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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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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参考书目

  梁太济:《宋代五等下户的经济地位和所占比例》,《杭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漆侠) 
 


    
驻藏大臣
    驻藏大臣

  清代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至宣统三年(1911)、历一百八十四年驻藏大臣共八十三任,计五十七人(内有再任及三任者)。帮办大臣共五十二任,计四十九人。由帮办大臣升任办事大臣者九人。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会同达赖监理西藏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此外,并专司监督有关达赖喇嘛、班禅及其他大呼图克图(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拈定灵童、主持坐床典礼等事宜。

  创建之始,驻藏大臣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颇罗鼐总理西藏事务。乾隆十五年(1750),驻藏大臣傅清、帮办大臣拉布敦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事平,据策楞等所奏《西藏善后章程》(即十三条),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

  驻藏大臣衙门

  五十八年,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即《钦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

  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入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王尧) 
 


    
专史
    专史

  见中国史学史。 
 


    
转运使
    转运使

  唐以后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首见于唐,是主管漕运的使职,后与盐铁使合并为盐铁转运使。唐代建都长安,因关中地狭,产粮不敷食用,需仰给于盛产粮食的江淮。唐初,洛阳以东租粟先输纳洛阳含嘉仓,然后转运至长安以充太仓。其时中央职官较少,禄廪不多。每年转运一二十万石便足。唐高宗以后,官员激增,加以军需民食,漕运成为迫切问题,于是有设专使以负责漕运的必要。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以李杰为陕州水陆发运使,此为专门设使之始。开元二年(714),又以李杰为河南水陆发运使,改进洛阳至长安间的运输。以后河南尹常带此使,直到元和六年(811)始废。开元二十二年,以裴耀卿为江淮转运使,并增置副使。耀卿改进自江淮直至长安的全线漕运方法,变过去由江南租船直达洛阳的旷年长运法为沿线置仓、节级搬运法,以避免因江、淮、汴、河、洛水情不同而导致的船舶停滞和沉船损失;又改进黄河上的三门峡运道,于三门峡东西各置粮仓,凿三门北山十八里为陆运以避滩险,缩短了洛阳、陕州(今河南三门峡市西)间的陆运路程,使漕运量激增,基本解决了关中缺粮问题。自裴耀卿为使后,江淮转运使遂为常设使职。安史之乱后,北方遭到战事破坏,社会生产衰落,不少藩镇赋税不再上缴,朝廷财政几乎全恃江淮赋税盐利来支持,江淮转运更为重要。唐代宗时刘晏为盐铁、转运二使,又在裴耀卿任江淮转运使时所采诸法的基础上改进漕运,增设和改建沿线转运仓,以盐利作漕运经费,雇用专门漕卒,建造适合各段水情的船只,节级转运,岁转粟一百十一万石,无升斗沉溺,运输量又大大提高。自刘晏后,盐铁、转运逐渐合为一使,称盐铁转运使。继任者皆循刘晏之法。

  转运、盐铁合为一使后,原转运使下属的巡院及仓吏,即与盐铁使下属的场、监、巡院并职,另于扬州之扬子及江陵各设留后院,以盐铁转运副使主之,称为扬子留后、江陵留后,主持漕务盐利。唐宪宗元和五年(810),曾以江陵留后充荆、衡、汉、沔以南两税使。扬子留后充江、淮以南两税使,使盐铁转运使的权力扩大到征收正税的范围。又盐铁转运各巡院之院官多带御史衔,宣宗大中四年(850),御史中丞魏謩奏请以此种院官推勘府州百姓诉事,则盐铁转运使有了处理诉讼之权。

  盐铁转运使常兼宰相衔,或由重臣兼领;有时则以浙西观察使或淮南节度使领之。本使若在扬州,则以副使留长安,称为上都留后。盐铁转运之职,又曾按地区分为二使,如代宗永泰二年(766),刘晏充东畿、淮南、浙江东西、山南东道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盐铁转运使;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包佶充汴东盐铁水陆运使,崔纵充汴西盐铁水陆运使。自贞元以后,不复分区置使。此外,转运使亦有全国性和局部地区之分,如天宝末魏少游为朔方水陆运使,主持朔方六城的漕运。

  (陈仲安)

