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千问-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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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等正觉者?答:佛陀被称为正等正觉者,因为他已亲自圆满地觉悟了一切法的本质,即它们的特相(自相)与共相。此名称表示无师自证的一切知智。佛陀也称为独一无二,因为他的素质与功德是没有任何有情能比得上的。虽然诸阿拉汉也都拥有超凡的戒、定、慧等种种功德,足以令他们解脱,但没有一人拥有佛陀无数无量的功德,即:如来十力、大悲智、四自信地、一切知智、无碍智等。由此,佛陀在诸有情当中是独一无二的。如佛陀在《增支部》中所说:‘诸比库,有一个人是独特、独一无二、无双、无比、无同等、无同级、无敌、人中至上,他即是如来、阿拉汉、正等正觉者。’
什么是胜妙正法?答:法或佛陀的教法有三个层面,即:研究教理、修行(行道)、体证(通达)。‘研究教理’即是钻究记载佛陀教示的圣典:律、经、论三藏。‘修行’是指戒、定、慧三学。‘体证’则是指通达出世间道与证悟圣果。在它们当中,前者是后者的根基,因为研究教理提供修行的方针;修行则导向觉悟。此教法是基于真实与良善而称为‘胜妙’,因为依循佛陀的教法而修,必定会趣向证悟至上殊胜的涅槃。
什么是圣僧伽?答:gana一词的意义是‘群体’,在此作为sangha(僧伽)的同义词。僧伽有两种:世俗僧伽,即已受具足戒的比库、比库尼僧团;第二种即是已证道果的圣者僧伽。圣僧伽是佛陀的圣弟子群体,即已证入圣位的四双圣者,又可依据他们已达到须陀洹(入流)、斯陀含(一还)、阿那含(不还)、阿拉汉的道或果,而分为八辈圣者。
什么是世俗谛与究竟谛?答:谛(真实)有两种,即:世俗谛与究竟谛。世俗谛是指世俗的概念或观念和表达方式。它包括组成我们世间还未受到分析的种种现象,如:有情、人、男人、女人、动物,以及看似恒常不变的事物。于《阿毗达摩论》的观点,这些现象并没有究竟实质,因为它们所代表的事物,在实际上并不是不可再分解的究竟法。它们的存在方式是概念化与不真实的。它们只是由心构想而成的产物,并非基于其自性而存在的究竟法。反之,诸究竟法是基于它们各自的自性而存在之法。这些法是:最终存在而不可再分解的单位;由亲身体验、如实地分析而知见的究竟法。此等实际存在之法不能再分解为更小,而是已分析至最小最终的单位,是组成种种错综复杂的现象的成份。由此它们被称为究竟法;这名称是源自parama(究竟;最上)与attha(真实法;事物)。不单只是在本体学方面,究竟法是究竟存在的实质;在智理学方面,它们也是正智的究竟目标。有如可以从芝麻提炼油,人们也可以自世俗谛当中‘提炼’出究竟谛。例如:‘有情’、‘男人’和‘女人’诸概念给人的印象是,它们所代表的东西拥有不可再分解的究竟实体。然而,当我们以阿毗达摩的分解器,明智地探究这些事物时,我们发现它们并没有其概念所代表的究竟实质,而只是由无常的名(精神)色(物质)过程所组成的现象。如此,运用智慧分析世俗谛,最终我们将会达到藏在概念现象背后的究竟法。在《阿毗达摩论》里的究竟法,即是这些超越心的想像,而各有自性之法。虽然究竟法是实际上存在的实质,但由于它们非常微细深奥,所以缺乏训练的人无法觉知它们。这种人无法知见究竟法,因为他们的心受到把究竟法包装成世俗现象的概念所蒙蔽。唯有在运用如理作意之下,人们才能超越概念,直取究竟法为其智的目标。如是究竟法被形容为属于究竟智范围里的目标。在经教里,佛陀一般上把有情或人分析为五种究竟法,即:色、受、想、行、识五蕴。于阿毗达摩论教,诸究竟法则归纳为四种类别。首三种──心、心所与色──包含了一切有为法(因缘和合而成之法)。经教里的五蕴相等于这三种究竟法。识蕴在此列为心;‘心’此字通常是用于代表基于其相应心所而得以分门别类的诸‘识’。在论教方面,五蕴中间的受、想、行三蕴被列入心所之内;心所与识同生(俱生),执行种种不同的作用。在《阿毗达摩论》所列出的五十二心所当中:受蕴与想蕴各是一种心所;行蕴则再分为五十种心所。而色蕴则当然是相等于《阿毗达摩论》里的二十八‘色’。除了这三种有为究竟法之外,还有第四种究竟法,属于无为的究竟法。这不包括在五蕴之内的究竟法即是涅槃:脱离诸有为法之苦,而达至最终解脱之法。如是在《阿毗达摩论》里一共有四种究竟法:心、心所、色法、涅槃。
