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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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一般说来,那些事物,尤其是实物,其本体在时间上,在空间上,或在定义上不
可区分的,总说是一。那些不容区分的事物,只要尚未被区分,总得被称为一;例如两
件事物,若作为人而论无可区别,那就同称为人的一类;于动物就同为动物一类;于计
量,就同为计量一类。
现在我们可以辩明有些事物是由于与其它成一的事物相并类或相比附而称一;但有
些则因其本义而称一,如本体之为一,就是其中的一类。这个“一”可以出于延续,或
出于形式,或出于定义;凡延续或形式,或定义非一的,我们也就不可以“一”计,而
以“多”来计算它们了。任何事物若有量而延续,但除非它已是一个整体,具备统一性
的型式,我们不称之为一;例如见到各小块的皮已凑集在一起,还不能说这是“一”
[鞋];我们只有在这些小块已缝成为鞋,具备了某鞋的型式,方得称之为“一”。正
由此故,在所有的线中,圆是最真实的“一”,因为它“完全”。
(三)一之所以为“一”是数的起点;我们最先认知每一级事物必始于第一计量;
所以“一”是各级可知事物的开端。
但每个一〈单位〉在各级事物中不尽相同。这里是一个四分音符,那里是一个母音
〈元音〉或一个子音〈辅音〉;那里又是另一个重量单位或另一个运动单位。但所有各
“一”总在量与数上为不可区分。现在将那个在量上不可区分,而没有一个位置的,称
之为一“单位”;在任何向度上不可区分,而有位置的称之为“一点”;在一个量向上
能区分的称之为“一线”;两量向的为“一面”;三量向均可区分的为“一体”。
颠倒了次序来解释体,面,线,点,单位亦如此。
又,有些事物是以数为一,有些以品种为一,有些以科属为一,有些以比为一;从
数的,一于物质;从品种的,一于定义;从科属的,一于范畴(同科属的用同样云谓作
说明);从比的,如以第三与第四事物相类衡。后者的合一常连及于前者;例如一于数
者亦一于种,然彼于种为一,则未必于数亦为一;一于品种者亦一于科属,然彼于科属
为一,则未必于品种亦为一:一于科属者亦一于比,然彼于比为一,则未必于科属亦为
一。
显然,“多”的命意相对于“一”;事物之称为多者有些因为它们不是延续的,有
些因为它们的物质——内层或外层,——是可以区分为不同种类的,另有些因为叙述它
们本体的定义不止一个。
章七
事物被称为“是”〈实是〉分为(一)属性之“是”(二)与本性〈绝对〉之“是”。
(一)由于属性的,例如我们说“这正直的作者是文明的”,“这人是文明的”以
及“这文明的是人”,正如我们说“这文明人在造屋”,因为这造屋者恰正“是”文明
的,或文明人正“是”造屋者;这里说“一物是另一物”的含义就表明“一物正是另一
物的属性”。我们前曾提及各例也如此;当我们说“人是文明的”与“这文明的是人”
或说“那个白的人是文明的”,又或“这文明的人是白的”,最后两语所举出的属性两
都属于同一物;第一语的“本是”为白的人,而以文明为属性之“是”;至于说“这文
明的是人”则以“文明”为人的一个属性。(同样的意义,“不白”之成“是”也象
“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
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
有一属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
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
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至于说
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
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
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
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
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
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
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
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
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
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
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
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
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
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
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
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
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
(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
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
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
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
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
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
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
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
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
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
义,“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
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
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
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
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
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
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
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
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
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
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对”〈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
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
有差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
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
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
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
“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
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
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
所有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门类〉中,其品
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
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这些也称为“品种有别”。“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
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章十一
“先于”与“后于”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
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
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
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后于”,
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
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
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
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丙)其它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
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
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
就在权能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
从“先于”的意旨;
“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是起点。(戊)
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
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先于第三,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
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
除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
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在定义上以普遍
为“先于”;
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又,在定义上,属性“先于”整体,例如“文明
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体;可是“文明性”
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三)凡“先于”事物,其属性也被称为“先于”,例
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性,平是面的属性,〈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
平〉。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性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
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
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我们若考虑到“实是”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
应是“先于”,亦即本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
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
于”完全,物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
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
而被称为“先于”与“后于”。有些事物,在创生上说,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
体不赖部分〈来构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说亦然,其部分不待全体〈的解散〉。其
它情况亦复相似。
章十二
潜能〈能〉,〈潜在〉的命意是(一)动变之源,这能力不存在于被动变的事物,
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于那动变事物但不在被动变的状态;例如建筑技术是一能力,
这并不存在于那一幢被建筑物中,至于治病也是一能力,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当
这病人发生自疗能力时,他一方面虽是病人,另一方面却又是自己的医师。一般说来,
“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二)亦可说是一事物
被另一事物动变之源(或被自己动变如被另一事物动变)。这样,一病人忍受某些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