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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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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中国的人权状况》

    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2页。

    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64页。

    代表大会认为自己有责任为一切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马克思、拉法格:《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600页。

    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务义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马克思:《协会临时章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6页。

    我提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

    改为“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

    ,等等。 平等的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 。 。                     。 。 。 。 。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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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35

    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恩格斯:《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71页。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

    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5页。

    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7页。

    由于文明时代的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剥削,所以它的全部发展都是在经常的矛盾中进行的。 生产的每一进步,同时也就是被压迫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 对一些人是好事,对另一些人必然是坏事,一个阶级的任何新的解放,必然是对另一个阶级的新的压迫。……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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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中国的人权状况》

    义务,那末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3—174页。

    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愈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 立法就显得好象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

    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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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55

    平。 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

    309—310页。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

    一切“民主制”

    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

    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种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

    》,

    《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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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中国的人权状况》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法权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表述自己的要。。 。 。求。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7—568页。

    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 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法权要求,尽管最终目的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这种情况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那里可以看到。 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关系;相反,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领纲中造出一个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8页。

    二、资产阶级人权的起源、实质和经济基础

    1资产阶级人权的起源和实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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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75

    从今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排挤。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57页。

    国民经济学家眼中的社会是市民社会,在这里任何个人。。  。 。 。 。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并且只是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一个人才为别人而存在,而别人也为他而存在。正象政治家议论人权时那样,国民经济学家把一切都归结为人即归结为被他抹煞了一切特性,从而只看成资本家或工人的个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44页。

    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

    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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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中国的人权状况》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人权作为人权(。。 。 。 droits

    de

    I′home)

    是和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

    不同的。 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                           home)

    究竟是什么呢?

    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 。 。 。 。 。社会的成员称做“人”

    ,只是称做“人”

    ,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这个事实应该用什么来解释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

    首先我们肯定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不同于公民权(droits

    du

    citoyen)

    的所谓人权(市。。 droits

    de

    I′home)

    无非是。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 。 。 。 。义的人的权利。 请看最激进的1793年的宪法是怎么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二条:“这些权利(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是平等、。。自由、安全、财产。“。。 。 。 。 。自由是什么呢?。。第六条:”自由是人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条件下从事任何事情的权利“

    ,或者象1791年人权宣言所说的:“自由就是做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事情的权利。”

    可见,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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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95

    每一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 。 。规定的,正象地界是由界标确定的一样。 这里所说的人的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自由这项人权并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人与人分离的基础上。 这项权利就是这种分离的权利,是狭隘的、封闭在自身的个人的权利。。。  。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 。 。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什么呢?

    第十六条(1793年宪法)

    :“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任意使用。。                    。 。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的果实的权利。”

    可见,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 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但这种自由首先就宣布了。。                                    。 。“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经。。营果实”

    的人权。此外还有两种人权:平等和安全。从非政治的意义上看来,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1795年的宪法把这个概念规定如下:第三条(1795年宪法)

    :“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

    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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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中国的人权状况》

    第八条(1793年宪法)

    :“安全就是社会为了保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

    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                                                     。 。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

    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 相反地,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439页。

    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 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承认自由的人性?

    犹太人不只是想力求承认,而且真的是。。 。 。 。 。 。在力求承认“自由的人性”

    ,这种“自由的人性”

    就是在所谓普遍人权中得到典型的承认的那种最“自由的人性”。……。。              。 。……这种“自由的人性”

    和对它的“承认”

    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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