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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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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之与形,理不容一。‘形神相即’,非所闻也。” 
这也是明白的“形神相异”论。
第二,从“形神相即”出发,自然也可能导出“形神平行”论。但是, 
范缜则以为在“相即”的“形”与“神”中间,则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以
“形”为基础、以“神”为派生的主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神”的“生” 
“灭”随“形”的“存”“谢”为转移。所以他说: 
“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也。” 
这种观点,无疑地是唯物的一元论。此所谓唯物的一元论,就是说只有形骸
是基本的存在,人的精神和灵魂,只是形体所发生的一种作用,或从属于形
体的一种性质,根本不能离开形体而独立存在。前引荀子所谓“形具而神生”, 
即是此义。所以说: 
“形者,神之质;神者,形之用。是则形称其质,神言其用;形之
与神(按:严格地说,应该是“神之与形”),不得相异也。” 
第三,根据上述唯物的一元论的命题,依逻辑推论,就可以说,宇宙间
只有物质是基始的存在,精神则是物质的属性,或物质的作用,根本不能离
开物质而独立存在。这样,就成了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对于范
缜的体系来说,是他的无神论的理论的基础。我们前面说,范缜的神灭论, 
不但是无神论著作,而且也是唯物主义文献,正是此义。
“问曰:‘神故非质,形故非用(按梁书作“神故非用”,兹据弘
明集校改),不得为异,其义安在?’答曰:‘名殊而体一也。’” 
“问曰:‘名既已殊,体何得一?’答曰:‘神之于质,犹利之于
刃(梁书作“刀”,兹据弘明集校改,以下同此);形之于用,犹刃之
于利。利之名非刃也,刃之名非利也;然而,舍利无刃,舍刃无利。未
闻刃没而利存,岂容形亡而神在?’” 
“问曰:‘刃之与利,或如来说;形之与利,其义不然。何以言之? 
木之质,无知也;人之质,有知也。人既有如木之质,而(又)有异木
之知;岂非木有其一,人有其二耶?(二“其”字据弘明集校增)’答
曰:‘异哉言乎!人若有如木之质以为形,又有异木之知以为神,则可
如来论也;今人之质,质有知也;木之质,质无知也;人之质非木质也, 
木之质非人质也,安在(“在”字据弘明集校增)有如木之质,而复有
异木之知哉?’” 
“问曰:‘人之质所以异木质者,以其有知耳;人而无知,与木何
异?’答曰:‘人无无知之质,犹木无有知之形。’” 
“问曰:‘死者之形骸,岂非无知之质耶?’答曰:‘是无人质。’” 
(按弘明集作“是无知之质也”。) 
“问曰:‘若然者,人果有如木之质,而(又)有异木之知矣。’

答曰:‘死者如木(弘明集作“死者有如木之质”),而无异木之知; 
生者有异木之知,而无如木之质也。’” 
“问曰:‘死者之骨骼,非生者(“者”字据弘明集校增)之形骸
耶?’答曰:‘生形之非死形,死形之非生形,区已革矣(按谓区以别
矣);安有生人之形骸,而有死人之骨骼哉?’” 
“问曰:‘若生者之形骸,非死者之骨骼;非死者之骨骼,则应不
由生者之形骸,不由生者之形骸,则此骨骼从何而至此耶?’答曰:‘是
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也。’” 
“问曰:‘生者之形骸,虽变为死者之骨骼,岂不从(弘明集作“因”) 
生而有死?则知死体犹生体也。’答曰:‘如因荣木变为枯木,枯木之
质,宁是荣木之体?’” 
