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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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过分充裕而发动战争,你也不会因你的财富过少而受到战争的威胁。有这样一个故事:据说奥托弗拉达特准备围攻阿达留斯时,尤比罗斯对他说,你得考虑一下围攻将要花多长时间,然后再计算在这段时间里将要花费多少钱,他说:"我愿接受比这笔费用更少的钱,这样就立即将阿达留斯让给您。"尤比罗斯的话打动了奥托弗拉达特,所以他放弃了围攻计划。
平均财富是防止市民争端的方法之一。但就此而论收效未必很大。那些才能卓越的人也会不满,因为他们认为应享的荣誉比平均分享的要多,而且人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是煽动叛变和动乱的一个原因。人类的贪欲永无止境,有时两个奥布罗斯就足够打发,但人们一旦对此习以为常,便会无止境地贪图更多的钱。因为欲望的本性便是无止境的,而大多数人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活着。在改革之初,与平均财产比起来,更须教导高尚的人知足,防止卑贱的人贪得无厌;亦即,对他们必须加以控制,但不得虐待。此外,费勒亚斯所倡导的平均制并非完美无缺;因为他只平均了土地,但人们还可以在奴仆、家畜、金钱以及大量的动产方面贫富不均。所有这些要么全部都加以平均,要么对它们强加某种限制,要么全部放任它们自由发展。费勒亚斯似乎只是给一个小城市立法,正如他所设想的那样,如果所有工匠都是公共奴隶而对市民并不形成一个补充部分。然而,如果一种法令规定工匠为公共奴隶,那么这只限于从事公共作业的人,在厄庇丹努斯就有这样的法令,在雅典,狄奥芬托曾引进过这种方案。
通过这些考察,人们就可以判断出费勒亚斯观点中的正确与错误之处了。
二08
米利都人尤里本的儿子希波达莫斯是城市规划技术的发明者,而且还设计建造了比雷埃夫斯港,他是一位奇异的人,他爱好奇特,行为怪僻,以至于人们认为他矫揉造作(他长发垂肩,盛加装点,却不分冬夏地穿着一件廉价而暖和的长袍);他除了渴望熟悉自然知识外,还是第一位探究政体最佳形式的非政治家。
希波达莫斯所设计的城市以一万名市民为度,分为三部分:其一是工匠,其二是农夫,其三是武装战士。他将土地也分为三部分,其一供祭祀所用,其二为公共所有,其三为私人所有;第一部分被拨出来以作敬神之用,第二部分用作军需,第三部分作为农夫的资财。他还将法律分为三个部分,因为他认为只有三类诉讼案件,即侮辱、伤害和杀人。他建议设置一个诉讼的终审法庭,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得到受理,为此他建议选举出若干长老来组成这一法庭。他提出,法庭的判决,不能由投石来确定,而应当由所有审判员所持有的书写板来确定,当有罪时他便在书写板上写上简单的犯罪理由,当无罪时,他便让书写板空白着;但如果某人部分无罪部分有罪时,他要依次分别写清楚。他反对现存的法律,认为审判官们无论以什么方式投票表决,他们都犯有伪誓罪。他还立了一个法规,无论是谁发明了有利于城邦的任何东西,都应当授予荣誉。他规定,在战斗中阵亡的人,其子女应当由公费来赡养,似乎他以前从没有听说过这一法规,实际上在雅典和一些别的地方就有过这样的法规。有关行政人员,他提出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即由上述三部分人选举产生,这些行政人员将负责三方面的事务,公共事务、侨务以及孤儿事务。关于希波达莫斯的政体的主要之点就是这些,对此我们就说这么多。
有关这些提议首先可以受到质疑的是市民的三分法。工匠、农夫以及武士全都有权从政。然而,农夫没有武器,工匠既无武器又无土地,他们其实只不过是武士的奴仆罢了。他们分享一切官位的权利完全是不可能的;因为将军、卫士以及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官员都是从有武器的人中选拔出来。如果其他两部分人不能参与政府,那他们又如何成为忠心的市民呢?有人可能会说,持有武器的人必然要统治其他两部分人,但如果他们人数不占多数,这种统治就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如果武士人多势众,那么其他的人为什么还有权参与政府或为官呢?农民对城邦又有什么作用呢?工匠必须有,因为任何城市都少不了工匠,他们可以凭着技术生活,就像其他地方的工匠那样。倘若农民能够为武士们提供食品,那么农民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参政。但是,在希波达莫斯的国家中,农民拥有土地,他们耕耘土地,收获物归他们私人所有。此外,武士得以维持生计的公共土地,如若武士自己耕耘,那他们和农夫又有什么区别呢?而立法者原本是把他们两者区别开来的。再次,如果还有其他耕耘者,他们既不同于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又不同于武士,那就会出现第四部分,然而这在希波达莫斯的城邦中是不存在的,而且他们也不能分享任何权利。如果同一些人既耕耘着他们自己的土地,又耕耘着公共的土地,那么他们要提供维持两家人生计的产品就会十分困难。这样的话,那为什么还要将土地加以区分呢?他们不是可以从同一土地及同一份土产中既为他们自己谋取到食物,也为武士提供食品吗?所有这些观点确实一团混乱。
