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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7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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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七章里我们曾说,类故两概念的发现与运用,武装了墨子的思想。
这里,“类”、“故”两概念的承藉与修正,规定了荀子逻辑思想的具体面
貌,这首先表现出分类法与定义法的特点。此所谓特点,一方面指其由于
“类”、“故”两概念的把握,在逻辑的分类与定义上有了独特的成就,另
方面指其由于儒家立场的修正,在这分类与定义上又有了种种的偏见与限
制。兹分别评述于下: 
“故”是事物的实质,“类”是事物的属性。人们对于事物有了实质的
与属性的知识,当然就可以辨明事物的同异。所以荀子说:“制名以指实, 
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
困废之祸。。。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
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今本作“异”,依杨注改)实莫不同名也。” 
(正名) 
此所谓“明贵贱”,是伦理学或政治学上的课题,荀子以此为逻辑思想
里的首要课题(“上”),这也就是儒家正名主义的传统;其制名以指实之
说,乃是属于知识论或世界观的范围,至于辨别同异,则是逻辑学上的分类
问题。他所说的“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不可乱也”,除有一部分认识
论的意义而外,尚有分类法的意义。
就分类法方面的意义来看,荀子所谓“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不可乱也”, 
首先与孟子的“僻违而无类”的观点相反,其次与庄子的“类与不类,相与
为类”的观点相反,最后又与惠施的“合同异”的观点相反,而是从清楚的
“类”概念出发;并且强调着思维里“类”概念的真伪正误,不决定于主观

自身的“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而决定于客观上事物的属性的类与不类。
这里可以看出荀子对于墨家的客观同异说的承藉,同时也可以看出荀子分类
方法的客观精神。
但是,荀子在分类法上的成就,主要表现在概念论方面(此点下文另有
详述);其在事物方面的分类法,则充分证明他所受的儒家立场的局限。这
一局限,首先在于受了道德观念的支配,其次在于分类的儒术作风。兹举数
例如下: 
君子小人的分类——“君子小人之反也。君子大心则敬天而道,小心则
畏义而节,知则明通而类,愚则端悫而法,见由(用)则恭而止,见闭(舍) 
则敬而齐,喜则和而治,忧则静而理,通则文而明,穷则约而详。小人则不
然,大心则慢而暴,小心则淫而倾,知则攫盗而渐,愚则毒贼而乱,见由则
兑(锐)而倨,见闭则怨而险,喜则轻而翾,忧则挫而慑,通则骄而偏,穷
则奔而■。”(不苟) 
士的分类——“有通士者,有公士者,有直士者,有悫士者,有小人者。
上则能尊君,下则能爱民,物至而应,事起而辨,若是则可谓通士矣。不下
比以暗上,不上同以疾下,分争于中,不以私害之,若是则可谓公士矣。身
之所长,上虽不知,不以悖君,身之所短,上虽不知,不以取赏;长短不饰, 
以情(实)自竭(举),若是则可谓直士矣。庸言必信之,庸行必慎之,畏
法流俗而不敢以其所独甚(是),若是则可谓悫士矣。言无常信,行无常贞, 
唯利所在,无所不倾(尽),若是则可谓小人矣。”(同上) 
勇的分类——“有■彘之勇者,有贾盗之勇者,有小人之勇者,有士君
子之勇者。争饮食,无廉耻,不知是非,不辟死伤,不畏众强,恈恈然唯利
饮食之见,是■彘之勇也。为事利,争货财,无辞让,果敢而振(狠),猛
贪而戾,恈恈然唯利之见,是贾盗之勇也。轻死而暴,是小人之勇也。义之
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是士
君子之勇也。”(荣辱) 
名辩的分类——“有小人之辩者,有士君子之辩者,有圣人之辩者(详
见本节第一项名辩方法儒家的规定)”。(非相) 
奸的分类——“劳力而不当民务,谓之奸事;劳知(智)而不律先王, 
谓之奸心;辩说譬谕,齐(疾)给(急)便利,而不顺礼义,谓之奸说。此
三奸者,圣王之所禁也。”(非十二子) 
儒的分类——“有俗人者,有俗儒者(按非十二子篇及非相篇尚有沟犹
瞀儒,贱儒,及腐儒等名),有雅儒者,有大儒者(其说明从略)。”(儒
效)
蔽的分类——“昔人君之蔽者,夏桀、殷纣是也。桀蔽于末喜、斯观而
不知关龙逢;纣蔽于妲己、飞廉而不知微子启。。。昔人臣之蔽者,唐鞅、
奚齐是也。唐鞅蔽于欲权而逐载(戴)子,奚齐蔽于欲国而罪申生。。。昔
宾孟(俞校:“孟当读为萌。。。宾,客也;萌,民也。所谓宾萌者,盖当
时有此称。战国时游士往来诸侯之国,谓之宾萌”)之蔽者,乱家是也。墨
子蔽于用而不知文,宋子蔽于欲而不知得,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申子蔽于
势而不知知(智),惠子蔽于辞而不知实,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解蔽) 
据此七例,可知荀子分类的对象,完全是以政治道德为范畴的,而不及
于自然现象;其概念的内容,也不出乎善恶、礼义、贤愚、圣暴、君子小人
