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第1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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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侠)
制置使
制置使
北宋边疆地区临时性的军事统帅。如太平兴国四年(979)灭北汉时,潘美曾任北路都招讨制置使。元丰五年(1082),宋夏战争期间,陕西各路原已设有经略安抚使,作为常设的军事长官。此时,宋政府拟由泾原路进攻西夏,任命宦官李宪为泾原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授以节制陕西各路军队之权。后因宋政府的计划改变,制置使亦随而撤销。后又任命李宪为熙河、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兼制置使,不久又罢。崇宁四年(1105),为夺取河湟地区,曾任命宦官童贯为熙河兰湟、秦凤路经略安抚制置使。北宋末,曾以种师道为京畿、河北制置使,作为抗金的军事统帅。南宋初,常设制置使为方面军统帅,以抗金或镇压叛乱。辖区内的安抚使及地方官吏并受节制,后改为只节制军事,其他归地方政府。建炎四年(1130)定位在招讨使之下,后又规定安抚使不再带制置使,制置使只作统兵文武官员的官衔,也不常置。只有四川安抚使仍带制置使,职权略同于宣抚使,但不管财政。官高者或称制置大使。此外,还设沿江制置使、制置副使、沿海制置使。
(陈振)
质库
质库
中国古代进行押物放款收息的商铺。亦称质舍、解库、解典铺、解典库等。即后来典当的前身。在南朝时僧寺经营的质库已见于文献记载。唐宋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质库亦随之发达。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这种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同时还从事信用放款。明代质库的经营者多为徽商,他们遍及许多城市,“每以质库居积自润”。明嘉靖间,礼部尚书董某“富冠三吴”,除田产外,“有质舍百余处,名以大商主之,岁得子钱数百万”。送入质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质库放款时期限很短,利息甚高,往往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能偿还,则没收质物,因此经常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关履权 王棣)
治安强化运动
治安强化运动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者为巩固和加强在华北的统治,强迫推行的一种屠杀与怀柔(奴化)相结合的政策和措施。1938年7月,日军华北方面军根据日本大本营关于确保华北占领地区安定的命令,制定了《军占据地区治安肃正纲要》。接着于1939年1月至1940年3月,进行了三期肃正作战。1941年,华北方面军又把治安肃正扩大为治安强化运动,并于2月制定了《治安强化运动实施计划》。3月30日,在日军操纵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开始推行第一次治安强化运动。到1942年底共进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
日军把华北划分为“治安区”(即敌占区)“准治安区”(即敌我争夺的游击区)、“非治安区”(即解放区),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对“治安区”以“清乡”为主,加强保甲制度,严密施行身分证办法和户口调查,实行连坐法,扩大自卫团、警备队,加强特务活动,以禁绝抗日活动。同时,进行各种欺骗宣传,宣扬“王道乐土”,以强化奴化统治。对“准治安区”以“蚕食”为主,恐怖政策与怀柔政策兼施,制造无人区,广修封锁沟、封锁墙和碉堡,以推广其占领面,封锁抗日根据地。对“非治安区”则以“扫荡”为主,实行杀光、烧光、抢光的三光政策。日军所到之处,人、畜、财、物、田产一扫而光,无一幸免,致使许多村镇成为废墟。日军以极其残酷的破坏,企图动摇中国军民的抗战意志。但在八路军和华北人民顽强斗争下,治安强化运动最后以失败告终。
(齐福霖)
秩品
秩品
从先秦至清末官僚制度中各级官吏政治地位及俸禄的标志。秩,意为次、序,又通职、禄;品,亦有等级差次的含义。汉以前官无品,等级由“秩”而定。曹魏设九品之制,秩与品并行。后虽逐渐废止秩而专用官品,但习惯上仍将品、秩并称,以表示官僚的等级高下。
