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三国文-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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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其所驰骋,极于此矣。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艺文类聚》五十四)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夫死刑者,不
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
则无取于肉刑也。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夫有由而然
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
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
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众
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暴刑所加,
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舍死折骸,又何辜耶?犹称
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
其性。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艺文类聚》五十四)
☆曹彦
彦,真第五子,正始中为散骑常侍侍讲,爽败坐诛。
○议复肉刑
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鲸
则彰刑,而民甚耻。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所以《易》曰:
“小惩大戒。”岂蹈恶者多邪?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
纵害而不已,将至无人。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
宽得众。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过此以往,肉刑宜复。肉刑于死
为轻,减死五百为重。重不害生,足以惩奸。轻则知禁,禁民为非。所谓相济,
经常之法。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
●卷二十一·魏二十一
☆夏侯
字元让,沛国谯人,武帝族兄,积功至前将军。文帝受禅,拜大将军,卒
谥忠侯。
○与石威则书
授孙贲以长沙,业张津以零桂。(《吴志·孙策传》注引虞喜《志林》)
☆夏侯惠
惠字稚权,征西将军渊子,为散骑黄门侍郎,迁燕相乐安太守。有集二卷。
○景福殿赋
周步堂宇,东西眷眄。彩色光明,粲烂流延,素壁皓养,赫奕倩练。尔乃察
其奇巧,观其微形。岑纡曲,盘牙欹倾。或夭矫而云起,或诘曲而钚萦。众木
附枝以连注,栾梧倚亚而相经。若乃仰观绮窗,周览菱荷。流彩的),微秀发
华。纤茎葳蕤,顺风扬波。含光内耀,婀袅纷葩。曾栌外周,榱桷内附。或因势
以连接,或邪诡以盘构。于是乎飞阁连延,驰道四周。高楼承云,列观若浮。挹
朝露之华精,漱醴泉之清流。(《艺文类聚》六十二)
乃造彼鞠室。(《文选》何晏《景福殿赋》注。)
乃涉乎文陛,以登华殿。(《文选》沈约《齐安陆王碑文》注。案:此二条
《选》注作“夏侯权”,当是夏侯稚权,转写脱“稚”字耳。)
○荐刘劭
伏见常侍刘劭,深忠笃思,体周于数。凡所错综,源流弘远。是以群才大小,
咸取所同而斟酌焉。故性实之士,服其平和良正;清静之人,慕其玄虚退让;文
学之士,嘉其推步详密;法理之士,明其分数精比;意思之士,知其沈深笃固;
文章之士,爱其著论属辞;制度之士,贵其化略较要;策谋之士,赞其明思通微。
凡此诸论,皆取适己所长。而举其支流者也。臣数听其清谈,览其笃论,渐渍历
年,服膺弥久,实为朝廷奇其器量。以为若此人者,宜辅翼机事,纳谋帏幄,当
与国道俱隆,非世俗所常有也。惟陛下垂优游之听,使劭承清闲之欢,得自尽于
前,则德音上通,军日新矣。(《魏志·刘劭传》)
☆夏侯玄
玄字太初,渊从孙,明帝时为散骑黄门侍郎,左迁羽林监。齐王即位,迁散
骑常侍中护军,出为征西将军,征拜大鸿胪,徙太常。嘉平六年为司马师所杀,
夷三族。有集三卷。
○皇胤赋
览二仪之上体,本人伦之大纪。道莫崇于后辟,统莫大于承祀。伊皇衢之光
赫,享乾坤之元祉,在太和之五载,肇皇胤之盛始。时惟孟秋,和气淑清。良辰
既启,皇子诞生,尔乃发恺悌之明诏,振湛恩之丰沛。殊惠洽乎黎民,崇施畅于
无外。爵群兆以布德,赦殊死以示仁。黔首咏而齐乐,愿皇祚之日新。(《艺文
类聚》四十五、《初学记》十)
○时事议
夫官才用人,国之柄也,故铨衡专于台阁,上之分也;孝行存乎闾巷,优劣
任之乡人,下之叙也。夫欲清教审选,在明其分叙,不使相涉而已。何者?上过
其分,则恐所由之不本,而干势驰惊之路开;下逾其叙,则恐天爵之外通,而机
