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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罗素-哲学问题-第6部分

小说: 罗素-哲学问题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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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符合一种确定的描述的情况下(虽然我们对于任何这种客体
都不认识),我们对于这种客体所具有的知识的性质是怎样的。这是仅只和确定的描述
有关的一个问题。因此,以后凡是我指“确定的描述”的时候,我就只说“描述”。这
样,一种描述就指任何单称“这一个某某”的形式的短语。
    当我们知道一个客体就是“这一个某某”,也就是,当我们知道有一个客体(如此
这般)具有某一特性的时候,我们便说这个客体是“由描述而被认识的”。而这一般地
就蕴涵着,我们对于这个客体并没有由认识而来的知识的意思。我们知道那个戴铁面具
的人存在过,而且也知道有关他的许多命题;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他是谁。我们知道获得
大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会当选,而且在这个事例中,我们也很可能认识事实上将会获得大
多数选票的那个候选人(仅就一个人能够认识别人这种意义而言);但是我们并不知道
他是候选人中的哪一个,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甲就是那个会获得大多数选票的候选
人”这样形式的任何命题,在这里,甲是候选人中的一个名字。虽然我们知道这一位某
某存在着,虽然我们也可能认识那事实上就是这位某某的客体,但是我们却不知道任何
“甲就是这位某某”这种命题(甲在这里是我们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要说,我们对于这位某某所具有的“只是描述的知识”而已。
    当我们说“这位某某存在着”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说,恰恰只有一个客体是这位
某某。“甲就是这位某某”这个命题的意思是:甲具有某某特性,而其他别的并不具有
这种特性。“甲先生是本选区的工会候选人”,这意思是说“甲先生是本选区的一个工
会候选人,而旁人不是”。“本选区有这位工会候选人”,意思是说“某人是本选区的
工会候选人,而别人不是。”这样,当我们认识一个客体,而它就是这位某某的时候,
我们便知道有这么一位某某;但是,当我们不认识任何一个我们知道它就是某某的客体
时,甚至于当我们对于任何事实上就是某某的那个客体也毫不认识时,我们还是可以知
道有这么一位某某。
    普通字句,甚至于是专名词,其实通常都是~些描述。那就是说,专名词运用得正
确的人的思想,一般来说,只有当我们以描述代替专名词时才能够正确地表达出来。而
且,表示思想所需要的描述是因人而异的,同一个人又因时而异。唯一不变的东西(只
要名称用得正确)就是名称所适用的客体。但是只要这一点不变,那么这里的特殊描述
对于有这个名称出现的那些命题是真理还是虚妄,通常便毫无关系。
    让我们来举几个例。假设这里有一些关于俾士麦的论断,假定有直接对自己的认识
这回事,俾士麦本人便可以用他的名字直接指出他所认识的这个特殊的人来。在这种情
况中,如果他下一个关于自己的判断,那么他本人就是这个判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
这个专名词就具有它一直想具有的那种直接用途,即仅仅代表一定的客体,而并不代表
对于这个客体的一种描述。但是,倘使一个认识俾士麦的人作出一个对他的判断,情况
就不同了。这个人所认识的是和俾士麦的躯体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假定联系得很正确)
的一定的感觉材料。他那作为物体的躯体,固然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躯体
而被认识;而他的心更是如此,它仅仅作为和这些感觉材料有联系的心而被认识。那就
是说,它们是凭借描述而被认识的。当然,一个人的外表特点在他的朋友怀念他时,是
会出现在朋友心里的,这完全是一件很偶然的事情;因此,实际上出现在朋友心中的描
述也是偶然的。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他知道尽管对于所谈的这个实体并不认识,这种种
不同的描述却都可以适用于这同一个实体。
    我们这些不认识俾士麦的人在做出关于俾士麦的判断的时候,我们心中所具有的描
述大概不外乎许多模糊的历史知识,——就大多数情形而论,远比鉴别俾士麦所必需的
要多得多。但是,为了举例说明,且让我们假定我们想象他是“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
这里,除了“德意志”一词外,都是抽象的。而“德意志”一词又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
