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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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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
最大部分。规定今日所谓旧补助税的那个议会法令的附则的第二项规定,每个商人,不
论国籍,都可于输出时,收回这种旧补助税的一半。但英国商人,应于十二个月内输出,
而外国商人应于九个月内输出。只有葡萄酒、小葡萄干和丝精制品。因已领有其他更有
利的津贴,故不适用此条例。这个议会法令所规定的税,在当时是唯一的外国商品输入
税。后来,把这种及其他各种退税的请求期限延长到三年(乔治一世第七年法令第二十
一号第十条)。
    旧补助税实施以后所课的各种税,有大部分,是在输出时全部退还的。但此通则有
许多例外,所以,退税的原则,便不象最初制定时那么单纯了。
    有些外国商品,输入量会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量是早已预料到了的,所以,在
其输出时全部课税都退还,甚至旧补助税也不保留半数。在我国美洲殖民地未曾叛变以
前,我们独占了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的烟草。我们输入烟草约九万六千大桶,国内消费却
据说不及一万四千大桶。这个余额,是必须输出的。为使这巨额必要的输出易于实现,
凡是在三年内输出,所纳关税全部退还。
    我们还独占(虽不是全部独占,但已近于全部独占)了我国西印度群岛的砂糖。所
以,砂糖如果在一年内输出,那末在输入时所纳的一切税,都可退还;如果在三年内输
出,那末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其他一切税都可退还。大部分货物输出时,旧补助税的
半数迄今依然保留。砂糖输入额,虽大大超过国内消费的必要额,但此种超过额,与烟
草通常的超过额比较,是不足道的。
    有些货物,因为是我国制造业者嫉妒的对象,所以禁止其输入,供国内消费。但若
缴纳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落栈以待输出。但在这些货物输出时,所课的税是完全不退
还的。我们的制造业者,对于这种受限制的输入,似乎亦不愿加以奖励;他们害怕屯栈
的货物会被偷运出一部分,来和他们自己的货物竞争。只在这样的限制下才可输入丝精
制品、法国亚麻布与上等细麻布、印花染色棉布等。
    我们甚至不愿作法国货物的贩运者。法国被视为我国的敌人。我们与其让他们利用
我们作媒介而获取利润,无宁放弃我们自己的利润。在一切法国货物输出时,不仅旧补
助税的一半不退还,即附加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税也不退还。
    根据旧补助税附则第四条,一切葡萄酒在输出时所准许退还的税,比输入时所缴纳
的税的一半还要大。立法者当时的目的,似乎是要特别奖励葡萄酒运送业。与旧补助税
同时征课或稍后征课的一些其他税,如所谓附加税,新补助税,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
之二补助税,1692年关税,葡萄酒检验税,都允许在输出时全部退还。但这一切税,除
了附加税与1692年关税,都在输入时以现金缴纳;如此巨大金额的利息,所费不赀,所
以此种货物的运送贸易没有希望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贸易。所以,所谓葡萄酒关税,只
有一部分,在输出时退还,而法国葡萄酒输入每大桶所课二十五镑的税,即1745年、
1763年和1778年征课的关税,输出时均不退还。1779年和1781年对于一切货物输入所附
加的那两种百分之五的关税,在一切其他货物输出时都允许全部退还,所以,在葡萄酒
输出时,亦允许其全部退还。1780年特别课加在葡萄酒上的最后关税,亦允许全部退还。
因为保留的关税多而且重,所以,上述恩典也许不能使一大桶葡萄酒输出。这种规定,
除了我国北美殖民地以外,对一切依法准许输出的地方都适用。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名为贸易奖励法,使英国有了以欧洲一切产物或制
造品供给殖民地的独占权,葡萄酒亦包括在内。但在海岸线是那么长的我国北美殖民地
及西印度殖民地,我国统治权是那么微弱,而居民最初被允许以自己的船只,把政府的
未列举商品运往欧洲各地,后来被允许运往菲尼斯特雷角以南欧洲各国,上述独占权,
不可能大受人尊重,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也许都有方法,从运往的国家,运回一些货
物。不过,他们要从出产葡萄酒的地方,输入欧洲的葡萄酒,也许有些困难;他们要从
葡萄酒课税繁重,其大部分又不能在输出时退还的大不列颠,输入欧洲葡萄酒,也有些
困难。但美洲与西印度群岛,既得与马迪拉岛自由交换各种未列举商品,马迪拉的葡萄
酒,不是欧洲产物,便可直接输入美洲与西印度群岛了。1755年战争开始时,我国军官
在我国各殖民地所发现的对马迪拉葡萄酒的普遍的嗜好,也许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养成
的。这种嗜好,后来由这些军官带回到祖国,在那时以前,此种葡萄酒在祖国还不大流
行。战事完结以后,在1763年(依乔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号第十二条),除了法国
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许在输出到殖民地时,退还所缴纳的三镑十先令以外的税——
国民的偏见,不允许奖励法国葡萄酒的贸易与消费。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赐和我国北美
殖民地的叛变这两者相隔的时间,似乎过于短促,以致那些国家的风习,不可能产生显
著的变化。
    就法国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税说,殖民地由这法令所受实惠,比其他各国
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货物的退税说,殖民地所受实惠却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货物输
出到其他各国时,旧补助税得退还一半。但这项法令却规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细棉
布外,一切欧洲或东印度生产或制造的商品,在输出到殖民地时,旧补助税丝毫也不得
退还。
    退税制度的设立,也许原来就是为了要奖励运送贸易。运送船舶的运费,常由外国
人以货币支付,因此运送贸易被认为特别能给国家带回金银。运送贸易,虽不应受特殊
的奖励,而设立退税制度的动机,虽然非常可笑,但此种制度本身,却似乎很合理。这
样的退税,决不会使流入运送贸易的资本大于在没有输入税时自会流入这种贸易的资本,
只不过使输入税不至于完全排斥此种贸易。我们虽不应特别奖励运送贸易,却亦不应加
以妨害,我们应该象对待其他各种行业一样,听其自由。这种贸易,对于那一部分既不
能投在本国农业,亦不能投在本国制造业,既不能投在国内贸易亦不能投在消费品国外
贸易上的资本,必然提供了一个出路。
    关税的收入,不但不会因此种退税而受损,而且将因此种退税而得利,因为在退税
时,得保留一部分关税。如果全部关税都被保留,那末纳税的外国商品,由于缺少市场
不能输出,因而亦不能输入。这样,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关税,便无从收到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
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
