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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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其语华人则曰:鲜卑是汝作客,得汝
一斛粟,一匹绢。”这显然说明,南北朝统治者继承了汉魏以来的租调制,
而更把自然经济的基础巩固了。
第二节
魏晋至北魏土地国有制形式的发展
三国时代,经过统治阶级对农民的镇压和统治者内部的混战,人民或死
于锋镝,或毙于沟壑,或变成流民,或沦为奴隶,能够安于乡土者盖甚稀;
以致良田荒芜,人烟稀少,而统治者也感到财政上的窘绌。晋书说:“魏武
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于时袁绍军人,皆
资椹枣,袁术战士,取给蠃蒲。”(食货志)这从天下户口的减少,也可概
见。史载东汉桓帝时,天下的户口计户一千万,人口五千六百余万;到了晋
武帝太康元年(公元二八○年)的调查,仅有户二百四十五万,口一千六百
万而已。由此可知自汉桓到晋武的统一,约一百二十年间,户口比前减为四
分之一左右。这种骤减的程度,不完全是由于人民的死亡,实在是由于豪门
剧烈的兼并。随着土地的占有,自然会争取到劳动人口的荫附,结果从国有
土地流亡出来的农民或逃役畏罪的叛户,变成了豪门的佃客或奴隶。因此,
逃役逃课而托庇于豪门势族的户口就被隐蔽起来,所谓“抱子并居,竟不编
户”。当时漏户的名目很多,到了后来,“僧祗户”也出现了。特别是在政
治混乱,兵戈迭起的时候,豪族的部曲家兵或宗部武力,也形成了地方的武
装势力,他们利用农村公社的家族的经济因素,夺取了乡里的劳动户口,以
筑坞自保,打击农民起义,并进而成为政治的资本。
劳动户口的编制所谓编户名数,是汉代的传统。不但魏晋继承着这种传
统,而且北魏颁布的有名的均田制,也继承这种传统,魏书食货志说:“晋
末天下大乱,生民道尽,或死于干戈,或毙于饥馑,其幸而存者,盖十五焉。”
又说:“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所以,取消宗主督护制而实行三长制,主要在于实行重新编制劳动力的政策,
从而相对地阻止了“逃户”。因为最高地主在把一国占领之后,接着就是占
领一国的劳动人口。
现在分别论述魏晋南北朝的屯田、占田、户调与均田三长诸制度。
第一、屯田制。秦汉移民屯垦,特别是汉武帝经营西域,尝令屯田车师、
渠犁,当为屯田之始,它是土地国有制的一种形式,也是军事体制影响所有
制的形式。垦田的性质也属于这一类型。经过东汉光武的对这一制度的发展,
屯田施行于内地;及汉末大乱,四方豪杰的坞壁家兵的组织更是这样军事体
制的豪族化的形式。因为“部曲”在国有土地的屯田中或豪族占有土地的割
据中,都是统治阶级集团所领有劳动力的形式。曹操募民屯田内地,兵屯之
外,又有民屯,其目的固然在于解决军食,而更主要的则在于利用军事体制
以完成土地国有制以及巩固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晋书司马孚传说,“关中
连遭贼寇,谷帛不足,遣冀州农五千屯上邽”,魏志司马芝传说,“武帝特
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吴蜀尤而效之,推行渐广。后来,晋武帝的
占田制及北魏文帝的均田制,其形式虽然不同,但犹隐然本其精神,师其经
验。晋书食货志说:
“魏武之初,九州云扰,攻城略地,。。军旅之资,权时调给。。。
魏武于是乃募良民屯田许下,又于州郡列置田官,岁有数千万斛,以充
兵戎之用。。。于时三方(三国)之人,志相吞灭,战胜攻取,耕夫释
耒,江淮之乡,尤缺储峙。吴上大将军陆逊抗疏,请令诸将各广其田。
权报曰:‘甚善。今孤父子亲自受田,车中八牛以为四耦。虽未及古人,
亦欲与众均其劳也。’”
“汉自董卓之乱,百姓流离,谷食至五十余万,人多相食。魏武既
破黄巾,欲经略四方,而苦军食不足。羽林监颍川枣祇建置屯田议。魏
武有令曰:‘夫定国之术,在于强兵足食。秦人以急农兼天下,(汉)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前世之良式也。’于是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
百姓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郡国列置田官。数年之中,所在积粟,仓
廪皆满。”
其后又以沛国刘馥为扬州刺史,镇合肥,广屯田,修芍陂茹陂七门吴塘
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历代为利。贾逵之为豫州,颜斐为京兆太守,
郑浑为沛郡太守,徐逊为凉州,皇甫隆为敦煌太守,都修水利,课佃耕,因
此,屯田制在全国范围推行起来。而典型的则为邓艾的屯田两淮:
“正始四年,宣帝(司马懿)又督诸军伐吴将诸葛恪,焚其积聚,
恪弃城遁走。帝因欲广田积谷,为兼并之计,乃使邓艾行陈项以东,至
寿春地。艾以为田良水少,不足以尽地利,宜开河渠,可以大积军粮,
又通运漕之道;乃著济河论,以喻其指。又以为昔破黄巾,因为屯田,
积谷许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军征举,运兵过半,
功费巨亿,以为大役,陈蔡之间,土下田良,可省许昌左右诸稻田,并
水东下,令淮北二万人淮南三万人分休。且佃且守。兼修广淮阳百尺二
渠,上引河流,下通淮颍,大治诸陂于颍南颍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
二万顷,淮南淮北,皆相连接,自寿春到京师,农官田兵,鸡犬之声,
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
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晋书食货志)
这样地屯田开垦出来的淮南淮北诸地方,后来都入司马氏之手,成为他
用以代魏的资本。在这种屯田制度之下,田兵之外,也用奴隶。例如:
“咸宁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
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
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同上)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一,魏初屯田,募民为之,所谓“于是乃募民
屯田许下”,“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募”是强迫式
的劳役,从“昔破黄巾,因为屯田”以及魏志任峻传说的“及破黄巾,定许,
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看来,这是一种迫使流民回归劳动组织队伍的方式,
尤其在户口散亡的时候,这又是解除农民武装的毒辣的方法。汉末豪族所组
织的“家族部曲”起过分散农民战争力量的作用,这是曹魏所深知的。其二,
屯田起自兵屯,富有军事性质。如它的首长为“典农中郎将”,为“司马”,
通称“农官”。在农官管制之下,把所得的黄巾的“资业”,包括土地、劳
动力和劳动工具如耕牛农具等,都加以编制起来,特别是“屯田客”的劳力,
完全被控制在军法之下,成为“领客”(魏志梁习传)。如用奴婢“代田兵
种稻”时,也是“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如屯田法”。由此推
知应募百姓,当然也“如屯田法”,是以军法来部署的。这样就使“百姓”
“奴婢”,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农奴化了。其三,屯田的国有土地制,并
