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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古今思想家论民主_(转)_世界史吧_贴吧-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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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有的美德。如果人们观念自由,把自由当作终级的社会价值来加以关怀,则人们同样也会关怀民主的命运。 

      ——亨廷顿(引自:亨廷顿,《第三波:二十世纪末的民主化浪潮》,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民主理论的核心是,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最有效的方法是让人民通过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民主理论要求的不仅仅是选举。公民必须还有权利自己竞选公职,或者帮助其他候选人,以此参与自治。为了使这些权利有意义,所有的公民都必须享有一些互相联系的自由,诸如言论、写作和出版自由,以及为了进行和平的变革而需要的结社和集会的自由。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30页)  

          
      民主理论还把权利奉为神明,但是把这种权利局限于政治参与所必须的限度之内,诸如某种程序的隐私权,以使得一个人可以支持不受民众欢迎的事情而不必担心政府或者其他公民的制裁。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31页)  
        
           民主与宪政、法治  

        独裁制度就是非宪政的统治,这或是因为统治者使已有的宪法成了摆设,或是因为他们制定了一部实际受他们为所欲为的宪法。…可以这样说,独裁制度不再是没有政党的国家,它不是消灭了一切政党,而是普遍为了建立一党制国家。 
       
      ——萨托利(引自: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2年,第212页)  

         '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在于提供法律框架,在这样的框架内个人可以从事一般的事业,从中寻求他们想要得到的更大的价值而不会产生公开的冲突。对个人的权利和契约提供保障是任何自由主义政权的首要任务。 

      ——布坎南(引自:詹姆士.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60页)  

        美国的制度不仅是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是一种宪政制度。民主制度涉及如何获得并保有权力,宪政制度则涉及如何限制权力。立宪政体指的是对统治者的权力由民众明确公认并经常加以限制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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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7页)  

        宪法的原则(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告诉我们,在公开的讨论中,可以自由地维护宪法,也同样可自由地攻击宪法。它使我们有自由信奉并鼓吹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正如我们的同胞有自由鼓吹资本主义一样。它告诉我们,这样的书如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列宁的《国家与革命》,或恩格斯、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可以自由地印刷,自由地出售,自由地发行,自由地阅读,自由地反对。这一规定的目的……也不是要保护出版者、发行者或作者的利益。我们是要说明,美国公民在自己的制度下,只有公正地、无畏地正视赞成和反对他们制度的一切意见,他们才有资格用民主的方法自治。不受压制的公开讨论的自由,是美国政制的基石。 
       
      ——麦克尔.约翰(转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52页)  

        如果民主不维持法治,民主就不能存续多久。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313)  

        宪政民主制度所要求的是公民能够切实获得高度经济自治的手段并享有有力的法律保护。不享有对私有财产的广泛权利,他们就不可能作为受国家的监护的人而存在。 
       
      ——墨菲(引自:墨菲,“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政民主”,《公共论丛第三辑.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242页)  

           民主与权力制衡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孟德斯鸠(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第154页)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成为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者的权力。  
       
        如果由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 
      ——孟德斯鸠(引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上)第156页)  

        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真理比主张权力分立这个反对意见有更大的真正价值,或者更加带有自由保卫者权威的色彩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是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为虐政。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46页)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以人统治人的方式来管理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够管理被统治者;其次是责成政府管理好自身。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  

        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处于支配地位。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成不同单位(两院制),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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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楼
      ——《联邦党人文集》(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5页)  

        美国的政治体制背后的政治哲学是实行平衡政府的哲学,其核心是阻止任何个别势力单独控制联邦政府。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0页)  

        权力分立,不仅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配给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而且还指每个部门都享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这样就有了制约和平衡(check 
      and balance),使得各个部分得以有效地延缓或阻止其他部门的不当行动。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联邦制的独特之处是:权力不是由中央政府授予各州的,因而不能从各州收回。确切地说,是宪法划分权力,某些权力授予中央政府,另一些权力留在各州。  
      ——《美国式民主》(引自: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5页)  

