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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部分

小说: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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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已经阐述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指明了每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原因。这里让我们来说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从已有的论述中就不难看清。因为平民和著名人物就是多种多样的,平民中的一种形式是农民,另一种是各种技师,再一种是从事买和卖的商贩,还有一种是从事航海的人们,他们或者与战争有关,或者为了赚钱谋生,如专营摆渡或捕鱼。在很多地方,上述这几种人的数量十分可观,例如塔林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舰船上的水手,埃吉那和凯俄斯岛上的商人,以及武涅多斯岛的摆渡人。在这几种人之外还要加上手工劳动者和家无积薪、终日奔波劳作不得休闲的人们,以及并非双亲都是自由人的人们,或者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种类的人。而且,著名人物在财富、出身或门第、德性、教育方面和在与以上各项有关的事物方面也同样有着多种差别。
  首先的一种平民政体是所谓的最符合平等原则的政体。这种平民政体的法律声称,平等就是穷人和富人谁也不占上风,任何一方都不求主宰另一方,而是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如果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平民政体最根本的原则,那么,让一切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共同参与某一政体,就会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了。既然平民总是占多数,故多数的意见起决定作用的政体就必然是平民政体。这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另一种平民政体中的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财产要求,不过这种要求并不高,凡是具有一定财产的人均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被剥夺了财产的人就没有资格参与行政管理。又一种平民政体中,所有其公民身份不成问题的人都有权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在该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还有一种平民政体,任何人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而法律必然具有统治的权威。再有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其他方面与前面几种形式一样,但是群众代替了法律在行使权力。其背景是群众的决议而不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造成这种结果的正是那些蛊惑人心的平民领袖们。因为在依法统治的平民政体中没有平民领袖的位置,主持公务的是那些最优秀的公民;然而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荷马说过:"由一个人来统治众人是不好的。"不过他在这里指的是这种由多数人合而为一的统治还是那些单独一人的统治尚不得而知。而这种性质的平民,由于挣脱了法律的束缚,就俨然以君主自居,寻求君主式的统治权力,就滋生了极权专制。奸俊之人在这种政体中得势,这种性质的平民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格调是相同的,它们都对杰出之士横加迫害,平民的决议就好比是僭主的救令,而平民领袖与僧主的侯臣相比,简直就是一丘之貉。僭主制下的候臣和平民制下的平民领袖都可以一手遮天,分别从僭主和这种性质的平民手中窃取大权。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的权威的原因。他们的地位日渐显著,因为权力在全体平民手里,而他们可以左右平民百姓的意见,群众也甘愿听任这些人摆布。此外,那些对行政官员们心存怨恨的人也声称"应该由人民来做决断",群众当然是喜不自胜地接受了这种邀求,于是乎官员们一个个威信扫地。看来人们的指责是不无道理的,即这种性质的平民政体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政体,因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需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这也是一个政体的职能。因而假如平民政体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政体,而平民群众的决议在这种体制中决定着一切,那么显然只能说这种政体不是平民政体的主要形式。因为群众的决议不可能针对普遍的事理。
  关于平民政体的属类或形式,就作以上这些规定。

四05
  寡头政体也有多种形式。其中的一种是,各种官职都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以至为数众多的穷人没有资格担任官职,不过只要拥有了规定的财产额就可以参与这种政体。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各种官职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官职的空缺只能由从合格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来填补。就从全体合格公民中遴选官员这一点而论,这种寡头政体与贵族政体有点接近,而倘若官员只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产生,就更能体现寡头政体的特征。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出现了父传子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同上面刚刚提到的一种一样实行世袭,而且统治者已经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各种寡头政体中的这种寡头政体,就好比是各种君主政体中的偕主制或暴君制一样,或者像是各种平民政体中最末的一种。人们把这种寡头政体称为"权阀政体"。
  以上论述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不过应当注意到,有许多地方的政体尽管没有建立在平民制的法律之上,但是这些地方的习性和倾向致使其采纳了平民政体的治理方式;反过来,其他不少地方的政体尽管以法律而论属于平民政体,但那里的习性和倾向更加愿意采纳寡头政体的治理方式。一场政权更迭之后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因为革命者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把什么都改变掉;起初,他们只要稍稍占其他人一点便宜就心满意足了,所以一方面夺取了政权的革命者们飞扬跋扈,一方面旧时的法律还继续起着作用。

四06
  从以上所说已经可以清楚知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这么多种形式。因为要么是上述的所有各部分平民全都参与政体之中,要么是一部分参与而另一部分未能参与。当农民和中产阶层执掌着政权时,他们的政府会遵从法治。因为辛苦谋生的人们不可能有足够的闲暇,所以他们情愿树立法律的权威,只在必要时才召开公民大会。其他各种人只要拥有法律规定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参加到政体中来,因此所有拥有了法定财产份额的人都在该政体中享有一定地位。一般说来,不让所有人都参与行政统治是寡头政体的做法,而人们如果没有财产的保证就不可能获得参政的闲暇。以上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其形成的原因也就是上述这些。另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有着次一级的选择标准,即所有在出身方面无可挑剔的人都可以参与行政管理,当然为了参政他们尚需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在这种平民政体中,法律具有统治的权威,因为城邦没有什么公共收人可用以供养各种行政人员。第三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凡是自由人都有参政的资格,但由于上面提及的原因,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参与了行政统治,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然还是法律居统治地位。第四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诸城邦中出现得最晚。由于各个城邦的版图均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规模,兼之城邦的公共收入也大有起色,由于群众的势力日渐增长,所有公民都参与了政权,由于发放津贴,甚至包括穷人在内的公民们就得以拥有了充足的闲暇时间,共同参与了城邦的治理。而且,这种情况下的群众实际上尤其悠闲,因为他们无须因操心私产而在公共事务中受到拖累,然而富人就难免受到阻挠,以致常常无法出席公民大会和参加法庭审理。因此穷人大众就逐渐控制了政体,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权威。
  平民政体就有以上这么多形式,其必然的原因也就有这么多种。至于寡头政体,一种是大多数公民都拥有财产,但财产的数额还不算过大,这是第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允许拥有规定的财产的人享有参政的权利,由于参与行政治理的人为数众多,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定是实行法治而不是实行人治。就人数而言,这种政体与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大不相同,而且公民们拥有的财产尚不足以使他们安享闲暇,同时也没有少到可由城邦供养的程度,所以人们必然会尊奉法律的权威,而不会企图由自己取而代之。若是城邦中拥有财产的人数减少了,而他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却反而更大,就会形成第二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他们的势力越是强大,他们就要求有越多的权力,为此他们亲自主持挑选进入政权机构的其他人;由于他们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抛开法律自行其是的程度,于是制定了一些自己可以操纵的法律。若是拥有财产的人数进一步减少,而这些人的财产数额进一步增大,就产生了第三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一方面寡头们把持了各种官职,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子女对父辈财产的继承权。当寡头们已经拥有了巨额的财产和无数的党羽时,这种权阀政体与君主政体就十分接近了,人治最终将取代法治。这是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末一种平民政体相对应。