“问曰:‘荣体变为枯体,枯体即是荣体;丝体变为缕体,缕体即
是丝体;有何别(弘明集作“咎”)焉?’答曰:‘若枯即是荣,荣即
是枯,应荣时凋零,枯时结实也。又荣木不应变为枯木;以荣即枯,无
所复变也。荣枯是一,何不先枯后荣,要先荣后枯,何也?丝缕之义, 
亦同此破。’” 
“问曰:‘生形之谢,便应豁然都尽;何故方受(原作“爱”据弘
明集校改)死形,锦历未已耶?’答曰:‘生灭之体,要有其次,故也。
夫歘(“忽”本字)而生者,必歘而灭;渐而生者,必渐而灭。歘而生
者,飘骤是也;渐而生者,动植是也。有歘有渐,物之理也。’” 
这是第二段。在体系构成上,本段是对于第一段主旨的补充说明。但是, 
却也有其独立的论点。兹分述如下: 
第一,以“利之于刃”喻“神之于形”,以“木之荣枯”及“丝”之变
“缕”,喻人之生死;固然没有超出第一段主旨的范围,但是,在这里,首
先应该注意的是:范缜的神灭论和以前各家不同,前人证成神灭,所取素材, 
不出“薪火”“烛脂”等事,而范缜却汲取了更多的自然素材,表现了更深
刻化的自然认识(物之理)。这就说明了范缜的神灭思想,不但有了更雄厚
的自然科学基础,而且也与自然科学取得了更密切的结合。
第二,此所谓更深刻化的自然认识,就是说范缜对于自己所汲取的自然
素材,已经有了“质”的认识。例如,他明白告诉我们,人“有知”而木“无
知”,是因为“人之质”和“木之质”本不相同。并且这样的看法,一方面
固然表现着范缜的自然认识的具体性,而另一方面却也证明了第一段主旨所
说神是形的产物,只能即形而存在,不能离形而独立。这样就更进一步确定
了“形存则神存,形谢则神灭”的必然性。本来古代的神灭论者荀子,早也
说过: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
有生、有知、亦且有义。”(王制篇) 
范缜所说的“人无无知之质,犹木无有知之形”,正是荀子的注脚。不
过,把这一看法,转移到“质”“用”关系上来,借以证成神灭,则是荀子
思想的发展。
第三,范缜已经认识“质”的变动性。所以“人之质”虽然是“有知之
质”,而一旦“生者之形骸,变为死者之骨骼”,即转化成“无知之质”, 
即所谓“是无人质”。在这里,“人质”与“非人质”,有着相通互转的道
路。他说的“荣体变为枯体,丝体变为缕体”,其“质”的转化,也同此义。

并且,在范缜看来,质的变动性即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原因。例如他明白
肯定:如果从“荣”到“枯”不是质的变动,即是“无所复变”。质的变动, 
范缜以为是合法则性的过程。所以木之荣枯,一定“要先荣后枯”,“不先
枯后荣”。
第四,范缜以为,质的差别性,是事物所以相互区别的标帜;反之,“若
枯即是荣,荣即是枯”,即“应荣时凋零,枯时结实”,非致“是亦彼也, 
彼亦是也”的“荣枯是一”的齐物论境地不可。正由于范缜强调了质的差别
性,所以又使其质的变动性的理解更加具体化。这就是说,他又进一步指出: 
不同的质有其不同的变动规律。“歘而生者必歘而灭,渐而生者必渐而灭”; 
“有歘有渐,物之理也”。荀子曾说:“物也者大共名也”(正名篇)。则
范缜这里所谓“物之理”,即应为宇宙间的普遍法则之义。
据上四点可知,神灭论从第一段到第二段,虽是补充说明;而这种补充, 
却不是平面地扩张范围,而是纵深地发展第一段的主旨;在诸多的发展中, 
尤以“质”的认识有其卓然独到的见解。
“问曰:‘形即是神者,手等亦是神(“神”字据弘明集校增)耶?’ 
答曰:‘皆是神之分也。’” 
“问曰:‘若皆是神之分,神既能虑,手等亦应能虑也?’答曰: 
‘手等亦应能有痛痒之知,而无是非之虑。’” 
“问曰:‘知之与(此三字据弘明集校增)虑,为一为异?’答曰: 
‘知即是虑;浅则为知,深则为虑。’” 
“问曰:‘若尔,应有二虑,虑既有二,神有二(以上八字据弘明
集校增)乎?’答曰:‘人体惟一,神何得二?’” 
“问曰:‘若不得二,安有痛痒之知,复有是非之虑?’答曰:‘如
手足虽异,总为一人;是非痛痒,虽复有异,亦总为一神矣。’” 
“问曰:‘是非之虑,不关手足,当关何处?’答曰:‘是非之虑
(“虑”字梁书作“意”,兹据弘明集校改),心器所主。’” 
“问曰:‘心器是五藏之心,非耶?’答曰:‘是也。’” 
“问曰:‘五藏有何殊别,而心独有是非之虑乎?’答曰:‘七窍
亦复何殊?而司用不均。’”(弘明集“均”下有“何也”二字) 
“问曰:‘虑思无方,何以知是心器所主?’答曰:‘五藏各有所
司,无有能虑者(此十一字,弘明集作“心病则思乖”五字),是以知
(“知”字据弘明集校补)心为虑本。’” 
“问曰:‘何虑(“虑”字梁书原缺,弘明集作“知”,于义不通。
兹以己意改补)不寄在眼等分中?’答曰:‘若虑可寄于眼分,何故不
寄于耳分耶?’” 
“问曰:‘虑体无本,故可寄之于眼分;眼目(“目”字弘明集作
‘自’)有本,不假寄于佗分也。’答曰:‘眼何故有本,而虑无本? 