  宋初,曾派若干转运使赴各地供办军需,事毕即撤。宋太宗时,为削夺节度使的权力,于各路设转运使,称“某路诸州水陆转运使”,其官衙称“转运使司”,俗称“漕司”。转运使除掌握一路或数路财赋外,还兼领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最高行政长官。以后,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若以两省五品以上官任,或需兼领数路财赋者,称“都转运使”。随军转运使则因事而设。

  西夏有都转运司,设转运使等官。辽、金两朝于各路设转运司,金中都转运司称都转运司,各以使领之,掌管征解钱谷、仓库出纳、权衡度量等事务。元世祖中统三年(1262),以阿合马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转运使,专理财赋,改各路监榷课税所为转运司。后废,以各路总管府兼领课税。至元十二年(1275)阿合马以军兴国用不足,奏准复立十一处转运司。元在产盐各省区设“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简称“运司”,又称“转盐运使”,专司盐运。明、清亦有转盐运使,是专管盐务的长官。民国时期在产盐区仍设有盐运使。

  (伍跃) 
 


    
《庄子》
    《庄子》

  庄周学派的著作总集。庄周是战国时的隐士,宋国蒙(今河南商丘)人,约生于公元前4世纪中叶,死于公元前3世纪初叶。

  庄周像

  《庄子》曾经汉朝刘向编定,为五十二篇。今本《庄子》仅三十三篇,分三部分,其中内篇七,外篇十五,杂篇十一,是晋人郭象的定本。《庄子》内篇思想比较系统,文字风格比较一致,外、杂篇内容较为丰富,风格则有差别。书中思想接近《老子》,是道家重要经典之一。到唐代,《庄子》被尊为《南华真经》。《庄子》注本很多,其中郭象的《庄子注》最为有名,唐代有成玄英疏。清人郭庆藩有《庄子集释》,便于研读参考。

  庄周比他人更为深切地感受到当时的社会变革以及连年战争给社会带来的痛苦和灾难。他认为,痛苦的原因是圣人们制定了礼乐,引起了竞争;提倡仁义,造成了虚伪。故仁义礼乐伤害了人的天性。和老子一样,庄周也认为上古时人性朴实,没有竞争,没有流血,人们无忧无虑。因此,要使人适其本性,就应弃礼乐,绝仁义,“绝圣弃知”,甚至也不要机械和工具。因为使用机械会启发人的智慧,而智慧将使人丧失纯朴的本性。基于这一认识,庄周坚决不与当时的统治者合作。他宁可忍受贫穷。也不愿在朝廷上享受富贵,丧失人格自由。《庄子》书中塑造了许多视治天下为束缚自己的隐士形象。但庄周又不主张遁入山林,而主张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心灵的超脱。他鄙弃追名逐利,认为世上的一切事物及其差别皆无意义。只有道使天地万物相通为一,知道它们相通为一,就是得道。得道者不必贪生恶死。所以庄周在妻子死后,即“鼓盆而歌”,认为这样才是通达死生的道理。《庄子》认为,以有限的生命和智慧去追随无限的事物,精疲力竭而一事无成。最好的办法是保存自己的精神,也就保全了自己的天性。

  《庄子》鞭挞了贪竞,揭露了虚伪,在似乎悖理的议论中间包含着深刻的认识和智慧,也包含了对人生对社会的极大悲哀。它希望找到一个应付无穷事变的万能原则,但事实上又没有这样的原则,所以不得不寄希望于心灵的纯净,追求逍遥的境界。然而心灵上的逍遥,在现实中不过是无可奈何地安之若命。《庄子》的作者常常陷入这种矛盾之中。对魏晋玄学,《庄子》有特别大的影响。

  《庄子》一书,借寓言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哲学见解,创造了许多优美动人的故事,又是一部优美的文学著作。它的《天下篇》还保存了当时诸子学说的许多材料,极为宝贵。

  (李申) 
 


    
壮族
    壮族

  自称“布壮”,“壮”是“健壮”的意思,“布壮”就是“健壮的人”。“布壮”古称“猗撞”或“撞丁”,见于南宋人李曾伯的《可斋杂稿》卷十七《帅广条陈五事》,意思就是“强健的土丁”。此称原指宜州一带的“溪峒土丁”,后来它的意义扩大了,形成一个代表全族的名称。1965年,经国务院批准,定名为壮族。

