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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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在伦敦租赁余屋,不但比巴黎低廉得多,而且就同样好质量的
房屋说,也比爱丁堡低廉得多。使人也许觉得惊奇的是,全房租的高昂,竟成为余屋租
金低廉的原因。一切大都市房租的高昂,基于数种原因:劳动价格昂贵,一般必须由远
地供给的一切建筑材料昂贵;地皮地租昂贵,占有垄断者地位的各个地主,对于不良街
市地皮一亩,往往要求比最优良农田百亩的地租更高的地租。伦敦房租高昂的原因,除
上述外,还有一个,那就是伦敦人民所特有的风俗和习惯,使各家主都得租赁全屋。住
宅一语,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常常只意味着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
兰,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全部房屋。伦敦商人必须在他的顾客所在的城市的那一部分
租一整座房屋。他把最下一层作为自己的店铺,顶楼作为他自己及其家属的寝所。他把
中间两层,分租他人,借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期望靠营业来维持其家庭的生活,并不
希望以分租的租金来养活家庭。而巴黎和爱丁堡的分租部分房屋的人,往往专靠分租房
间来谋生,因此,分租的租金,不但须足够支付房屋的全部租金,并须足够维持他家庭
生活的全部费用。
第二节 起因于欧洲政策的不均等
由此可见,即在有完全自由的地方,由于缺少上述三条件的任何一个,劳动和资本
不同用途所有利害就必然有以上所说的那些不均等。但是,因为欧洲政策不让事物有完
全自由的发展,所只由此便产生了比上游重要得多的其他不均等。
欧洲政策主要是依以下三种方式促成这样的不均等的:第一,限制某些职业中的竞
争人数,使共少于原来愿意加入这些职业的人数;第二,增加另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使
超越自然的限度;第三,不让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使它们不能由一职业转移到其他职
业,不能由一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第一,欧洲的政策,由于限制一些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所以
使劳动和资本用途所有利害有了非常大的不均等。
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是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
有组合的行业的排外特权,势必在特权设立的城市中,只许那些有经营此业自由的
人相互竞争。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通常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
组合的规则,有时限定各师傅所得容纳的学徒人数,通常规定学徒的年限。这两种规则
的目的,在于限制各该行业上的竞争人数,使愿加入者不能加入。学徒人数的规定,是
直接限制竞争,而长的学徒年限的规定,由于增加学习费用,间接限制竞争,但同样有
效果。
设菲尔德的刀匠师傅,依组合规则,同时不得有徒弟一人以上。诺福克及诺韦杰的
织匠师傅,同时不得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每月科罚金五镑,向国王缴纳。英格兰内地
及英领各殖民地的帽匠师傅,亦不许同时有徒弟二人以上,违者月科罚金五镑,半归国
王,半归向记录法庭控告的人。这两项规定,虽曾由王国公法确认,显然是按照设菲尔
德制定规则的这种组合精神制定的。伦敦丝织业,组合不到一年,就制定各师傅不得同
时有徒弟二人以上。后来,通过议会的法令,才把这规则废止了。
往昔,全欧洲大部分有组合的行业,似乎都把学徒期限定为七年。所有这样的组合,
往昔都称为university,这确是任何组合的拉丁文原名。铁匠university,缝工
university等等,在古时都市的特许状中,常可看见。今日特称为大学(university)
的这个特殊团体,设立之初,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的规定,明显地是以
往昔有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的规定为范本的。一个人,想在普通行业上,获得称师受徒
的资格,就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师傅门下做学徒七年。同样,一个人想在文艺上成为硕
士、教师或学者(此三者在往昔是同义语),取得收受学生或学徒(此两者原来亦是同
义语)的资格,也得在具有适当资格的硕士门下学习七年。
伊丽莎白五年所颁布的通常称为学徒年限法令规定,此后无论何人,至少须做七年
学徒,否则不许从事当时英格兰所有的一切手艺、工艺或技艺。于是以前英格兰各地许