同的意义。它使某些人回忆到在德国的旅行,使另一些人想起地图上的德国形势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想要获得一种我们知道是适用的描述,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在相当程度上
引证我们所认识的某种殊相。这种引证或者牵连到任何有关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和确
切的日期相对立的),或者这里和那里,或者别人对我们的叙述。这样,似乎就是:如
果我们对于被描述的事物所具有的知识并不仅仅是逻辑地从描述推导出来的,那么一种
已知可以适用于某一殊相的描述,就必然会以不同的方式涉及我们所认识的那个殊相。
    例如,“最长寿的人”是一个只涉及共相的描述,它必然适用于某个人,但是关于
这个人我们却不能作出判断,因为有关他的判断所涉及的知识已经超乎这个描述的范围
了。然而如果我们说,“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那么我们只能
凭我们所知道的一些事情,——通常是听来或读来的证据,——来保证我们判断的真确
性了。撇开我们传达给别人的见闻不论,撇开有关实际的俾士麦的事实不论(这些对于
我们的判断都是重要的),其实我们所具有的思维只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关的殊相,
此外包括的就全是些概念了。
    空间的名称——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太阳系——被使用时,同样也都涉及
到从我们所认识的某个殊相或某些个殊相出发的一些描述。就形而上学方面来考虑,我
猜想就连“宇宙”也要涉及与殊相的这样一种联系。逻辑便恰恰相反了;在逻辑中,我
们不只研究那确实存在的,而且也研究任何可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将要存在的,
但是并不涉及实际的殊相。
    看来,当我们对某种只凭描述而认知的事物下论断时,我们往往有意使我们的论断
不采取涉及描述的形式,而只论断所描述的实际事物;那就是说,当我们说到任何有关
俾士麦的事情时,只要我们能够,我们总是愿意作出唯有对俾士麦本人才能作出的那种
判断,也就是说,愿意作出他本人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的那种判断来。但在这一点上,
我们必定要遭到失败的,因为俾士麦其人并不是我们所认知的。虽然如此,我们却知道
有一个客体乙叫做俾士麦,知道乙是个狡诈的外交家。这样,我们便能够描述我们所愿
意肯定的命题:“乙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这里,乙就是叫做俾士麦的那个客体。如
果我们现在把俾士麦描述为“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那么我们所愿意肯定的命题就
可以被描述为:“论到德意志第一任首相这个实际的客体,本命题断言:这个客体原是
一个狡诈的外交家”。尽管我们所用的描述各有不同,但是使我们的思想能够彼此相通
的,就是我们都知道有一个关于实际俾士麦的真确命题,又知道不论我们怎样改变这个
描述(只要描述是正确的),所描述的命题仍旧是一样的。这个被描述而又已知其为真
的命题,才是我们感兴趣的。我们知道它是真的,但是我们却不认识这个命题本身,对
它也毫无所知。
    可以看到,脱离殊相的认识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层次。例如:对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
士麦、仅仅通过历史知识而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士麦、这个戴铁面具的人、最长寿的人
等等。这些是愈来愈远而逐渐脱离对殊相的认识的。就其对于另一个人来说,第一种是
最接近于认知的知识;在第二种,仍然可以说我们知道“谁曾是俾士麦”;在第三种中,
我们不知道戴铁面具的人是谁,虽然我们能够知道不是从他戴着铁面具这件事实而逻辑
地推论出来的关于他的许多命题;最后在第四种中,除了从人的定义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以外,我们便一无所知了。在共相的领域里也有一种类似的层次。许多共相就像许多殊
相一样,都是凭着描述才能为我们知道。但是这里,正像在殊相的事例中一样,凭借描
述而知道的知识最后可以转化为凭借认识而知道的知识。
    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
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不想答复对这个基本原则可能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目前,
我们仅仅指出:总会有某种方式来反驳这些反对意见的。因为不能设想我们作出一种判
断或者一种推测,而又不知道自己所判断的或所推测的是什么?我们要把话说得有意义
而不是胡说八道,就必须把某种意义赋予我们所用的词语;而我们对于所用的词语所赋
予的意义,必然是我们有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因此,例如我们对朱利乌斯对。恺撒下论断
