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亚文化 作者:李银河-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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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倾向于独占〃宝贝儿子〃,鼓励他完全从属于自己,不允许儿子与异性交往。
西麦里等人以22至65岁的同性恋者为对象,研究了乱伦经历对形成同性恋倾向的影响。他们将研究对象分为三组:第一组为无乱伦经历者;第二组为有在核心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第三组为有在扩大家庭中乱伦经历者。研究发现,同性恋者中有乱伦经历的比例很大。其中男性为同性乱仅供参考(父与子、兄弟之间);女性多为异性乱伦(父与女、兄妹之间)。研究对象对核心家庭和扩大家庭中的乱伦经历则多持肯定态度。心理分析学派和行为学派这两大流派各自形成了对有同性恋倾向的求治者的心理疗法和行为疗法。前者运用规范的心理分析方法治疗〃病人〃;后者则采用抑制同性恋倾向的电击疗法或呕吐疗法强行校正必取向。据说心理疗法的治疗成功率大约在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经过行为治疗,有二分之一的〃患者〃可以被治愈。
在造成同性恋倾向的先天生理因素和后天社会心理诸因素当中,我们的调查发现,早年的性经验,尤其是首次性经验,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如果按照个人性格发展史的时间顺序看,童年环境的影响当然在前,而青春期经验在后;但是二者相比,后者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绝不比前者小;在许多个案中甚至比童年家庭环境的影响更强烈。
近年来,由于对同性恋成因的先天因素的研究有了不少进展,引发了如何评价此类最新发现的一些从功利角度出发的论争。论争双方的主要争论点是:一方认为如果能证明同性恋这种性取向是先天的,将大有利于同性恋者获取社会的同情和认可; 正如西方同性恋权利团体的一位领导人所说的那样:〃人们不应该反对同性恋权利, 因为我们是生来如此,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如果同性恋是遗传的,你就不能把它怎么样。如果今后有更多的类似研究,同性爱就会被接受,而不再被视为病态。〃(转引自郭玮,1993年)
我们的不小调查对象也持这种观点,特别强调同性恋成因的先天性,他们说:〃这不属于道德问题,许多人是遗传的、先天的,比如有人生来就有女性相貌,是与生俱来的。 〃他们当中流传着北京某艺术团体一位艺术家的〃事迹〃,这位同性恋者的单位领导找到他给他做工作,希望他能改变自己的性取向,他回答说〃我没办法,你们把我杀了吧。 〃尽管各地警方对同性恋活动场所有不定期的抓捕行动,可只要风声一过,他们又会去那里活动,似乎真是所谓〃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有的调查对象带着一种自信又无奈的口吻说: 〃永远制止不住的,人的本性嘛。〃还说:〃东北哈尔滨冬天那么冷,零下20度还有人出来,没有办法,改不了。〃
争论的另一方则认为,用不着先证明同性恋是先天的,然后才能承认他们的权利和地位,即使同性恋是后天习得的,或者干脆就是一些人有意的选择,全心全意了完全有权利这样做。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还担心,如果查明了产生同性恋倾向的被一些视同性恋倾向为异常、病态的人所利用,用来消灭或修改这些因素,以便达到最终消除同性恋的目的。 例如,一位同性恋活动分子说:〃同性爱不是什么需要为之辩护解释而是需要被接受的东西。在人们接受我们之前,世界上所有的科学证据都无助于改变人们对同性爱的恐惧。 另外,有人担心,如果能够清楚地鉴别'同性爱基因', 今后就会有人试图'矫正'成年同性爱者或发现天生的同性爱胎儿并将其流产掉。〃(转引自万延海,1 995年)
这种争论在中国虽然还未见诸传媒,我们的调查对象中却有人已经对此有所思考。 一位同性恋者是这样说的:〃长久以来关于同性恋成因的争论不外乎有个现实的问题:如果是学来,那么必然可以予以纠正,改造回去;而如果是天生如此,面对自然力量, 以目前人的能力,只好是随他去。所以抓来一个gay(男同性恋者作者注) 问问,他必说自己没错,要错也是DNA某一段出了错。为什么没有人大声提出异议:我有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我有当个同性恋者并自得其乐的权利。 有两个老美(美国人作者注)对我说,他们希望科学家关于gay的脑子里有个部位有所不同的研究是真的,只可惜他们为什么不换个方向想想这个问题。我个人坚信,造成同性恋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同我们看见太阳发光,月亮也发光,可他们的发光机制根本不同一样。我是觉得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他还说:〃我不赞成对同性恋成因的研究和调查,我想这永远不会有个完整的答案,也没有意思。如何解决现实中的同性恋的各类问题应该放在首要位置。我们的未来不是没出生的小孩以及小孩的小孩,我们的未来是明天,明年我们该怎么活的问题。活下去是首要问题。〃