一、什么是色法?答:于过去世、现在世、未来世这三时,以及与时间无关的内外,有为、无为的诸法可归纳为四种:色法、名法、概念、涅盘。关于色法,巴利文rupa(色)可解释为源自‘被破坏、干扰、敲击、逼迫、破碎’的词根ruppati。诸论师认为:‘称为色,是因为它遭受热、冷等色法妨害缘所造成的变易之故。’在《相应部》里佛陀解释‘色法’一词时说:“诸比库,为何说是色?因为它被破坏,所以称之为色。被什么破坏?被冷、热、饥饿、口渴、苍蝇、蚊子、风、烈日及爬虫所破坏。”色法有两种,即:四大元素及由四大元素所造的色法。四大元素是地界、水界、火界与风界。这些是色法不可分离的主要元素;在它们的组合之下造成了小至微细粒子,大至山岳的一切物质现象。所造色则是源自四大元素而有;它们一共为二十四种:眼、耳、鼻、舌、身、颜色、声、香、味、女根色、男根色、心所依处、命根色、段食、空界、身表、语表、色轻快、色柔软、色适业、色积集、色相续、色老性、色无常。一切色法都是无根,因为它们不与善根、不善根或无记相应,只有名法才会与这些根相应。一切色法都是‘有缘’,因为它们必须依靠业生色、心生色、时节生色、食生色,这四种因之一而生起。色法是‘有漏’,因为它可以成为欲漏、有漏、邪见漏、无明漏这四种漏的目标。它是‘有为’与‘世间’,因为没有任何色法能够超越五取蕴的世间。一切色法是欲界:虽然在色界地也有色法,但色法依本性是属于欲界,因为它是欲欲的目标。色法是‘无所缘’的,因它不能像名法一般地去识知所缘。它是‘非当断’的,因为它不能像烦恼一般被四种出世间道断除。
二、什么是名法?答:nama(名)是源自意为‘倾向’或‘转向’的动词词根nam。因为它们‘倾向’或‘转向’于目标,以便识知它。它们也因为‘导致倾向或转向’而被称为‘名’,因为它们互相导致另一者倾向于目标。由心与心所组成的四种无色蕴以及涅槃,是五种无色,它们也被称为‘名’。涅槃纯粹基于‘导致倾向’而被称为‘名’,因为涅槃通过作为‘所缘增上缘’而导致毫无瑕疵的出世间心与心所,倾向或转向它本身。
三、什么是概念?答:概念是由众生所施设、所假想的世俗观念和表达方式,它包括组成我们世间还未受到分析的种种现象,如:有情、人、男人、女人、动物,以及看似恒常不变的事物。它们被称为概念,是因为它们被有情众生依这或那方面而想像、计算、施设、明了、表达与识知。于《巴利论藏》的观点,这些现象并没有究竟的实质,因为它们所代表的事物,在实际上并不是不可再分解的究竟法。它们的存在方式是概念化与不真实的。它们只是由心构想而成的产物,并非基于其自性、特性而存在的究竟法。
四、什么是涅盘?答:巴利文Nibbana(涅槃)是源自动词nibbati,意为‘被吹灭’或‘被熄灭’。因此它是表示熄灭了世间的贪、嗔、痴之火。巴利论师将它解释为渴爱的纠缠的不存在或离去。只要人们还受到渴爱的纠缠,他们就还被绑在生死轮回里;但在灭尽一切渴爱时,人们即会证悟涅槃,解脱于生死轮回。涅槃也被称为出世间,因为它离断渴爱这一个纠缠物。涅槃是道心与果心的所缘(目标),以及是由四种圣道智所证得。根据体验它的五蕴是否还存在,涅槃又分为‘有余涅槃’和‘无余涅槃’,活着的阿拉汉所体验的涅槃名为‘有余涅槃界’,因为虽然一切烦恼已灭尽,但由于过去执取所产生的诸蕴还存在。而在阿拉汉死时所证得的涅槃,则名为‘无余涅槃界’,因为五蕴已完全被舍弃,不再后有。在巴利注疏里,这两个涅槃界也个别被称为‘烦恼之灭尽’及‘诸蕴之灭尽’。依不同的方面,涅槃有三种:涅槃被称为空,是因为它毫无贪、嗔、痴,也因为它毫无一切有为法。涅槃被称为无相,是因为它毫无贪嗔痴之相,也因为它毫无一切有为法之相。涅槃被称为无愿,是因为它毫无贪嗔痴的渴望,也因为它毫无渴爱之欲。解脱渴爱的大知见者,说涅槃是不死、无尽、无为、无上。
