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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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条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
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
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
2。10mm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0。75m时。
第
12。1。4条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
其制品。
第
12。1。5条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
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
12。1。6条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
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
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
12。1。7条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
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
12。1。8条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
12。1。9条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
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
3m时,
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
12。1。10条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
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
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防腐
第
12。2。1条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
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
12。2。2条介质温度低于
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
120℃时,设备
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
12。2。3条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
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
12。2。4条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
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
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
2。8MW时、
… 31 …
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
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
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
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
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
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
考虑。
第
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
100℃的部位
应采取隔措施。
第
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
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第
13。1。7条锅炉房内装有振动较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
13。1。8条钢筋混凝土煤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外应做成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
和爬梯。
第
13。1。9条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
13。1。10条烟囱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第
13。1。11条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应满足通风、泄压和采光的。
第
13。1。12条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第
13。1。13条油泵房的地面应有防油措施,有酸、碱侵蚀的水处理间地面、地沟、混凝土水箱和
水池等,应有防酸、碱措施。
第
13。1。14条锅炉房生活间的面积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规定执
行。办公室的面积指标,可按锅炉房所在地区的规定选用。
第
13。1。15条平台和扶梯应选用不燃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应小于
800mm,扶梯宽度
不应小于
600mm。平台的扶梯上面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宜小于
60°。
第
13。1。16条干煤棚档煤墙上部分的敞开部分应有挡雨措施,但不应妨碍吊车通过。
第
13。1。17条锅炉房楼地面和层面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也可按
表
13。1。17选用。
楼面、地面、屋面荷载表
13。1。17
名称活荷载(KN/m2)
锅炉间楼面 6~12
辅助间楼面 4~8
运煤层楼面 4
… 32 …
除氧层楼面 4
锅炉间及辅助间屋面 0。5~1
锅炉间地面 10
注:(1)表中未列的其他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选用;
(2)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运煤层楼面有皮带部装置的部分应由工艺提供荷载或可按
kN/m2计算;
(4)锅炉间地面考虑运输通道时,通道部分的地坪和地沟盖板可按
20kN/m2计算。
第二节电气
第
13。2。1条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
和环境特征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2。2条电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
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13。2。3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
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
6kV或
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
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
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
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
元分组配电。
第
13。2。5条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锅炉
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
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
胶带宜每隔
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
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
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
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
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
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
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
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
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
况等因素确定。
… 33 …
第
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
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
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
(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
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
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
13。2。14条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
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
13。2。15条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3m,并使其保
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1m。
第
13。2。16条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
4mm时,可不装设
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
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
部防雷处理。
第
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
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
13。2。18条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
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
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
13。3。1条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
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
13。3。3条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
350W/m2的地
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
13。3。4条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
13。3。4
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
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表
13。3。4
房间名称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
经常有人操作时 12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5
… 34 …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
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15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
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
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
13。3。6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
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7条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8条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
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
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
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
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
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
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
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
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
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
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
应采用
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