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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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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制规定,自王公以下皆税,肯定是包括贵族在内的。庶族地主本来就负担
赋役,根据九等户制又负担户税。因此,除掉庶族出仕为品官者的租调,而
加上各类等级不论出仕与否者的户税,不仅显示出封建国家收入的增加,而
且也说明了九等户制将豪族和庶族混一的趋势,这就对过去的封建等级制产
生了一定的变化了。唐朝对于定户等第,规定得颇为严密。唐令拾遗户令载, 
武德和开元令说: 
“诸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每三年县司法定,州司复之, 
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每定户以中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
未戌)。” 
贵族不仅要按户等交纳户税,而且应交到义仓的地税也要按所种顷亩或按户
等来交纳。隋、唐之际所定的地税制度是由义仓纳粟转化而来。这个制度是
针对了土地非法占有的广泛以及庄田制的发展而形成的。因此,地税是两税
法出生的胎儿。唐代确定户等划分九等户,就显得愈来愈重要了。宋代的官
户、形势户,就是唐代以来豪族和庶族人仕者的混合称谓。宋会要稿食货六
之二限田杂录,“今措置官户,用见存官立户者,许以见行品格。。。”宋
史一七八食货志也说:“进纳、军功,捕盗、宰执给使,减年补授,转至升
朝官,即为官户。”这种规定,就是继续唐代混一士庶的发展。
综上所述,九等分户制的转变和确立过程,在地主阶级内部来说,表现
了官品贵族、豪族和庶族势力的消长,也表现出庶族势力上升的过程,从而
在等级制上涂上了一层资产的铜锈。这种户等税是地租的分割部分,不可以
和资本主义的财产税混为一谈。因为实际上,九等户税多因了特权,转嫁于
下等户,在唐代已经是这样了。到了宋代,这种制度的封建性质更显得清楚,

因九等户高户,在法律上须负担职役,不但向下等户转嫁变本加厉,而且所
谓九等的等级便和地租权的分割相联结在一起了。问题是应该这样理解的: 
过去的高门大族和庶族寒门,已经一起用户等来划分,而不完全以门第来划
分了。唐太宗修氏族志时,就明白地说:“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
以前,止取今日官职高下作等级。”(旧唐书卷六五高士廉传)可见唐代抑
制门阀和提拔新贵、庶族的意图,非常明显。这也就使过去依靠宗法血缘关
系的门阀大族奴役农民的关系,进一步转化而为主要依靠主从的关系了。同
时,由于九等户的订立,不论新贵、豪族和庶族,不仅如唐太宗说的等级以
官爵来决定,而且以负担封建国家的赋役义务的大小来决定,即以分割地租
权一部分的多寡来决定。这里说明了,一方面一般地主阶级的占有权比前放
宽,另一方面皇权又利用贡纳形态企图加强。
上面只从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的势力消长来分析户等制的产生和发
展。现在再从封建制社会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关系,来说明九等户制是
封建国家为了争夺劳动人手并束缚依附农民于土地,对劳动力的再编制。因
此,我们须从农民中的客户这一阶层的人身权的变化,来探明九等户制的产
生及其作用。这里必须指明,在过去九品官人的九品中正制中,农民是根本
不入品的,只是在担负赋役的“九品相通”中,才形式上以九品来区别赋役
负担的多少。
所谓客户,和两晋、南北朝时的佃客相似,是农民中的流民群。西晋规
定,自一品至于九品皆得荫占佃客,多者五十户,少者一户。他们的户籍皆
隶于主人,即所谓“客皆注家籍”,而不隶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参阅晋书
卷二六、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流民是被迫从农村中逃亡和流浪出来而投靠
于官僚地主的。唐代客户的人身权,和晋代的佃客相似,但又有区别。按唐
代的客户,并不是到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宇文融括得客户八十万时才
出现。若不从字面上来看问题,而从客户的来源、人身权和经济地位等而言, 
客户是由来已久的。他们在一定的时侯,由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在法令还未
予以承认,其户籍还不隶于州县,即尚未有独立的户籍,所以他们的人身权
没有法律的保障。
汉、魏以来,史书上关于流民群的记载,屡见不鲜,或称为流民,或谓
为浮户,或名为浮浪人,或指为游食之口,都是指着在兼并、剥削的封建压
榨之下由农村户籍流散出来的农民。如南朝所谓“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
者,谓之浮浪人”(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朝所谓“今京师民庶,不田者
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魏书卷六○韩麒麟传)。这些浮游人口被官僚
地主门阀豪族荫占后,就成为所谓佃客、隐户、荫户、苞荫户等等。这些荫
占的户口,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而不合法的尤多。他们不论仍
在流离失所,或已被荫占,都是离乡背井,流落他乡,因而又称为佃客、浮
客之类。无论是国家抑或贵族,都想抓住他们,并奴役这样的劳动力。我们
看到南朝和北朝都有严禁荫占人户的法令,或限制民户流移的法令。如萧梁
规定:“如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北周也规定:“正长隐五户及丁以上。。 
皆死”(隋书卷二四刑法志)。同时在另一方面又看到豪族门阀大量荫占户
口,“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情况(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这
种禁令和违禁荫占的对比,就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门阀豪势争夺劳动人手
的斗争,也是属于“在法律上合法占有”和“实际占有”的争执。问题最严
重的是,被压迫阶级不是如统治阶级那样设想的,谁领有了直接生产者,谁