我们认为,这位同性恋者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如果同性恋是后天习得的,人有没有选择这种生活方式的权利。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回答是肯定的。只要不伤害他人,一个人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完全应当是他自己的事,他人无权干涉。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几千年来,人权的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极为陌生。然而,如果不承认这项基本权利,关于同性恋成因的研究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果,都不会给人类带来任何益处。
环境与经历的影响
笔者限于专业知识所处的领域,不可能对同性恋倾向形成的先天因素做任何研究那是生理学家的专业只能涉及其后天因素,即社会与心理的因素对同性恋形成的影响。因此我们在调查中所搜集到的资料仅限于同性恋者自诉的成长环境与早年经历。这种环境与经历对他们同性恋倾向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大多来自调查对象的自我感觉。这些由当事人的感觉建立起来的因果模式有些是可以成立的;有些听上去有点牵强附会; 有些可能是错觉有些甚至包含无意中为自己的状况找寻〃合理性〃因素。 然而,无论他们的感觉是对是错,由于当事人提出这些经历作为自己同性恋倾向的形成原因,这些环境和经历也就具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要性。
我们的调查发现,在同性恋形成过程中的后天因素社会、心理因素中,最为重要的是最初的性经历,即青春期(性朦胧期)的遭遇和经历。根据一位调查对象的经验之谈,多数同性恋者是在青春期前后走上这条路的,有的十七八岁,有的二十出头。 这位同性恋者的观点认为:〃同性恋是后天形成的,它形成于性接触、性发泄、 性观念的初始。〃但也的确有些人在婚前没有感觉到这一性倾向,婚后才发现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问卷数据表明。同性恋者的身份认同时间最早的在14岁,最晚的在29岁,年龄中位值为18岁。
社会学一般将十二三岁到十八九岁这段时期称为青春期。青春期起始的标志是男孩变声、遗精,女孩月经来潮;青春期的结束是到达社会上一般认定的成年年龄。
近年来,世界上大量关于青春期的调查表明。男女青少年的青春期起始岁数有提前的趋势。一些西方国家的统计表明,自19世纪以来,女孩月经初潮年龄每10年提前3个月(一说4个月),从前大约在14至15岁,现在已提前到12岁半到13岁前后(一说13岁至13岁半)。据统计,这个年龄在我国也于1964年至1980年的16年间提前了0。8岁。 据观察,女孩初潮年龄比男孩首次遗精年龄平均约早两年,也就是说,男孩的青春期比女孩平均晚两年到达。但另据调查,二者的距离有缩小的趋势。据金赛1948年的报告,男子首次排精的平均年龄是13。8岁,年龄范围在10至16岁之间。
一旦进入青春期,人就有了性发泄的生理与心理要求。然而,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尤其在本世纪下半叶前几十年当中,严格说来,除了婚姻形式之外,任何方式的性发泄都是被法律或社会行为规范及社会道德所禁止的。概括地说,性发泄的渠道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手淫或遗精。虽然没有法律禁止手淫,但一般社会行为规范认为,手淫不是好事,民间流传着种种关于手淫有害身心健康的说法,尽管有过手淫经历的人在全部人口中所占比例并不低;遗精当然无法禁止,但许多父母在男孩发生遗精时,不知如何向他们解释,结果使他们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困惑当中。
