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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行而上学 作者:亚里斯多德-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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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
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
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
    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
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
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
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
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
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
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
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
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章十七
    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
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
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
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
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
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
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
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
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
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
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
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
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
物为另一物的说明。
    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
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
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
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
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
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
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
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
“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
    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
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
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
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
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
    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
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
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
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
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
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
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
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
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其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
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
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与β是音节的要素。
    

 
卷八



章一
    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
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
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
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
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
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
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
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
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
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
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
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
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
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
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
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
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
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
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
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
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
过。

章二
    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
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
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
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
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
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
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
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
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
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
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
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
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
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
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
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
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
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
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
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
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
凝固”;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
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
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
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
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
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
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空气是物质,不活
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
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
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
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
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
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
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
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
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
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
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
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
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
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
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
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
“个体”,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
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
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
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
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
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所能答复的只是
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
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
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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