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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部分

中国思想通史 第一卷-第7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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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商品关系的理论完成者,他们和亚里士多德的商品论有同等的价值。
一、李悝据说曾为魏文侯相(汉书艺文志),一说为文侯师(晋书刑法
志),或许兼而为之。他的生平事迹已不可详悉。汉书艺文志法家类,首列
李子三十二篇,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儒家类著录李克七
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又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均记“李
克务尽地力”。故章太炎断李悝、李克“当是一人”(检论原法注)。因他
曾著法经,故列入法家,曾师子夏,故列入儒家。由儒入法,本无足奇,后
有荀、韩师弟关系可证。
现在先说他的尽地力之教: 
“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自是之后,天下争于战国。贵诈力而贱
仁义,先富有而后推让。故庶人之富者或累巨万,而贫者或不厌糟糠。有国
强者或并群小以臣诸侯,而弱国或绝祀而灭世。”(史记平准书) 
这说明了财产关系的变化和阶级地位的转变。汉书食货志说:“李悝为
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 
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臣瓒曰:当言三斗),不勤则损亦
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这说明了生产条件的进步, 
因此,分配关系也有了变化。又说: 
“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 
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 
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
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
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
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
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
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三
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 
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 
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
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籴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
而民不散,取有馀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几段记载,从文字看来,显然经过后人的润色,粟价恐怕也是经过汉
人换算的。但其主要内容,则颇可靠。这时上距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时, 
已一百九十余年,下距商鞅入秦不过数十年,古代经济可能已发展到需要“尽
地力”的政策的阶段。贫富阶级已有变化,旧贵族已趋没落,法经得以产生
的物质的条件也已具备了。
李悝的书——李子三十二篇、李克七篇及法经,都已佚失。关于法经的
详细内容已不可确考,幸赖晋书刑法志的记载,还给我们保存了它的篇目: 
“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 
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 
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 
合为九篇。”(晋书刑法志) 
据唐律疏议,李悝“造法经六篇,即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
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受,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户
婚律)、兴(擅兴律)、厩(厩库律)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
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
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由其盗法贼法(唐律疏议原注谓:“盗法, 
今贼盗律是也。”“贼法,今诈伪律是也。”)篇名所指看来,法经的主要
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而其杂法中包含“淫侈逾制”项目,可见“尽地力” 
的结果,已有不少暴发户了。所以说:“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样,李悝的法经,实为秦、汉以后法律的滥觞;而按照“著书定律为
法家”之说(章太炎语,见检论原法),李悝是可以当法家的开山祖而无愧
的。
因此战国时代的政治家,就不是开明的,而是革新的,不但有作有为, 
而且敢作敢为。然而在这些国家,如三晋,进步的思想家虽敢作敢为,但受
制于贵族,不能为所欲为。这就表现出新旧变错的矛盾。例如韩非子评申不
害:“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
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 
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新故相反,前后相
悖。”(韩非子定法) 
这样的矛盾便是新的和旧的相拮抗而新的束缚于旧的。大事变法的还是
秦、楚。
二、吴起和商鞅是秦、楚变法的两位主角。他们都获得君主的信任,都
敢作敢为地实行自己的主张,也都遭受法家的悲剧的运命,或被杀害,或遭
车裂。但是商鞅因用秦久而成功,吴起因用楚暂而失败,在效果上说来是不
同的。
吴起是卫国人,司马迁史记虽曾替他立传,但关于他的身世记述不详, 
并有不少错误。吴起被楚国的氏族贵族杀害于楚悼王殁的那一年,即悼王二
十一年,当公元前三八一年,其生年可就说法不一了。据说他曾学于曾子, 
师事过子夏。他曾事魏文侯,为魏守西河,后被谗走楚,为楚谋改革,即以
法家的政治家姿态出现。但他的兵学家的声名却掩盖了法家的地位,可惜兵
权谋家所列吴起四十八篇也失传了。
吴起是一个战国时代扬弃了管仲、子产思想的政治家。他舍身与楚国公
族为敌,越过了“惠人”阶段而走向“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亲
亲尊尊之恩绝”(司马迁语)的“刻暴少恩”阶段。他敢废公族之疏远者, 
敢收封君之爵禄,敢令贵族开荒。“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
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
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練之士。’” 
(韩非子和氏)“吴起谓荆王曰:‘荆所有余者地也,所不足者民也。今君
王以所不足,益所有余,臣不得而为也。’于是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皆甚
苦之。”(吕氏春秋贵卒)这样,他没有像子产享受“舆人之诵”,而反被

