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经管其他电子书 >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 >

第15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15部分

小说: 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匹庶”(一对凡人夫妇)。按字义,物之偶称“匹”,毛诗释“君子好逑” 
的“逑”,即“匹”的意思。释名说:“匹,辟也,往相辟偶也。”说文解
字迳释“匹”为四丈。由此可知,由对偶的事物之义,引伸而为耕织相结合
的耕夫织女的劳动力单位的名称,这反映出农村公社中一夫一妇的劳动的自
然的结合关系。但为什么对统治阶级的夫妇称“天作之合”而对劳动者称“匹” 
呢?文心雕龙指瑕篇说:“匹两称目,以称偶为用。盖车贰佐乘,马骊骖服, 
服乘不双,故名号必双,名号一正,则虽单称匹矣。匹夫匹妇,亦配义矣。” 
这样看来,匹马于古不是一马,而是两马,匹布于古不是单卷,而是双卷。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说:“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
两,故谓之两。”可见匹夫匹妇或匹庶,和马之称匹,布之称匹,不相分别, 
其卑贱自明。农奴的卑贱常是和奴隶的卑贱不相区别的,北朝直到隋初,一
夫一妇或一床的“匹庶”,一直和他们交纳的匹帛或匹布是在一道的,这正
反映了在劳役地租下劳动者的不自由的人格,换言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是
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一些物质的人格化,同豪族门阀依其身分品位而将所
占的土地人格化,适成对照。隋、唐之际,自开皇三年(公元五五三年)改
定租调后,“匹庶”与“匹帛”相联的这样古代的残余,才逐渐在文献中表
现出一些变化。
第三,唐代规定了租役减免的办法,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
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据此,仅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服劳役的数量,即占整个租庸调数量的三
分之一到十分之四,直接的劳役比重是很大的。不但如此,直接的劳役还可
代替全部的租调,如法令规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
租调俱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这里暂不问日期的规定和现实情况能
否相合,只就劳役可以代替全部租调而租调不能代替全部劳役的规定看来, 
劳役还是重要的。虽然有输庸代役的规定,无役则每日要收庸绢三尺,但这
法规是一种特例,不是一般可通用的。更进一步讲,劳役地租形态是以劳役
的不中断性为其特征,而在实物地租之下才出现劳役的中断现象,这是马克
思所强调的一点。唐代劳役之普及,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说: 
“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 
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 
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 
唐太宗时减省徭役的诏令,已是徒行文书,则输庸代役的实施情况就可想而
知了。其次,从输唐代役中还可以看出劳役的价值量远远大于租调的价值量。
按所谓一日无役交绢三尺,则二十日无役就应交六丈绢——即一匹半绢,这
里的半匹绢与调绢二丈相抵,尚外余一匹。按贞观五、六年(公元六三一— 
—六三二年)以来的粮价折算,“一匹绢得粟十余石”,则一匹绢比二石租
的价格要大好多倍。就按玄宗开元时米绢价计算,“米斗不至二十文,。。 
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一石米不到二百文, 
而一石米至少也得一石二三斗的粟、稻舂成,那么一匹绢的价值也是一石粟
的价值的两倍左右。由此可知,二十日的代役租的价值量远远地超过调二丈
和租二石了。因此,代役租反而是限制代役的一种规定了。
第四,在这样的劳役地租形态之下对剩余生产物的剥削量是通过种种榨
取办法而日益加大的,通典卷六赋税下说: 
“开元八年(公元七二○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
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 
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
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 
不仅帛匹的长度是任意在增加着,而且尺度斗量的长度、容量也在增加着, 
从而剥削量也在扩大着。通典卷五赋税中指出南朝度量衡和唐时的比例是: 
“其度量三升当今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
尺。”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也说: 
“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
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自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
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 
这些日益增加了剥削量的调绢租粟,交纳于封建国家的仓库,法令明白规定: 
“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
燥之处安置。”(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看看这个仓库的定义和内容吧,它
正好打上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烙印,而和地租的来源相为照应。
从以上几点来分析,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
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
租为支配的形态。资产阶级的学者所写的一类中国田制史,不但没有超出烦
琐的考证,而且在封建学者的阶级观点所掩盖了的史料上又用资产阶级观点
涂了一层油漆。清除他们所放出的毒素,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了中国劳役地租的历史,下面我们就要研究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
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只从汉代以来“十一而税” 
以及东晋咸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
三升”(通典卷四赋税上,后来因“田税不至而废除”)等等官书的表面记
载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文献上看,凡这一类诏令上的冠冕堂皇的大话,从未
见诸事实。
前面已经说过,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
收钱,地税收粟米。从户税来说,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即令天下户量
其资产,定为三等。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改定为九等。其后一直接九等定
户。确定户等,除均田时造籍书外,主要是为了征收户税。武周时规定析出
之户,应与本户同等,不得降下。玄宗时禁豪商勾结官吏,求居下等,并禁
止多丁者分居。这就指着怕析户后户等降低,户税收入减少。天宝四载(公
元七四五年)下敕:“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
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今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
称允当。仍委太守详复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 
庶协彝伦。”(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 
在封建制社会,高等户先与差科是大有问题的。因为“户高丁多者,悉
为官为僧,以免色役”,但户等制为了征后税,却是无疑的。唐代前期的户
税究竟征收多少呢?据杜佑的记述,天宝时约八百九十余万户,税钱约得二
百余万贯,并说明高等户少,下等户多, 
“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
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通典卷六赋税下注)。这里可注意的是, 
其后农民客户即编为八等或九等户。及至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再定
户税,上上等户四千文,以下每减一等则减五百文,至下上户一千文,下中
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比天宝从前户税,显然是提高了。就下下户来说, 
就增加了一倍以上。而户税所收的皆为钱,这是以后两税法中的钱这一“色” 
的来源。
地税是由隋代的义仓纳粟演变而来,已见前面说明(参阅唐会要卷八八
仓及常平仓)。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
苗簿,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所纳之物,“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唐会要卷八八仓及
常平仓)。每亩纳二升的粮食,称为地税。唐律疏议中已有地税之称,如“应
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地税收入在唐代前期
数量也不少。据通典所载,天宝年间,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到大历四年
(公元七六九年)规定地税分上下两等收税,上田亩税一斗,下田六升,荒
田开佃者亩二升。次年,重新改定。如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夏税上
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
者亩率二升。”至两税法时,规定田亩之征,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
年)垦田数为准。从此,将地税和租庸调中的租,合并为斛斗这一“色”了。
不过地税中还有许多折色,如折钱、折轻货等。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实物地
租形成的前驱步骤,而其转化是具有长期性的。
从租庸调法的“进贡的义务”形态来讲,租调征收一开始就不是一律的, 
如“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紬绫绢供春綵”(新唐
书卷五一食货志)。以后的折纳更多,如江南以布代租(同上),“关内诸
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 
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这些还都是开元年
间的事。其后,天宝初年,韦坚为水陆转运使,行变造法,以义仓粮转市轻
货。旧唐书卷一○五韦坚传说: 
“若广陵郡船,即于栿背上堆积广陵所出锦、镜、铜器、海味,丹
阳郡船即京口绫、衫、段,晋陵郡船即折造官端绫、绣,会稽郡即铜器、
罗、吴绫、绛纱,南海郡船即瑇瑁、真珠、象牙、沉香,豫章郡船即名
瓷、酒器、茶釜、茶铛、茶碗,宣城郡船即空青石、纸、笔、黄连,始
安郡船即蕉、葛、蚺蛇胆、翡翠,船中皆有米,吴郡即三破糯米、方丈
绫,凡数十郡。” 
这时的折色折纳就更多了。而和籴法也大行于关陇河北河东以至江淮。征科
名目,愈来愈多,杜佑曾说:“钱谷之司,唯务割剥,廻残剩利,名目万端, 
府藏虽丰,闾阎困矣。”(通典卷六赋税下)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剥削到的愈来愈多,仅米
一项,就有几“色”,故称“诸色米”。
按“色”这个名称,其字义和事物的假相是同用的。从庄子唯心主义地
对待事物采用“色”义以来,后来佛、道都畅用起来。这种表征事物不实际
存在的“色”,逐渐就通用于表示卑贱的劳役。在隋代以前,文献上仅见“杂
色”的名称,概指贱民或手艺贱匠的役征,不属于正规的地租之内。到了唐
代中叶,“色”就被普遍地使用起来。在以劳役地租为主要形态之下,地租
不能不受支配于手工种田和手工织布相结合的自然经济,因而劳动力单位, 
就从自然形态的所谓“匹庶”编制着。至于这里说的“色”,虽然也是在手
工种田和手工织布相结合之下的生产品,但劳动力单位却逐渐成了户等,即
历史文献上大量出现的所谓“各色人等”或“各色人户”了。因而地租形态
也就逐渐转变成为“以类相从”的物“色”和“色目”了。
为了明白以实物地租为主的形态之形成过程,我们应在下面详述一下唐
代“色”这一贡纳制形式的地租项目。
第一,“色”有实物的类别意义。唐律疏议卷二○贼盗:“诸以私财物
奴婢畜产之类。”疏议说:“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磑邸店庄宅
车船等色。”由此可知,“色”即指某种或某类实物。此类例子颇多。如唐

