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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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会投在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上。可是在欧洲,投资于农业所获利润并不见得比别种事
业更为优越。的确,这几年来,欧洲各地有许多计划家盛称农耕的利润,但不必仔细讨
论他们的估算,只须略一观察,就知道他们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常常看见一种白
手成家的人,他们从小小的资本,甚至没有资本,只耍经营数十年制造业或商业,便成
为一个富翁。然而一世纪来,用少量资本经营农业而发财的事例,在欧洲简直没有一个。
欧洲各大国,仍有许多无人耕作的优良土地;已有人耕作的土地,亦尚未充分改良。所
以,现今随便什么地方的农业,都还可以容纳许多资本。欧洲各国什么政策,使得在都
市经营产业的利盆,远过于在农村经营产业,从而,往往使私人宁愿投资于远方(如亚
洲美洲)的运送贸易,而不愿投资来耕垦靠近自己的最丰沃土地,关于这一点,我在下
一篇再详细讨论吧。
国富论(第三篇)
第一章 论财富的自然的发展
文明社会的重要商业,就是都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通商。这种商业,有的是以原生产
物与制造品直接交换,有的是以货币或纸币作媒介交换。农村以生活资料及制造材料供
给都市,都市则以一部分制造品供给农村居民。不再生产亦不能再生产生活资料的都市,
其全部财富和全部生活资料都可说是得自农村。但我们不要根据这点,就说都市的利得
即是农村的损失。他们有相互的利害关系。这里,分工的结果,象其他方面的分工一样,
对双方从事各种职业的居民都有利益。农村居民,与其亲自劳动来制造他们需要的制造
品,无宁作这种交换,因为由这种交换,他们可用较小量的自身劳动生产物购得较大量
的制造品。都市是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农民用不了的东西,就拿到都市去交换他们需
要的物品。都市的居民愈多,其居民的收入愈大,农村剩余产物的市场愈广阔。这种市
场愈广阔,对广大人民愈有利。在离都市一哩生产的谷物,与在离都市二十哩生产的谷
物,在市上的售价都一样。但后者所得的售价,一般地说,不但要补偿其生产费用和上
市费用,而且要对农业家提供农业的普通利润。所以,都市附近的农业家和耕作者,从
谷物售价所得的,不仅是农业的普通利润,而且包括自远地运来出售的谷物的运费全部
价值。此外,在他们购买的东西的买价上,他们还节省这些东西的远途运费的全部价值。
试一比较都市附近各农村和远离都市各农村的耕作事业,你就知道都市商业是怎样有利
于农村。就连所有宣传贸易差额的各种谬说,也没有一种敢妄说城乡通商对城市或对乡
村有损的。
按照事物的本性,生活资料必先于便利品和奢侈品,所以,生产前者的产业,亦必
先于生产后者的产业。提供生活资料的农村的耕种和改良,必先于只提供奢侈品和便利
品的都市的增加。乡村居民须先维持自己,才只剩余产物维持都市的居民。所以,要先
增加农村产物的剩余,才谈得上增设都市。但因都市生活资料,不一定要仰给于附近的
农村,甚至不一定要仰给于国内的农村,而可以从远方运来,所以,这虽然不是一般原
则的例外,却使各时代各国家进步繁荣的过程,因而有所差异。
农村先于都市的事态,在大多数国家,是由需要迫成的,但在所有国家,又有人类
天性促其实现。只要人为制度不压抑人类天性,则在境内土地尚未完全开垦改良以前,
都市的增设,决不能超过农村的耕作情况和改良情况所能支持的限度。如果利润相等或
几乎相等,多数人必宁愿投资以改良土地开垦土地,不愿投资于工业及国外贸易。投在
土地上的资本,可受到投资人自身更直接的监察;与商人资本比较,他的财产不易遭遇
意外。商人的财产,不但常须冒狂风巨浪的危险,而且由于商人常须对风俗情况都不易
熟习的远郊的人贷给信用,还要冒人类的愚蠢与不正行为这些更不可靠因素的危险。反
之,地主的资本,却可固定在土地改良物上,可只说是尽了人事所做得到的安全。而且,
乡村风景的美丽,乡村生活的愉快,乡村心理的恬静,以及乡村所提供的独立性,只要
这独立性不受到人为的迫害的话,这些实具有吸引每一个人的巨大魅力。耕作土地既为
人的原始目标,所以,在有人类存在的一切阶段,这个原始的职业将为人类所永远爱悦。
没有工匠的帮助,农耕必大感不便,且会时作时辍。农民常常需要锻工、木匠、轮
匠、犁匠、泥水匠、砖匠、皮革匠、鞋匠和缝匠的服务。这类工匠,一方面因为要互相
帮助,另一方面又因为不必要象农民那样有固定地址,所以,自然而然地聚居一地,结
果,就形成了一种小市镇或小村落。后来,又有屠户、酒家、面包师,只及许多就供给
临时需要那一点说对他们是必要的或有用的其他工匠及零售商人加入,于是市镇日益扩
大起来。乡民和市民是互相服务的。市镇是乡民不断前往把原生产物交换制造品的市集
或市场。就是依着这种交换,都市居民才取得了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的供给。他们售给
乡村居民的制成品的数量,支配他们所购的材料及食料的数量。所以,他们的材料及食
料的增加,只能按照乡民对制成品需要增加的比例而增加,而这种需要,又只能按照耕
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发展。所以,设使人为制度不扰乱事物的自然倾向,那就无
论在什么政治社会里,都市财富的增长与规模的扩大,都是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
结果,而且按照乡村耕作及改良事业发展的比例而增长扩大。
在未曾垦殖、土地极易购得的我们北美殖民地,为销售于远方而兴办的制造业,在
任何市镇都还不曾有过。在北美洲,当工匠获得的资本,超过他所经营的、以供给邻近
乡村为职志的事业所需要的数额时,他不会想办一家工厂来作销售远方的生意。他一般
宁愿用多余的资财,来购买或改良未开垦的土地,由技工一变而为农业家。当地付给技
工的高昂工资,对于技工所提供的舒畅生活,都不足以诱使他为他人工作,他总情愿为
自己工作。他觉得,技工是顾客的仆役,仰给生活于顾客;至于耕作自己的土地,从自
己家庭的劳力取得衣食之资的农业家,则是真正的主人翁,独立于世界。
反之,在土地全已开垦或不易购得的国家,技工所获资本,如果已经不能全数投在
邻近地区随时需要的事业上,其有余部分,就会用来扩张营业,准备销售远方。锻工将
建立铁厂,织工将建立麻织厂毛织厂。随着时间的推进,这各种制造业,将慢慢地进行
精密的分工,用各种方法加以改进。这是大家容易想得到的,用不着细选。
在利润相等或几乎相等的条件下,人们选择投资途径时,在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业两
者中,自宁愿选择制造业,其原因正如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宁愿选择农业一样。与制造
商的资本比较,地主或农业家的资本更为稳当。同样地,与国外贸易的资本比较,制造
商的资本更为稳当,因为随时都在自己监察之下。诚然,随便什么时代,随便什么社会,
剩余原生产物及制造品,或者说,国内无人需要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都必须送往外国,
