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6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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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主
户最有行止心力,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二人为都副保正。凡选
一家两丁以上,通主客为之,谓之保丁。但二丁(“二丁”,续长编作
“推”,长编纪事本末作“十五”)以上皆充。单丁老幼病患女户等,
不以多少,并令就近附保。两丁以上更有余人身力少壮者,并令附保。
内材勇为众所服,及物力最高者,充逐保保丁。除禁兵器不得置外,其
余弓箭,并许从便自置,习学武艺。
“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三人于保分内往来巡警。遇有贼盗,画时声
鼓,报告大保长。以下同保人户,即时前去应救追捕。如贼入别保,即
递相击鼓应接袭逐。每捕捉到盗贼,除编敕已有赏格外,如告,捉到盗
徒以上,每名支赏钱三千,杖以上支一千。以犯事人家财充。如委实贫
阙,无可追理,即取保矜放。”(以犯事人家财充至取保矜放共二十二
字,续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兵志并缺。)
“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
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其余事不干己者、除依律许诸色人
陈告外,皆不得论告。若知情不知情,并不科罪。
“其编敕内邻保合坐罪者,并依旧条。及居民添益(“居民添益”
四字,续长编及续长编纪事本末并作“居停强盗”)三人以上,经三日,
同保内邻人不知情,亦科不觉察之罪。保甲如有人户逃移死绝,即仰具
状申县。如同保人户不及五户,即听并入别保。其有外来人户入保居止
者,亦便仰申县,收入保甲。本保内户数虽足,且令附保收系;候及十
户,即却令别为一保。
“若一保内有外来行止不明之人,须觉察收捕送官。
“逐保各置牌,拘管人户及保丁姓名。
“如有申报本县文字,并令保长轮差保丁赍送。”
保甲之议,始于同管勾开封府界常平广惠仓兼农田水利差役事赵子几。赵子
几的原意是通过保甲,使“富者逸居而不虞寇劫,恃贫者相保以为存。贫者
土著而有所周给,恃富者相保以为生。使富贫交相亲以乐业者,谓无如使之
相保之法也。”(续长编卷二一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周礼:“以保息
六养万民,。。四曰振贫,。。六曰安富,”与赵子几的贫富相保,贫富交
相妥协以乐业的意思正合。富者出钱,贫者出力,富者逸居,贫者土著,相
保相恃,相生相存,好一个利用古老的农村公社而调和阶级矛盾的改良主义
的手法!所以保甲机构就成为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工具。周礼详解申说
比闾族党之法,加以美化道:
“司徒乡遂之制,始于五家之寡,而终于万有二千五百家之众。居
虽异室,而从容若一家;体虽异腹,而和合若一心。司徒以安之,则相
为恺悌焉,司马以用之,则相为忧患焉。由而行之,至有不知其所以然
而然,则亦相忘于道术矣。
“夫五家为比,则两相比也,其居相亲也,则易相督察,故使之相
保。使之相保,则有不可保者迁焉。五比为闾,则二十五家同闾门也,
其居同里,则居足以相容,故使之相受。使之相受,则有不可受者迁焉。
四闾为族,则相保聚也。族合百家,则其财足以相助,故使之相葬。五
族为党,则如朋党之党也。党五百家,则灾寇足以相救,故使之相救。
五党为州,则聚而比内也,二千五百家则囏厄然后足以济,故使之相賙。
五州为乡,则响于内也。合万二千五百家,则贤能皆备于中,可使相与
宾贤能而兴之,故使之相宾。。。
“先王有疆理以辨井里,有阡陌以制沟洫,有什伯以治戎器,有闾
里以系人民,夫然后所向同风,所习同俗,耕不易地,战不易方。疾病
相扶持,则其恩不待强而能;守望相助,则其义不待勉而至。其熏陶积
习之久,固若自然而然矣。”(周礼详解卷一○)
保甲法的目的,还在发展国家的武装力量,用民兵逐渐代替庸兵。所以后来
又有十日番上和农隙教阅之法,置旗鼓弓马,练习武艺。王安石说,“保甲
之法,起于三代丘甲,管仲用之齐,子产用之郑,商君用之秦,仲长统言之
汉,而非今日之立异也。”(文集卷四一上五事剳子)周礼详解申说比闾族
党跟伍两卒旅的关系道:
“先王处民有法,用民有术,比其家,联其居。其入也,则积而为
比闾族党州乡;其出也,则合而为伍两卒旅师军:所以因内政而寄军令
也。方其平居无事之时,则有教养之素,而恩义足以相结;及其仓卒有
事之际,则有法令之习,而死生足以相托。此小司徒所以会万民之卒伍
而用之也。”(周礼详解卷一一)
“因内政而寄军令”,又是内政,又是军令,所以保甲初行隶司农寺,而后
来则改隶兵部。但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国家用军事编制来控制国家农奴的物