贵戚所害。史记本传也很扼要地说: 
“楚悼王素闻起贤,至则相楚。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 
以抚养战斗之士,要在强兵,破驰说之言纵横者。” 
他的思想见解可以考见的只有这一些断片,然由此也可见他和商鞅是走
着同一的励耕战与变法的路线。
商鞅的身世,比吴起清楚得多。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者,卫之诸庶
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其祖本姬姓也。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
痤,为中庶子。。。公叔既死,公孙鞅闻素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乃遂
西入秦。”(时在秦孝公元年,公元前三六一年)相秦二十余年,孝公殁, 
为反动贵族所车裂。商君书不传,现存者都是后世法家所假托的记载,但间
也留着当时的史影。
商鞅的口诀是“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一开始就和秦国的贵族甘
龙、杜挚展开斗争。他主张“内不私贵宠,外不偏疏远”,站在先王之度(礼) 
的反对地位。他的要政见于史记者有以下几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
其赋(小生产者)。大小僇力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半自由农民)。令
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农民身份)。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
者各以轻重被刑;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宗室
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藉(财产关系的军事编制)。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
富无所芬华。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废公族组织)。
平斗桶权衡丈尺(废公族的单行法)。这些政策表现出奴隶社会的发展,同
时也显露出封建所有制的萌芽。所以史记称他,“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
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门,乡邑大治!” 
然而这反映社会发展的进步政策,却被贾谊新书斥为“违礼义,弃伦理, 
并心于进取,行之三岁,秦俗日败”。他的政策不利于旧贵族的专政,历史
也证明反动的旧贵族并不客气,“秦怨毒商鞅之法,甚于私仇。故孝公卒之
日,举国而攻之,东西南北,莫可奔走,。。卒车裂族夷。”(盐铁论非鞅) 
为什么有这样的仇恨呢?原来因为他“刑公族以立威,无恩于百姓,无信于
诸侯,人与之为怨,家与之为雠。”(同上)这就看出贵“人”以及大“家” 
和国民阶级的矛盾来了。
司马迁说他“天资刻薄”“少恩”,“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这
些话还是旧传统的说法,不从当时历史的发展去分析,而只归诸个人的“天
资”;其实,商鞅的“变法”,在古代历史上确是进步的,他主张的严刑峻
法,也还是出于法家的“以刑去刑”的理论: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
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罹)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
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
去刑。’”(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 
由此看来,中国古代的法家的政治斗争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氏族贵
族和国民阶级所展开的悲剧性的历史斗争是激烈的,古代法家是中国历史上
富有优良传统的战斗人物。近代章太炎为商鞅辨诬的话,也具有反封建的民
主主义的精神。
前期法家,有的从儒家的理论发展而来,也有的从道家的理论发展而来, 
申不害、慎到、韩非就是例子。而且法家和道家的关系密切,也不是偶然的,

尤其涉及“术”的思想,所谓“君人南面之术”(汉书艺文志),正是两者
相结合的产物。
三、申不害,与商鞅同时,迟商鞅一年死。史记说: 
“申不害者,京人也。故郑之贱臣,学术以干韩昭侯,昭侯用为相;内
修政教,外应诸侯,十五年(自昭侯八年至二十二年,公元前三五一至三三
七年),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王邵以为不确)。申子之学, 
本于黄、老,而主刑名;著书二篇(汉书艺文志作六篇),号曰申子。” 
因为“术”不离“势”,故荀子批评他说:“申子蔽于势而不知知(智)。” 
韩非子之定法篇也说: 
“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
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赏
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人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蔽
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因为韩非认为“术”与“法”不可分离,故他批评申子有术而无法,但
申子也给了韩非思想不少的影响。他说: 
“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託万乘之劲韩, 
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饬)于官之患也。”(定
法)
荀子说申子“不知智”,或许也指此而言。但这却正反映了当时社会新
旧递嬗的现象。
申子书已佚,现被保存于群书治要中的大体篇,较为完整,充分表现了
“黄老道德”思想的气息,全引如下: 
“夫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难破家也, 
乱臣不难破国也。是以明君使其臣并进辐凑,莫得专君。今人君之所以高为
城郭而谨门闾之闭者,为寇戎盗贼之至也。今夫弑君而取国者,非必逾城郭
之险而犯门闾之闭也,蔽君之明,塞君之听,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
其国矣。今使乌获、彭祖负千钧之重而怀琬琰之美,令孟贲、成荆带干将之
剑卫之,行乎幽道,则盗犹偷之矣。今人君之力非贤乎孟获、彭祖而勇非贤
乎孟贲、成荆也,其所守者非特琬琰之美,千钧之重也,而欲勿失,其可得
耶?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 
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名者天地之纲, 
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故善为主者, 
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
者亲之,远者怀之。
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 
静者安,名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
鼓不与于五音而为五音主,有道者不为五官之事而为治主。君,知其道也, 
官人,知其事也。十言十当,百为百当者,人臣之事,非人君之道也。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
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
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镜设,精,无为而美恶自备。衡设,平,无为而轻
重自得。凡因之道,身与公无事,无事而天下自极也。” 
通篇就君人之术立言。如“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

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纯是道家的见解。而“其名正则天下
治”,“其名倚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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