以交换国内需要的其他物品。但输运剩余产物到外国去的资本,为本国所有,成为外国
所有,却是无关重要的。如果本国的资本,不够我们同时耕作一切土地,并完完全全地
制造一切原生产物,那末,由外国资本来输运本国剩余原生产物到外国去,亦对本国有
很大的利益。因为,赖有这种资本,本国的资本,便可全部投在更有利的用途上。中国、
印度、古埃及的富裕,充分证明了一种事实,即是,纵使本国输出业,有大部分为外国
人经营,这国国民的富裕,仍可达到极高的程度。北美殖民地、西印度殖民地,设若除
了本地所有的资本,即波有外国资本替它们输出剩余产物,它们的进步,会慢得多吧。
按照事物的自然趋势,进步社会的资本,首先是大部分投在农业上,其次投在工业
上,最后投在国外贸易上。这种顺序是极自然的;我相信,在所有拥有多少领土的社会,
资本总是在某程度上按照这种顺序投用。总得先开垦了一些土地然后才能成立很多城市;
总得在城市里先有了些粗糙的制造业,然后才会有人愿意投身于国外贸易。
这个自然的顺序,虽然在所有进步的社会里都已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但就今日欧洲
各国的情状说,这个顺序却就许多方面说,似乎完全相反。它们的精制造业或适于远地
销售的制造业,多由国外贸易引出。农业大改良,也是制造业和国外贸易所产生的结果。
这种反自然的退化的顺序,乃是风俗习惯迫成的。他们原来的统治的性质使他们的风俗
习惯变成了这个模样。后来,这种统治大大改变了,他们的风俗习惯却仍没有多大改变。
国富论(第三篇)
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跟着这
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
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
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
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
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
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
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作只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末,按照自然承继法,
当然会把土地象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
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承继法。他们不分别长幼,不分别男女,只要是自
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
样。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
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靖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
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
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
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
言之,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
况,在地产承继方面,长男承继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
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承继。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国土宁
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
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
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
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
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承继权,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
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
领有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
大变了,长男承继仅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
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
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
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
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
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则,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
法迥不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象一些所谓君主
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灾殃。但今
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
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
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
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
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
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
心自己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
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