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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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知道搏节,没把全部收入尽行消费掉。他们大概有机会卖掉其一部分羊毛或生皮取得
货币。这货币的一部分,他们也许是用以购买当前环境所能提供的某种虚荣品及奢侈品
来消费,但还有一部分,则常是照原样蓄藏起来。实际上,他们除了把节约的部分蓄藏
着,也就不好再怎么处置。经商吧,那对于一个绅士是不名誉的;放债吧,当时早视为
非义,而且为法律所不许,那是更不名誉的。加之,在那种强暴混乱的时代,说不定有
一天会被赶出自己的住宅,所以,在手边藏蓄一点货币,以便那时候携带一些公认为有
价值的东西,逃往安全地带,是得计的。使个人以藏蓄货币为得计的强暴,更使个人以
隐匿其藏蓄的货币为得计。动不动就有埋藏物发现,无主财宝发现,那可充分证明,当
时藏蓄货币及隐匿藏蓄之事,是非常流行的。有一个时候,埋藏物简直成了君主的一个
重要收入部分。然在今日,哪怕全王国的一切埋藏物,亦恐不够成为一个多财绅士的主
要收入部门了。
节约与藏蓄的倾向,流行于人民之间,也同样流行于君主之间。我在本书第四篇说
过,在没有什么商业及制造业可言的国家,君主所处境地,自然会使他奉行蓄积所必要
的节约。在那种境地,就是君主的费用,亦不能由他的虚荣心支配;他喜欢有一个华丽
装饰的宫廷,但那个无知的时代,却只能给他提供一点无甚价值的小玩意儿。而这就构
成他宫廷的全部装饰。当时是无常备军的必要的,所以,象其他大领主的费用一样,就
连君主的费用,除了用以奖励其佃户,款待其家臣外,几乎没有用处。但是奖励及款待,
很少会流于无节制,而虚荣则几乎都会流于无节制,因此,欧洲一切古代君主,无不善
有财宝。即在今日,听说每个鞑靼酋长,还是积有财宝。
在富有各种高价奢侈品的商业国内,君主自然会把他的收入大部分,用以购买这些
奢侈品,象其版图内一切大土地所有者一样。他本国及邻近各国,供给他许许多多的各
种高价装饰物,这些装饰物,形成了宫廷华丽但无意义的壮观。君主属下的贵族们,为
了追求次一等的同种壮观,一方面打发其家臣,一方面让租地人独立,这一来,他们就
渐次失掉了权威,以致与君主领土内其他大部分富裕市民,没有区别了。左右他们行为
的浮薄热望,也左右他们君主的行为。在他领土内,个个富有者都在征逐这种享乐,怎
能叫他一个人富而不淫呢?假使他没把怎么大的部分的收入用于享乐(他多半是如此),
以致减弱国防力量,那么,超过维持国防需要那一部分的收入,是不能期望他不消费的。
他平常的费用,就等于他平常的收入;费用不超过收入,就算万幸了。财宝的蓄积,再
无希望;一旦有特别急需,需要特别费用,他定然要向人民要求特别的援助。1610年法
兰西国王亨利四世死后,欧洲大君主中蓄有很多财宝的,据推测只有普鲁士现国王及前
国王。君主政府不说,共和政府,为蓄积而行节约的事亦几乎是同样罕见的。意大利各
共和国、尼得兰共和国都负有债务。伯尔尼联邦积有不少的财宝,但在欧洲是仅见的。
瑞士共和国其他联邦,全无蓄积可言。崇尚某种美观,至少,崇尚堂皇的建筑物及其他
公共装饰物,最大国王的放荡的宫廷,自不必说,就连那些小共和国看似质朴的议会议
事堂也往往如此。
一国在平时没有节约,到战时就只好迫而借债。战争勃发起来,国库中,除了充当
平时设施所必要的经常费的款项外,没有其他款项。战时为国防设备所需的费用,须三
倍四倍于平时,因此在战时的收入,也须三倍四倍于平时收入。即使君主马上就有一种
办法,能按照费用增大的比例而增大他的收入——这几乎是不会有的——这增大收入的
源泉,必出自赋税,而赋税的课征,大抵要经过十个月乃至十二个月,才有税款收入国
库。可是,在战争勃发的瞬间,或者宁说,在战争似要勃发的瞬间,军队必须增大,舰
队必须装备,防军驻在的都市必须设防,而这军队、舰队、防军驻在的都市,还须供给
武器、弹药及粮食。总之,在危险临到的瞬间,就得负担一项马上就要的大费用;这费
用是不能等待新税逐渐地慢慢地纳入国库来应付的。在此万分紧急的情况下,除了借债,
政府再不能有其他方法了。
由于道德原因的作用,这种使政府有借款必要的商业社会状态,使人民具有贷款的
能力和贷款的意向。这种商业社会状态要是通常带来借款的必要,它也同样带来借款的
便利。
商人和工厂主众多的国家,必然有很多这样的人,不仅是他们自己的资本,而且有
愿意以货币借给他们或以货物委托他们经营的人的资本,频繁地在他们手中通过,比不
做生意、不从事生产事业,靠自己收入为生的私人的收入通过自己手中的次数,更要频
