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 作者:马歇尔-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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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剩余(来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恶化相伴而行,同时也是它的一种尺度。不过另方面,如果农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增加,是由于农业以外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则其结果可能会提高工资的购买力。
第四节 改良对地租的影响。
上述一切所阐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并非由于自然界恩赐的巨大,如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张的,而是由于自然界的吝啬。但是,决不应当忘记,就市场的销路来说,所处的位置不相等,和绝对生产力不相等一样,是造成生产者的剩余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这个真理及其主要结果,其中有许多现在看起来是如此明显,最初是由李嘉图阐明的。他乐于论证如果自然恩赐无限供给,俯拾皆是,则占有它们并不会产生剩余,特别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则土地决不会提供剩余。他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论点,并证明,同样适用于一切土地的耕作技术的改良(即等于土地的自然丰度的普遍增加),庶几减少谷物剩余总量,势必减少供给一定人口以农产品的土地的真正剩余总量。他也指出,如果改良所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原本是最富饶的土地,它可以增加剩余总量,但是,如果它所影响的主要是较贫瘠的一类土地,则剩余总量必因此而大减。
有一种观点和上述命题一致,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土地耕作技术的改良,会增加土地所提供的剩余总量,因为它增加农产品,而不致使它的价格实质上有所降低,除非向英国输出农产品那些国家也跟着采用相同的改良,或采取有同样效果的措施,改善这些国家的交通运输。如李嘉图所说,如供应同一市场的所有土地都得到同样的改良,“则这种改良给予人口以很大的刺激,同时使我们有可能用较少的劳动来耕种较贫瘠的土地,最后,对地主阶级有莫大的利益”。
从土地的价值中,区别哪一部分价值是由于人的劳动所产生,哪一部分是由于自然的原始性质所致,是不无趣味的。
土地的一部分价值是来自国家为一般目的而非专为农业所修的公路和所作的其他改良。根据这点,李斯特、凯雷、巴师夏及其他学者都认为,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现在的土地所用的开销超过土地现在的全部价值。因此,他们断言,土地的全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而来。他们所引的事实值得加以讨论,但是,实际上这些事实和他们的结论是毫不相干的。他们所要论证的是,土地的当前价值不应当超过把原始土地改造成像现在那样富饶而适于耕种的土地所需的真正农业上的开销。
许多适用于农业方法的变化,早已陈旧,不堪使用;其中有许多变化,不仅不能增加土地的价值,反使土地的价值减少。
此外,在这方面的费用必须是纯费用,即加上逐年开支的利息再减去历年得自改良的额外产量的总价值。在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一般比这种费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许多倍。
第五节 关于地租的主要理论差不多对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适用。但在现代英国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额和农业资本家的份额的明显界线也是对经济科学极端重要的。参阅附录十二。
本章所述,适用于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土地租佃制度;因为它所涉及的是生产者的剩余,而这种剩余,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归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种土地,即归被视为合伙经营农业的他和他的佃户所有。因此,不论习惯、法律或契约规定他们各自分担多少耕作费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实,这都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决于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即使产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课的税都以实物形式交纳,则它也是站得住脚的。
