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

第15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15部分

小说: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不同钢丝绳的韧性指标
 钢丝绳
 用  途
 钢丝绳
 种  类
 钢丝绳韧性指标下限
 说    明
 
 
 新  绳
 在用绳
 
 升降人员
 或升降人
 员和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在用绳按MT717标准(面接触绳除外)
 
 镀锌绳
 MT716中AB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5%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绳
 MT716中光面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镀锌绳
 MT716中A类镀锌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面接触绳
 GB/T16269—1996中钢丝韧性指标
 新绳韧性指标的80%
 
 罐道绳
 密封绳
 特
 普
 按GB352—1988标准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 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