苟无本于我形,而可遍寄于异地,亦可张甲之情寄王乙之躯,李丙之性, 
托赵丁之体。然乎哉?不然也。’” 
这是第三段。前两段都是从生死之际说明形神关系,本段则是就活人来
论证形神关系。这里的结论,仍然是形为神之质,神为形之用;而论锋所指, 
则转向于新的领域,因而也就使神灭论取得了新的根据。兹分述如下: 
第一,范缜以活人的生命为对象,从其中分析出形成生命的两种要素, 
其一,是生理的构造;其二,是心理的作用;而以前者为后者的基础。所谓

心理的作用,在范缜统名之为“神”,相当于今人说的“精神”这一概念, 
它的构成要素,计有感觉(知)、思维(虑)、情欲(情)、性格(性)等
四种。所谓生理的构造,在范缜统名之为形;形的构造要素,计有手足、眼
耳、七窍、五藏等,而以心器(专司思维的器官构造)为五藏之一。范缜以
为每一种心理作用,都为司其机能的生理构造所决定,永远“相即”而不能
“相异”。所说“苟无本于我形,而可遍寄于异地,亦可张甲之情,寄王乙
之躯;李丙之性,托赵丁之体,然乎哉?不然也”,正是阐明此义。
第二,范缜以为思维的判断能力(是非之虑),虽然和感觉的知觉反应
(痛痒之知)形态不同,而却同为心理作用的一种。所以说“皆是神之分也”。
至于心理作用的种类不同,则是因为生理构造的差异。例如手等的构造,就
只能有“痛痒之知”而不能有“是非之虑”。这种情形,可以视为形神关系
的通则。所以又说:“七窍亦复何殊,而司用不均”。至于思维能力,也在
生理构造上有方有本,不能离形而独立活动。思维能力的所本,在范缜看来, 
也有专司其用的器官,这就是五藏之一的“心”。心的构造,就是专司思维
作用的器官。所以说“是非之虑,心器所主”。
第三,范缜以“是非之虑”为“心器所主”,将循环系统认成神经系统, 
当然是一种错误。但是,其一,心为思官之说,发自孟轲,至清儒戴东原仍
祖述其义。其二,在科学不发达时代,不能据此苛责古人。在这里,我们所
注意的是范缜的进求方向:其一,对于精神活动而求其本于形体构造,这完
全符合于生理心理学的道路;其二,从形的构造形态中,寻求精神的基础或
差异,也就是无质不能有用,凡用皆本于质的命题。王充论衡的物势篇,从
生物的器官构造上,探求其优胜劣败的根源,在范缜这里,无疑地得到了合
理的承借。
“问曰:‘圣人形犹凡人之形,而有凡圣之殊,故知形神异矣。答
曰:不然!金之精者能昭,秽者不能昭,有能昭之精金,宁有不能昭之
秽质?又岂有圣人之神,而寄凡人之器?亦无凡人之神,而托圣人之体。
是以八采重瞳,勋华之容;龙颜马口,轩■之状;此(“此”字据弘明
集校增)形表之异也。比干之心,七窍列角(弘明集作“并列”),伯
约之胆,其大若拳,此心器之殊也。是知圣人定分,每绝常区,非惟道
革群生,乃亦形超万有。凡圣均体,所未敢安。’” 
“问曰:‘子云圣人之形,必异于凡者。敢问阳货类仲尼,项籍似
帝(原作大,据弘明集校改)舜,舜项孔阳,智革形同,其故何耶?’ 
答曰:‘珉似玉而非玉,鸡(弘明集作“鹄”)类凤而非凤,物诚有之, 
人故宜尔。项阳貌似而非实似,心器不均(弘明集作“貌似而非实,以
心器不均”),虽貌无益。’” 
“问曰:‘凡圣之殊,形器不一,可也;圣人(此二字据弘明集校
增)员极,理无有二,而丘旦殊姿,汤文异状,神不侔色,于此益明矣。’ 
答曰:‘圣同于心器,形不必同也(弘明集作“圣与圣同,同于圣器; 
而器不必同也”)。犹马殊毛而齐逸,玉异色而均美。是以晋棘荆(弘
明集作“楚”)和,等价连城;骅骝騄骊,俱致千里。’” 
“问曰:‘形神不二,既闻之矣。形谢神灭,理固宜然。敢问经云: 
为之宗庙,以鬼飨之。何谓也?’答曰:‘圣人之教然也。所以弥(弘
明集作“从”)孝子之心,而厉偷薄之意。神而明之,此之谓矣。’” 
“问曰:‘伯有被甲,彭生豕见,坟素著其事,宁是设教而已耶?’

答曰:‘妖怪茫茫,或存或亡,强(弘明集作“理”)死者众,不皆为
鬼,彭生伯有,何独能然?乍为人豕(弘明集作“乍人乍豕”)未必齐
郑之公子也。’” 
“问曰:‘易称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而不违。’又曰:‘载
鬼一车,其义云何?’答曰:‘有禽焉,有兽焉,飞走之别也;有人焉, 
有鬼焉,幽明之别也。人灭而为鬼,鬼灭而为人,则未之知也。’” 
这是第四段。这一段所论共有二事:其一,说明圣凡之殊,由于心器不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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