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恩-no+logo颠覆品牌全球统治-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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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节:墙上的字(3)
丢油漆是一个办法,另外一个愈来愈流行的办法是把企业准则里的承诺丢回到拟定的企业脸上。我们再度可验证阿林斯基的政治柔术理论:〃没有任何组织……可能一字无误地遵行规定。你可以用他们自己的原则和规定'手册'把他们打死。〃美国的国际劳工权利基金会的阿斯瑞亚(Bama Athreya)解释这种做法要如何运用在耐克高尚的企业行为准则上:〃我们要明白,伪善者比犯错者难缠多了,而且,要让媒体大众注意耐克并未实施自己的企业准则,这要比注意耐克是否违反印度尼西亚劳工法容易多了。〃
一旦这些脆弱的行为准则显然不能遏止异议声浪(还可能使其恶化),几家跨国企业接着打出了更先进的企业准则版本。这些准则虽然仍未有法律依据,而且基础仍是自律,缺乏监督,但是仍比简单的善意目标宣言要具体多了。直到了1998年,这些准则出现的版本之多,甚至连最致力于反血汗工厂的运动团体都坦承已经无所适从。有些准则是与人权团体或西方的道德投资专家合作拟定的。其他例如克林顿的成衣工业合伙守则(Apparel Industry Partnership's Code),则是根据跨国企业总部的所在地所组织而成。盖普有一套适用于萨尔瓦多某工厂的准则,让其受当地人权运动团体的监督;这条准则也被李维斯、美泰以及锐步用在中国的投资案上。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国际劳工组织和巴基斯坦制造商联盟共同制定的童工准则,获得所有主要足球制造商的签名背书;其内容包括同意外来监督,负责童工的教育及健康恢复。1998年到1999年的反血汗工厂的学生运动之后,几十所大学实行自己的准则,继而更决定全体签署克林顿的成衣工业合伙守则(CLC)内容完全不同的文件。同时,大学授权公司(Collegiate Licensing pany)也提出反血汗工厂准则,适用于其所代理的160所美国学校这意味着,有些学校必须遵守三套准则。不同于大学的严格准则(比如杜克大学),CLC守则没有透明化的但书,也不要求承包商支付足以养家糊口的薪水,只需最低薪资就好。
这堆准则的最上层是经济要务会议(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CEP,纽约的消费者监督团体)与几家企业联合拟定的一套准则。CEP计划将检视工厂是否遵守包括首要议题如健康、安全、加班、童工等规定的标准。依循这套模式,名牌跨国企业如雅芳和玩具反斗城,索性不将自己的准则推行到全世界,而直接找符合此套标准的工厂进行合作。然后,工厂将接受某私人审核公司的监督,目的是确保工厂遵行上述名为〃SA8000〃的标准(SA代表Social Accountability:〃社会可信度〃)。对许多跨国企业而言,这项计划显得太过苛求;例如美国成衣制造商联盟就自行制定一套较为宽松的自发守则,这亦能确保工厂为〃零剥削〃。
毫不令人意外,截至1999年中期,整个血汗工厂的议题已堕落成互相争战的守则迷宫。加入克林顿成衣工业合伙守则的工会和宗教团体走上街头,抗议其执行不力,监督不实,并起而控告参与的人权团体〃吃里爬外〃。学生反剥削运动分子对参与克林顿合伙计划的校园,发动攻击性的抗争,坚持由企业本身拟定或监督的准则根本不会有任何效用。监督必须由公会或人权组织来进行。
几个大型人权团体及企业组织的奇怪汇合,也使事情更加复杂化。1999年,全球最恶名昭彰的几家跨国企业,道氏化学(Dow Chemical)、雀巢、力拓(Rio Tinto)以及加州联合石油公司,赶着与人权团体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建立合伙关系。他们一起成立了新的网状组织,其名称包括商业人道论坛(Business Humanitarian Forum)、发展合伙人(Partners in Development)和全球支持发展机构(Glob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acility),承诺〃改善全球企业及人道组织之间的沟通及合作〃。他们说,跨国企业和人权团体其实拥有相同的目标:人权是对企业有益的是〃第三底线〃(third bottom line)。
第96节:墙上的字(4)
这么多家跨国企业改弦易辙,这很容易被长年与耐克和壳牌石油苦战的运动组织视为全面的胜利。也许企业真的找到明路,而我们现在都站在同一阵线上了……哈佛商学院教授斯巴(Debora L。Spar)是欢呼迎接这个崭新时代的人之一。她认为,反品牌运动已经成功使企业脸上无光,品牌企业再也没有理由为了商业利益允许虐待行为的存在。她称这个理论为〃聚光灯现象〃(spotlight phenomenon)。再也没有外在规范的必要了,因为〃公司将自行舍弃有虐待行为的供货商,或迫使其改进,因为现在这样做对该公司的商业利益是有好处的。〃她写道,〃聚光灯并没有改善美国经理人的道德观,但是改变了企业的底线〃。
