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哲学初步-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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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庸章句》。
②《朱子语类》卷十。③《国朝闻见录》甲集《慈湖疑〈大学〉》。
②③ 《陆九渊集》卷三十六,《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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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人们走出儒家伦理哲学的老套子,有着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将“格物致知”作为一种道德修养方法,即把道德体验与认识自然混为一谈,这又只能混淆认识对象,模糊认识手段,使认识论在总体上迷失方向。 陆九渊提出“先立乎其大者”
,把认识论严格限定在为学做人与道德修养领域内,把本心或良心作为修养的唯一对象,企图超越或取代哲学认识论,这使得其认识论的应用范围极其偏狭,在客观上不利于思维的拓展。但另一方面,他又使伦理认识的目标和对象明确下来,他以人作为道德主体,把天理降至人间,指明道德的本原在人而不在天,这对于纠正朱熹把伦理与认识混淆的错误偏向无疑极有意义;同时,它把人对自我的认识当作修养的主要内容,这种“先立乎其大者”的修养观,在很大程度上接近或符合伦理修养的本质规定与要求。其次,朱熹明确区分和论证了认识的主客体及其关系,并且提出了认识的两个阶段问题。 首先通过接触外物来“求理”
,含有在道德修养中重视客观环境,并承认社会道德规范对主体的制约作用的可贵因素,这就将伦理认识推上了一个新的思维层次。 但是同时,由于“理”本身的伦理——规律二重性,却又造成了认识手段与认识目的之间的矛盾性。 结果是过分注重外在规范的制约性,将道德规范夸大为一种强制性的“定理”
,忽视了道德主体的能动性,使认识淹没于“天理”
之中。陆九渊的错误则在于没有看到在道德修养中单靠自觉是不够的,他把自觉实行看成是修养的唯一过程,忽视了外界环境与道德主体的相互影响和制约作用,轻视读书等间接经验的意义,因而势必导向舍弃一般认识过程的直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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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倾向。 但是,由于他高扬了人在道德修持上的主体性和主动性,解除了外在道德规范对人的思想束缚,这又给人带来了极大的创造余地,突出了人在认识上的能动地位。 不仅如此,他提出的“易知易行”的认识原则,又使得认识途径得到简化,体现出认识手段与目的的一致性,并使人更加注重道德实践所带来的实际效果,而不至滞着于认识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再次,在真理标准上,朱熹提出以客观的东西作标准,这在理论形式上无疑是正确的。 认识之所以不可能以自身为标准,是由于它本身还须接受检验。 正如他在批评陆九渊时所说的:“万物之理须你逐一去看,理会过方可。 如何会反身而诚了,天下万物之理便自然备于我,成个甚么?”
①也就是说,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只有一一观察、认识过后,才能说认识了万物之理,所谓人心一诚、天下万物之理就内具于我之心等说法,只不过是无稽之谈。 但是实际上朱熹设定的真理的外在标准只不过是“天理”
、圣人、《六经》,这只能使人唯外在权威是听,盲信盲从,使认识丧失主动,趋于僵化。 陆九渊提出“六经注我”的命题,将良心作为衡量一切是非的标准,显然打上了一种唯我论色彩,但是他却又因此开创了一种“自作主宰”的认识格局,这对于打破权威教条,启发主体对既定伦理修养问题的独立判断和重新认识,无疑在思维方式的推进上有着重要意义,预示了一种新的思想解放。 这也是其认识论中最为闪光之处。 当然,无论是朱熹还是陆九
①《朱子语类》卷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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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都并未真正解决真理标准问题,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看到,只有道德实践,特别是道德实践与整个社会实践的结合,才是检验一切道德真理的唯一标准。
王阳明的“良知”说
“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的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②
这是王学著名的“四句教”
,王阳明本人即认为,“此原是彻上彻下功夫”
,人们“只依我这话头,随人指点,自没病痛”。
③
的确,这“四句教”言简意赅地总结了王阳明即体即用、即本体即工夫的“致良知”理论,我们只要对它进行一一分梳和剖析,便可对王阳明的整个理论获得既全面又确切的了解。首先,我们看“无善无恶是心之体”。王阳明此言,旨在说明人的心的本体是“无善无恶”的。这里所谓“心之体”即是王阳明所说的“良知”