权之门多矣。夫天爵下通,是庶人议柄也;机权多门,是纷乱之原也。自州郡中
正品度官才之来,有年载矣。缅缅纷纷,未闻整齐。岂非分叙参错,各失其要之
所由哉?若令中正但考行伦辈,伦辈当行均,斯可官矣。何者?夫孝行著于家门,
岂不忠恪于在官乎?仁恕称于九族,岂不达于为政乎?义断行于乡党,岂不堪于
事任乎?三者之类,取于中正,虽不处其官名,斯任官可知矣。行有大小,比有
高下,则所任之流,亦焕然明别矣。奚必使中正干铨衡之机于下,而执机柄者有
所委仗于上?上下交侵,以生纷错哉。且台阁临下,考功校否。众职之属,各有
官长。旦夕相考,莫究于此。闾阎之议,以意裁处,而使匠宰失位,众人驱骇。
欲风俗清静,其可得乎?天台县远,众所绝意。所得至者,更在侧近。孰不修饰
以要所求?所求有路,则修己家门者,已不如自达于乡党矣。自达乡党者,已不
如自求之于州邦矣。苟开之有路,而患其饰真离本,虽复严责中正,督以刑罚,
犹无益也。岂若使各帅其分,官长则各以其属能否献之台阁。台阁则据官长能否
之第,参以乡闾德行之次,拟其伦比,勿使偏颇。中正则唯考其行迹,别其高下,
审定辈类,勿使升降。台阁总之,如其所简,或有参错,则其责负自在有司。官
长所第,中正辈拟,比随次率而用之。如其不称,责负在外。然则内外相参,得
失有所,互相形检,孰能相饰?斯则人心定而事理得,庶可以静风俗而审官才矣。
古之建官,所以济育群生,统理民物也。故为之君长以司牧之。司牧之主,
欲一而专。一则官任定而上下安,专则职业修而事不烦。夫事简业修,上下相安,
而不治者,未之有也。先王建万国,虽其详未可得而究,然分疆画界,各守土境,
则非重累羁绊之体也。下考殷周五等之叙,徒有小大贵贱之差,亦无君官臣民而
有二统互相牵制者也。夫官统不一,则职业不修;职业不修,则事何得而简?事
之不简,则民何得而静?民之不静,则邪恶并兴,而奸伪滋长矣。先王达其如此,
故专其职司,而一其统业。始自秦世,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奸以待下,惧宰官
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
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改。魏室之隆,日不暇及。五等之典,
虽难卒复,可粗立仪准,以一治制。今之长吏,皆君吏民。横重以郡守,累以刺
史。若郡所摄,唯在大较,则与州同,无为再重,宜省郡守,但任刺史;刺史职
存,则监察不废。郡吏万数,还亲农业,以省烦费,丰财殖谷,一也。大县之才,
皆堪郡守,是非之讼,每生意异,顺从则安,直己则争。夫和羹之美,在于合异,
上下之益,在能相济。顺从乃安,此琴瑟一声也,荡而除之,则官省事简,二也。
又干郡之吏,职监诸县,营护党亲,乡邑旧故,如有不副,而因公掣顿,民之困
弊,咎生于此。若皆并合,则乱原自塞,三也。今承衰弊,民人凋落,贤才鲜少,
任事者寡,郡县良吏,往往非一。郡受县成,其剧在下。而吏之上选,郡当先足。
此为亲民之吏,专得底下,吏者民命,而常顽鄙。今如并之,吏多选清良者造职,
大化宣流,民物获宁,四也。制使万户之县,名之郡守;五千以上,名之都尉;
千户以下,令长如故。自长以上,考课迁用,转以能升,所牧亦增,此进才效功
之叙也。若经制一定,则官才有次,治功齐明,五也。若省郡守,县皆径达,事
不拥隔,官无留滞。三代之风,虽未可必,简一之化,庶几可致便民省费,在于
此矣。
文质之更用,犹四时之迭兴也。王者体天理物,必因弊而济通之。时弥质则
文之以礼,时泰侈则救之以质。今承百王之末,秦汉余流,世俗弥文,宜大改之,
以易民望。今科制自公列侯以下,位从大将军以上,皆得服绫锦、罗绮、纨素、
金银、饰镂之物,自是以下,杂彩之服,通于贱人。虽上下等级,各示有差,然
朝臣之制,已得侔至尊矣;玄黄之采,已得通于下矣。欲使市不鬻华丽之色,商
不通难得之货,工不作雕刻之物,不可得也。是故宜大理其本,准度古法文质之
宜,取其中则,以为礼度,车舆服章,皆从质朴,禁除末俗华丽之事,使干朝之
家,有位之室,不复有锦绮之饰,无兼采之服、纤巧之物。自上以下,至于朴素
之差,示有等级而已,勿使过一二之觉。若夫功德之赐,上恩所特加,皆表之有
司,然后服用之。夫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朴素之教,兴于本朝。则弥侈之心
自消于下矣。(《魏志·夏侯玄传》,太傅司马宣王问以时事,玄议以为。)
○答司马宣王书
汉文虽身衣弋绨,而不革正法度,内外有僭拟之服,宠臣受无限之赐。由是
观之,似指立在身之名,非笃齐治制之意也。今公侯命世作宰,追踪上古,将隆
至治,抑末正本。若制定于上,则化行于众矣。夫当宜改之时,留殷勤之心,令
发之日,下之应也犹响寻声耳,犹垂谦谦,曰“待贤能”,此伊周不正殷姬之典
也。窃未喻焉。(《魏志·夏侯玄传》)
○肉刑论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岂自然当有犯何!荀、班论曰:“治则刑重,乱则
刑轻。”又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杀妖逆
也。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如云死刑过
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与盗,吏受赇枉法,
男女淫乱,死者皆复古刑,斯罔之于死,则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也?
