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逻辑 作者德黑格尔着贺麟译·txt-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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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普遍使命、它的类和它的目的是不相协调的。所以安瑟尔谟不管出现在有限事物中那
样的统一,而仅宣称惟有最完善者才不仅有主观方式的存在,而且同时也有客观方式的
存在,这确有其相当的理由。表面上人们无论如何高叫反对所谓本体论的证明,并反对
安瑟尔谟对最完善的存在的规定,其实仍无济于事。因为本体论的证明仍然原样地潜存
于每一素朴的心灵中,并且不断返回到每一哲学中,甚至为它自身所不知道,并违反它
的意愿,正如在直接信仰的原则里那样。
安瑟尔谟论证的真正缺点,也是笛卡尔和斯宾诺莎以及直接知识的原则所共有的缺
点,就在于他们所宣称为最完善者或主观地当作真知识的统一体只是预先假定的,这就
是说,只被认作潜在的。思维与存在的这种抽象的同一,立刻就可由于两个规定的不同
而对立起来,即如老早以前所提出的对于安瑟尔谟的批评,正是如此。这就是说,事实
上把有限事物的观念和存在与无限的东西对立起来了。因为正如前面所指出那样,有限
的事物具有这样一种客观性,这客观性与它的目的、本质和概念并不同时相符合,而是
有了差异的。换言之,它是那样一种观念或一种主观的东西,其本身并不包含存在。这
种分歧和对立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即指出有限事物为不真,并指出这些规定,在自为存
在〔分离〕中乃是片面的虚妄的,因而就表明了它们的同一就是它们自身所要过渡到的,
并且在其中可得到和解的一种同一。
B 客体(Das Objekt)
§194
客体是直接的存在,由于在它里面差别是已当作被扬弃了的,所以客体对差别来说,
是漠不相关的。此外客体本身又是一全体,同时因为这种同一性仅是它的各环节之潜在
的同一,所以对于客体的直接的统一说来,它同样是漠不相干的。它于是便分裂为许多
有差别的事物,其中每一事物本身又是一全体。因此客体就是杂多事物的完全独立性、
与有差别的杂多事物同样地完全无独立性之间的绝对矛盾。
〔说明〕“绝对是客体”这一界说可说是最明确地包含在莱布尼茨的“单子”论中,
每一单子都是一客体,但它是一个潜在地表象着世界的客体,甚至是世界表象的全体。
在单子的简单统一性里,一切的差别只是观念性的,非自身独立的东西,没有任何东西
从外面进入单子里面。单子就是整个概念的本身,其差别所在只取决于这概念自己较大
或较小的发展。这个简单的全体同样分裂为无穷复多的差别体,从而每一差别体都是一
独立的单子。在单子中之单子和它们内在发展的预定的谐和里,这些实体又同样归结为
非自身独立性和观念性。所以莱布尼茨的哲学代表完全发展了的矛盾。
附释一:如果认绝对(上帝)为客体,并且停止在那里,那么正如新近费希特所正
确地强调的那样,这种看法一般地代表了迷信和奴隶式的恐惧的观点。无疑地上帝是客
体,并且甚至可说是绝对的客体,与这客体比起来,我们特殊的主观的意见和意志,是
没有真理和没有效力的。但即使作为绝对的客体,上帝也并不是当作一个黑暗的与主观
性相对立的敌对的力量而毋宁是包含着主观性在内作为他自身的主要环节。这个道理基
督教的教义表示得最明白,如说:上帝愿意所有的人皆得救,上帝愿意所有的人皆有幸
福。人之得救,人之有福,这是由于人能达到与上帝合一的意识,于是上帝对人便停止
其为外在的单纯的客体,因而不再是一畏惧和恐怖的对象,特别是如象神对于罗马人的
宗教意识那样。再则,在基督教里上帝又被理解为“爱”,而且上帝启示其自身于他的
儿子里,他的儿子与他为一,这样,上帝,即作为个别的人启示其自身给人类,由此人
类就获得到解救。这就无异于宣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对立便自在地被克服了。至于如
何去分享这种解救,如何放弃我们直接的主观性(摆脱掉那旧的亚当),并证悟到上帝
即是我们真实的本质的自我,那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情了。