会要卷五八户部尚书记:“开元六年(公元七一八年)五月四日敕:诸州每
年应输租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通典卷六赋税下说:“诸色资课及勾
剥所获。”唐大诏令集卷二肃宗即位赦文:“诸色勾征逋租悬调。”唐会要
卷五八户部侍朗说:“大中二年(公元八四八年)十一月,兵部侍郎判户部
魏扶奏,下州应管当司诸色钱物斛斗等。”同书卷五九度支使:“咸通八年
(公元八六七年)十月,。。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
诸色属省钱。”其次,同为一种粮食,也分若干“色”。如通典卷十二说的
“凡天下诸色米”、“诸色仓粮”等等。
第二,所交纳的某种剩余生产物既称为“某色”、“诸色”,那么劳动
力因役使不同,亦称“色役”了。此类例子甚多。如唐律疏议卷三名例疏议
说:“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太常
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隶之色。”同书卷一八贼盗: 
“其工乐杂户及官户奴并太常音声人,虽移乡,各从本色。”同书卷二八捕
亡:“诸丁夫杂匠在役。”疏议说:“丁谓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 
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 
一户之内,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 
第三,“色役”也指各种地租徭役。种类很多。如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
记:“开元二十二年(公元七三四年)敕:以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务从减
省,遂减诸司色役二十二万二百九十四。”唐会要卷八四租税下:“大中六
年(公元八五二年)三月敕:。。府县所有两税及差科色役,并特宜放者。” 
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说:“(开元)二十三年(公元七三五年)六月:比
缘户口殷众,色役繁多。”又说:“(大历)八年(公元七七三年)正月诏: 
诸色工匠,如有情愿纳资课代役者,每月任纳钱二千文。” 
第四,“色”既用以称谓人民所交纳地租中的某种某类实物,又用以指
称某种徭役,于是又用到各种不同地位的人身上来。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