质基础已经不存在,农村公社和农业劳动力互成锁链的关系,发生了一些变
化。从保甲法的规定看,只有用物力高强的富户做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
而贫下户和客户,只有充保丁卖命的资格。这里,王安石相对地改变了单纯
依靠豪族为社首的传统习惯,而以物力和心力的资格来规定做保甲统治者的
标准。后来曾布招供了此中的秘密:“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
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韉华楚。”(宋史卷一九二兵制)保甲法之有利于
庶族地主是显然的。
另一方面,保甲条制的严格执行,政府就控制了保甲人户和壮丁姓名,
对根括漏户、检查隐冒有帮助,对国家争取劳动力的依附皇权起了积极作用。
周礼详解于此申说其意义道:
“起而用之,以军旅为大,以田役次之,以追胥为小,乃若贡赋,
又卒伍之余事也。凡卒伍之法,军旅去之不足以用众,田役去之不足以
简众,追胥去之不足以任众,贡赋去之不足以令众。”(周礼详解卷一
一)
比闾族党之法,贯注到军旅、田役、追胥、贡赋四个方面,成为推行新法不
可少的先行环节。这样,就可以知道为什么把保甲条制放在募役法以前推行。
沈括的上言,证实了这一点。续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记熙宁六年八月丁
丑,沈括上言道:
“两浙州县民,多以田产诡立户名,分减雇钱夫役,冒请常平钱斛,
及私贩禁盐,乞依京东淮南排定保甲。保甲一定,则诡名漏附,皆可根
括。”
由此看来,保甲法和北魏的三长制在争取户口方面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
前者注意的是物力户,而后者注意的是族长。
有各种各样的均税均役的封建政策。王安石所倡的平均主义实际上是庶
族地主的对法权的争取,而农民和下等户依然是剥削的对象。所以,他的新
法尽管失败,而这条保甲法却为封建统治者所注意,施行于后代。
(三)募役法
熙宁四年(公元一○七一年)十月,颁募役法于天下,罢差役法。北宋
职役,有下列几种:
“以衙前主官物,
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
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
令。
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搯等人,各以
乡户等第定差。”(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
应差乡户的实陈情况,曾布以开封府为例,作了分析。曾布说:“上等人户,
应衙前之役;中等人户,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下等人户,应其
他冗役”。(续长编卷二二五熙宁四年七月戊子曾布奏疏)官物失陷,赋税
不足,应役人户要负责赔偿。邓绾曾叙述这种情况道:
“衙前最重役,三岁一代,代满五年已复差,每役费至千缗。他役
不减三二年一差,费亦不下数百千。。。以锄耰之人,身在城市,不得
安生,因成游惰。。。子第欲兴学,外役所迫,不免笞杖,坐废终身。
不肖子弟,因缘妄费,至于荡析。”(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壬
子条注)
可见超经济剥削的差役病民,主要是乡户独负重役,结果常常破产。子弟因
父兄受责,不能兴学,坐废终身,断绝了科举进取之路。锄耰之人,脱离南
亩,影响农业生产,政府就减少了财政收入。而官户、寺观、坊郭富户,都
有免役的特权。
按照募役法的意图:(一)原来应役的乡户,只要随户等出钱。就可以
免役。乡户四等以下,坊郭五等以下,不必出役钱。这样,就减轻了乡户的
负担,特别豁免了贫下户的负担。(二)原来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寺观、坊
郭富户,现在也要依户等出助役钱。例如富弼告老家居,河南府籍其户等,
令与富民均出钱(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这样,就减轻了乡户免役钱的
负担。“所宽优者,则乡村朴蠢不能上达之穷甿,所裁取者,则仕宦并兼,
易致人言之豪户”(续长编卷二一五熙宁三年九月乙未条注引蒋静作吕惠卿
家传)。(三)被雇募应役的上三等乡户,得到雇直,随役轻重制禄。据说
这是周官禄庶人在官之意。(四)其他仓驿场库,水陆运漕,官吏迎送,多
代以军校,一切下户冗役都罢去了。
开封府推行募役法的结果,“上等人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所输钱
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
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