第二类发泄途径是异性间的性关系。这一关系首先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到法定年龄是约不能结婚的;其次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限制我们的社会对婚前异性性行为的容许程度相当低。根据笔者采用北京市随机样本所做的一项关于婚前性行为规范的调查表明。 只有30。6%的人持允许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双方准备结婚为条件才表示允许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对于尽管双方相爱但尚未决定结婚的男子持允许发生性关系态度的人的比例降到11。3%; 对于无感情色彩的婚前性关系,持允许态度的人的比例更降到仅有2。7%。换言之,绝大多数人都不赞成男女之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性关系,甚至连有感情但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性关系也大多不赞成。而在成年之前,异性之间的接触很少考虑到结婚。根据笔者一项关于青春期恋爱的研究, 只有6。2%的青春期恋爱抱有〃寻找终身伴侣〃的动机, 换言之,93。8%的青春期异性交往是不以结婚为目的的。 (李银河,第34、38页)由此可以了解到,青春期少年面临的是一个怎样的环境和道德气氛。这些青少年面临着生理成熟期已到、法定婚龄未到、社会道德规范严厉禁止他们到异性那里寻找性发泄渠道的窘境。
于是,有不少青少年转向了第三类性发泄渠道同性恋行为。有一种说法,认为这些在青春期转向同性发泄渠道的男性往往是性生理和性心理早熟的人及性欲比一般人更加强烈的人,否则,为什么别人没有感觉到有迫切的性发泄需要,或即便有了这种要求也能够暂时加以克制,而他们却不能克制呢?这种推测有一定道理,但有待证明。同时不应忽略了那些通过自慰手段或到异性那里寻找到发泄渠道的人们, 他们也和同性恋一样冒着违反社会规范的危险。一样自称同性恋中的〃精英分子〃的调查对象提出了这样一种观点: 〃同性恋少年比一般同龄人内心丰富。〃在笔者看来,内心是否丰富很难提出可靠证据因而难以定论,同性恋少年比一般同龄人在性心理上更加早熟,更加强烈一些倒可能是事实。或许他们同常人在生理上没什么差别,但同性恋少年有心理上似乎更早熟些,因为在同样不可能接近异性的情况下,同性恋少年找到了同性发泄对象,而一般同龄人大多或是压抑了性欲,或是尚未感到这种欲望的存在。
有调查对象明确提出:〃第一次性经验极其重要,如果是发生在同性朋友之间,就可能终身同性恋。 〃我们对这一点的理解是:由于首次性经验事关重大,印象深刻,当事人有可能就此将性快感与同性对象联结在一起,难以再将二者分开,尤其当这一经历发生在早年生活之中。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年龄越小,越无全面判断人生经验的能力,越没有将多种经验加以比较的条件,也就越容易形成对某事物与他事物之间关系的固定看法,就如性快感与同性对象之间的关系那样。克里克在《男性》一书中指出:〃早年的同性恋经历对性本能有深远影响〃,(克里克,第223页)
在我们看来,其道理就在于此。
调查对象中的一位在谈到自己的性取向的形成原因时,极其强调首次性经验的重要意义。他上中学时追求过女孩,应该说在性角色认同上已有一定火候,但是后来因偶然机会有过一次同性恋经历,随后虽一再克制自己,仍难奏效。在压抑自己达四五年之后,心理上仍旧〃一直渴望〃,最后终于再次开始同性恋生活方式,以致完全陷入其中,难以自拔。
〃我不能肯定是先天还是后天, 可能一半对一半。我觉得自己后天的。如果上高中时不碰上那个漂亮男孩,我可能会去爱异性。〃
另一位说得更明确: 〃一个人十三四岁已开始性成熟,产生了性追求、性发泄的要求,但婚姻规定异性结合年龄要到二十多岁,这中间十余年空隙使人类性饥渴不好满足,便发生困惑。其间异性的接触要遭到社会、家庭的非难,而同性接触的机会随时存在,一旦两人间发生了性的满足,便会深深吸引,影响终身。一个人成熟过程中最初认识的人(妈妈,爸爸)最亲密;最初学会的词语不会忘记(比如儿时学会的方言),最初习惯的饭食也会一生留恋……那么最初的性经验呢?也是终身回味的留恋的。如果一个人最初的性伙伴是同性,这种习惯形成规律,不能说是生理的反常。 〃我们将同性恋成因是强调首次性经验重要性的理论称为〃空白占据〃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性行为方式和性角色认同这二者之间虽然关系密切,但毕竟是两回事。人们可以在认同了某种性别角色之后,在一段时间里性行为方式还是空白。一旦某种性行为方式首先占据了这一空白,就大有可能固定下来,形成终身的性取向。而这种被选中的性行为方式同性别角色认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那些性行为方式以同性为对象的男子并不一定认同女性角色;那些在心理和生理上完全认同男性角色的男子也并不一定将性行为方式固定到异性间的阴道阴茎交上。
除了对最初性经验的强调之外,恋母情结在本次调查中也占据了比较显著的地位。恋母情结又称俄狄浦情结。这一概念取自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杀父淫母之意。
前文曾提到弗洛伊德的一个观点,即认为同性恋形成的原因之一是恋母情结,我们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这一诊断。虽然并非所有的同性恋者都有恋母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