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
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
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
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
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
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
决不能扩大贸易。至于在什么程度上,这种退税可认为是对我国殖民地产业的适当奖励,
或者说,在什么程度上,允许他们免去本国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赋税,才有利于母国,
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时,加以论述。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
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
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而同样有害于公正商人的欺诈行为。
 
  


国富论(第四篇)
第五章 论奖励金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发给输出奖励金。
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
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因此增大,而贸易差额亦变得更有
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象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
人,我们不能象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
个最好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乃是重商学说所
提倡的。
    有人认为,奖励金只应该发给那些无奖励金即不能经营的商业部门。但无论什么商
业部门,如果商人售货所得价格,可以偿还此货物制造乃至上市所投下的资本并提供其
普通利润,那末即使没有奖励金,亦必能继续经营。这样的商业部门,与其他在无奖励
金状态下经营的各商业部门,明显地处在同等地位,所以,这样的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
金,正象其他商业部门不需要奖励金一样。只有商人售货价格不足补还其资本并提供其
普通利润的商业,或售货价格不足抵偿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才需要奖励金。奖励
金发给的目的,在于补偿此损失,奖励它继续经营或开创一种被认为开支大于收益的商
业,就是说,每经营一次,投下的资本即亏蚀一部分,而一切其他商业如都具有这样的
性质,那末全国资本不久就会破灭无存。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
(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
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久也会使他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
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象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
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
大大不利的方面发展。
    有一个聪明而见闻广博的作者,在他的谷物贸易论文集里,很明白地说,自从谷物
输出奖励金第一次设置以来,输出谷物的价格,依一般价格计算,超过输入谷物的价格,
而依非常高的价格计算,则其超过额,大大超过这期间付出的奖励金的总额。他认为,
按照重商主义的正确原理,这是明明白白地证明,这种强制的谷物贸易,有利于国家。
因为输出价值是这样超过了输入价值,以致除了补还国家奖励输出所花费的全部特别费
用,还大有剩余。他不知道,这种特别费用,换言之,这种奖励金,仅是社会为输出谷
物而实际上所花费的极小部分。农业家用来栽种谷物的资本,亦须同样加以考虑。如果
谷物在外国市场上所售的价格,不够补偿这种奖励金和这个资本以及这个资本的普通利
润,则其差额,便是社会的损失,就是说,国民资财减少了那么多。但是,被认为必须
发给奖励金的理由,正是谷物在外国市场上的售价不够作上述那样的补还。
    据说,自从奖励金设置以来,谷物的平均价格已显著下落。我曾竭力说明,在前世
纪末叶,谷物平均价格稍稍跌落,而且在现世纪最初六十四年间,仍继续跌落。如果这
种事实真如我所确信的那样真实,那就没有奖励金也必然会发生这种结果,而其发生,
不可能是奖励金的结果。法国不仅无奖励金,而且在1764年以前,一般禁止谷物输出,
但法国谷物的平均价格,和英国同样降低了。所以,谷物平均价格的这种逐渐的降低,
也许既不能归因于这一种条例,亦不能归因于那一种条例,而归根结底应归因于银的真
实价值的逐渐的不知不觉的上升,我曾在本书第一篇竭力说明,在现世纪中,欧洲一般
市场上,都发生了银的价值逐渐上升这个现象。看来奖励金不可能是谷物价格降低的助
因。
    已经说过,由于奖励金在丰年引起异常的输出,所以它一定会使国内市场上的谷物
价格,提高到自然的程度以上。但这就是奖励金制度倡导者公然标榜的目标。在歉岁,
奖励金虽大都停止,但它在丰年所引起的大输出,必定会或多或少地使一年的丰收不能
救济另一年的不足。所以,无论年岁丰歉,奖励金必然有助于提高谷物的货币价格,使
其略高于无奖励金时国内市场上谷物的货币价格。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
的。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奖励的方法有二。他们以为,第一,
奖励金给农业家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助于增加谷物的需求,因
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奖励金使农业家得到的价格,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
耕作情况,所可希望的价格好,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他们以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
一个长久的时期内,必定会大大增进谷物的生产,以致在这时期末尾的实际耕作情况下,
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对于这种意见,我的答覆如下。由奖励金引起的外国市场的推广,必定在各年间牺
牲了国内市场,因为靠奖励输出,没有奖励金就不会输出的谷物,在无奖励金的情况下,
定可留在国内市场上,以增加消费而减低谷物的价格。应该指出,谷物奖励金,象一切
其他输出奖励金一样,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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