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第1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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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一般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而获得奴隶。一是国家之赏赐。如秦对立军功者则赐虏若干名,秦法还规定,能为破大案提供重要线索者,官府则赐臣妾二人。二是从市场上所买得。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影响下,奴隶和牛马一样地出现在市场上。《周礼·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人民”即指奴隶。云梦秦墓中所出的秦《日书》,其中多处提到“出入人民、马牛、禾粟”,“入臣徒、马牛它牲”。“出入”即买卖之意。可见买卖奴隶和买卖牲畜、谷物一样频繁。从秦律得知,官府可以把部分官奴出卖给民间,百姓也可以信用官府之幼奴,或卖私奴于官府,官私奴隶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相互转化。
奴隶劳动除了用于家务劳动外,还广泛地用于各种生产方面。《荀子》、《韩非子》中所提到的臧获,就属于使用于农田耕作的奴隶,秦律中也有关于臣从事于田作的记载。官府的奴隶除负担诸如筑城、修路之类的苦役外,还用于耕作、矿冶、舂米、酿酒和洒扫等方面。
三晋、齐、秦等国还有一种和奴隶身分相近的赘婿。贾谊说秦的习俗是,“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
赘”。则赘婿多从贫家子弟转变而来,实际上成为富家的奴仆。云梦秦墓中所出的魏《户律》,其中即有不准把田地授与赘婿的规定。其地位低于平民是显而易见的。
官僚贵族也剥削一般的平民,如秦国的军将或士卒,得敌人甲首者即可“隶五家”,即从国家的编户之民得到五家以供其役使的权利。还有是官吏或军将以“士卒为弟子”,或者是“臣士卒”。有的农民因租税徭役过重而自动投靠到官吏贵族那里以求庇护。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剥削关系,即平民也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剥削的对象。
各国的变法和新的君主集权制
魏、楚、齐、韩的政治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政治上层建筑势必有所调整。从战国初年起,各国的变法运动,正是为顺应经济变化所作出的努力。
魏进行变法最早,开始于文侯时。文侯礼贤下士,师事儒门弟子子夏、田子方、段干木等人,又任用李悝、吴起、西门豹等人,这些出身于小贵族或平民的士开始在政治、军事方面发挥其作用,标志着旧的世族政治的终结。
李悝是魏文侯、武侯时进行政治改革的重要人物之一。他曾兼采各国成文法而作《法经》,《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篇》中规定大盗要戍边为守卒,重者则处以死刑。甚至道路拾遗也是有“盗心”的表现,犯者要受刖刑。可见《法经》采用严酷的手段以保护私有权。“贼”指杀人、伤人。“杀人者诛”,其家属则没于官,李悝以为《盗》、《贼》两篇最重要,故刊于《法经》之首。《法经》对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则予以严厉的镇压,如规定一人越城者要处死,“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以上则判死刑”;对于盗窃符、玺者要处重刑;又禁止人民议论法令,违者处死。以上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王权和加强专制主义。
李悝又作《尽地力之教》。他认为农民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即要农民增强劳动强度和发挥种田积极性,以保证国库收入。李悝又作”平籴法”,即在丰年时向农民多征粮食以作为储备,供荒年时调剂之用,农民便不致因饥馑而破产或流散。这样既缓和了社会矛盾,又使国家不会失去大量的劳动人手,李悝实行这种保护小农的措施,是魏国能够富强的重要因素。
楚在悼王时,魏吴起奔楚,悼王用吴起进行变法。当时楚“大臣太重”,“封君太众”,吴起下令宣布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废公族疏远者”,把一部分贵族流放到边远之地,以此来摧毁和削弱强大的旧世族势力。又“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官”,以贯彻用人唯才的方针策略。
楚简(部分) 湖北江陵望山出土
楚经过初步的改革,国家收入增多,吴起用来扩充武备,国力开始强盛起来。但进行改革仅一年,悼王死,旧贵族攻杀吴起于悼王之棺旁。肃王即位,以伤害王尸的罪名严惩了这些不法分子,“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吴起改革虽受挫折,但楚的旧贵族力量因遭到了严重的打击而有所削弱。
战国初年,齐的大权在田氏手中。后田和得到周王承认而成为齐君。田和之孙威王针对卿大夫专权,国力不强之弊,着手整顿吏治,如即墨大夫治即墨,“田野辟,民人给”,而阿大夫治阿,则“田野不辟,民贫苦”。威王诛阿大夫而重赏即墨大夫。威王又用邹忌为相,邹忌颇注意“谨修法律而督奸吏”。由于齐在官吏中明赏罚,故“齐国以治”,到威王末年,“齐最强于诸侯”。
韩在七雄中疆土小而国弱。昭侯时,申不害学术以干昭侯,昭侯用不害为相,申不害的“术”是要求君主“因任以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即君主应有一套控御臣下的策略,以提高官吏的行政效率。故申不害治韩也收到一定的成果,史称申不害“修术行道,国内以治”。
秦商鞅变法 秦在战国初年,旧贵族势力较强,阻碍了历史的前进。到孝公时,秦还是“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受到魏、楚两国的侵迫。秦在各国中地位不高,不能参与中原各国的盟会,各国常以“夷狄遇之”。在内外的压力下,秦孝公迫切地要求变法图强。
卫人公孙鞅,听说秦正下令求贤,遂入秦,“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立即用他开始变法。后来秦封公孙鞅于商,故又号为商鞅。
公元前356年,商鞅下变法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通过残酷的连坐法以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凡民有两子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即把大家庭拆散,以便于小农能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租税和力役。农民“致粟帛多者”,可免除其徭役或租税,不努力耕作或弃本逐末,其全家都要被罚作奴隶;人民立军功者可得爵,私斗者则受罚;宗室无军功者,便不能获得贵族身分;新的军功贵族按爵位高低来决定他们占有田地、奴隶多少和服装的等次。
商鞅的变法令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新法才实行了一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当时太子也违法。商鞅严惩太子的师傅以儆众,从此无人再敢公开反对新法令。
公元前350年,秦从雍(今陕西凤翔)迁都咸阳,商鞅又下第二次变法令:为使父子、男女有别,禁止家人“同室内息”。统一度量衡,“平斗桶、权衡、丈尺”。将全国的小都、乡、邑集合成四十一县,县置令、丞,以新的县制取代旧的封邑制;废井田,“开阡陌封疆”,改变了对田地的分配和使用的办法。