像耐克这类的公司,无疑已经了解损害劳工权益将使自己付出何等代价。不过打在企业脸上的聚光灯是流动而随意的:它照在全球生产在线的几个角落,但是黑暗仍笼罩在其余地方。这个过程不仅没有保障人权,反而使人权受到选择性的尊重:改革行动似乎只出现在灯光最后照射的地方。也毫无证据显示,这类的改革行动已经形成普遍的企业道德行为标准,能通行全球;而且现在也还没有见到任何全球实施的系统之踪影。
反之,企业自订行为准则以及商业道德会议大量出现,随之而生的是危险而琐碎的危机管理难题。例如,在1999年中期,当耐克以救世者的姿态提高印度尼西亚的工资时,该企业也同时切断与薪资较高的菲律宾之间的关系,转进中国内地;在中国薪资是最低廉的。李维斯牛仔裤从缅甸撤资,只因其良知不允许自己再待下去,只好回到中国;但是数年前,李维斯就是因为同样原因而放弃中国的。后来李维斯为中国起草了突破性的企业行为准则,不过同时又解雇了数千名欧洲及北美洲的工人。盖普在萨尔瓦多被誉为开放与改革的典范,然而与此同时,其纽约及旧金山分店外的抗议群众却高声谴责盖普在塞班岛及俄罗斯所设工厂的恐怖环境。此外,关于最严格的几项条款是否在这些工厂里实施,还有大部分工人是否听说过这些条款,来自各方的报告颇为分歧。而当然,监督系统尚未设立,所以关于工厂内的实际情形目前并无正确的依据可循。毫无疑问,这些公关混仗引出了一些具有想象力而且有效的措施,不过事实显示,这种四处补丁的方式并不能为全球经济拟出长久可行的劳工或环保政策。
如果说,跨国企业如耐克和壳牌石油处理自家丑闻的方式似乎过于混乱无措,不符合这类大制造商的流利行事风格,那么这种混乱有可能是刻意的。就算那些准则并无力铲除虐待事件,其已有效模糊了事实,亦即,当重点是决定如何规范剥削劳工和滥用环境的时候,跨国企业和公民并不真的完全立场一致。即便他们取得真正的共识,合力解决某项问题(例如童工问题),在道德及合作的高调背后,双方仍然陷于传统的权力竞争中。
自从主要跨国企业不再否认其全球的制造工厂内有侵害人权的情况后,争议已不再是是否需要监督,而是该由谁来负责监督。该由人民以及经由其民主票选出来的代表呢,还是由跨国企业本身?从私人化的准则,即可得知企业想要选择哪一条路。问题是,公民要如何回应呢?
企业行为准则的背后,隐藏着对于公民自主的敌意,企业反对公民能够通过工会、法律及国际条款,控制劳动条件以及工业化对生态造成的影响。二三十年代,正当血汗工厂、童工以及工人健康的问题还是西方最前线的政治议题时,这些问题大多经由群众组织工会、劳资双方直接协商,以及政府制定严格法规加以解决。我们可以再度实行这种模式,只是目前的范围是全球各地,必须通过现行的国际劳工组织条款来完成,而且,该条款也非得用如今世贸组织施行全球贸易规则的决心来贯彻不可。
联合国人权宣言已经认可自由结盟的权利。倘若尊重该权利成为进行贸易投资的条件,自由贸易区将在一夕之间改头换面。如果贸易区的员工有谈判其权益的自由,不必恐惧政府取缔或是被立即解雇,那么企业私订的准则及独立监督就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这些国家,政府会负责实施这些准则,制定法律,否则将有经济反弹之虞。然而自从自由贸易出现以来,企业团体就不断积极地反抗这类的硬性规定他们削弱联合国的宣言和条款,并且执意反对将贸易往来与强迫遵守的劳工及环保准则相互联结。事实上,就是这种硬性规定促使各跨国企业无不疯狂围堵,并拟定各自的自愿准则。
因此,在耐克与几十所大学院校加入白宫合伙计划后,克纳汉很清楚知道,他致力发起的反血汗工厂运动已经变成了全新的赛事。最刻不容缓的任务即为说服企业正视自己的问题,这种时代已成过眼烟云。〃耐克希望与我们的运动合作,〃他写道,〃这么一来,问题变成是谁将主导血汗工厂虐待情事的扫雷行动。耐克台面下的意思是:'交给我们。我们有自愿的企业行为准则。我们有项目小组。我们会从这里接手。回家去,忘了血汗工厂吧。'〃
将基本人权输入跨国企业的体系,有如企业制定的自发行为准则,而且就像其他方面的质量管理一样接受监督,这个概念似乎有点奥威尔的味道。全球劳工及环保标准应该受法律及政府所管辖,而非由一堆遵行公关公司建议的跨国企业和会计师商议决定。关键点是,企业行为准则(不论是由个别企业或集团企业所起草,不管是独立的监督机制还是无用的书面报告)并不是民主裁决的法律。就算最严苛的自订准则,也无法约束跨国企业听命外来的集体权威。恰恰相反,这给了企业前所未有的另一种权力:自行拟定私人法律制度、行使调查与管辖自己的权力,就像国家政府一样。
因此别搞错了,这是一场权力斗争。《商业日报》的社论谈到,行为准则对企业主来说,比外来施加的规定较不具威胁感。〃自愿条款解决了跨国贸易协商中备受争议的问题,那就是,是否该将劳动条款纳入贸易合约中。如果……血汗工厂的问题在贸易之外的脉络中解决,那么劳动准则将不再是贸易保护主义者手上的工具了。〃
这些警告暗示着,虽然政府效能不彰,企业大发胜利厥词,但还是有一些机制可以管制跨国企业。我们已经看到贸易协议和地方选择性采购法案,以及鼓励道德投资不过,提供给外来投资者的政府公债和保险,以及参与政府的贸易代表团,一样也能附加条件限制。要跨国企业接受这种限制其全球流动力的规定,这可能有些不切实际。但是,过去四年来全球最有势力、获利最高的名牌跨国企业已一再被迫提高其公关门槛。如果民意如此,那么这道门槛还会持续提高,让重要的议题抽离企业控制,使之进入公共领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