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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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例如,东印度贸易,如果不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象瑞典和丹麦那样的贫国,也
许从来不会派一艘船到东印度去。这个专营公司的设立,必然奖励冒险家。他们的独占
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抵制一切竞争者,而在外国市场上,他们又和他国贸易者有
同样的机会。他们的独占权,告诉他们,他们对大量的货物,可十拿九稳地收到大的利
润,对大量货物,有得到大的利润的机会。没有这种异常的鼓励,这种贫国的穷商人,
也许决不会想把小资本冒险投在象东印度贸易那么辽远和那么不确定的事业。
反之,象荷兰那样的富国,也许会在贸易自由的场合,派遣比现今多得多的船只到
东印度去。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制的资本,使许多本来会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
不流入这种贸易。荷兰的商业资本很多,所以不断流出,有时流到外国公债,有时流到
外国商人与冒险家的私债,有时流到最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时流到运送贸易。一
切近的用途都充满着资本,投入近的用途略有利润可图的资本,全都投下了,荷兰资本,
必然会流向最远的用途。假使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邵也许会吸收这过剩资本的大
部分。东印度提供了一个比欧洲、美洲合起来还更大更广的市场,来销售欧洲的制造品
及美洲的金银和其他产物。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妨害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不论是排拒资本,使其违反
自然趋势,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吸引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特定
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必比现在大,而它的一部分
资本,不能投在最有利的用途上,当然是它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
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将比现在小,也许竟不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
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用途上,当然是它们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
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较昂,不应该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部分来经营
那么遥远的贸易,因为那种贸易的往返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性劳动量是那
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性劳动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未曾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
所以,没有专营公司,虽有个别国家不能对东印度进行直接的贸易,但不能从此推
定,这样的公司,应在那里设立,而只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国家,在这情况下,不应与
东印度直接通商。葡萄牙的经验,充分证明,这样的公司,一般说来并不是经营东印度
贸易所必需。因为,葡萄牙虽没有任何专营公司,却几乎享有了这贸易全部达一世纪以
上。
据说,没有一个商人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使这些
人能为他们不时开往那边的船只备办货物。除非他们能够这样做,否则寻找待运货物的
困难,往往使船期贻误,而由船期延误所引起的费用,不仅会吃掉冒险的利润,而且往
往会产生很大的损失。这种说法,如果能够证明什么,所证明的就是,没有一个大贸易
部门,能不惜专营公司而经营,而这是违反一切民族的经验的。就一个大贸易部门说,
任何一个私商的资本,也不够经营一切要经营主要贸易部门就必须经营的附属贸易部门。
但在一国有资格经营某大贸易部门时,就自然有些商人投资经营这主要的部门,有些商
人投资经营其附属部门。这一切贸易部门虽都有人经营,但全由一个商人资本经营的事
例,却极少见。所以,一个国家,如果有资格经营东印度贸易,自然有一定部分的资本,