等道德判断,这几乎在逻辑判断上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其次,在定义法方面,荀子虽仍受着儒家立场的局限,但与其事物的分
类法比较,却表现出多方面的成就。兹分析如下: 
第一,荀子的定义法,与其“类”概念的联系观点相平行,大体上不从
孤立的观点着眼,而是从相互联系里找寻事物之所以成为自己而与他物相区
别的实质与属性,并以实质与属性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而作出该事物或其概
念的定义。例如: 
“于、越、夷、貉之子,生而同声,长而异俗,教使之然也。。。君子
生非异也,善假于物也。。。故君子居必择乡,游必就士,所以防邪僻而近
中正也。”(劝学) 
这是从个体与环境的联系里,求出了君子所以成为君子的定义。这样的
定义法,属于所谓“生起的定义”,即从事物的起源或生成经过上来作出事
物的定义。关于此点,尚有更具体而更明确的例证: 
“材性知能,君子小人一也;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
也;若其所以求之之道,则异矣。。。君子。。穷则不隐,通则大明,身死
而名弥白;小人莫不延颈举踵而愿曰:知虑材性,固有以贤人矣。夫不知其
与己无以异也,则君子注错之当,而小人注错之过也。故孰(熟)察小人之
知能,足以知其有余,可以为君子之所为也。譬之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
子安雅(夏)。是非知能材性然也,是注错习俗之节异也。”(荣辱) 
就上面的发生定义的举例来看,荀子还在人类性能的出发点上肯定了君
子小人是同类的。这就和孟子从大体之官和小体之官来区别君子小人的定
义,完全相反了。
第二,荀子从事物的起源与成立的条件里而作出发生的定义,不限于君
子与小人。他从“物类之起,必有所始”出发,对于一般事物的定义,几乎
普遍地采用了发生的方法。例如: 
“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
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 
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劝学) 
“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 
苕折卵破子死,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西方有木焉,名曰射干,茎长四
寸,生于高山之上,而临百仞之渊,木茎非能长也,所立者然也。”(同上)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同上) 
“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涤,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 
所渐者然也。”(同上) 
所有这些定义,都是从其起源与成立里举其条件而成。这一观点上的特
征,显然来自“类”概念的把握。所以说: 
“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居), 
物各从其类也。是故质的张而弓矢至焉,林木茂而斧斤至焉,树成荫而众鸟
息焉,醯酸而蜹聚焉。”(同上) 
第三,荀子既然从相互联系与“注错习俗”里举出了事物的发生的定义, 
所以在“类”、“故”的指引启示之下,又注意到了由量变质的动的观点, 
在发生的定义里加入了作为“故”(实质)的生成条件的“积”的要素: 
“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併)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 
安久移质。。。故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旦暮积谓之岁;至高谓之天; 
至下谓之地;宇中六指谓之极;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

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积也。人、积耨耕而为农夫,积斫削而为工匠,积反(贩) 
货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而都国之民,安习其
服,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顺)使然也。故
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性情,而不足问学,则为
小人矣。”(儒效) 
此所谓“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与“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是同义语。
在“积”中求出关于事物实质与属性的发生的定义,在中国逻辑史上的确是
光辉的定义法。兹就原文所及,依次提出其定义如下:1。山是土之所积;2。 
海是水之所积;3。岁是旦暮所积;4。天是至高所积;5。地是至下所积;6。极
是宇中六指所积;7。圣人是积善而全尽之涂之人百姓(或人之所积);8。农
夫是积耨耕之人;9。工匠是积斫削之人;10。商贾是积贩货之人;11。君子是