夏、商官吏等级,史阙无载。西周之制,据《周礼》等文献资料,官自一命至九命,命数多者为高,如天子之三公八命,下士一命。是否确切如此,有待地下发现证实。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各国官僚制度的发展,“秩”始与官吏等级相连。当时“秩”或指官吏的禄,如《荀子·彊国》:“官人益秩,庶人益禄”,注:“皆谓廪食也。”或指职,如《左传》文公六年:“委之常秩。”后专指官吏等级,以计俸禄。如官僚制度相对完备的秦,官吏的秩就有中二千石、比二千石、四百石、二百石等。“石”,是谷物的计量单位。秩二千石,并非食禄二千石,而是借用“石”字来标明等级。
汉制,仍以“石”之数目多少确定官吏等级。汉官吏秩等为万石、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百石,百石之下,再加县斗食佐史之秩,共十八等。官吏的“秩”,既决定禄之多少,也标明等级身分的尊卑。官秩有别,则所佩印绶及礼遇迥异。但官秩高低却不完全表示政治权力的大小。以刺史为例,官秩仅六百石,较郡守(二千石)、县令(高则千石)为低,却“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权力极大。又如尚书令,秩千石,在东汉出纳王命,操持朝权,权力较形同虚设的三公(秩万石)为大。
曹魏设官品九品之制,一品为高,九品为低。“品”与“秩”并行,官吏皆品、秩兼备。西晋至南朝,沿用此制。如晋三品将军,秩中二千石;光禄大夫,品第三,秩中二千石。又如梁武帝定官品,“于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为二千石”。但品似比秩更为重要,西晋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经济权益,皆以品之高低为准。
北魏官无秩,仅有品。孝文帝改制,九品中每品分上、中、下,共九品二十七级。太和二十三年(499),始将九品中每品分为正从,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十八级;自正四品以下,每一级中又分上、下两阶,共计九品三十级。史称“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天监七年(508),南朝梁武帝亦创十八班之制,以班多者为贵,均士流居官;十八班之外有流外七班,为寒微士人居官;又有三品蕴位、三品勋位,以安排冗散之人。隋唐以后,九品分为正从,不入九品者为流外之官成为定制,历代因循,至清亡而废止。
九品之制制定以后,在九品中逐渐出现划分等级尊卑的界限。而晋命五品以上官的子弟入国子学(见国子监),五品以下子弟只能入太学,以别贵贱。北魏定族姓,最低的官品界限是第五。北齐礼仪之制,三、五、九品礼数有所不同。隋唐职官三品以上为贵,五品以上为“通贵”,故有“九品以上官卑”、“五品以上官贵”之别。唐高宗撰姓氏录,规定官品第五以上者得为士族。就文献和考古资料看,唐代三、五、九品官在服饰、乘舆、丧葬、授田、减罪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异。这几个等级界限在宋以后仍然存在,但仅限于礼遇方面的区别。
九品之制,包括职事官、散官、勋级和封爵。除职事官外,其他三者均不具备行政职能和权力。散官(分文散与武散),又称阶官或散阶,“凡九品以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晋叙”。这一原则,萌芽于魏晋南北朝,确定于隋唐,为后代所沿用。本品与职事官品,不必相符。本品高的固然可以下行低级职务,本品低而任高职者也往往有之。如宋有官、职分离的差遣制度(见官、职、差遣);明代有以本官翰林大学士入阁参预机务;清亦有差使、实职、官阶之别,官品仅具有决定服色、俸禄数额的作用。
(杨光辉)
中常侍
中常侍
西汉时皇帝近臣,给事左右,职掌顾问应对。中常侍是仅有虚衔的加官。西汉前期只有常侍之名,或称常侍郎,为郎官之一,获此号者多为皇帝爱幸之臣,武帝时东方朔曾为常侍郎。中常侍之名出现于西汉晚期,元帝时有中常侍许嘉。
东汉时中常侍已非加官,而成为有具体职掌的官职。其秩为千石,后又增为比二千石,本无员数,明帝时定为四人。东汉初改变西汉制度,多以宦者担任此职,如章帝、和帝时,郑众、蔡伦都从小黄门迁为中常侍。安帝时,和熹邓皇后临朝,中常侍都任用宦官,并授以重任。从此以后,居此位的宦官竟可权倾人主,员数也从四人增加到十人,东汉末增加到十二人。这个官职对东汉末中央政权走向衰乱产生过较大影响。
(吴荣曾)
《中俄改订条约》
《中俄改订条约》
1881年(光绪七年)沙皇俄国逼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即《圣彼得堡条约》,亦称中俄《伊犁条约》。1864年(同治三年)新疆少数民族举行反清起义,浩罕汗国(今苏联乌兹别克境内)军事头目阿古柏乘机侵入新疆,数年间建立“哲德沙尔国”(七城之国),控制了南疆和北疆的部分地区。由于新疆局势的变化,俄、英两国在中亚地区的争夺更加激烈。为扩大侵占中国西部领土,并预防阿古柏在伊犁建立亲英统治,沙俄派遣军队于1871年7月强占伊犁地区,并将该地区划归七河省管辖。
