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4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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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
附释一:一说到概念人们心目中总以为只是一抽象的普遍性,于是概念便常被界说
为一个普遍的观念。因此人们说颜色的概念,植物动物的概念等等。而概念的形成则被
认为是由于排除足以区别各种颜色、植物、动物等等的特殊部分,而坚持其共同之点。
这就是知性怎样去了解的概念的方式。人们在情感上觉得这种概念是空疏的,把它们只
认为抽象的格式和阴影,可以说是很对的。但概念的普遍性并非单纯是一个与独立自存
的特殊事物相对立的共同的东西,而毋宁是不断地在自己特殊化自己,在它的对方里仍
明晰不混地保持它自己本身的东西。无论是为了认识或为了实际行为起见,不要把真正
的普遍性或共相与仅仅的共同之点混为一谈,实极其重要。从情感的观点出发的人常常
对于一般思维,特别对于哲学思维所加的抨击,以及他们所一再断言的思维太遥远、太
空疏的危险性,都是由于这种混淆而引起的。
普遍性就其真正的广泛的意义来说就是思想,我们必须说,费了许多千年的时间,
思想才进入人的意识。直到基督教时期,思想才获得充分的承认。在别的文化部门方面
有了高度造诣的希腊人,对于神和对于人的真正普遍性皆没有充分意识到。希腊人的神
灵只是特殊的精神力量,而有普遍性的上帝,一切民族所共仰的上帝,对于雅典人说来,
还是一个隐蔽的上帝。同样对于希腊人来说,他们与野蛮人之间也有一个绝对的鸿沟。
对于人的本身也还未被他们承认有无限的价值和无限的权利。常有人提出问题,为什么
奴隶制度在近代欧洲会消灭?于是他们时而援引某种特殊情况,时而又援引另一种特殊
情况来解释这一现象。但基督教的欧洲之所以不复有奴隶的真正根据,不在别的地方,
而应从基督教原则本身去寻求。基督教是绝对自由的宗教,只有对于基督徒,人才被当
作人,有其无限性和普遍性。奴隶所缺乏的,就是对他的人格的承认,而人格的原则就
是普遍性。主子不把奴隶当作人,而只当作一种没有自我的物品。而奴隶也不把他自己
看成是“我”,他的“我”就是他的主子。
上面所提到过的单纯的共同点与真正的普遍之间的区别,在卢梭著名的《民约论》
中却有恰当的表述。他说,国家的法律必须由公意或普遍的意志(Volontég&ea
cute;nérale)产生,但公意却无须是全体人民的意志(Volontéde tou
s)。
卢梭对于政治学说将会有更深邃的贡献,如果他心目中能够老是保持着这种区别。
公意、普遍意志即是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附释二:关于知性逻辑所常讨论的概念的来源和形成问题,尚须略说几句,就是我
们并不形成概念,并且一般说来,概念决不可认作有什么来源的东西。无疑地,概念并
不仅是单纯的存在或直接性。概念也包含有中介性。但这种中介性即在它自身之内,换
言之,概念就是它自己通过自己并且自己和自己的中介。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
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通过前面所提及的抽象手续,并
概括各种对象的共同之点而形成概念,——
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
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这个思想
出现在宗教意识里,我们是这样表达的:上帝从无之中创造了世界。或换句话说,世界
和有限的事物是从神圣思想和神圣命令的圆满性里产生出来的。由此必须承认:思想,
准确点说,概念,乃是无限的形式,或者说,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它无需通过外在的
现存的质料来实现其自身。
§164
概念是完全具体的东西。因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作为自在自为的特定存
在,这就是个体性,构成它〔概念〕的自身联系和普遍性。在这种情形下,概念的各环
节是不可分离的。那些反思的范畴总会被认为各个独立有效,可以离开其对方而孤立地
理解的;但由于在概念里它们的同一性就确立起来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环节只有直接地
自它的对方而来并和它的对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说明〕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抽象地看来,也就相同于同、异、和根据。但
普遍性乃是自身同一的东西,不过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性里同时复包含有特殊的和个
