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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部分

亚当·斯密国富论-第8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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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
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
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
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
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
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
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
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
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
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
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
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
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
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
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
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
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
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
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
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
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
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
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
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
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
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
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
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
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
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
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
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
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
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每年付给
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
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
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
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
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
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
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
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
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
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
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
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
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
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
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
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
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
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
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
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
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
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
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
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
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
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
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
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
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
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
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
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
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
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
实。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
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
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
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积
地人,控诉他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
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要把这类
案件拉回自己审理,据说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状,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
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
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
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
惯,大都是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
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
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
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
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
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
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
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
有一部分——虽只不过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象这样一种财源,
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
大妥当。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始似乎是由于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因而增加的结果。社
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
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
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
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
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现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
身分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
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
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
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
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
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
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
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
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
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
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
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
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
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
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
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
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
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
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
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
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
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
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
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
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
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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