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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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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祥等二十多人,次日晚加以杀害。稍后,新堤部分自立军亦起事,转战至临湘一带,不久失败。在此期间,两湖及安徽、江苏等省,追缴富有票,捕拿自立会员,查封“国会”,并株连亲族,前后捕杀达千人。自立军起事遂演成为一次比戊戌变法更大的流血事件。

  自立会和自立军的失败基因于其政治主张自相矛盾,组织基础不牢固(以会党为基础),以及康有为在经费上的掣肘和对张之洞存有不切实际的幻想。这次起事虽有其保守方面(勤王),但所表露出来的某种反清要求及依靠下层会党和采取武装起事的手段,则具有进步意义。在起事中,特别是起事失败的教训,使维新派,保皇派发生分化,许多自立会参加者很快步上革命道路,资产阶级革命派力量得到迅速发展。自立会和自立军的活动,一方面继戊戌变法的余绪,另一方面又表露出革命的新机。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历程中,成为戊戌变法时期到辛亥革命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皮明庥) 
 


    
宗法
    宗法

  中国古代社会中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管辖和处置的制度。亦称宗法制度。这种制度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宗族组织相配合,是统治阶级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根据文献记载,中国至迟在周初已经出现了“宗子”、“大宗”等名称。《诗经·大雅·板》中有:“大宗维翰。……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和“宗子”均指周代贵族中根据血缘关系对族人拥有管辖和处置权的人。这表明当时已经出现了宗法制度。有的学者认为,在有关商代历史的文献中,也可发现类似的记载。如《左传》所记的周初商朝遗民的“宗氏”和“分族”,可能就是指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团体。但迄今对中国早期宗法制度的了解,主要还是关于周代的。

  对周代宗法内容比较完整的记载,还保存在先秦时期的两部礼书——《仪礼》和《礼记》中,并且能在先秦其他典籍中得到印证。其中《礼记》的《大传》和《丧服小记》中两段内容大致相同的记载,是了解周代宗法制度基本内容的主要依据。

  根据礼书的记载,周代天子或诸侯的子辈男性后裔中,除继承君位的一人外,其他人(称为群公子)都将成立以其自身为始祖的宗族,表示在血缘关系上与代表国家权力的天子或诸侯有所隔断。这些宗族以专属自己所有的氏为标志,因而在礼书中群公子被称为“别子”。在以别子为始祖的宗族中,别子的继承人拥有对整个宗族的管辖和统率权,是整个宗族的首领,被称为大宗或宗子。在理论上,无论经过多少世代,大宗都对别子的所有后裔拥有管辖和处置权,以此将别子的后裔始终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宗族团体,故而大宗被说成是“百世不迁之宗”。宗族的每个成员除对大宗有尊奉和服从的关系外,还对一定近亲范围内的某些亲属有尊奉和服从关系。《礼记》指出,一个因不是嫡长子而不能作为其继承人者,须尊奉父亲的继承人为小宗,即“继祢者为小宗”(祢,意为先父)。如果这个人的父亲也不是祖父的继承人,则这个人还要尊奉其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祖父也不是曾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其曾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如果曾祖父也不是高祖父的继承人,则要尊奉高祖父的继承人为小宗。按《礼记》的记述,继承高祖父的小宗,即五世祖的继承人,是距一个人亲属关系最远的小宗。六世祖的继承人就不再被奉为小宗了。这就是所谓的“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因为有对小宗的尊奉关系,以大宗为首的宗族又划分为许多较小而更具凝聚力的近亲集团。从礼书的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周代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大宗或小宗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和管理。若在同代亲属中,就是大宗和小宗对兄弟、从兄弟、再从兄弟等旁系亲属的统辖和管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清代经学家程瑶田指出:“宗之道,兄道也。”

  宗子权力的象征是他们所主持的宗庙。在周代,大宗是宗族成员共同宗庙的宗庙主。小宗也是各自范围内近亲的共同宗庙的宗庙主。普通族人祭祀祖先,一般须在大宗或小宗所主持的各级宗庙中进行,并由大宗或小宗主持祭祀仪式。祖先祭祀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与精神生活中非常重要。除祭祀外,许多日常礼仪活动和社会活动也要在宗庙里进行。如冠礼(男子成丁礼)、婚礼、宗族成员的盟誓等。因此,宗庙的存在被视为宗族存在的象征,宗子的宗庙主身分成了他们在族人中拥有宗族首领地位的保证。甚至宗子的名称也来自他们的宗庙主身分。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郤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游吉,游氏大宗)”。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是族人依赖和服从的主要权威,也是国家借以管辖宗族人口的中介。宗子在宗族内部的广泛权力,实质上已具有国家基层行政与司法权的性质。周代宗子普遍拥有家臣。家臣包括掌管宗族内部事务的室老和宗老(亦称宗人或宗),掌管治理宗族所辖地区人民的家宰和邑宰,以及隶属于宰的诸有司。如司徒(掌管土地、财政)、司马(掌管军事和军赋)、工师(掌管营造)等。宗子的这一套家臣组织,实质上就是国家的一种基层政权。但是,宗族在本质上仍然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私人性质的团体,故宗族与国家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周代人们称宗族为家,意为与“国”相对立的私人团体。宗族成员常常只知效忠于“家”,而不知有“国”。宗族与国家之间的这种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关系,是引起古代社会关系变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宗法关系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共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这些做法含有道义和政治的意义,与宗子对族人凭借血缘关系进行的具有行政与司法意义的管辖和处置有很大不同。天子对诸侯的管辖,以及诸侯与诸侯之间相互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他们各自的政治地位。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周代的天子和诸侯同时也是包括一般贵族在内的宗族的宗子,并且认为天子是“天下大宗”,诸侯“相对于天子是小宗”,而在其诸侯国内又是“一国的大宗”。这种观点往往导致将周代国家看成是宗族或家族的扩大。对此学术界尚在进行讨论。