正如宗教和宗教崇拜在于克服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同样科学,特别是哲学,除
了通过思维以克服这种对立之外,没有别的任务。认识的目的一般就在于排除那与我们
对立的客观世界的生疏性,如人们所常说的那样,使我们居于世界有如回到老家之感。
这就无异于说,把客观的世界导回到概念,——概念就是我们最内在的自我。从这一番
讨论里也可懂得,认主观性和客观性为一种僵硬的抽象的对立,是如何地错误了。两者
完全是辩证的。概念最初只是主观的,无须借助于外在的物质或材料,按照它自身的活
动,就可以向前进展以客观化其自身。同样,客体也并不是死板的、没有变动过程的。
反之,它的过程即在于证实它自身同时是主观的,这种过程形成了向理念进展。任何人
由于不明白主观性和客观性两范畴〔的辩证关系〕,想要抽象地坚执着这两个范畴,他
就会不自知觉地猝然发现这些抽象的范畴会从他的手指间溜走,而他所说的话恰好会是
他想要说的话的反面。
附释二:客观性包含有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三个形式。机械性的客体就是直接
的无差别的(indieeerente)客体。
诚然,机械的物体包含有差别,不过这些机械物体的差别彼此是漠不相干的(glei
chgultig),而它们的联系也只是外在的。反之,到了化学性的阶段,客体本质上表现
出差别,即客体之所以如此,只是由于他们彼此的关系,而这种差别构成它们的质。客
观性的第三形式,目的的关系,这是机械性和化学性的统一。目的,也如机械的客体那
样,是一个自成其结的全体。但又被从化学性中展开出来的质的差别的原则所丰富了,
这样,目的便使它自身与和它对立的客体相联系了。所以目的的实现就形成了到理念的
过渡。
(a)机械性(Der Mechanismus)
§195
客体(1)在它的直接性里只是潜在的概念,客体最初总是把概念看成是外在于它的
主观的东西,客体的一切规定性也是外在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因此作为许多差别事物
的统一,客体是一个凑合起来的东西,是一个聚集体。它对于别的事物的作用仍然只是
外在的关系。——这就是形式的机械性。这些客体虽然保持在这种外在关系和无独立性
里,但仍然同样是独立的、彼此外在地互相抵抗着。
〔说明〕压力和冲力就是机械关系的例子。又如由死记得来的知识也可说是机械的,
因为死记着的那些字眼对于我们没有意义,而是外在于感官、表象和思维的。而且这些
字眼的本身也同样是外在的,一串没有意义的文字之连属在一起。
行为及宗教上的虔诚也同样是机械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宗教信仰等等纯是为仪
式的法规或由一个良心的顾问所规定的,如果他所做的事,他自己的精神和意志都不贯
注在他的行为里,那末这些行为对于他便是外在的,也就是机械的。
附释:机械性,客观性的第一个形式,又是一个在观察客观世界时首先呈现其自身
于反思里,并常常停留在反思里的范畴。但机械性却是一肤浅的、思想贫乏的观察方式,
既不能使我们透彻了解自然,更不能使我们透彻了解精神世界。
在自然里,只有那完全抽象的纯惰性的物质才受机械定律的支配。反之,凡是可以
叫做狭义的物理的现象和过程(例如光、热、磁、电等现象),便不是单纯的机械的方
式(即压力、冲力、各部件的机械替换等等)所能解释的。把机械的范畴转用到有机的
自然里,将更显得不充分,因为这里的问题是要理解有机自然界的特殊性质,如植物的
生长、营养或者甚至是动物的感觉。我们必须认为这是近代自然研究的一个本质的以至
主要的缺陷:即本当用与单纯机械性范畴不同的较高的范畴去理解之时,却仍然固执地
坚持着单纯用机械的范畴去解释,不顾这些机械范畴与朴素的直观所提供的情况相矛盾,
因而阻碍了对于自然获得正确知识的道路。即以探讨精神世界的各种形态而论,机械观
的应用也常常超出了它应有的范围。试举一例,譬如说,人是由灵魂和肉体所构成。在
这句话里,灵魂和肉体好似两个各个自存之物,它们之间只有一种外在的联系。同样的
机械看法,将灵魂认作仅仅是一堆彼此各个独立自存的力量和性能,彼此并列在一起的
复合体。
所以一方面我们必须坚决地拒绝机械的考察方式,因为它走上来,冒充为代替了概
念性认识的地位,并将机械性当作绝对范畴。但另一方面我们又须明白承认机械性具有