就更有权力,而客观历史却表明着,流民暴动,威胁看晋代以来的封建王朝
的统治。
隋王朝统一全国后,这场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这场通过法律所表现的
有关封建权力的斗争就更激烈了。户口不实者正长要处以流配之罪。纠举、
析籍等法也制定出来,并且还制定了输籍法。通典卷七丁中说: 
“高烦睹流冗之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
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 
其下并注:“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也。”“浮客”和“编氓”是
对立的名称,“浮客”越多,“编氓”就越少;反之,“编氓”越多,“浮
客”就越少。我们暂不问“强家”和“公上”的剥削谁轻谁重,这条法律正
表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浮客”的荫占仅是实际的占有,而“编氓” 
才算是合法的占有。这里的浮客,就是以后唐朝所谓的客户。其区别是在于: 
隋朝括出浮客后,即归了旧日编户,不另定客户之名;而唐朝自宇文融括客
户时起,却正式承认客户的存在。
隋朝在从荫占中大力检括浮游人户之下,开皇时括得四十四万三千丁, 
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大业时括得二十四万三千丁,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口(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卷六七裴蕴传)。因此,户口激增,户数达到八百
九十多万,口数四千六百多万。隋朝争夺劳动人手,使“浮客”悉归于“编
户”,收效确是大的。因此,杜佑说:“隋代之盛,实由于斯。”(通典卷
七丁中)这句话虽不全对,但也说中了要点。
然而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奴役之下,特别是经过封建专制主义的公
共职能的徭役,农民破产流亡被挤出农村原籍的事经常出现,因而浮户或无
籍人口随时都存在着或增加着。隋朝虽大力括户,但到唐朝浮户逃户数量价
很大。特别在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从土地上逃亡出来的农民
越多,当时文书上即称之为逃户。逃户一词被通用于当时的公私文件上,正
说明这时农民流亡的数量大得惊人。本来唐朝法令上是严禁农民不得任意迁
移,严禁隐漏户口的,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畿内诸州,不得乐住畿外;其关内诸州,不得乐住馀州;其京城
县,不得住馀县;有军府州,不得住无军府州。” 
唐朝虽有“乐迁”的规定,居狭乡者听徙宽乡,但主要的还是“居远者听其
从近,居轻役之地者听其从重”,旨在于加强对于农民的奴役。唐律疏议卷
一二户婚又说: 
“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脱口
及增减年状以免课役者,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州县不觉脱漏增减者,县内十口答三十,三
十口加一等,。。各罪止徒三年,知情者各从里正法。诸里正及官司, 
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二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枉
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 
唐朝对于隐漏户口,从家长到州县官,都要按级办罪,原因就是关系着封建
国家的地租收入。然而,法令限制愈严,而逃亡人民益众。证圣元年(公元
六九五年),李峤就上书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
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韦嗣立在武周时也
指出“今天下户口,亡逃过半”(旧唐书卷八八韦思谦传附嗣立传)。因了