这种法律也并不令人满意,它规定,当一项简单的案件在审判官们面前提出来时,审判官应当在他们的判决中作出区别;这样审判官变成了仲裁官了。在进行仲裁时,仲裁官人数甚众,他们可以就最后决定相互协商;但在法庭上这是不可能的,的确,大多数立法者们在防止审判官们相互交流意见方面费尽了心血。其次,如果审判官们认为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付赔偿费,但没有原告所要求的那样多,这是否就没有混乱呢?比如说,他要求赔偿20个米那,但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10个(或者一般而论,原告要求得到更多,而审判官判给他的较少),同时另一位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5个,还有一位认为只能给他4个。这样他们就会为损失赔偿争论不休,而且有些人同意全数赔偿,而有些人则主张一文不赔,那么最后将采取什么样的判决呢?再次,如若所提出的控告不合程序,那么谁也不会坚持,通过投票进行简单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审判官自己发了伪誓,这倒是公正的,因为判定无罪的审判官并没有说被告一文不赔,而只是认为他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只有这样的审判官才犯了伪誓罪,一方面他认为被告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另一方面又判定被告有罪。
对有利于城邦的事情有所发现的人授予荣誉的建议,听起来好像特别有理,但不可能用法律规定并使其稳妥实施,因为这既可能鼓励改革者,也可能导致政治骚动。而且这个问题还包含着另一个问题。即使另外的法规更好一些,改革国家的现存法律是否有益,人们对此是持怀疑态度的。如果所有改革都无益处,那我们就很难赞同希波达莫斯的建议;因为人们可以借口行使公务,而推行一些导致法律和政体毁灭的措施。由于我们涉及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稍微详细地说明一下;正如我所说的,对此是众说纷纭,有时改革显然是非常需要的。在其他技术和科学中,这样的改革的确已经给人们带来了好处;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他技术和工艺,已经和传统的作法大不一样。如果政治学也是门技术的话,那么它也必然和其他技术一样需要革新。从一些事实就可以看到已经发生过的一些变革,旧有的习俗极其粗陋而且野蛮。在古时希腊人行走时刀剑不离身,而且相互用钱购买新娘。一些流传至今的古代法规完全是荒唐可笑的;例如,在库迈有一条关于谋杀者的法规,大意是,如果原告能够出示他自己亲戚所提出的某些证据,那么被告就得被判罪。此外,通常人是择善而行,而并非看重父辈的习规。原始人类,无论是土著还是某一劫难的幸存者,都被认为并不比现在的普通人甚至愚蠢的人优秀(有关土著的传说的确如此);如果要以他们的想法为满足,那真是太荒唐了。即使已经设立了成文法规,人们也不应当总是一成不变。正如在其他科学中的情况一样,在政治学中也是如此,即,不可能将所有事例都精确无误地记载下来,因为法规必定是一般性的,而行为则是个别的。由此可以得出,有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应当有所变化。但我们从另一角度考虑这一问题时,对此应当极其慎重,轻率地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当变法的好处微不足道时,还是让现存法律和统治方面的一些弊端继续存在为好;如果变法使得人失去顺从的习惯,那么公民得到的还不如失去的多。拿变法和技术革新相比是错误的,因为两者完全不同。法律无法强迫人们顺从,只有习惯才能这样。而这只能通过长时间的变化才能达到,所以,不断地变旧法为新法会削弱法律的威力。即使我们同意,法律应有所变革,是否所有法律都需变革,而且在所有城邦都要变法呢?此外,是否谁愿意变法就变法,还是应由某些人来变法呢?这些问题十分重要,所以我们最好在适当的时候再来讨论。
二09
