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

第24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第24部分

小说: 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
 (%)
 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
 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
 10
 2
 2
 2
 3。5
 1
 0。5
 0。3
 第七百四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粉尘:
 1.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煤矿每月测定1次;
 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二)呼吸性粉尘:
 1.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剥)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2.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三)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四)开采深度大于200m的露天煤矿,在气压较低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测定次数。
 第七百四十一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百四十二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百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产车间)作业点,每月测定1次。
 (二)铅、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质,每3个月测定1次,已达到职业卫生标准的可6个月测定1次。
 (三)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有关单位。
 第二章 健康监护
 第七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拍照胸大片。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查体时间间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工人,岩石掘进工种每2~3年拍片检查1次;混合工种每3~4年拍片检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检查1次。
 (二)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检查。
 (三)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1次。
 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治疗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承担。
 第七百四十五条 Ⅰ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1次。
 疑似尘肺患者(0+):岩石掘进工种每年拍片复查1次、混合工种每2年拍片复查1次、纯采煤工种每3年拍片复查1次。
 第七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一)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二)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三)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
 (四)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五)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一)本规程第七百四十六条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风湿病(反复活动)。
 (三)严重的皮肤病。
 (四)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第七百四十八条 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
 第七百四十九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适应高空(2m以上)作业者,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七百五十条 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附则 
 第七百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薄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m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m以下的煤层。
 中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1。3~3。5m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3。5~10m的煤层。
 厚煤层 地下开采时厚度3。5m以上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厚度10m以上的煤层。
 近水平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以下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以下的煤层。
 缓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8°~2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5°~10°的煤层。
 倾斜煤层 地下开采时倾角25°~45°的煤层;露天开采时倾角10°~45°的煤层。
 急倾斜煤层 地下或露天开采时倾角在45°以上的煤层。
 近距离煤层 煤层群层间距离较小,开采时相互有较大影响的煤层。
 井巷 为进行采掘工作在煤层或岩层内所开凿的一切空硐。
 水平 沿煤层走向某一标高布置运输大巷或总回风巷的水平面。
 阶段 沿一定标高划分的一部分井田。
 区段(分阶段、小阶段) 在阶段内沿倾斜方向划分的开采块段。
 主要运输巷 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和主要绞车道的总称。
 运输大巷(阶段大巷、水平大巷或主要平巷) 为整个开采水平或阶段运输服务的水平巷道。开凿在岩层中的称岩石运输大巷;为几个煤层服务的称集中运输大巷。
 石门 与煤层走向正交或斜交的岩石水平巷道。
 主要绞车道(中央上、下山或集中上、下山) 不直接通到地面,为一个水平或几个采区服务并装有绞车的倾斜巷道。
 上山 在运输大巷向上,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上山、轨道上山、通风上山和人行上山等。
 下山 在运输大巷向下,沿煤岩层开凿,为1个采区服务的倾斜巷道。按用途和装备分为:输送机下山、轨道下山、通风下山和人行下山等。
 采掘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总称。
 阶檐 台阶工作面中台阶的错距。
 老空 采空区、老窑和已经报废的井巷的总称。
 采空区 回采以后不再维护的空间。
 锚喷支护 联合使用锚杆和喷混凝土或喷浆的支护。
 喷体支护 喷射水泥砂浆和喷射混凝土作为井巷支护的总称。
 冻结壁交圈 各相邻冻结孔的冻结圆柱逐步扩大,相互连接,开始形成封闭的冻结壁的现象。
 止浆岩帽 井巷工作面预注浆时,暂留在含水层上方或前方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掘进工作面漏浆、跑浆的岩柱。
 混凝土止浆垫 井筒工作面预注浆时,预先在含水层上方构筑的,能够承受最大注浆压力(压强)并防止向掘进工作面漏跑浆的混凝土构筑物。