变法后五年,秦国富强起来,并开始向东发展。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子惠王即位,商鞅被杀。但变法的成果沿袭不变,终于使秦走上日益强大的道路。当时各国都进行变法,以秦取得的成果为最突出,为秦后来翦灭群雄奠定了基础。
官制、兵制和法律
官制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相邦是百官之长,治理朝中百事,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各国都置此官,但名称上略有歧异,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有的国家称为宰相,秦有时不置相邦,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见三有事),有管理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秦商鞅变法后,全国共设四十一县,《战国策》说魏有百县。县也称都,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在县以下有乡、里。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伍是五家,什是十家。县的主管官吏为令,秦或三晋,也称县令为大啬夫。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乡、里设三老、里典、伍长等。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君主的政令可通过地方小吏一直贯彻到乡、里,中央集权制比过去大为加强。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往往设郡以统县。如魏在河西设上郡,秦灭蜀后设蜀郡,赵打败林胡、楼烦后建立云中、雁门等郡。战国时的郡都比较大,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赵、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县。郡的主管官吏为守,也有称太守者。设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的军事防御能力,故郡守除治民外,还掌握兵权,可以率兵自卫或出击敌人。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令,都由国君来任免。在任命官吏时要授予官玺。官吏有了官玺才能行使其权力。在免官时君主又要将官玺收回,当时称为“收玺”或“夺玺”。君主通过所谓的“上计”,考核官吏治绩。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君主可收其玺而免其官。《荀子》说:“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相邦为百官之长,如君主对其不满,随时可被免职。可见当时对官吏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正因为如此,各国政府大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时实行任人唯亲,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战国时任人唯贤比较流行。虽然象齐、楚等国任用宗族的现象仍未断绝,但多数国家都主要从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甚至象申不害、范睢等出身于贫贱者也能被破格任用。秦多用外来的客卿,广揽天下的英才。秦能最强于天下,与此不无关系。官吏人才多通过大臣或名流之推荐和保举。如果推举者徇私,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如秦国对于“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高官可以食禄千钟,甚至到三千钟、万钟。稍低的俸禄为一千石,依次而下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更低者为斗食。按照秦制,六百石以上者皆属高官级别。官吏有特殊功勋者,国家往往赏赐田地。如《商君书》曾说:“得甲首一,赏爵一级,益田一顷。”
封爵仍有,但和春秋之制有较大区别。如属宗室或有功之大臣,可获得君或侯之称号,有封邑或封地,主要食租税,仅有一定的治民权。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很难长期世袭。稍低者为卿或大夫,一般是奖励给功臣或名贤。秦的爵制,级别较多,从侯到大夫、士。其中的低爵,获得者为平民或士兵。
兵制 由于战争频繁,各国都拥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士兵来源于募兵或征兵。当时所说的“练卒”或“练士”,当是招募而来,并经过相当训练、具有较好装备的常备军。但遇大战时,也随时征发适龄男子服兵役。如秦赵长平之战,秦昭王亲赴河内,下令民身高七尺到六十三岁的男子都要开赴上党。各国为了激励士兵奋勇作战,采用不同的奖赏办法,如齐国的技击之士,得敌首者可拿到赏金;魏国的武卒,其家属可以免役。秦国除用奖赏外,还用严刑相胁,这也是秦军战斗力很强的原因之一。
战国时王权很集中,故君主都把兵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如军队的将帅都由君主任命。战国早期,军将常由相邦充任,以后则由其他高官为之。将帅非常设官,战事结束后即罢。在调动军队时,君主用虎符为信物。虎符为铜质、虎形,分左右两半,有子母口可以相合。右符在王所,左符在将领之手。王若派人前往调动军队,就需带上右符,经过合符,军将才能听命而动。根据秦国“新郪符”的铭文,地方发兵超过五十人,就必须有王符。可见君主对军队的控制相当严格。
法律 战国时各国都用严刑峻法以治国。为此而制订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魏有李悝的《法经》,最为有名。赵有《国律》,燕有《奉法》。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也已不复存在。但1972年出土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窃贼盗窃所得,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如盗窃别人的桑叶,其价值不到一钱,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其次,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也为法律所不容。官吏因犯小的过
战国诸侯称雄形势图(公元前350年)
错,则将受到交纳实物的“赀罚”。秦法对官吏约束较严,表明秦十分注意吏治。
战国时刑罚残酷。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等类。肉刑分髡、黥、刖、劓等。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隶臣。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犯人髡发穿赭衣,颈中戴铁钳,脚上戴铁釱。同时还要处以黥、劓等肉刑。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较轻的刑罚有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