没有完全防止了豪族的兼并,相反地由于军事组织影响了所有制形式,不但
曹魏亡于督军制,而且三国的统治者都受制于领兵和役客的制度,例如“孙
权已殁,。。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魏志邓艾
传)其四,屯田的结果,也使曹魏成为三国的首霸,当曹操下江南时,便使
刘备和孙权不得不联合起来抵抗;也使司马氏凭借以代魏及削平蜀吴,统一
中国(司马昭代懿为魏相,公元二六○年封晋公,领有十郡,二六四年进为
晋王,封二十郡,几占魏郡三分之一。这封地包括着淮北的屯田,西晋权力
之充实和统一的基础实在于此)。这是因为在魏晋的屯田制还能由最高统治
者支配的缘故。
现在我们再看屯田制之下的剥削率。晋书傅玄传说:
“秦始四年(公元二六八年)以(玄)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
灾,玄复上疏。。上便宜五事:其一曰,。。又旧,兵持(用)官牛者,
官得六分,士(即田兵——引者按)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安固未必然,但要请求增加士分,故如此说—
—引者按)今一朝者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
牛者(以人力代牛力——引者按),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
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即是感到劳动的兴趣
——引者按)。。。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
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
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
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傅玄这疏,可以知道两件事:其一,国有土地制的屯田的剥削率,越
来越高。汉初田租,大抵是对分的,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租十五”。魏
时屯田租率,犹是“旧(时),兵持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
者,与官中分”,用官牛者,已不止“十五”的了。及玄上疏时,官分又提
高了,即士分减少至:“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
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了。所以,“人失其所,必不欢乐”的。
按成分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基本上是两汉以来的劳役地租或工役制
的形态,即傅玄所陈第四事指出的魏初的“不务多其顷亩,但务多其功力”,
功力就是劳役的代名词。劳役制或工役制是野蛮的剥削形态,特别在军事组
织指挥之下,它必然要产生使劳动力难以维持其再生产的结果,故“日增田
顷之课”,而“田兵为甚”;以致收获减少,“或不足以偿种”。魏志司马
芝传也说,“宗田计课其力”,以致产生了额外剥削。同时,劳动农民既处
于极端贫困之下,由于田兵生活太苦而“不欢乐”,而逃亡,结果一部分必
然为豪门地主所诱致。
屯田国有土地制之下的剥削率,从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一百五十,竟然达
到百分之二百又三分之一或百分之四百,这就说明劳役地租的粗暴形态是如
何地惊人了。到了这个地步,已经失去它的作用,就是说,已经不能达到束
缚土著农民和增加租入的目的,官也无利可图了(甚“或不足以偿种”)。
所以,及晋武平吴(公元二八○年)之后,屯田制便不能不为占田制所代替
了。
又:魏晋推行屯田制时,还有“户调”制,留在下面和占田法一道说明。
第二、晋武的占田法,现在只能知其大略。据晋书食货志载: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
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
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
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
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
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
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
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
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
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
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
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
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
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
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
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
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
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
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
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
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
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
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
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
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
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
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
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
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
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