关于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的政府,以及所有的政府,有两点必须讨论:第一,与完美的城邦相比,每种个别的法律是好还是坏;第二,它是否与立法者为公民所树立的主旨和特定方式相一致。通常人们都承认,在一个政治清明的城邦中,公民应有闲暇而不致为生计终日忙碌,但如何享受闲暇则是一个难题。色萨利的农奴就常常反抗他们的主人,斯巴达的农奴也同样反抗其主人。他们心怀不满,等待着主人的不幸,然而克里特就没有发生过这一类事情。其原因可能在于,即使邻近的各城邦相互为敌,他们也绝不与反叛的农奴结盟,因为反叛者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自己也有属民。然而,斯巴达的近邻,无论是阿哥斯人、梅西尼亚人,还是阿卡狄亚人,都是他们的仇敌。在色萨利,最早发生的奴隶叛乱,其原因就在于色萨利人与其邻近的亚该亚人、佩哈毕亚人以及马戈奈西亚人仍处于战争状态。此外,如果不存在其他麻烦,奴隶的管理仍会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因为如果不对他们严加管束,他们就会妄自尊大,以为他们可以和主人平起平坐。如果对他们过于严酷,他们就会企图谋害其主。很显然一旦结果如此,就表明他们没有找到最好的管理方式。
其次,斯巴达妇女的放纵也与斯巴达政体的初旨相违背,而且有害于城邦的福利。因为每个家庭都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一个城邦也可以看做是由大致相等的男子和妇女组成。所以,在妇女素质不好的城邦中,城邦有一半人就失去法度了。实际上斯巴达的情况就是这样,立法者想使整个城邦坚毅刚强,而且在男子的身上达到了这一目的,但他忽视了妇女,于是妇女们放荡不羁,穷奢极欲。在这样的城邦中,其结果必然是极度重视财富,公民模仿那些好战种族,受妻子支配,而凯尔特人和极少数公开赞许男性同性恋的则是例外。古代的神话家将阿瑞斯和阿芙洛狄武结为配偶,就似乎很有道理。因为一切好战的种族都好色,无论是男色还是女色。鼎盛时期的斯巴达人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动写照,妇女操纵了许多事务,妇女统治与被妇女统治的统治者又有什么区别呢?结果都是一样。比如勇敢,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重要,但却为战争所必需。然而斯巴达妇女造成了最恶劣的影响,在武拜人人侵时就显现出其恶果,不像其他城邦的妇女,她们当时变得毫无用处,而且她们引起的混乱更甚于敌人引起的混乱。斯巴达妇女的放纵由来已久,而且受到人们的赞许。斯巴达人与外族人多次作战,先是与阿哥斯人,随后又是与阿卡狄亚人和梅西尼亚人,男人们远离家园,在和平时返家回乡,甘心受立法者控制,军旅生涯的约束(其中有许多的德性)已经使他们驯服,从而容易为立法者驾驭。而据说当吕喀古斯试图将妇女置于其法律约束之下时,便受到了她们的抵制,他只好放弃了自己的企图,从而导致了那时发生的事情,在政体中的这个弊病显然应归咎于她们。然而我们提及此事,并非为了指出谁应或不应受到谴责,而是要弄清是与非。妇女的放纵,如先前所说,就事情自身而言不但给政体造成了难堪的局面,而且培养了贪婪的恶习。
说到贪婪,自然会让人对财富不均的问题作些评论。一些斯巴达公民家徒四壁,另一些则腰缠万贯,于是土地落入少数人手中。这是不健全的法制造成的。立法者把继承来的财产的买卖视为可耻之事并加以制止,这固然不错,但又允许人们随意赠送或给予他人。这两种做法导致同一种结果乙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妇女所有,这是由于有大量的嗣女和陪嫁丰厚之风盛行。的确,如果不陪嫁或少量或适量陪嫁,情况就会好一些,如他们现时的法律就规定,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嗣女嫁给任何一个他中意的男子。如果他未留下遗嘱便死去了,他的继承人可以有嫁出嗣女的权利。因而,尽管斯巴达的土地可以维持1500名骑兵和3万名重装步兵,但其公民数目却降到了1000人以下。这一结果表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所以这个城邦仅在一次战败后就一跃不振了,其衰落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传说在斯巴达古时的先王们统治时期,曾有授予外邦人以公民权的习惯,因而有一段时期其公民人数不少于1万,尽管长期经历战争,其人口并不匾乏。不论这些说法真实与否,显然用平均财富的办法能更好地维持人口数量。其次,他们关于生育子女的法令也不利于纠正财富不均的现象。因为立法者希望斯巴达人口尽可能地多,便鼓励公民多生子女,斯巴达有一条法令规定,凡有三个孩子的父亲可以免除兵役,而有四个孩子的父亲则可以免除城邦的一切义务。然而,很显然孩子增多,土地分配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