逃亡隐漏日多,故唐代户口数最高的玄宗天宝年代,才约计九百万户,五千
二百余万口,比汉平帝元始年间一千二百余万户,犹少三百余万户。通典卷
七丁中说:
“唐百三十余年中,虽时起兵戎,都不至减耗,而浮浪日众,版图
不收。若比量汉时,实合有加数,约计天下人户,少犹可有千三四百万
矣。” 
据此,天宝年间所隐漏人户,至少在四百万到五百万左右,真是“浮浪日众” 
了。
这些浮浪人口到那里去了呢?“亦有庸力客作,以济糇粮”(旧唐书卷
九回李峤传),“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玄宗置
劝农使安抚户口诏),这是被豪势所荫占雇用而成为私属的。至于“因缘逐
粮”,没有占着的犹不知其数。这种“客作”或“因人而止”的,就是客户。
敦煌掇琐上辑所收的“妇为客舂捣,夫为客扶犁”这首歌谣,正是描写客户
的悲惨生活。按隋朝时的“输籍法”,浮户转为编户,他们依然束缚于租调
法下交纳地租,所以说是“奉公上蒙轻减之征”。但封建国家的劳役是极为
苛重的,转为编户后必然又再逃亡。唐玄宗时,均田制已受到激烈的破坏。
建基于均田制上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所以不得不变通法律,以适应新的
形势。开元九年宇文融的括户,旧唐书卷一○五宇文融传载其办法说: 
“置劝农判官十人,并摄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检括田畴,招携户
口。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于是诸道括得客
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 
这里用免去六年租赋的办法,想把客户尽量掌握到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手中, 
不管实际如何,这是在“轻税入官”的幌子下来招诱农民归籍,因而括户的
作用还带来了“田亦称是”的效果,即寻到了封建国家所失掉的官有土地。
在这里开始在法律上承认了客户的地位,在官府文书中他们是有籍的。官府
既有户籍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就说明了客户的人身权是提高些,虽然他们
还不同于户等稍高的农民,但已不是完全隶于私家的非法的隐附户了,并且, 
有些客户以后就和农民一样成为编户。
事情的发展还不止于此。唐朝又进一步将客户编入九等户中,也就是利
用九等户制来科敛客户。唐会要卷八五籍帐说: 
“宝应二年(公元七六三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
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 
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这里明显地规定了客户要交纳租税,但更重要的是“编附为百姓”,百姓户
分九等,当然客户也列入九等之中了。我们再参看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 
重定户税的敕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
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等,无问有官无官, 
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这儿的寄庄户和寄住户,或指官僚地主寄居者,或指上举宝应二年敕中客户
“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但“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田”,显然包括客户, 
且主要是指客户,并规定客户是要按九等户中的八等或九等交税的。这里的
“诸色”是对赋役种类所新出的名称,而不同于前些年代的匹庶单户是对于
租庸调而言。

承认客户的合法存在,并把他们编入八等九等户,这是在两税法施行前
客户社会地位的变化过程。及至杨炎建议的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
居为簿”(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则是这个变化的总结,进一步承认了
客户的合法地位。客户既可自立为户,登记于封建国家的户籍中,则与魏、
晋以来“客皆注家籍”的佃客、衣食客之类,就显然不同了。这也就是更进
一步将“诸色客户”所应负担的赋役从制度上固定化起来。从这里也可以知
道,两税不是财产税,而是地租的主要部分。
从上面的论述看来,从隋朝到两税法的施行时期,是客户的人身权和社
会地位的变化时期,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荫附户转为封建国家的纳租户,最
后进一步把客户编入八等,九等户中,使之制度化。因此,九等户制不仅在
于抑制贵族,更在于检括农民。客户的人身权虽提高了,但他们成为新的赋
役对象了。从两税法对这个变化作了总结,宋代以后各朝的二税法和户等役
征制,基本上都是由此沿袭而来。一直到明代一条鞭法,才发生了变化。

第三节 中国封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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