  先秦时期,广大庶人与奴隶是没有氏的,他们不属于任何宗族集团。社会地位也低于有氏的居民。宗族成员因血缘就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他们是古代社会的贵族。春秋时期中国社会开始发生剧烈的变动,旧有贵族、平民、奴隶的界限开始趋向崩溃。自战国始,平民和奴隶获得姓氏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先秦宗法制度亦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秦汉以后出现的封建宗族便广泛地包括了不同阶级的居民,从而使宗族和宗法关系明显地带上了阶级关系的痕迹。

  (谢维扬) 
 


    
宗喀巴
    宗喀巴

  (1357~1419) 西藏佛教(喇嘛教)格鲁派创始人。本名罗桑扎巴,因系青海宗喀(今湟中)人,故藏族人民尊称为宗喀巴。宗喀巴三岁时从噶玛噶举派黑帽四世乳必多吉受近事戒。七岁在西宁甲琼寺出家,从寺主、噶当派名僧人顿珠仁钦学佛学九年。十六岁进藏,遍学各教派显密教法,二十九岁受比丘戒,经常进行讲经活动,卓有声誉。当时,各教派僧人戒律松弛,不得人心,宗喀巴因而决意进行宗教改革。约明洪武二十一年(1388),他开始改戴桃形长顶的黄色僧帽,以重视戒律作为号召。以后弟子们也随戴黄帽,因此被称为黄帽派。建文二年(1400)春,在拉萨西郊噶瓦栋寺宣讲大乘戒律,要求一切僧人都须严守戒律,按照严格的制度,循序渐进地学经,对寺院的组织也作了改革和调整。四年写出阐明个人宗教观点的第一部重要著作《菩提道次第广论》。永乐四年(1406)又写成《密宗道次第广论》,力求纠正各教派的流弊。进行的宗教改革,得到被明朝封为阐化王的帕主·札巴坚赞及其属下贵族的大力支持。永乐七年初,宗喀巴在拉萨发起大祈愿法会(藏语为默浪钦摩,汉语又称为传大召或传召大会),并在拉萨东北的汪古日山修建了甘丹寺,以噶当派教义为基础,正式建立格鲁派。十二年,明成祖朱棣派人进藏召请其进京,宗喀巴派弟子释迦也失代替自己到北京朝贡。宣德九年(1434),释迦也失被明宣宗封为大慈法王,在中原传教。宗喀巴的弟子先后于永乐十四年和十六年在拉萨城郊修建哲蚌、色拉两座寺院,连同宗喀巴自建的甘丹寺,合称三大寺,十七年,宗喀巴圆寂于甘丹寺。(参见彩图插页第97页)

  (王辅仁) 
 


    
宗泽
    宗泽

  (1059~1128) 北宋末、南宋初抗金名臣。字汝霖。婺州义乌人(今属浙江)。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同进士出身。从元祐八年起,他先后任大名府馆陶县尉、衢州龙游县(今浙江衢州东)令、晋州赵城县(今山西洪洞县北)令、知莱州掖县、登州(今山东蓬莱)通判、巴州(今四川巴中)通判等地方官。

  靖康元年(1126)金兵第一次围攻开封撤退后,宗泽入京任台谏之职。八月,金兵再次南侵,他出知磁州(今河北磁县),并任河北义兵都总管。他不仅在磁州击退金兵,还主动出击,获得一些战果,使磁州军势声震河朔。其时,宋钦宗赵桓依然想用屈膝求和的办法求得金兵再次后撤,派康王赵构出使金营。当赵构一行到达磁州时,宗泽劝阻赵构使金,使他得以免被金兵俘虏。金兵再围开封后,宋钦宗任命宗泽为河北兵马副元帅,协同兵马大元帅赵构等人救援京城。他力主向开封进军,并不顾元帅府中赵构、汪伯彦等人的阻挠,率兵奋战,多次挫败金兵,虽然由于势孤力单,未能解京师之围,但却打击了金兵的气焰。

  南宋政权建立,宗泽因坚持抗金,反对投降活动,遭到排斥。由李纲的推荐,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任知开封府,后又升任东京留守兼开封府尹。

  宗泽在开封修建防御设施,加强治安,整顿秩序,同时联络北方抗金义军。各地农民起义军,还有若干支溃兵游勇,在金军南侵的情况下,也都先后归附宗泽,共同抗金。因此,宗泽在很短时间内,就把开封这个经过金兵洗劫,残破不堪的城市,整顿成抗金前线的坚强堡垒,击退金完颜宗翰等发动的猛烈进攻。为了收复河东、河北失地,宗泽在巩固开封防务的同时,还积极作渡河准备。他先后给宋高宗赵构上了二十四份奏疏,恳求他“回銮”开封,向宋朝军民表示坚决抗金的决心,并以开封为中心,号令全国军民进行抗金斗争。

  宗泽对宋朝的一片忠心,丝毫未能改变宋高宗等人屈膝投降的立场。宋高宗等不仅不支持宗泽的抗金部署,还一再加以破坏。建炎二年,宗泽终于忧愤成疾,疽发于背。诸将入问疾,他勉励诸将:“汝等能歼敌,则我死无恨。”诸将出,宗泽悲愤地吟诵杜诗名句:“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连呼三声“过河”,遂于七月与世长辞。谥忠简,有《宗忠简公集》传世。

  参考书目

  吴泰:《宗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

  (吴泰) 
 


    
宗正
    宗正

  秦至东晋朝廷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宗正为秦官。汉平帝元始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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