繁。象上面所说那种私人的收入,经常每年只通过他自己手中一次。但一个商人,如从
事那本利能迅速收回的商业,他的全部资本及信用,就往往每年会通过他手中三、四次。
因此,一个商人多工厂主多的国家,必然有很多的人是愿意随时都能以巨额款项贷与政
府。所以,商业国人民,都具有出贷能力。
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
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汪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
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
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
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大商人大工厂主,如平时信任政府,敢把财产委托政府保
护,到了非常时候,就也敢把财产交给政府使用。把款借给政府,绝不会减少他们进行
商业及制造业的能力,反之,通常却会增大那能力。国有急需,大抵会使政府,乐于以
极有利于出借人的条件借款。政府付与原债权者的保证物,得转移于任何其他债权者;
并且,由于人民普遍信任政府的正义,那保证物大概能以比原价高的价格,在市场上买
卖。商人或有钱者,把钱借给政府,可从此赚到钱,他的营业资本不但不会减少,反会
增加。政府如允许他最先应募新借款,他大抵会视为一种特惠。所以,商业国人民,都
具有贷款的意向或乐意。
这种国家的政府,极易产生这秤信念,即在非常时期,人民有能力把钱借给它,而
且愿意把钱借给它。它既预见到借款的容易,所以在平时就不孜孜干节约。
在未开化的社会,既无大商业资本,亦无大制造业资本。个人把他所能节约的货币,
都藏蓄起来;凡所藏蓄的货币,都隐匿起来;他这么做,因为他不相信政府的公正,并
且怕他的藏蓄被知道了,被发觉了,立即就要被掠夺。在此种状态下,遇着危急的关头,
能贷款给政府的必然很少,愿贷款给政府的简直没有。为君主者,预知借款的绝不可能,
所以他就觉得,须为紧急关头预先节约。这种先见之明,把他节约的自然倾向加强了。
巨额债务的增积过程,在欧洲各大国,差不多是一样的;目前各大国国民,都受此
压迫,久而久之,说不定要因而破产!国家与个人同,开始借款时,通常全凭个人信用,
没有指定特别资源或抵押特别资源来保证债务的偿还。在这种信用失效以后,它们继续
借款,就以特别资源作抵押。
英国所谓无担保公债,就是依前一方法借入的。它有一部分为全无利息或被认为全
无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记帐的债务;一部分为有利息的债务,类似个人用期票或汇票
借入的债务。凡对特别服役所欠的债务,对尚未给付报酬的各种服役所欠的债务,陆军
海军及军械方面临时开支的一部分,外国君王补助金的未付余额,海员工资的未付余额
等,通常构成前一种债务。有时为支付这债务的一部分和有时为其他目的而发行的海军
证券或财政部证券,构成后一种债务。财政部证券利良,自发行之日算起;海军证券利
息,自发行后六个月算起。英格兰银行,通过自动按照时价贴现这种证券,以及通过与
政府议定以某种报酬条件替它流通财政部证券,即按额面价格收受该证券并支付其所应
付的利息等办法,给该证券保持了价值,便利了流通,从而使政府能够常常借到巨额的
这种公债。在法兰西,因无银行,国家证券有时须打百分之六十或七十的折扣出售。在
威廉王大改铸币时代,英格兰银行认为应当停止其平常的业务,财政部证券及符契,据
说要打百分之二十五乃至百分之六十的折扣买卖。其原因,一部分是革命甫定,新政府
是否安定尚未可必;另一部分,则是英格兰银行没给予援助。
此种手段行不通,而政府举债,需要指定或抵押国家特定收入来担保债务的偿还时,
政府在不同时候,曾使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有时这指定或抵押,限于短期,如一年或
数年;有时,又定为永久。在前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在限定期间内,足够
付清所借货币的本金及其利息。在后一场合,作为抵押的收入,据推想只够支付利息或
等于利息的永久年金,政府几时能偿还借入的本金,就偿清它。货币以前一方法借入,
通称为预支法;以后一方法借入,则通称为永久付息法或简称为息债法。