 冲击地压(岩爆) 井巷或工作面周围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抛出、巨响及气浪等现象。
 主要风巷 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进风巷和主要回风巷的总称。
 进风巷 进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进风用的叫总进风巷;为几个采区进风用的叫主要进风巷;为1个采区进风用的叫采区进风巷,为1个工作面进风用的叫工作面井风巷。
 回风巷 回风风流所经过的巷道。为全矿井或矿井一翼回风用的叫总回风巷;为几个采区回风用的叫主要回风巷;为1个采区回风用的叫采区回风巷;为1个工作面回风用的叫工作面回风巷。
 专用回风巷 在采区巷道中,专门用于回风,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的巷道。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
 采煤工作面的风流 采煤工作面工作空间中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的风流 掘进工作面到风筒出风口这一段巷道中的风流。
 分区通风(并联通风)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回风直接进入采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的通风方式。
 串联通风 井下用风地点的回风再次进入其他用风地点的通风方式。
 扩散通风 利用空气中分子的自然扩散运动,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式。
 独立风流 从主要进风巷分出的,经过爆炸材料库或充电硐室后再进入主要回风巷的风流。
 全风压 通风系统中主要通风机出口侧和进口侧的总风压差。
 火风压 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
 局部通风 利用局部通风机或主要通风机产生的风压对局部地点进行通风的方法。
 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的回风,部分或全部再进入同一部局部通风机的进风风流中。
 主要通风机 安装在地面的,向全矿井、一翼或1个分区供风的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某分区通风阻力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为了增加风量而在该分区使用的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 向井下局部地点供风的通风机。
 上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下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
 下行通风 风流沿采煤工作面由上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
 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有时单独指甲烷。
 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总称。
 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瓦斯(二氧化碳)在空气中按体积计算占有的比率,以%表示。
 瓦斯涌出 由受采动影响的煤层、岩层,以及由采落的煤、矸石向井下空间均匀地放出瓦斯的现象。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 从煤体或岩体裂隙、孔洞或炮眼中大量瓦斯(二氧化碳)异常涌出的现象。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量大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时间在8h以上时,该采掘区即定为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煤尘爆炸危险煤层 经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证明其煤尘有爆炸性的煤层。
 岩粉 专门生产的、用于防止爆炸及其传播的惰性粉尘。
 煤(岩)与瓦斯突出 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
 本规程第二编第四章所指的突出是煤与瓦斯突出、煤的突然倾出、煤的突然压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总称。
 保护层 为消除或削弱相邻煤层的突出或冲击地压危险而先开采的煤层或矿层。
 石门揭煤 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
 水淹区域 被水淹没的井巷和被水淹没的老空的总称。
 矿井正常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单位时间内流入矿井的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 矿井开采期间,正常情况下矿井涌水量的高峰值。主要与人为条件和降雨量有关。
 安全水头值 隔水层能承受含水层的最大水头压力值。
 不燃性材料 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冒烟、也不被烧焦者,包括所有天燃和人工的无机材料以及建筑中所用的金属材料。
 永久性爆炸材料库 使用期限在2年以上的爆炸材料库。
 硝化甘油类炸药 硝化甘油被可燃剂和(或)氧化剂等吸收后组成的混合炸药。
 瞬发电雷管 通电后瞬时爆炸的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 通电后隔一定时间爆炸的电雷管;按延期间隔时间不同,分秒延期电雷管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最小抵抗线 从装药重心到自由面的最短距离。
 正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外端,靠近炮眼口,雷管底部朝向眼底的起爆方法。
 反向起爆 起爆药包位于柱状装药的里端,靠近或在炮眼底,雷管底部朝向炮眼口的起爆方法。
 裸露爆破 在岩体表面上直接贴敷炸药或再盖上泥土进行爆破的方法。
 拒爆(瞎炮) 起爆后,爆炸材料未发生爆炸的现象。
 熄爆(不完全爆炸) 爆轰波不能沿炸药继续传播而中止的现象。
 机车 架线电机车、蒸汽机车、蓄电池电机车和内燃机车的总称。
 电机车 架线电机车和蓄电池电机车的总称。
 单轨吊车 在悬吊的单轨上运行,由驱动车或牵引车(钢丝绳牵引用)、制动车、承载车等组成的运输设备。
 卡轨车 装有卡轨轮,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
 齿轨机车 借助道床上的齿条与机车上的齿轮实现增加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胶套轮机车 钢车轮踏面包敷特种材料以加大粘着系数提高爬坡能力的矿用机车。
 提升装置 绞车、摩擦轮、天轮、导向轮、钢丝绳、罐道、提升容器和保险装置等的总称。
 主要提升装置 含有提人绞车及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物料的绞车的提升装置。
 提升容器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容器,包括罐笼、箕斗、带乘人间的箕斗、吊桶等。
 防坠器 钢丝绳或连接装置断裂时,防止提升容器坠落的保护装置。
 挡车装置 阻车器和挡车栏等的总称。
 挡车栏 安装在上、下山,防止矿车跑车事故的安全事故。
 阻车器(挡车器) 装在轨道侧旁或罐笼、翻车机内使矿车停车、定位的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 在倾斜井巷内安设的能够将运行中断绳或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装置或设施。
 最大内、外偏角 钢丝绳从天轮中心垂直面到滚筒的直线同钢丝绳在滚筒上最内、最外位置到天轮中心的直线所成的角度。
 常用闸 绞车正常操作控制用的工作闸。
 保险闸 在提升系统发生异常现象,需要紧急停车时,能按预先给定的程序施行紧急制动装置,也叫紧急闸或安全闸。
 罐道 提升容器在立井井筒中上下运行时的导向装置。罐道可分为刚性罐道(木罐道、钢轨罐道、组合钢罐道)和柔性罐道(钢丝绳罐道)。
 罐座(闸腿,罐托) 罐笼在井底、井口装卸车时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