一种普遍逻辑范畴的权利和意义。因此也不可将机械性仅仅限制在它由之得名的自然领
域之内。譬如,即使我们越出机械学〔力学〕固有的范围,而在物理学和生理学里着眼
于机械的活动(如重力、杠杆等类的作用),亦未始不可。但我们却不可忽视一点,即
在这些范围之内,机械定律已不复是决定性的东西,而只是居于从属的地位。说到这里,
还有一点须得指出,即在自然界里,当较高级的或有机的功能的正常作用遭受任何方式
的扰乱或妨碍时,则原来处于从属地位的机械性便会立即占优势。譬如,一个胃弱的人
只消吃少量的食物,胃里就会感得一种压力,而别的消化机能健全的人即使吃一样多的
食物,却不会感到什么压力。同样,身体健康情况不佳的人,也会普遍地感到四肢沉重。
即在精神世界内,机械性也有它的地位,不过仅仅具有从属的地位罢了。人们很正确地
说到机械的记忆,以及各式各样的机械行动如机械的读书,机械的写字,机械的玩弄乐
平等等。特别就记忆而论,机械式的活动可以说是属于它的本质。忽视了这一事实,对
于青年人的教育常引起很不良的后果,这是由于近代教育家过分热心于理智的自由发展,
而忘却了机械的记忆有时也有其必需。如果一个人纯粹依据机械定律去解释记忆的性质,
并径直应用机械定律去研究灵魂,那么,他将会是一个笨拙的心理学家。记忆的机械之
处仅在于用纯全外在的联系以认识某些记号、声调等等,而且即在这联系里重现所记忆
的东西,而无须注意到所记着的这些东西的意义和内在联系。要想认识这种机械记忆的
情形,并不需要进一步去研究力学,况且力学的研究对于心理学本身也不能有什么推进。
§196
客体之所以有忍受外力支配的那种“非独立性”,(依上节所说)只是由于它有了
独立性。客体既然被设定为潜在的概念,则它的诸规定中的一个规定(如独立性)决不
能扬弃其自身于它的对方(非独立性)里,反之,客体由于否定它自身(即由于它的非
独立性),就会与它自身相结合,所以它才是独立的。同时客体区别于它的外在性,并
在它的独立性里否定了这种外在性,所以客体就是这种和它自身的否定的统一性,中心
性,主观性。这样一来,客体自身便指向着并联系着外在事物了。但这种外在事物也同
样是一自身中心,同样只与别的中心相联系,它的中心也同样在别的事物之中。这就是
(2)有差别的(Dieeerenter)机械性(可用引力、意欲、社交本能等等为例)。
§197
上面所说这种关系的充分发展便形成一种“推论”(Schluss)。
在这种推论里,内在的否定性,作为一个客体(抽象的中心)的中心个体性,通过
一个中项与一些作为另一极端的非独立的客体相联系,而这中项结合起这些客体的中心
性和非独立性于自身内,而成为一相对的中心。这就是(3)绝对的机械性。
§198
刚才所提到的推论(个体——特殊——普遍)是三重推论的结合。那些非独立的客
体的不真实的个体性,亦即在形式的机械性阶段所特有的客体,由于它的非独立性,也
同样是普遍性,不过只是外在的普遍性罢了。因此这些客体也是绝对中心和相对中心之
间的中项(其推论的形式为:普遍——
个体——特殊);因为由于没有独立性,这两者才彼此分离并形成两极端,而同时
又彼此互相联系。同样,绝对中心性作为实体性的普遍物(例如长久保持同一性的重力),
并且作为纯粹的否定性,同样包括有个体性在内,就是相对的中心和无独立性的客体间
的中介,其推论形式为:特殊——普遍——
个体。就它的内在的个体性来说,它同样主要地是一个分离的力量,正如就它的普
遍性来说,它又是同一东西的结合体和宁静的自在存在。
有如太阳系那样,又如在实践的范围内的国家也是具有三个推论的体系:(1)个别
的人(个人)通过他的特殊性(如物质的和精神的需要等等的进一步发展,就产生公民
社会)与普遍体(社会、法律、权利、政府)相结合。(2)意志或个人的行动是起中介
作用的东西,它使得在社会、法律等方面种种需要得到满足,并使得社会和法律等等得
到满足和实现。(3)但普遍体(国家、政府、法律)乃是一个实体性的中项,在这个中
项内,个人和他的需要的满足享有并获得充分的实现、中介和维持。三一式中的每一规
定,由于中介作用而和别的两极端结合在一起,同时也就自己和自己结合起来,并产生
自己,而这种自我产生即是自我保存。——
只有明了这种结合的本性,明了同样的三项的三一式的推论,一个全体在它的有机
结构中才可得到真正的理解。
§199
客体在绝对机械性里所具有的实际存在的直接性也就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