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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22部分

小说: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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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第六百七十条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况下,台阶上架空配电线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触网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22的规定值。
 表22  特殊情况架空线下堆放物料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线路通过区域
 <1
 1~10
 35
 采场和排土场
 6
 6。5
 7
 人难以通行和地面运输必须通行的地点
 5
 5。5
 6
 台阶坡面
 3
 4。5
 5
 配电线和接触网的平面交叉点
 2
 2
 3
 铁路与配电线路的平面交叉点
 7。5
 7。5
 7。5
 第六百七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最边上的导线,到建筑物或构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离,在有最大风偏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10kV时,水平距离≥2m。
 (二)10kV<线路电压≤110kV时,水平距离≥4m。
 第六百七十二条 台阶上6~10kV的架空输配电线最边上的导线,在没有偏差的情况下,至接触网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至铁路路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条 电压小于10kV的输配电线,允许采用移动电杆,移动电杆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特殊情况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六百七十四条 在采场火区、水塘、水仓和可能出现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设橡套电缆。
 第六百七十五条 橡套电缆接头必须进行绝缘强度检验。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同等效能的冷补的接头还必须进行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条 电缆与设备连接处必须防潮密封,电缆芯线的连接应用套管夹紧或用焊锡接头。接头处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接触电阻不得大于800μΩ。
 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条 向移动设备供电的橡套电缆,可缠绕在卷筒(盘)上,卷筒(盘)的结构设计和缠绕电缆载流量的计算及橡套电缆移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规定。
 第四节 电力牵引
 第六百七十八条 接触线距铁路轨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触线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终点应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触线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终点应保持4300~4700mm。
 为保证正接触网规定的高度和张力,应装设自动调整装置。
 进入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内,接触网的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受电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条 1kV以上的架空电源线不得与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380V动力线、照明线及铁路信号外线和接触网电杆同杆架设时,应使用绝缘导线,其吊挂高度距钢轨顶面距离,正接触网不得大于3m,旁接触网不得大于1。5m。照明灯具必须装在电杆与接触网相反一侧。
 第六百八十条 由变(配)电所供电的馈电线及回流线,10kV及以下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电源线距接触网最顶点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条 接触网及受电弓带电部分与桥梁、平硐管线等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条 接触网线路因故障停电后,应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八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杆(金属杆及钢筋混凝土杆)上所有金属结构支撑,以及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其他金属结构物均应接地,接地线接在轨道上。自动闭塞的区段,接地线应通过火花间隙接在轨道上。
 所有的接地线的接点,均应设在便于检查的地点。
 第六百八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轨端连接处(轨缝)电阻应不超过3m长同型钢轨的电阻值。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200m要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等效电阻的导线;多条线路平行敷设时,每隔400m互相连接1次。
 (三)连接必须牢固,连接后线路的电阻应与同长度的、断面为50mm2的铜电线电阻值相等;用扁钢材连接时,截面不应小于60×6mm2。
 (四)设有轨道电路的铁路站场和区段,用轨道作信号电流回路时,应采取措施,保证牵引电流不影响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条 油库、爆炸材料库等严防火花区的轨道和非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严禁用作电流回路。
 用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与不作电流回路的轨道之间必须绝缘,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条 在受电弓未脱开之前,严禁人员进入高压室或爬到电机车顶盖的出口。
 电机车应有闭锁装置。
 第六百八十七条 检查和维修电机车作业应在车库或专用线上进行。检查维修电机车顶盖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使接触网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条 电气化铁路与公路交叉点及卸载作业地点,必须安装灯光信号或警戒牌。在道口两面应安装限界门,其高度应比接触网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条 在跨越电气化铁路的栈桥上,应设置安全护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线两边长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条 区间接触线与加强导线,在区间每隔200~250m应连接1条 不得小于接触线截面积的连接线。在接触线分界处两侧应设连接线。
 第六百九十一条 接触网防雷电装置地线应接在单轨道电路回流钢轨上,或接在双轨道电路轭流变压器中性点上。
 第六百九十二条 接触网每隔7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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