现在英国有些地区,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竞争与企业心为重,而认为习惯与情感无足轻重,那里,一致公认,那些进行和损坏得都很缓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持的。因此,该地在正常收获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家如遇丰年则获利,若逢凶岁,则自担损失。在这种计算中,已经暗地里假定了该农业资本家具有正常能力和企业心来经营该类租地的;因此,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自己获利,而如果他的能力有所不及,则自负损失,也许最后离开农场。
换言之,地主所得的来自土地的那部分收入,在不很长的时期内,是由农产品的市场来决定的,而与耕种方面所需各种要素的成本关系不大;因此,这部分收入具有地租的性质。而农业资本家所得的那部分收入,即使从短时起来看,也可以认为是利润,直接列入农产品的正常价格,因为除非该农产品可以提供那种利润,则它是不会被生产的。
因此,英国租佃制的特点发展得愈完善,则地主和佃户在所得上的界线和经济理论上所划分的深刻而具有重大意义的界线相符一事,也愈加真实。这个事实较之其他事实也许是本世纪初期英国经济理论占上风的主要原因;它使英国经济学家作出这样大的贡献,以致甚至在我们这世纪中,其他国家对经济学的研究趋之若鹜,像在英国一样,但几乎所有那些新的建设性意见,只不过是英国早期著作中所暗含的其他概念的进一步发展而已。
这个事实本身看来是偶然的,但或许不是如此。因为这条特定的分界线比任何其他界线所引起的磨擦较少,在审核上所费的时间和精力也较少。这种所谓英国制度是否可以持久,诚可怀疑。它有重大的缺点,在未来的文明阶段也许不能认为是最好的制度。但是,当我们以它和别的制度相比较时,我们就知道,它曾给予英国以莫大的利益,使英国成为世界自由企业发展中的旗手;因此,她早期被迫采取各种变革,而使人民获得自由,勇气,伸缩性和力量。
经济学原理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十章 土地租佃
第一节 早期租佃形式一般是建立在合伙的基础上,合伙的条件是由习惯而不是由契约所决定;所谓地主一般是隐名合伙人。
在古代,甚至在我们时代的某些落后国家里,一切产权取决于公约,而不取决于明文法律。如这种公约可冠以确定的名称并用现代商业用语表示,则一般指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归于个人,而是归于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或一群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而另一个或另一群合伙人(也许是一个家庭)是任事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有时是国君,有时是享有为国君征收田赋的权利的私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就不知不觉地变成多少有些确定、绝对的地主权利。如果他仍有向国君纳贡的义务,如一般的情况那样,则合伙就包括三个合伙人,其中二个合伙人是隐名合伙人。
隐名合伙人,或隐名合伙人之一,普通叫做业主、土地持有人、地主、甚或土地所有者。但这是一种不正确的说法,如他受法律或习惯(它具有和法律同样的强制力)的约束,而不能用任意增加耕种者所缴的报酬或其他手段使他丧失土地。在这种场合,土地所有权并不只归于他一个人,而归于整个合伙企业,他只不过是企业中的一个隐名的合伙人而已。
而任事合伙人所交纳的报酬,全然不是地租,而是由合伙企业的组织条例规定他缴的固定数额或总收益的一部分。倘规定这种报酬的法律或习惯一成不变,则地租理论很少有直接应用的余地。
第二节 但如英国近代史所证明的,习惯比表面上显得更富有伸缩性。把李嘉图的分析运用于现代英国土地问题和早期租佃制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其中合伙条件模棱两可,具有伸缩性,且在许多方面可以被不知不觉地加以修改。
但事实上习惯所规定的各种课赋,往往带有不十分确定的性质;而留传下来的记载也多含混不清,有欠精确,或充其量用一种不很科学的词句加以表述。
甚至在现代英国,我们也可以在地主和佃户所订的契约上察觉到这种模棱两可的影响。因为这种契约往往借助于习惯来解释,而这种习惯为了适应历代的不同需要,一直在变化之中。我们改变我们的习惯,比我们的前辈快得多,而且对于这种改变较为自觉,并较愿把我们的习惯用法律固定下来,以使它们一致。