分投在这贸易的一切不同部门。其中,有些商人觉得,为自己的利益,要住在东印度,
投下资本,给住在欧洲的其他商人供给货物,由他们的船只运出。欧洲各国在东印度所
获得的殖民地,若能从此等专营公司的手里,移归君主直接管理,那就至少对于殖民地
所属国的商人,是安全而又便易的居住地。如果某个时候,某国自愿投于东印度贸易的
那一部分资本,不够经营此贸易的各个部门,那就证明,在那时候,那个国家还没有经
营这种贸易的资格,宁可向其他欧洲国家购买所需的东印度货物,尽管价格大些,不可
直接从东印度输入此等货物。因这种货物价格高而引起的损失,很少会等于因从其他更
必要、更有用或更适宜的用途抽出一大部分资本来经营东印度直接贸易而遭受的损失。
欧洲人虽在非洲海岸及东印度占有许多重要殖民地,但在这些地方,他们却没有建
立象美洲各岛及美洲大陆那么多那么富庶的殖民地。非洲及几个统称为东印度的国家,
都是野蛮民族居住的。不过此等民族,并不是象可怜的无用的美洲土人那么软弱那么无
抵抗力;而且,和他们居住地的自然产出力相称,他们的人烟稠密得多。非洲或东印度
最野蛮的民族,都是游牧民族,连好望角的土人也是游牧民族。但美洲各地的土人,除
了墨西哥及秘鲁,只是狩猎民族。同样肥沃和同等面积的土地,所能维持的游牧人数与
狩猎人数,相差很大。所以,在非洲及东印度,要想驱逐土人,并把欧洲殖民地推广至
土人居住的大部分地方,那就比较困难。此外,已经指出,专营公司的精神,不利于新
殖民地的增长,那也许是东印度殖民地不能有多大进步的主要原因。葡萄牙人经营非洲
贸易及东印度贸易,未曾设有专营的公司;他们在非洲海岸的刚果。安哥拉和本格拉以
及在东印度的果阿所建立的殖民地,虽由于迷信与各种恶政,未能充分发展,但总有些
象美洲殖民地,有些地方葡萄牙人在那里已居住了好几世代。荷兰人在好望角、在巴达
维亚的殖民地,现今算是欧洲人在美洲及东印度建立的最大殖民地了。这两个殖民地,
都占有特别有利的地位。好望角的土人,全是野蛮的,象美洲土人一样无抵抗力。此外,
那里又是欧洲和东印度间的半路客栈——如果可以这样说——欧洲船只的往返,都得在
此停留若干时候。此等船只所需的各种新鲜食品、水果、葡萄酒,由那里供给。单有这
点,就给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提供了一个极广泛的市场。正如好望角是欧洲和东印度
各地的半路客栈一样,巴达维亚是东印度各大国间的半路客栈,当印度斯坦到中国与日
本通路的要冲,并几乎居于此通路的中点。而航行于欧洲与中国间的一切船只,亦几乎
都在巴达维亚停泊。此外,巴达维亚又是所谓东印度国家贸易的中央主要市场;欧洲人
经营的那一部分,不用说了,即东印度土人所经营的那一部分,亦如是。中国人、日本
人、越南东京人、马六甲人、交趾支那人、西利伯岛人所航驶的船只,往往在此停泊。
这种有利的地位,使这两个殖民地能够克服一切障碍,虽有专营公司的压抑精神,亦不
能抑止它们的增长。这种有利的地位又使巴达维亚能够克服另一种不利情况,即巴达维
亚也许是世界上气候最有得健康的地方。
虽然英荷两国的公司,除了上述两殖民地,不曾建立任何大的殖民地,但曾在东印
度征服了许多地方。在它们统治新属民的方法上,这种专营公司所固有的精神,最明显
地表示出来。据说,在香料产岛上,荷兰人对于丰年所产的香料,恐其过多,不能提供
他们认为满足的利润,往往把过多的部分加以焚毁。在他们未曾占有殖民地的岛上,他
们对于采集丁香及豆蔲幼花绿叶的人,给予一种补助金;那种植物,天然生长在那里,
但由于这种野蛮政策,现在据说几乎绝种了。据说,甚至在他们占有殖民地的岛上,他
们亦大大减少了这类树木的数目。如果他们领岛上的产物,超过了他们市场所需,他们
就害怕土人会把其中若干部分运到其他国家,于是,他们认为,保证独占的最上策,乃
是使产物不超过他们市场所需。他们曾通过各种压迫行为,减少马鲁古群岛中若干岛的
人口,使其人数只够以新鲜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供给他们自己的少数守备队和他们
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但是,即在葡萄牙那样的统治下,那些岛据说人烟还很稠密。英
国的公司还不曾有充分时间在孟加拉建立这么完全的破坏制度。但他们政府的计划,却
有这种趋势。我确信,公司分支机构的头脑往往命令农民掘翻罂粟良田以栽种稻米或其
他谷物。其借口为防止粮食缺乏,而其真实理由,则是给他以机会,使能以较好的价格,
售卖他手上的大量鸦片。有时,他却命令农民掘翻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的良地以栽种罂
粟,如果他预先看到,售卖鸦片可得异常的利润。公司的职员,为自己的利益,曾几次
企图在一些最重要的国外和国内贸易部门中建立独占。如果允许他们继续这样做,他们
早晚定会企图限制他们要想独占的特殊商品的生产,使其数量不超过他们所能购买的数
量,而且使其数量能在售卖时给他们提供自己认为满足的利润。英国公司的政策,也许
会在这情况下,在一世纪或二世纪内,象荷兰的政策一样,也完全有破坏性。
但是,对于作为他们所征服的国家的统治者的此等公司,再也没有比这个破坏性的
计划,更直接违反此等公司的利益的了。几乎一切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来自人民的收
入。人民的收入愈大,他们土地劳动年产物愈多,他们能给统治者缴纳的数额亦愈大。
所以,统洽者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增加此年产物。但是,如果这是一切统治者的利益,