多特殊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市镇一切行业的公法。该法令所用的词语,极为笼统,似包
括王国全部,但在解释上,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各市镇。按照解释,-个农村劳动者,
可搞几种不同的工艺,尽管他对于每一种技艺都未曾从师学习七年。为便利农村居民,
一个人兼搞几种工艺,是必要的,而且要把一定人数分给每一种工艺,农村人口往往是
不够的。
此外,按照这法令用语严格的解释,则其适用范围,又只限于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在
英格兰境内建立的行业,而没有扩到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限制,引起了几个区别,
作为政策的规定,这些区别是再愚蠢不过的。例如,按照裁定,马车制造人,不得自行
制造车轮,亦不得自行雇人制造,他必须向车轮匠购买。因为车轮制造业是伊丽莎白五
年以前英格兰已有的行业。但车轮匠,即使没有在马车制造匠门下做过学徒,却不妨制
造马车,或雇人制造。因为马车制造业是学徒法令颁布以后英格兰才有的行业,所以不
受该法令的限制。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沃弗汉普顿等地,有许多制造业,就根据这种
理由,不受学徒法令的拘束,因为它们是伊丽莎白五年以后在英格兰建立的。
就法兰西说,学徒年限,各市不同,各业也不同。在巴黎,虽大多数行业以五年为
期,但一个人想取得某种行业上的师傅资格,他至少还须再作五年帮工。在以后这五年
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而这五年期间,称为伙伴期间。
就苏格兰说,关于学徒年限,没有普遍规定的法律。在不同的同业组合,年限不相
同。在年限定得长的组合,一般可通过给付少额款项来缩短期限。此外,在大多数城市
中,只要给付极少额款项,便可买得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苏格兰的主要制造者,
如亚麻布和大麻布的织工,以及附属于这类制造者的其他各种技工,如车轮制造者、纺
车制造者等,不给付款项,可在自治城市操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在一星期内的
法定日,都可自由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普通为三年,即在一些需要非常精
巧的技艺,也是如此。据我所知,一般说来,欧洲各国的同业组合法律,都不象苏格兰
那么宽大。
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共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
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
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
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
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
一个人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
惺惺地担忧着雇主屋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
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市场上不常出现不良作品。要是市场上常有不良作品,那
一般地说不是无能的结果,而是欺诈的结果。最长的学徒年限,也不能保证没有欺诈。
所以,为防止此种弊害,需要有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法规。金属器皿上刻有纯度记号,麻
布和呢绒上印有检记,对购买者所给与的保证,比学徒法令所给与的保证大得多。购买
者判别货物,一般只看记号或检印,绝不会认为,制造货物的工人曾否做过七年学徒,
是值得查问的。
长期学徒制,并不倾向于养成少年人的勤劳习惯。按件计资的劳动者,由于所作愈
多所得愈厚,自会趋于勤勉。至于学徒,由于利不干己,很可能流于怠惰,实际上亦常
如此。就下级职业说,劳动乐趣,完全在于劳动报酬。谁能最早享到劳动的乐趣,谁就
最早对劳动有兴趣,也就最早获得勤勉习惯。一个少年人,在长时间内,不能由劳动享
受丝毫利益,当然就对劳动有恶感。由公共慈善团体送去做学徒的儿童,其年限一般比
普通的年限长,结果多半成为非常怠惰而无用的人。
古代没有学徒制度存在。在一切近代法典中,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都成
为重要的一条,但罗马法关于此等义务,却只字不提。我们现在归诸学徒一词的概念,
即在一定行业中,仆人在主子将授予这一行业的技艺的条件下,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为
主子的利益而工作,我不能由希腊或拉丁语中,找出一个相当字眼来表达这个概念(我
想,我敢断定这两国文字中没有这种字眼)。