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续长编卷二二
五熙四年七月戊子条)。据说,当时“募者执役,被差者欢呼散去,开封一
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续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四年十月
壬子条注引邓绾旧传)。
王安石申述免役法法意之所本道:
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然而
九州之民,贫富不均,风俗不齐,版籍之高下不足据。今一旦变之,则
使之家至户到,均平如一,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
畎亩,苟不得其人而行,则五等必不平,而募役必不均矣。”(文集卷
四一上五事箚子)
周官新义训释府史胥徒道:
“有藏则置府,有书则置史,有徵令之事则置徒,有徒则置胥,有
市贾之事则置贾。府、史、贾、胥、徒,皆赋禄焉,使足以代其耕。故
市不役贾,野不役农,而公私各得其所。”(周官新义卷一)
“府、史、胥、徒虽非士,而先王之用人,无流品之异。其贱则役
于士大夫而不耻,其贵则承于天子而无嫌。”(同上)
从王安石的主观意图看来,(一)和其他新法的根本精神相同,主要在于把
封建的特权阶级和一般非品级性的庶人,对国家公共职能所负的职役,均平
起来,不分等级和贵贱;(二)反对特权、反对按流品来划分职役的轻重,
这对官户、豪族是不利的。(三)王安石代表了庶族地主阶级利益,在这里
更加显明。(四)这样就不能不使豪族形势户对他进行攻击,说他是“大奸”,
是破坏祖宗法规的叛徒。
(四)方田均税条约并式
熙宁五年(公元一○七二年)八月,北宋政府颁行方田均税条约并式。
方田均税法是决定户等、均定税役的根据。它的颁行,在新法里比较最晚,
通过它,企图对土地占有形式在封建的法权之下重新加以编制。
“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
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
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垆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
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
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
'为限'。毋以旧收蹙零数均摊,'如米不及十合而收为升,绢不满十分
而收为寸之类,今不得其数均摊增展,致溢旧额。'于原额外辄增数者,
禁之。若丝棉紬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田亩为定,仍豫以示民,
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为主,勿究冒佃之因。若瘠卤不
毛,听占佃,众得樵采,不为家业之数。众户(“户”,宋史卷一七四
食货志作“所”)殖'食'利,山林、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
皆不许税。诡名挟佃,皆合并改正。
“凡田方之角,有埄,植以野之所宜木。
“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
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
' '内文字据宋史食货志校补。)从上引条约,可以看出下列四点:(一)
通过方田,确定民户的土地占有情况,占得多,占得少,是肥田,是瘠田,
是平原,是陂泽,都经法律加以规定。这就可据以定户等。而户等则为收租
赋,散青苗钱、募役钱的根据。续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三引旧录曰:“税役不
均久矣,富者轻,贫者重,故下户日困。先帝(神宗)愍焉,立法以方之。
其法详悉,繇役无偏重之患。”故方田均税法的推行,更有利于青苗、募役
法的推行。(二)通过方田均税法,企图核实土地占有情况,纠正大族巨室
诡名挟佃的情况,企图打击豪族官户等品级性地主逃税免税的特权。(三)
承认土地占有的实际情况,承认土地的典卖割移,只均税而不均田,这是改
良主义的最本质的说明。实际上,在均税均役的条件下,更有利于上三等里
乡村富户的土地兼并。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当为后世赋役黄册和鱼鳞
册的滥觞。蔡京言:“方为之帐,而步亩高下丈尺不可隐;户给之帖,而升
合尺寸无所遗。”可见方帐指的是土地占有情况,户帖指的是租赋负担情况。
方帐如此,则庄帐可知;户帖如此,则甲帖可知。(四)北魏历唐以来,均
田制的遗迹,至此扫除干净,即令国家征收丝绵紬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