那末统治者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地租的,如孟加拉统治者,这就更加是他的利益了。地租,
必与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成比例,但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必须取决于市场的范围。其
数量,总会多少准确地适应有资力购买生产物的人的消费,而他们所愿给付的价格,总
是和其竞争的热切程度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统治者,为着自己利益,应给其国家生产
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准许最完全的贸易自由,以尽量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及竞争;并因
此故,不仅应废除一切独占,而且应废除以下限制,即限制本国生产物由这一地方到那
一地方的运输,限制本国生产物到外国的输出,和限制能与本国生产物交换的任何商品
的输入。这样,他就最能增加这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因而,最能增加他享有的那一部
分生产物,换言之,最能增加他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似乎不可能把自己看做统治者,甚至在他们成为统治者以后,也
不会这样看。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主要业务是贸易,即购买以后再售卖;他们不可思
议地认为,统治者的地位,仅是商人地位的一个附属物,前者应为后者服务,就是说,
要使他们在印度能以较廉价格购买,并在欧洲售卖,能得到较好利润。为要达到这目的,
他们企图从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市场上,尽可能驱逐一切竞争者,至少把所统治国家的剩
余生产物减少一部分,使仅足供给他们自己的需要,换言之,使他们在欧洲售卖能得到
自己认为合理的利润。这样,他们作为商人的习惯,几乎必然,也许是不知不觉地,使
他们在一切一般场合,宁可获得独占者小的暂时的利润,不愿获得统治者大的永久的收
入,而且逐渐使他们,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那样,处置他们所统治的国家。作为统治者
的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于,运至印度境内的欧洲货物,尽可能以最低价格出售,而从印
度输出的印度货物,尽可能以最好价格或最高价格在欧洲售卖。但他们作为商人的利益,
则与此相反。作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恰相一致。作为商人他们
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就直接相反。
这样一个政府的倾向,就其对欧洲的管理说,基本上也许是无可矫正的错误,就其
对印度的统治说,更是这样。这个统治机构,必然等于一个商人协会。商人的职务,无
疑是极可尊敬的,但这个职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带有一种本来会威压人民,不
用暴力就够使人民自愿服从的权威。这样一个商人协会,只能用武力,来命令人民服从,
所以,他们的政府,必然是凭武力执行命令和专横的政府,但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商人
的职务。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受主人委托,售卖欧洲货物,并买回在欧洲市场售卖的印
度货物。就是说,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前者,以廉价购买后者,从而尽可能在他们买卖的
特定市场,排除一切竞争者。所以,就公司的贸易说,统治机构的倾向,和管理机构的
倾向,是相同的。它要使政府从属于独占的利益,因而阻抑当地剩余生产物至少其若干
部分的自然生长,使仅足够供应这个公司的需要。
此外,一切行政人员,都或多或少地为自己打算经营贸易,要加以禁止,亦无效果。
此等行政人员,既有经营贸易的手段,其办公地点,又在一万哩以外,几乎全然不受主
人监视,要命令他们立即放弃一切为自己打算的营业,永远放弃一切发财的希望,而满
足于主人所认可的一般的、不大可能增加的而且通常只与公司贸易所得真实利润相称的
薪俸,那真是再蠢没有。在这情况下,禁止公司人员为自己打算而贸易,除了使上级人
员能借口执行主人命令来压迫不幸的下级人员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了。此等人
员,自然会竭力效法公司的公贸易,而设立同样有利于他们个人贸易的独占。如果听任
他们为所欲为,他们将公开地、直接地建立这种独占,并禁止一切其他人民,使不能经
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的贸易。这也许是建立独占的最好而又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
但若欧洲命令来到,禁止他们这样干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