积礼义之人(或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之人);12。小人是积“纵性情而不
足问学”之人。第四,荀子关于定义的制定,曾依据“类”概念,将不同类
的事物经过比较对勘以后,使用所谓“差异法”制定了定义。例如: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 
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 
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
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他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
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
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王制) 
似此,将无机物,植物,动物与人类比较对勘,从人类所独有而他物所
皆无的“群”与“分”里,得出了“人”的定义,其以差异法为制定定义的
手段,实甚显然。
最后,我们不得不着重指出,荀子究竟是儒学思想家,所以在方法论上
虽有着卓越的成就,而由于其社会观的限制,遂使其关于分类法与定义法的
结论,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于“礼义”的说教,把圣王君子的立场置于形而上
的合理的地位。
(四)荀子在概念论与推理论上的成就及限制
前面我们曾说,荀子在分类法上的成就主要在于概念论方面。也就是说, 
荀子在概念论上所作的分类,较其对事物本身的分类有着更高一些的成就。
例如: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
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共)举之, 
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又)共,至于无共然后
止。有时而欲遍(别)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 
别则有(又)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正名) 
这里的概念分类,无疑地是承藉于墨家所说的“名:达、类、私”的逻
辑思想,但荀子的观点又较墨家更向详尽而具体方面发展了一步,因而,其
中包含着更多的宝贵遗产。兹择要分述如下: 
第一,如果仿照着西洋古代逻辑学家朴尔斐利所制的“朴尔斐利之树” 
的概念分类法来看荀子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共名”与“别名”之分,改写

为如下的形式: 
表里的“物”是“大共名”,“孔子”等人是至于无别然后止的最别的
“别名”。至若“生物”、“动物”、“人类”、“中国人”等概念,则对
上而言谓之“别名”,对下而言谓之“共名”;同为“别名”则因对上对下
而分“大”“小”,同为“共名”因对上对下而分“大”“小”,由“别” 
到“共”,由“大”到“小”,其差异都是相对的,而是可以互为转化的。
这一分类法的成就,在于一方面否定庄、惠的相对主义诡辩逻辑的“齐物” 
思想或“合同异”观点,另方面又否定公孙龙的绝对主义诡辩逻辑的“白马
非马”的“别共离异”的孤立观点,而明确地完成了形式逻辑的同异辨别。
所以在如此分类以后,荀子即紧接着说道:“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
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
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逻辑活动)之所以稽实定数
(名)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同上)这些话无疑地是针对着惠施、公孙
龙而发的。所以又说:“山渊平,。。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验之所缘, 
(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谓,则能禁之矣。。。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
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同上) 
当然,因为儒家有反墨学的传统成见,所以荀子对于墨家的概念论不免
有所误解或曲解。例如,“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据大取篇所释, 
本质上与荀子的概念分类初无不同,而荀子则指为“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 
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并以之与施、龙等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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