英国每年征收的土地税及麦芽税,政府逐年都依据不断插入课税法令中的借款条款
加以挪用。这项款额,通常由英格兰银行垫付,收取利息,到税款陆续纳入国库时,逐
渐收还。其所索利息率,革命以来,迭有变化,自百分之八乃至百分之三不等。如果某
年度收入的税款,不够还清垫支的金额及其利息(此为常事),则此不足余额,取偿于
次年度收入的税款。这样,国家收入中尚未用作担保的这唯一主要收入部门,经常每年
在未收归国库之前,先已消费了。此与无打算的浪费者同,浪费者对其收入,每迫不及
待,而预先出息借支;国家则不断向其代理人及经理人借款,不断为使用自己的货币而
支付利息。
在威廉王及大部分安妮女王时代,永久付息的借款方法,不象今日那么习见。那时
候,大部分新税,只限于短期(仅四年、五年、六年或七年)征收,各年度国库的支出,
大抵是得自预先挪用这些税收的借款。税收往往在限定期内,不够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
息,于是就得延长收税年限,从而补足这项短额。
1697年,依照威廉三世第八年第二号法令,将这些瞬将满期各税的征收年限,延至
1706年8月1日,以弥补它们税额的不足。这就是当时所谓第一次总抵押或基金。归这基
金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五百十六万零四百五十九镑十四先令九便士半。
1701年,这些税以及其他若干税的征收年限,又因同~目的延长至171O年8月1日,
是为第二次总抵押或基金。这次基金所负担的不足额,计达二百零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九
镑七先令十一便士半。
1707年,这些税又延长至1712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的基金,是第三次总抵押
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八万三千二百五十四镑十一先令九又四分之一
便士。
1708年,这些税(除去半额吨税、镑税这两种旧补助税,及由英格兰苏格兰合并协
定而撤废的苏格兰亚麻输入税)征收年限又延长至1714年8月1日,作为一种新公债基金,
是第四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金额,计达九十二万五千一百七十六镑九先令
二又四分之一便士。
1709年,这些税(除去吨税、镑税这二种旧补助税,这些补助税从那时候起与这新
债基金完全没有关系)征收年限,为着同一目的,又延长至1716年8月1日,是第五次总
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之金额,计达九十二万二千零二十九镑六先令。
1710年,这些税再延长至1720年8月1日,是第六次总抵押或基金。由此抵押借入的
金额,计达一百二十九万六千五百五十二镑九先令十一又四分之三便士。
1711年,这些税(到这时,已须供应四种预支的本息)及其他若干税,规定永久继
续征收,作为支付南海公司资本利息的基金。该公司在同年度曾借给政府九百一十七万
七千九百六十七镑十五先令四便士,用以还债及弥补税收的不足。这次借款,为当时所
仅见的最大借款。
就我所知,在此时期以前,为支付债务利息而永久课征的税收,只有为支付英格兰
银行、东印度公司以及当时计划中的土地银行三者的贷款利息的各税(土地银行的贷款,
只是一种拟议,未成事实)。这时,英格兰银行贷与政府的金额,为三百三十七万五千
零二十七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年息百分之六,计达二十万零六千五百零一镑十三先令
五便士;东印度公司贷与政府的金额为三百二十万镑,年息百分之五,计达十六万镑。
1715年,即乔治一世元年,依据该年十二号法令,那些担保英格兰银行年息的各税
以及由这次法令定为永久征收的其他若干税,通通集为一共同基金,称为总基金。此基
金不仅用以支付英格兰银行的年金,而且用以支付其他年金及债务。以后,依据乔治一
世三年第八号法令,及五年第三号法令,此基金又增大,而当时附加的各税,亦同样定
为永久的了。
1717年,即乔治一世三年,依据该年第七号法令,又有其他数种税,被定为永久征
收,构成又一个共同基金,称为一般基金。此基金所支付的年息,计达七十二万四千八
百四十九镑六先令十便士半。
这几次法令的结果,以前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