1876年春至1877年冬,清政府派左宗棠率军西征,摧毁了阿古柏的统治,收复新疆大部分地区。1878年6月22日,决定以崇厚为钦差大臣,前往俄国谈判归还伊犁问题。次年10月2日,崇厚在沙俄的威逼愚弄下,于克里米亚半岛的里瓦机亚擅与沙俄代理外交大臣吉尔斯和俄国驻华公使布策签订《里瓦机亚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主要内容为:俄国将伊犁九城一带交还中国,中国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地区、特克斯河流域以及沟通天山南北的穆素尔山口一带割让俄国;将喀什噶尔(今新疆喀什)及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两处边界作有利于俄国的修改;俄商可在中国蒙古地方和新疆全境进行免税贸易;增辟两条至汉口和天津的陆路通商新线;中国赔偿俄国“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和“补恤”俄民费共五百万银卢布(约合二百八十万两白银);俄国得在嘉峪关、科布多(今蒙古境内)、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境内)、哈密、吐鲁番、乌鲁木齐、古城(今新疆奇台)增设领事。根据此约,伊犁名义上归还了中国,但其西境南境均被沙俄割去,从而处于北、西、南三面被围的境地。
《里瓦机亚条约》签订后,国内舆论哗然,纷纷指责崇厚误国。清廷许多重臣也认为此约丧权太多,无法接受。在各方面的影响下,1880年1月,清政府将崇厚革职拿问,旋又定为“斩监候”。2月19日,清政府正式照会俄国,声明崇厚所议条约“多有违训越权之处”,“窒碍难行”;同时任命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希望在对俄酌量让步的基础上改订《里瓦机亚条约》,挽回一部分主权。对清政府拒绝批准条约和惩处崇厚,沙俄一方面通过外交途径提出抗议,一方面在伊犁等地区集结大批兵力,并向远东海面派出庞大舰队,进行军事威胁。7月,曾纪泽抵达圣彼得堡,与沙俄代表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俄方恣意敲诈勒索,并多次以中断谈判和对华开战相恫吓。经过半年多的反复交涉,中俄双方于1881年2月24日签订《中俄改订条约》及《改定陆路通商章程》。新约章的主要内容为:①根据条约规定的国界,俄国割占霍尔果斯河以西一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②中国赔款增至九百万银卢布(约合五百零九万两白银)。③俄商在蒙古地区贸易免税,在新疆“暂不纳税”;可前往肃州(今甘肃酒泉)贸易。④俄国在肃州、吐鲁番两处增设领事。⑤伊犁居民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该约与《里瓦机亚条约》相比,在界务方面中国收回了特克斯河流域两万多平方公里的土地,但需以加付俄国四百万银卢布为代价;该约还保留了原条约其他许多不利于中国的规定,因此仍然是一个不平等的条约。
根据《中俄改订条约》的规定,1882~1884年间,沙俄又与清政府签订了中俄《伊犁界约》、《喀什噶尔界约》、《科塔界约》、《塔尔巴哈台西南界约》和《续勘喀什噶尔界约》。通过《中俄改订条约》及这五个子约,沙俄共割占了七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此外,从1881~1884年,沙俄还掳去中国边民十万多人。
(刘蜀永)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
沙皇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掠夺中国西北领土的条约。中国的西部疆界原在巴勒喀什池(今苏联巴尔喀什湖)。自18世纪初叶起,沙俄不断进窥该地以东以南地区。1860年(咸丰十年),它通过《北京条约》,强行规定中俄西段边界的走向,把清朝设
沙俄侵占中国西北部分领土图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部分)
在境内城镇附近的常驻卡伦指为分界标志,把中国的内湖斋桑泊和特穆尔图淖尔(今苏联伊塞克湖)指为界湖。根据该条约,自1862年8月(同治元年七月)起,清朝勘界大臣明谊和沙俄政府全权代表巴布科夫、扎哈罗夫等,在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开始勘分边界的谈判。谈判前,俄方出兵强占中国境内山隘、要津,垒石立界,制造既成事实。谈判过程中,俄方态度蛮横,硬要清政府接受常驻卡伦外中国领土归俄国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