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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5部分

最新最全的生活百科全书 百年诺贝-第3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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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 
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行申报纳税。”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 
十三、删去第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不超过500元的。。。。。。。。。。。。。。。。。。。。。。。。。。。。。│5。。。。。。。。。。│ 
├———┼———————————————————————┼———————┤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1。。│不超过5000元的。。。。。。。。。。。。。。。。。。。。。。。。。。。│5。。。。。。。。。。│ 
├———┼———————————————————————┼———————┤ 
│2。。│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10。。。。。。。。│ 
├———┼———————————————————————┼———————┤ 
│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 
个人租房应注意些什么? 
安全…保证人、物的安全 
卫生…健康和心情也是很重要的 
交通交通要便利,公交车费也是很贵的,还浪费时间 
房东人要好,不然会有很多麻烦 
邻居…这个也是很重要的,有紧急需要的时候可以帮忙 
还要问清楚物业费、取暖费等 
★租赁房屋“五注意” 
一、不要轻信低价虚假广告。目前北京市房屋租赁市场上,阜成门、中关村、建国门等地区一居室普通住宅租价普遍在1400?1500元以上,城近郊区其他地区一居室租价也都不低于1000元,在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广告中却标价500?600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企图以此吸引客户,牟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市国土房管局已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定期发布制度,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各网站及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按现行规定,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还是其下设的每个分支机构,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及资质核准手续,并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三、签好房地产经纪合同。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的格式合同有异议的,可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签字或签订补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四、承租、购买房屋时,要事先查验产权人(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确认房屋具备出租、出售条件后,方可签订合同。 
五、做合法交易、办正规手续。从事房屋租赁活动时,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将房屋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要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将房屋出租给境外人士或外资机构的,应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从事房屋转让活动时,应如实填报真实成交价格、依法纳税,不给违法经纪机构制造黑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的机会。 
= 
各个省的简称是怎么来的 
省级行政区名称和简称的命名比较复杂,现根据有关材料汇总如下。省级行政区名称后面()里的字是它的简称。 
一、四个直辖市 
1、北京(京) 
北京有据可查的第一个名称为“蓟”,是春秋战国时燕国的都城。辽金是将北京作为陪都,称为燕京。金灭辽后,迁都于此,称中都。元代改称大都。明成祖朱棣从南京迁都于此,改称“北京”。名称一直沿用至今。1949年设为直辖市。 
取全称中的“京”字作为简称。 
2、天津(津) 
唐宋以前,天津称为直沽。金代形成集市称“直沽寨”。元代设津海镇,这是天津建城的开始。明永乐2年(1404年)筑城设卫,始称天津卫,取“天子经过的渡口”之意。1949年设为直辖市。 
取全称中的“津”字作为简称。 
3、上海(沪) 
上海之称始于宋代,当时上海已成为我国的一个新兴贸易港口,那时的上海地区有十八大浦,其中一条叫上海浦,它的西岸设有上海镇。1292年,上海改镇为县。这是上海这一名称的由来。1949年,上海设为直辖市。 
古时,上海地区的渔民发明了一种竹编的捕鱼工具“扈”,当时还没有上海这一地名,因此,这一带被称为“沪渎”,故上海简称“沪”。春秋战国时上海是楚春申君黄歇封邑的一部分,故上海别称“申”。 
4、重庆(渝) 
重庆古称“巴”。秦时称江州。隋称渝州。北宋称恭州。重庆之名始于1190年,因南宋光宗赵敦先封恭王,后登帝位,遂将恭州升为重庆府,取“双重喜庆”之意。1997年,重庆设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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