长的学徒年限,是全然不必要的。比一般手艺高得多的技艺,如挂钟手表的制造,
并不含有需要长期教授的神秘技术。诚然,这些美妙机器的最初发明,甚至用以制造这
些机器的一些器具的最初发明,无疑是经过长久时间和深湛思索之后才作出的作品,并
且可公公正正说是人类发明才能的最可喜成果之一。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一经发
明好了,一经理解好了,那末,要详详细细地,给少年人讲解,怎样使用器具,和怎样
做机器,大概不需要几星期以上的讲授时间,也许只需要数天的讲授时间。就一般机械
工艺说,数天讲授时间,一定就够了。诚然,就普通手艺说,要学得手的灵巧,非有大
量实践和体验不可。但一个少年人,如果最初即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他工作量的多
少给与工资,而他要赔偿由于粗劣的技艺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那他在业务的实习上,
必然勤勉得多,注意得多。其教育,一般地说,更必有效,而且总可少花些时间,少花
些费用。诚然,师傅将是一个损失者。现在师傅无须出的学徒在七年学习期内的工资,
到那时,他就要掏腰包。而且,最终,学徒本身也不免成为损失者。在一个那么容易学
得成功的职业上,他将遇到更多的竞争者,于是,当他成为一个完全劳动者时,他的工
资将比现今少得多。竞争这样的增大,不仅会减低工人的工资,也会减低师傅的利润。
而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都将成为损失者,但社会却将成为得利者,各种技工的制
造品,将以比现在低廉得多的价格,在市场出售。
同业组合以及大部分组合规则的设立,在于通过限制自由竞事,以阻止价格这样的
下降,从而,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自由竞争势必引起价格这样的下降。往时,欧
洲多数地方,设立组合,只须取得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的许可。在英格兰,还须取得
国王的特许状。不过,国王这种特权,似乎不是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事业侵犯一般自由,
而是为了要向臣民榨取货币。一般地说,只要向国王缴纳若干款项,似乎都很容易取得
特许状。假若某一种类技工或商人,认为不经国王特许而设立组合是合适的,这些当时
所谓不正当的同业组合,未必因此会受到取缔,但须每年向国王缴纳若干罚金,取得允
许,来行使被剥夺的权利。一切组合以及组合认为应制定来管理自己的规则,都归组合
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督。所以对组合有什么管制,通常不是来自国王,而是来自那
更大的团体,对于更大的团体,那些附属团体只是构成部分。
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当时完全掌握在商人和技工手中。对他们中各个阶级来说,防
止他们常说的各自产品在市场上存货过多,实际上就是使他们各自产品在市场上经常保
持存货不足状态,这样做分明都是符合于他们各自利益的。各阶级都急于制定,为达到
此目的的适当规则,而且在自己被允许制定的条件下,也同意其他一切阶级都制定规则。
结果,各阶级所需要的货物,都得以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略高的价格,向市上其他阶级
购买。而他们自己的货物,也能以相当高的价格出卖。卖买相衡,正如他们所说半斤八
两。同一市内任何阶级都不会因此等规则而蒙受损失。但在他们与农村交易时,他们却
受到很大的利益。维持各都市并使各都市富裕的,正是这种交易。
一切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仰给于农村。都市对这些资料与原料给付代
价的主要方法有二:第一,把那些原料中一部分加过工制成成品送还农村,这样,那些
物品的价格,就因劳动工资及老板或直接雇主的利润而增大了。第二,把由外国输入或
由国内遥远地方输入都市的粗制品或精制品一部分,送往农村;这样,那些物品的原价,
就因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及雇用这些劳动者的商人的利润而增大了。都市由它的制造
品取得的利益,乃是它的第一种商业的得利;它由对内及对外贸易获得的利益,乃是它
的第二种商业的得利。劳动者的工资及各种雇主的利润,构成了这两种商业得利的全部。
所以,不论何种规则,只要会使那些工资和利润比此等规则制定以前有所增加的,就会
使都市能以较少的都市劳动量购买较多的农村劳动量。此等规则,使都市商人和技工享
有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的利益,因而破坏了都市与农村商业上应有
的自然均等。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每年都是在都市和农村人民中间分配的。由于有
了此等规则,都市住民,就享有此等规则未制定前所不会有的较大分额,而农村住民,
却享有较少的分额。
都市对每年由农村输入的食品和原料,实际上所给付的代价,乃是它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