,“这心体即所谓道心”
,①“道即是良知”
;②这里所谓“无善无恶”
,实际上即是“至善”的意思,而不是没有善恶规定性的意思,“无善无恶者,……不动于气
②③ 《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同卷所载钱德洪对“四句教”的概括,第三句少一“的”字。①③ 《王文成公全书》卷一《传习录》上。②⑤ 《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聂文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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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无善无恶,是谓至善“
,③“至善者心之本体”。
④意谓,所谓无善无恶,……是指从未萌发任何意念的静谧状态,这种状态也称为至善;至善是心的本体。 那么,“良知”究竟指的是什么呢?王阳明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良知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
⑤
这是说,人的辨别是非之心,是不假思考和学习而先天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是良知。 无论古人今人、圣人愚民,每个人的良知都是一样的。 其实,这是沿用孟子而对良知所下的定义。 孟子说过:“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 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 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⑥意思就是,人不必学习就具有的能力,是良能;不必思考而具有的知识,是良知,人从小就知道爱自己的亲人。 长大后,也无不知道尊敬自己的兄长。 爱亲人,即是仁;尊敬兄长,即是义。 并认为“恻隐”
、“羞恶”
、“辞让”
、“是非”之心即是这种良知良能,是人人禀之于天的。 显然,王阳明在这里与孟子没有多大区别,而与其直接承继者陆九渊所谓“此心此理,我固有之,所谓‘万物皆备于我’,昔之圣贤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者耳”
⑦的说法也没有拉开距离:此心都是善心,是与生俱来的良知良能,且这种良知良能是人人皆有、没天不灭的。 但是,
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⑥《孟子。 尽心上》。
⑦《陆九渊集》卷一《与侄孙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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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意味着王阳明与孟子和陆九渊在对“善心”
、“本心”
或“良知”
的规定上没有区别。我们知道,在孟子和陆九渊那里,“善心”
、“本心”是本然之心与明觉之心的先天自然统一体,即既具有是是非非、知善知恶的潜能,又具有是是非非、知善知恶的实际内容,所以,他们认为只要“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
,①万一“失去了本心”
,也只需通过“切己自返”
,求回这个“放心”就行了。 王阳明则与之不同。 他区分了“良知”的“本然之知”与“明觉之知”两种状态:
“性无不善,故知无不良。良知即是未发之中,即是廓然大公、寂然不动之本体,人之所同具者也。 但不能不昏蔽于物欲,故须学以去其昏蔽。”
②
“凡人之为不善者,至于逆理乱常之极,其本心之良知亦未有不自知者,但不能致其本然之良知。”
③
这即是说,良知是人人具有的自然本然的、廓然大公的至善本体,它先天具有是是非非、知善知恶的性质和潜能,但是,常人常常受到物欲的蒙蔽而不能达到对这种良知的认识,要达到对“本然之知”的认识,必须用“致良知”的功夫。 这样,王阳明以对“本然之知”与“明觉之知”的区分而开始拉开了他与孟子和陆九渊的距离,并为他的“致良知”教设立了逻辑前提。
①《孟子。 告子上》。
②《王文成公全书》卷二《答陆元静》。
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传习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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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说过,王阳明认为人“不能不昏蔽于物欲”。为什么人“不能不昏蔽于物欲”呢?这就是他的“四句教”中的“有善有恶是意之动”所讨论的问题。 在王阳明看来,良知虽然是无时无地不正的、寂然不动的本体,但这本然之体一动便产生了“意”
,而“意”则是有善有恶、可善可恶的:
“心之本体无不正,其意念发动后而有不正。”
①
“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
②,“发用上也原是可以为善、可以为不善的,其流弊也原是一定善、一定恶的”
③。这里的“意”即是良知之“发用流行”
,是良知运动、发散为人的意念的意思。 既然良知无善无恶或至善,那么,它发用为“意”则应该如王艮所说,“意亦是无善无恶的意”
④,为什么这“意”
却是有善有恶的呢?