时,显而易见,恺撒本人并不在我们心灵之前,因为我们并不认识他。但是在我们心灵
里却有一些关于恺撒的描述:“三月十五日遭暗杀的人”,“罗马帝国的奠立者”,或
者仅仅是“有人名叫朱利乌斯。恺撒”而已。(在最后这句描述中,朱利乌斯·恺撒乃是
我们所认识的一种声音或形状。)因此,我们的论断便不完全意味着它所似乎要意味的,
而是意味着某些有关的描述,不是与恺撒本人有关的、而是某种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殊
相和共相所组成的有关恺撒的描述。
    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
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
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鉴于我们的直接经验范围极为狭隘,这个结果就非
常之重要了;除非能了解这一点,否则我们大部分的知识便不免是神秘的、乃至于是可
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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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六章 论归纳法



    在几乎所有我们以上的讨论里,我们一直想通过对于存在的知识来弄清楚什么是我
们的材料。宇宙中究竟有什么东西是由于我们认识了它们才知道它们存在的呢?至今我
们的答案一直是:我们认识我们的感觉材料,也许还认识我们自己。我们知道这些都存
在,记忆中的过去的感觉材料,我们也知道它们在过去曾经存在过;这种知识给我们提
供了材料。
    但是,倘使我们要想能够从这些材料作出推论来,——倘使我们要知道物质的存在、
别人的存在,要知道远在我们个人记忆开始以前的过去的存在或者未来的存在,那么我
们就必须知道可供我们作出上述推论的某种普遍原则。我们必须知道某一类东西甲的存
在是另一类东西乙存在的标志,乙或者与甲同时,或者稍早于或稍晚于甲,比如说,雷
声就是闪电已先存在的标志。如果这一点我们竟不知道,我们便永远不能把我们的知识
扩充到我们个人经验的范围之外了;而我们已经看到,个人经验的范围是极有限的。我
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这样扩充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可能,怎样去实现?
    让我们举一桩谁都不怀疑的事为例。我们大家都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为什么呢?
这种信念仅只是过去经验的盲目产物呢,还是一个可以验证的合理的信念呢?要找到一
种标准来判断这样的一种信念究竟是否合理,并不是容易的事。但是,最低限度我们能
够肯定,有哪类普遍信仰(只要它是真确的)足以证明太阳明天还会出来这个判断是合
理的,以及我们的行为所依据的许多其他类似的判断是合理的。
    显然,倘使有人问为什么我们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我们自然会回答“因为它总
是天天出来的”。我们坚信它以后还会出来是因为它过去总是出来。如果有人追问我们,
为什么我们相信它今后仍会照样出来,那我们就要诉诸运动定律了:我们要说,地球是
一个自转的物体,这样的物体只要不受外力干涉是会永不停止地转动的,而今天和明天
之间并没有外力干涉地球。当然,可以怀疑我们怎么能那么肯定没有外力干涉,但是这
种疑问并不是我们所感兴趣的。我们所感兴趣的疑问是:运动定律会不会到明天也依然
有效。倘使有人提出了这个疑问,那么我们便和当初有人对于日出提出疑问时所处的地
位相同了。
    我们之所以相信运动定律将继续有效,其唯一的理由就是:就过去的知识使我们能
作出的判断而论,这些规律一直是有效的。不错,根据过去所得的大量证据,其中可以
支持运动定律的要比支持日出的为多,这是因为日出仅仅是运动定律起作用的一个特殊
事例,而像这种事例是不计其数的。但真正的问题是:一条定律在过去起过作用的例子
很多,这就足以证明它未来也会起作用吗?如若不然,那便显然可见,我们没有任何根
据可以预料太阳明天还要出来,预料下一顿吃面包时不会中毒,可以做出任何其他控制
我们日常生活而我们不大意识到的预料。应当注意,所有这些预料都仅只是或然的;这
样,我们便无需再去找一个证据证明这些预料必然会实现,而只须寻找一个理由支持那
个可能使它们得以实现的见解。
    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先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别,不这样做,我们很快地就会陷
入绝望的混乱里。经验已经向我们指明:到目前为止,某种同一的序列和并存往往重复
出现,这便是我们预期下次会有同样的序列或并存的一个原因了。一般说,什么样子的
食品就有什么味道,当我们发现所熟悉的样子和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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