体的东西在内。再则,特殊的东西即是相异的东西或规定性,不过须了解为,它是自身
普遍的并且是作为个体的东西。同样,个体事物也须了解为主体或基础,它包含有种和
类于其自身,并且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存在。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环节有其异中之同,有
其差别中的确立的不可分离性(§160)。——
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在概念中每一差别,不但不引起脱节或模糊,而且是同
样透明的。
我们最常听见的说法,无过于说,概念是某种抽象的东西。这话在一定范围内是对
的,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经验中具体的感官材料为要素,一方面是
因为概念还不是理念。在这种意义下,主观的概念还是形式的。但这也并不是说,概念
好象应该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内容。
就概念作为绝对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规定性,但概念却是这些规定性的真理。因此,
概念虽说是抽象的,但它却是具体的,甚至是完全具体的东西,是主体本身。绝对具体
的东西就是精神(参看§159末段)。——就概念作为概念而实存着来说,它自己区别其
自身于客观性,客观性虽异于概念,但仍保持其为概念的客观性。一切别的具体事物,
无论如何丰富,都没有概念那样内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样具体。至
于我们通常所了解的具体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拼凑在一起的杂多性,更是与概念的具
体性不相同,——至于一般人所说的概念,诚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动物等
等,只是单纯的规定和抽象的观念。这是一些抽象的东西,它们从概念中只采取普遍性
一成分,而将特殊性,个体性丢掉,因而并不是从特殊性、个体性发展而来,而是从概
念里抽象出来的。
§165
个体性这一环节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环节的区别。由于个体性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
反映,所以个体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区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对概念的第一否定。
这样一来,概念的规定性便建立起来了,但这是作为特殊性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
第一、这些区别开的东西只表示概念各环节彼此间的规定性;第二,各环节间的同一性
(即这个就是那个),也同样建立起来了。这种建立起来的概念的特殊性就是判断。
〔说明〕通常将概念分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确的三种的办法,不属于概念的范
围,而属于心理学的范围。在心理学里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观念或表象而言。一
个清楚的概念是指一个抽象的简单的特定的表象。一个明晰的观念除具有简单性外,但
尚具有一种标志,或某种规定性可以特别举出来作为主观认识的记号。真正讲来,没有
什么东西比标志这一为人们喜爱的范畴,更足以作为表示逻辑的衰败和外在性的标志了。
正确的观念比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仅表示一个概念甚或一个表
象与其对象(一个外在的事物)之间的形式上的符合。——至于所谓从属的概念与对等
的概念的分别,实基于一种对普遍与特殊的无意义的区别,并且也是基于以外在的反思
方式去看两者的相互关系。又如列举相反的与矛盾的观念,肯定的与否定的观念等,也
不过是对于思想的规定性偶有所见,而对于这些形式本身应属于存在和本质的范围,则
是前此业已讨论过的,而且它们与概念的规定性本身实毫不相干。——把概念真正地区
别为普遍的、特殊的、个体的三个环节,也可以说,是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但也只有
当外在的抽象思想将它们彼此分开后,才可以那样说。对概念加以内在的区别和规定,
就是判断。因为下判断,就是规定概念:
(b)判断(Das Urteil)
§166
判断是概念在它的特殊性中。判断是对概念的各环节予以区别,由区别而予以联系。
在判断里,概念的各环节被设定为独立的环节,它们同时和自身同一而不和别的环节同
一。
〔说明〕通常我们一提到判断,就首先想到判断中的两极端,主词与谓词的独立性,