五、什么是心?答:对目标的识知是为心。巴利文citta是源自动词词根citi(认知;识知)。诸论师以三方面诠释心:造作者、工具、活动。作为造作者,心是识知目标者。作为工具,与心相应的心所,通过心而得以识知目标。作为活动,心纯粹只是识知的过程。‘纯粹活动’这项定义是三者之中最贴切的诠释,即心纯粹只是认知或识知目标的过程。除了识知的活动之外,它并没有一个属于造作者或工具的实际个体。提出‘造作者’与‘工具’的定义,是为了对治某些人所执取的‘我见’:认为有个识知目标的造作者或工具的‘恒常不变的我’之邪见。佛教学者指出,这些定义显示了并没有一个‘自我’在实行识知的活动,而只有心在识知。此心即是识知活动而无他,而且此活动必定是生灭的无常法。心,其特相是识知目标,其作用是作为诸心所的前导者,因为它领导诸心所,也时常由它们陪伴。其现起是呈现于禅修者的体验里为一个相续不断的过程。其近因是名色(精神与物质),因为心不能毫不依靠心所与色法地单独生起。诸心有多种呈现方式,但都有同一个相:识知目标。我们一般所认为的意识,实际上是一连串刹那生灭的心,极迅速地相续生灭,以致我们不能察觉它们是个别不同的心。
六、什么是心所?答:心所是与心同时发生的名法,它们通过执行个别专有的作用,来协助心全面地识知目标。心所不能不与心同时生起,心也不能脱离心所而单独生起。虽然这两者在作用上互相依赖,但心被视为是最主要的,因为诸心所必须依靠心才能协助心识知目标,所以心是识知的主要成份。心与心所之间的关系就有如国王与大臣。虽说‘皇上来了’,但国王是不会单独来的,而时常都有随从陪伴。同样地,每当心生起时,它决不会单独生起,而必定有心所陪伴。因此,心所有以下四个特点、特相:与心同生、与心同灭、与心缘取同一目标、与心拥有同一依处。如果只提及‘同生’,该定义会错误地把与心同时生起的心生和业生色法列为心所。然而,这些色法并不是全部都与同生的心同灭,而多数维持十七个心识刹那之后才灭。所以,为了把它们除外,故举出‘同灭’之相。再者,有两种色法──身表和语表──与心同生同灭。然而这两种色法并不能缘取任何目标;这点区别了色法与名法。一切名法都缘取一个目标,而且俱生的心与心所必定缘取同一目标,但色法则完全不能缘取任何目标。这即是为何提及第三相:缘取同一目标。最后,在有色蕴的欲界和色界里,心与心所拥有同一个依处色,即五根之一或心所依处。
七、什么是五蕴?答: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佛陀把一切有情众生分析为这五种蕴。蕴的意思是‘组’、‘堆’或‘聚集’,佛陀在诸经里说:‘无论是那一类色(物质现象),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劣、胜、远或近,这一切都称为色蕴。’对于受、想、行、识这四蕴也是如此。
八、什么是五取蕴?答:一、色取蕴;二、受取蕴;三、想取蕴;四、行取蕴;五、识取蕴。这五法称为取蕴,是因为它们组成了执取的目标。佛陀说:‘无论是那一类与漏有关及会被执取的色(物质),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等,这一切都称为色取蕴。’对于其他四取蕴的定义也是如此。在此,一切能被欲取、邪见取、戒禁取、我论取所执取的五蕴成份,皆称为取蕴。这包括了所有的色蕴及属于世间法的四名蕴。出世间的四名蕴并不属于取蕴,因为它们完全超越了执取的范围。也就是说,出世间的受、想、行、识这四种名蕴,不会成为贪或邪见的目标。
九、什么是十二处?答:一、眼处;二、耳处;三、鼻处;四、舌处;五、身处;六、意处;七、颜色处;八、声处;九、香处;十、味处;十一、触处;十二、法处。十二处是佛陀所开示的,有关生命与世间的另一个整体的分类法。这分类法是从六种根门与六种识的所缘,来分析、分类一切法。首五处与五种净色相同;第七至第十一处则与五种根门的所缘相同。然而,属于第六项的意处的范围,则比意门更为广泛;它相等于五蕴中的整个识蕴,即包括了所有的八十九种心。法处并不相等于法所缘;它只包括不属于其他十一处的各别法。如此,它不包括五根所缘、五净色、及相等于意处的诸心。它也不包括概念法,因为处所辨识的只是究竟法,即拥有自性而存在之法,并不包括由概念组成而存在之法。法处包括了五十二心所、十六微细色及涅槃。
十、什么是十八界?答:一、眼界;二、耳界;三、鼻界;四、舌界;五、身界;六、颜色界;七、声界;八、香界;九、味界;十、触界;十一、眼识界;十二、耳识界;十三、鼻识界;十四、舌识界;十五、身识界;十六、意界;十七、法界;十八、意识界。上述诸法称为界,是因为它们‘持有’或‘背负’自己的特征或自性。把十二处的意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