四07
  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还存在着两种政体,其中的一种是人尽皆知的,并被列为四种基本的政体中的一种…我所说的四种基本政体,指的是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以及列第四位的所谓的贵族政体。但是还可以举出第五种政体,它的名称为一切政体所共有(因为人们称之为共和政体)。由于这种政体并不常见,所以那些给政体归类的人没有注意到它,仅仅列举了四种政体;柏拉图就是这样。贵族政体这一称谓,很适合于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过的那种政体…只有由单纯意义上最优秀的人构成的符合德性的政体才配称为贵族政体,而仅仅由相对于某种前提可称善良的人组成的政体就不能包括在内了;因为只有在单纯意义上最优良的政体中,善良之人与善良的公民才是同一的,而在其他的政体中,所谓善良的公民只是相对于其各自的政体而言。不过的确存在着某些政体,它们既不同于寡头政体,也不同于所谓的共和政体,人们称之为贵族政体,这种政体中的各种官员的选举不仅要看财富,而且要看个人的优秀品质。这种政体与上述两种政体都不相同,所以获得了贵族政体的称谓。有些城邦并没有把德性作为全体公民共同关心的目标,然而即使在这些地方也可以找到一些声名良好的贤良之人。一个政体只要考虑到财富、德性和平民这三项因素,就像在迎太基一样,便可以叫做贵族政体;而一个只考虑到其中两项的政体,如只考虑到德性和平民的斯巴达政体,也可以算做贵族政体,这种政体是平民主义和德性原则相混合的产物。以上是在第一种也是最优秀的一种贵族政体之外的另两种贵族政体,还有第三种形式的贵族政体,它倾向于寡头政体更甚于倾向所谓的共和政体。

四08
  让我们来讨论其余的两类政体,即通常所说的共和政体和僧主制或暴君制。我们这样排列,并不是因为方才提及的几种贵族政体都是这种共和政体的蜕变,而真实的情况是,上述所有的政体都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因而比不上正确的政体,于是它们都被列入蜕变了的政体之中,就像我们在一开始所说的一样,其他各种政体都是这些正确政体的蜕变。最后我们将讨论僭主制或暴君制,将它放在最后面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这部论著研究的是政体问题发,而僧主制或暴君制正好是所有政体之中最糟的一种政体。
  说明了我们为何采取这样的顺序之后,让我们由此开始讨论共和政体。鉴于以上已经明确论述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故共和政体的性能也就比较清楚了。因为共和政体简单说来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一种混合。通常人们把倾向于平民政体的这种混合政体称为共和政体,把倾向于寡头政体的混合政体称为贵族政体,因为教育和高贵的出身更经常地伴随着那些更加富有的人。并且,富人们差不多已经拥有了诱使人们为之而犯罪的诸般事物,由此博得了高尚、善良和通情达理的美誉。人们说,贵族政体意在给予那些最优秀的公民以超出他人的显要地位,而寡头政体也未尝不是由高尚而善良之人组成的。如果说一个不是由最优秀之人而是由穷困潦倒之人来执掌的城邦不可能建立起优良的法制,同样就应承认由最优秀之人当政的城邦不可能不实施优良的法制。不过即使制定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了优良的法制。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格守业已颁订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悟守法律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或者是格守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优良的法律,或者是洛守在单纯的意义上最优良的法律。
  看来贵族政体在各种名位的分配方面最能体现德性原则,因为贵族政体的准则即是德性,而寡头政体的准则是财富,平民政体的准则是自由。而在全部三种政体中,多数人的意见都能起作用。无论是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在平民政体中,为参与政体之中多数人的意见所认可的东西都具有决定性的权威。在大多数城邦中,都存在着被人们称为共和政体的这种政体形式,这种政体仅仅混合了富人和穷人、财富和自由;而富人们在众人中往往如鹤立鸡群,取代了高尚而善良之人的位置。人们在一个政体中要求平等,大抵有三项理由,即自由、财富与德性,而第四项理由即高贵的出身只不过是上述中的两项的伴随结果,因为高贵的出身系于先辈的财富与德性;显然,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富人与穷人…的政体应该说是共和政体,混合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便可称贵族政体了,它比除了真正的和最原始的政体外的任何其他政体都更配得上这一称谓。
  我们已经阐述了在君主政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的几种政体类型,指明了它们的性质,以及贵族政体同其他政体的差别和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的差别,后两类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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