  壮族的先民原是岭南西部百越的一支,名为骆越,他们定居在今岭南西部、滇东南和邻国越南北部。两汉以后,骆越这个名称消失了,六朝时,有乌浒、俚、僚等称。隋唐以来,又有西原、广源和侬、沙等称出现在岭南西部壮族先民骆越的居地。骆越和此后这些族称之间,保持着明确的继承关系。

  定居在岭南西部的壮族先民骆越,秦汉时,已统一在中原王朝版图之内,在经济文化等方面,与汉族关系密切。秦朝修建灵渠,把长江流域同珠江流域沟通了,使中原和骆越的关系更加密切。从此来自中原的先进的经济文化,如铜器、铁器、牛耕等等,源源不断地传入岭南西部,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岭南西部的名贵产品,如麻布以及稍晚时期的棉布,输入中原。今天壮族中保留着不少古代汉语借辞,也说明汉族和壮族在文化上的交流。

  壮族经历了比较完整的社会发展阶段。壮族原始公社历时甚长,当时的一些社会习俗依然保留到很晚的时期,如“祖业口分田”、“插头秧”等,就是原始公社时期土地公有制的遗俗。唐宋以来,壮族进入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阶段,在文献和传说中,仍可找到不少资证,并与中原古代的封建土地制度,颇有相同之处。至于汉唐之间壮族是否经过奴隶占有制阶段,学术界的看法尚不一致。由于资料和研究的不足,一时难于作出确切的论断,但从一些文献上看,当时使用、买卖和掠夺奴隶的事实,确不容否认。

  壮族封建领主土地占有制及其劳役制,同政治上的土官制度,互相纠结,密切联系。土官制度保护着领主土地占有制,而领主土地占有制又是土官制度的统治基础。壮族人民在这种土地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双重压榨下,至晚从公元7世纪起,经历了一千余年。隶农附着于土地,饱受剥削,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情况都比较落后。

  由于中央王朝官吏贪残暴虐,人民灾难无穷;加之部落首领势力强大,公开分裂,建制称王,8世纪西原大部落、11世纪广源部落曾经发动了反抗唐宋王朝的战争。特别是西原发动的战争,是由羁縻土官的分裂活动,中原王朝的民族压迫及王朝官吏的残暴压榨所引起,所以战争的性质就包括了这两方面,其一是地方政权的分裂性质,另一是中央王朝的压榨和民族压迫性质。

  侬智高是桂西广源土州的首领。广源州地处邕州之西,界于中国和交阯王朝之间,隶属于邕州管辖,从来是中国领土。交阯王朝企图并吞此地,胁迫侬智高归顺,遭到侬智高的坚决拒绝。侬智高曾请求归属宋朝,岁供方物,因为宋朝一味姑息,懦弱畏事,予以拒绝。“[侬]智高既不得请,又与交阯为仇”,遂于皇祐四年(1052),建制称“南天国”,发动了反抗宋朝的战争。首先攻下邕州,继而沿邕江东下,沿江宋军,望风溃退。侬军经苍梧,沿西江,直逼广州。广州久围不下,侬智高撤军西还。归途掳掠妇女人口。次年,在宾州昆仑关一战,被宋军名将狄青打败,全军覆没,侬智高逃奔大理国。在宋朝遣使迫索下,大理国“函首”送于宋朝知邕州萧注。

  参考书目

  漆侠:《宋代的瑶族和壮族》,《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

  (石钟健) 
 


    
准噶尔部
    准噶尔部

  见厄鲁特蒙古。 
 


    
资课
    资课

  唐代散官、勋官、品子及各种色役所纳的代役金。资课在唐初还没有形成制度。四品以下、九品以上文武散官、勋官、三卫等所纳代役金称为资,品子及课户白丁服色役所纳代役金称为课。到开元年间始统称为资课。资课按照色役者的身份和色役的种类而定其数额。开元时散官四品、五品每年纳资六百文,六品以下的纳资一千文;品子充任的亲事、帐内纳课一千五百文。而由一般白丁充当的防阁、庶仆、白直、士力等则纳课两千五百文上下。中男充当的执衣每年纳课不超过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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