以为主词是一实物,或独立的规定,同样以为谓词是一普遍的规定,在那主词之外,好
象是在我们脑子里面似的。于是我们便把主词与谓词联接起来而下一判断。由于那联系
字“是”字,却说出了谓词属于那主词,因而那外在的主观的联属便又被扬弃了,而判
断便被认作对象的自身规定了。——在德文里判断(Urteil)有较深的字源学意义。判
断表示概念的统一性是原始的,而概念的区别或特殊性则是对原始的东西予以分割。这
的确足以表示判断的真义。
抽象的判断可用这样的命题表示:“个体的即是普遍的”。
个体与普遍就代表主词与谓词最初彼此对立的两个规定,由于概念的各环节被认作
直接的规定性或初次的抽象。(又如“个体的即是特殊的”和“特殊的即是普遍的”等
命题,则属于对判断更进一步的规定。)最值得惊异的缺乏观察力之处,即在许多逻辑
书本里并未指出这样一件事实:即在每一判断中都说出了这样的命题:如“个体是普遍”,
或者更确切点说:
“主词是谓词”(例如,上帝是绝对精神)。无疑地,个体性与普遍性,主词与谓
词等规定之间也有区别,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一件极为普遍的事实:即每一判断都把它们
表述成同一的。
那联系字“是”字是从概念的本性里产生出来的,因为概念具有在它的外在化里与
它自己同一的本性。个体性和普遍性作为概念的环节,是不可能彼此孤立的两种规定性。
前面所讨论到的反思的规定性,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也彼此有互相联系,但它们的关系
只是“有”的关系,不是“是”的关系,这就是说,不是一种明白建立起来的同一性或
普遍性。
所以,判断才是概念的真正的特殊性,因为判断是概念的区别或规定性的表述,但
这种区别仍然能保持其普遍性。
附释:判断常被认为概念的联结,甚或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概念的联结。就其认概念
为构成判断的前题和在判断中以差别的形式出现而言,这种判断论当然是对的。不过如
果说概念有种类的不同,那就错了,因为概念,虽说是具体的,但就其为概念而言,本
质上仍然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所包涵的各个环节也不可认作种类的不同。如果说成是把
判断的两边加以联结,也同样是错的。因为一说到联结,就令人误以为那被联结的双方
会独立存在于联结之外。这种对于判断的性质的外在的看法,当人们说判断的产生是由
于把一个谓词加给主词时,就更明确了。照这种看法,主词便是外在的独立自存之物,
而谓词就被认为只是从我们脑子内找出来的东西。
但是主词与谓词关系的这种看法,却与联系词“是”字相矛盾。当我们说,“这朵
玫瑰花是红的”或者说“这幅画是美的”时,我们这里所表达的,并不是说我们从外面
去把红加给这朵玫瑰花,把美加给这幅画,而只是说红美等是这些对象自身特有的诸规
定。形式逻辑对于判断的通常看法还有一个缺点,按照这种逻辑,判断一般好象仅只是
一个偶然的东西,而从概念到判断的进展过程也没有得到证明。但须知,概念本身并不
象知性所假想的那样自身固执不动,没有发展过程,它毋宁是无限的形式,绝对健动,
好象是一切生命的源泉(Punctum saliens),因而自己分化其自身。这种由于概念的自
身活动而引起的分化作用,把自己区别为它的各环节,这就是判断。因此判断的意义,
就必须理解为概念的特殊化。
无疑的,概念已经是潜在的特殊性。但是在概念本身内,特殊性还没有显著地发挥
出来,而是仍然与普遍性有着明显的统一。例如前面所说(§161附释),植物的种子诚
然业已包含有根、枝、叶等等特殊部分,但这些特殊的成分最初只是潜在的,直至种子
展开其自身时,才得到实现。这种自身的开展也可以看成是植物的判断。这个例子还可
用来表明,何以无论概念也好,判断也好,均不单纯是在我们脑子里找出来的,也不单
纯是由我们造成的。概念乃是内蕴于事物本身之中的东西;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即由于
其中包含概念,因此把握一个对象,即是意识着这对象的概念。当我们进行判断或评判
一个对象时,那并不是根据我们的主观活动去加给对象以这个谓词或那个谓词。而是我
们在观察由对象的概念自身所发挥出来的规定性。
§167
判断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和形式,这种活动和形式仅单纯出现于
自我意识的思维之内。但在逻辑原理里,却并没有作出过这种区别。因为按照逻辑原则,
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事物都是个体
的,而个体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
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说明〕按照对于判断的单纯的主观解释,好象是由我附加一个谓词给一个主词,
但这却正好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