王阳明并不反对这种观点,只是认为这种观点是“利根”之人的见解,也就是他所说的“圣人”的见解,至于一般的人,因为“人有习心”
,即世俗利欲之心,所以“意念上见善恶在”。世界上,圣人或“生知安行”的人毕竟微乎其微,绝大多数人是寻常百姓,不能当下自觉到本然的良知,而必须通过一个致知的过程才能达到这一境界。 因此,设立“致良知”的法门是必不可少的。既然良知一旦发用流行便具有善恶之分,那么,在人之一念始发之时就要用“致良知”的功夫,借它来辨别“是非
①④《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②《王文成公全书》卷一《传习录》上。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传习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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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恶“。这便由”有善有恶是意之动“过渡到”知善知恶是良知“了。 良知本身就是能知善知恶的,人能在意念发动处唤起并发用这种良知,那么,就不会出现”以善为恶“或”以恶为善“这种情况,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自昧良知“
,也就是根本不曾“致良知”
:
“诚其意惟在致良知之所知焉。何则?
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好之,而复背而去之,则是以善为恶而自昧其知善之良知矣;意念之所发,吾心之良知既知其为不善矣,使其不能诚有以恶之,而复蹈而为之,则是以恶为善而自昧其知恶之良知矣。“
①
这里,“致良知”就是“诚其意”
,“诚其意”也就是“致良知”
,两者即工夫即本体、即本体即工夫,不可分离,亦即所谓“功夫不离本体,本体原无内外,只为后来做功夫的分了内外,失其本体了。 如今正要讲明功夫不要有内外乃是本体功夫”
②的意思。 如此,便能做到“意念著处,他是便知是,他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尔只不要欺他,实实落落依着他做去,善便存,恶便去”
①。 即达到自觉把握良知并循此良知而行的境界。至此,王阳明完成了其“致良知”教的纵向建构。 但是,在王阳明看来,仅仅做到纵向建构是不够的,因为这样难免
①《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②《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①② 《王文成公全书》卷三《传习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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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去悬空想象本体,一切事为俱不著实,不过养成一个虚寂”
②之“病痛”
,因此,必须更将良知发用体现于具体的践履上才算完美。 就这样,王阳明将其“致良知”教横向展开出去,从而引出了“为善去恶是格物”之说。王阳明要将致良知横向展开于人的践履中,就必须先弄清楚良知是否与物有关系,因为人的践履即关涉到心与物的关系问题。 王阳明认为,良知与物具有密切的关系,因为
“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
③
这是说,所谓物,也就是事,人的意念一旦发动,必然落实于事,意念所指向的事就称为物。 这里,王阳明所理解的物不是与人毫无关系的纯粹客观的物,而是与人相交接、相接触的事物(包括人做的所有事情,都是他的所谓“物”)。这种“物”无论多么客观,但都打上了人的知识、意识的烙印,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内在于人的,即“人化的物”。尤其是人所做的事情一旦被规定为“物”以后,那它们就更具有服从主体的意志、道德意识的性格。 正是对“物”作出了这样独特的规定,才使得王阳明“致良知”的横向展开具有现实性。既然“物”是“意”之所在者,那么,人的致知工夫有可能达于物,也必须体现于物之中,否则,就会导致这样一种缺陷:虽然良知自然好善恶恶,但如果不在具体事物之中为善去恶,那么依旧未达到格物、诚意的目的。 但是,“格
③《王文成公全书》卷二十六《〈大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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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是不是如程朱所说的那样需要在”事事物物上穷其至理“
①而后才能复归于“天理”
(在王阳明为“良知”)呢?王阳明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这实际上是将工夫与本体分成两截了。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