           民主与多数人的专制  

        只存在有限的、相对的主权;多数的赞同也不能证明人民主权的一贯正确。绝对的人民主权同样会蜕化为一种专制主义。人民的主权必须是负责任的权力,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节制和约束。否则,以所有人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变成了只听从一个或一个小集团的吩咐摆布。结果是,为大家献身变成了献身于那些以大家的名义行事的人。这个公意的代表更为可怕,因为他们手中握有权力,而且他们可以通过利用人民主权的抽象性使这一权力合法化。这样,最不公正的法律、最压迫性的制度都会因为是公意的表现而大行其道。人民可以为所欲为。这比暴君更危险,因为这样的暴君肯定会剥夺属于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他将以人民的名义说话,却迫使人民缄默不语。 
       
      ——邦雅曼.贡斯当(转引自:马斯泰罗内,《西方民主史:从孟德斯鸠到凯尔森》,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57-58页)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道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而仅仅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有些人曾经大胆声称,人民在只与其本身有关的问题上决定不该越过公道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代表他们的多数以全权。然而,这是奴隶的语言。 
       
      ——托克维尔(引自: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上)第288页)  

        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与此相反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即防止权力专断的不是它的来源而是对它的限制。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得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民主制度决定了一项任务,而这项任务又必定要运用不能根据定则加以指导的权力时,它必定会变成专断的权力。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72)  

        在民主之下,多数人的权力要受到那些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的限制,而且任何合法的权力都不能凌驾于那些原则之上。……如果我们承认少数方的权利,那么这就意味着多数方的权力归根结蒂源出于少数方也接受的原则,并受这些原则的限制。……因此,政府所做的任何事情都应当得到多数人的同意,未必就意味着多数方在道德上有资格为所欲为。 
       
      ——哈耶克(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第130页)  

           民主与正当的反对  

        我们判断某个国家是否真是个自由的国家,最可靠的办法就是检验一下少数派享有安全的程度。 
      ——阿克顿勋爵 (SOURCE: Internet; Subject Index: Quotes on Democracy)  

        民主国家的公民不仅必须乐于让别人过他们自己的生活而不加干涉,而且必须容忍别人直接反对自己的信念和原则。……必须容忍反对的不仅是某些无生命的组织如政府或政党,而且是每个有生命的个人,那些会被引诱去不择手段压制眼前对手的人。不幸的是,人类社会的历史中,大部分是压制反对者的历史,压制者毫无例外地认为他们自己是有理的,是代表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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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9页)  

        民主要求其公民可自由地反对任何候选人、政策或政党的主张。反对的自由就是自己出面,或公开地提出理由,反对任何纲领或候选人的自由。……不允许这种反对,或加以限制,不论是迫使某些人三缄其口或公开宣布某些主张非法,都是在堵塞公民的政治参与,从而也是损害民主。……反对权和建议权一样,必须加以保护,不仅是出于对批评者的权利的尊重,而且也是因为事关社会成员的自由和福祉。……建议的自由和反对的自由这两者结合起来就构成民主所需要的言论自由。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26,127页)  

        民主政政治之所以曾长期旷世罕有,部分原因便是由于它甚至要求有权的一方必须具备与其反对者和平共处的意愿,愿意与他们一起讨论工作,当人民需要时,甚至愿意把权力让给他们。只有高度文明的国家才能在这种情形下昌盛,也只有在这种国家才会产生民主。 

      ——卡尔.科恩(引自:卡尔.科恩,《论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89页)  

        民主国家必须容忍甚至是怀有恶意或是出于愚蠢的反对。……各方都必须有容忍反对意见的肚量,不论这些意见如何刺激,如何令人生气。这种气质不是只要表现在口头上,而是要表现在自我克制的实际行动中。一个民主的真信徒可以真诚地相信他的对手是完全而且彻底错误的,但他必须与这些对手们一起生活和工作,允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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