犹称以满堂而聚饮,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则一堂为之不乐。此亦愿理其平,而必
以肉刑施之,是仁于当杀,而忍于断割;惧于易犯,而安于为虐。哀泣奚由而息?
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
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以恶自终?所谓翦妖也,若饥寒流沟壑,虽大辟不能制也,
而况肉刑哉!赭衣满道,有鼻者丑,终无益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答李胜难肉刑论
圣贤之治也。能使民迁善而自新。故《易》曰:“小惩而大戒。”陷夫死者,
不戒者也。能惩戒则无刻截,刻截则不得反善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暴之取死,此自然也。伤人不改,纵暴滋多,杀之可也。伤人而能改悔,则
岂须肉刑而后止哉!杀人以除暴,自然理也。断截之政,末俗之所云耳。孔少府
曰:“杀人无所,斫人有小疮。”故刖趾不可以报尸,而髡不足以偿伤。伤人一
寸而断其支体,为罚已重,不厌众心也。(《通典》一百六十八)
○乐毅论
世人多以乐毅不时拔莒即墨为劣,是以叙而论之。
夫求古贤之意,宜以大者远者先之,必迂回而难通,然后已焉可也。今乐氏
之趣,或者其未尽乎?而多劣之,是使前贤失指于将来,不亦惜乎!观乐生遗燕
惠王书,其殆庶乎机、合乎道以终始者与?其喻昭王曰:“伊尹放太甲而不疑,
太甲受放而不怨,是存大业于至公,而以天下为心者也。”夫欲极道之量,务以
天下为心者,必致其主于盛隆,合其趣于先王。苟君臣同符,斯大业定矣。
于斯时也,乐生之志千载一遇也,亦将行千载一隆之道,岂其局迹当时,止
于兼并而已哉?夫兼并者,非乐生之所屑;强燕而废道,又非乐生之所求也。不
屑苟得,则心无近事;不求小成,斯意兼天下者也。则举齐之事,所以运其机而
动四海也。夫讨齐以明燕主之义,此兵不兴于为利矣;围城而害不加于百姓,此
仁心著于遐迩矣;举国不谍其功,除暴不以威力,此至德全于天下矣;迈全德以
率列国,则几于汤武之事矣。
乐生方恢大纲,以纵二城;牧民明信,以待其弊。使即墨莒人顾仇其上,愿
释干戈,赖我犹亲,善守之智,无所之施。然则求仁得仁,即墨大夫之义也;仕
穷则从,微子适周之道也。开弥广之路,以待田单之徒;长容善之风,以申齐士
之志。使夫忠者遂节,通者义著。昭之东海,属之华裔。我泽如春,下应如草。
道光宇宙,贤者托心。邻国倾慕,四海延颈。思戴燕主,仰望风声。二城必从,
则王业隆矣。虽淹留于两邑,乃致速于天下。不幸之变,世所不图。败于垂成,
时运固然。若乃逼之以威,劫之以兵,则攻取之事,求欲速之功。使燕齐之士,
流血于二城之间。侈杀伤之残,示四国之人。是纵暴易乱,贪以成私。邻国望之,
其犹豺虎。既大堕称兵之义,而丧济弱之仁。亏齐士之节,废廉善之风。掩宏通
之度,弃王德之隆。虽二城几于可拔,霸王之事,逝其远矣。然则燕虽兼齐,其
与世主何以殊哉?其邻敌何以相倾?乐生岂不知拔二城之速了哉?顾城拔而业乖。
岂不知不速之致变?顾业乖而与变同。繇是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