现在,虽然立法极详,而所订的契约也十分认真,但地主在维持和扩大农场建筑物及其他改良上所投资本的数量仍有很大的伸缩性。在这方面,如同在他和佃户所发生的直接货币关系一样,地主显得慷慨得浑厚;而对本章一般论证所特别重要的是,地主和佃户所分担的农场经营费用的调整,如货币地租的变动一样,往往可以使佃户所缴纳的真正纯地租也发生变动。例如,有些团体和许多大地主往往使他们的佃户年年照旧经营,从未企图使货币地租随着土地的真正承租价值的改变而改变。有许多不是租借的农场,它们的地租,在1874年农产品价格膨胀及其后的衰退期间,名义上仍保持不变。但是,在早期,农场主知道他的地租很低,不便迫使地主出资修建排水道或新的农场建筑物,甚或进行修理,在计划和其他方面,不得不对地主有所迁就。而现在地主有了固定的佃户,为了保佃,契约上没有规定的许多事情,他也是愿意做的。因此,货币地租没变,而实际地租却有所改变。
这一事实是下述一般命题的重要例证,即经济学上的地租理论,即有时叫做李嘉图的理论,如不在形式和内容上加以许多的修正和限制,就不适用于英国的土地租佃制;把这些修正和限制进一步扩大,将使它适用于中世纪和东方各国任何私有制下的一切租佃制,其中区别只是程度上的区别。
第三节 续前。
但是,这种程度上的区别,悬殊很大。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在原始时代和落后国家里,习惯势力很大,往往无容争辩;另一部分原因是,在没有科学的历史条件下,寿命短暂的人,无法确定习惯是否在暗暗地改变着,就像朝生暮死的小虫无法察觉它所栖息的草木的生长一样。但主要的原因是,合伙的条件定得不确切,往往难以计量。
因为合伙企业中地位高的合伙人(或简称地主)所得的份额,一般包括有征收某种劳役、课赋、过路税和礼品的权利(不论有没有分享一定部分产品的权利);而在这几项下他所得的数量,此时与彼时不同,此地与彼地不同,且此地主与彼地主亦各异。如农户完成各种负担之后,除维持自己和家属所必要的生活资料以及习惯上所规定的安逸品和奢侈品外尚有剩余,则地主势必利用他的权势来增加这种或那种形式的负担。如果主要的负担是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则他就会增加该数量。但是,因为不用暴力,此事殆不可能,因此他宁愿增加各种小课赋的种类和数量,或坚持土地必须精耕细作,且大部分田地必须种植费很多劳动的,从而具有极大价值的作物。这样,变化的进行,像钟表的时针一样,大体上是稳当的,平静的,几乎是不知不觉的;但在长时期内这种演变却是十分彻底的。
即使就这些负担来说,习惯所给予佃户的保护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他总是十分清楚,什么时候应该满足什么需要。他周围的一切道德观念,不论是高尚的、或卑贱的,都反对地主突然大量增加那些一般认为惯常的负担、课赋、税和罚款;因此,习惯使改变的锋芒顿挫。
但是,的确,这些不确定的可变因素,一般只占全部地租中的一小部分;而在那些不十分罕见的场合,其中货币地租在很长的时期内,固定不变,佃户曾占有土地的一部分余润,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土地纯价值上涨时他得到地主的宽容,另一方面也由于习惯和舆论力量的支持。这种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和支持雨点于窗架下端的那种力量相似,在窗户剧烈振动以前,它们安闲自若,然一旦有所振动,则同时下落。同样,地主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隐而不显,而在巨大的经济变革时期,却有时突然发生作用。
第四节 分成制和小土地所有制的利益。
就英国与印度来说,佃户使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应以货币计算,抑以实物计算这一问题,是饶有趣味的。但是,现在我们可以置之不论,而讨论“英国的”租制和美国所谓“分成制”与欧洲所谓“分益农制“之间的根本区别。
在欧洲大部分拉丁民族的国家里,土地被分成好多块租田,佃户用自己和家人的劳动未耕种他的佃地,有时(虽然很少)也雇用少数雇工协助。而地主即供给房屋、耕牛、有时甚至供给农具。在美国,则各种租佃制都很少见,但这仅有的出租地中有三分之二是小块佃地,租给白人中的较贫阶层,或解放了的黑奴,根据这种制度,劳动和资本共分产品。
这种制度使本身没有资本的人能使用资本,且使用资本的代价比在任何其他条件下要低些,同时比他当一个雇工有更多的自由和更大的责任心;因此,这种制度具有合作制、分红制和计件工资制这三种现行制度的许多优点。但是,分益农虽较雇工有更多的自由,然与英国农民相比,则自由反少。
他的地主或地主的代理人,在监督他的工作上必须消耗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他必须收取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种费用虽然用别的名称,其实是管理上的报酬。因为当佃户必须把他每次投于土地的资本和劳动的收益之半数交给他的地主时,如投资的总收益少于作为他的报酬之数的两倍,则于他不利,他决不从事这种投资。如果任他自由耕种,则他耕作的集约化程度远比英国制度下的为低。他所投的资本和劳动,以能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