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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1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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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书目

  吴泰:《宗泽》,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

  (吴泰) 
 


    
宗正
    宗正

  秦至东晋朝廷掌管皇帝亲族或外戚勋贵等有关事务之官。宗正为秦官。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改名宗伯。新莽时又把它并入秩宗。东汉时复称宗正。

  汉“宗正丞印”封泥

  宗正的具体职务是掌握皇族的名籍簿,分别他们的嫡庶身分或与皇帝在血缘上的亲疏关系,每年排出同姓诸侯王世谱。按汉代八议制的规定,宗室亲贵有罪要先请,即先向宗正申述,宗正再上报皇帝,而后便可得到从轻处置。同姓王犯法,宗正也可参预审理,如西汉时衡山王、江都王等有罪,皇帝曾派宗正协同其他官吏承办这些案件。

  宗正秩为二千石,有丞。宗正及丞皆由皇族充任。属官有都司空令、丞,内官长、丞。都司空为狱官,还负责关押服苦役的犯人,也常拘系宗族或外戚有罪者。东汉省去都司空官。

  魏晋设宗正,东晋省并于太常,南朝宋、齐亦不设,明、清改称宗人令或宗令。历代职掌大抵相同。

  (吴荣曾) 
 


    
宗周
    宗周

  西周时期王都,即镐京。周自公亶父居于岐邑,文王灭崇,迁都于丰(今陕西长安西北,沣河西),到武王时再迁居镐,又称宗周。《长安志》卷三引皇甫谧《帝王世纪》载:“武王自酆居镐,诸侯宗之,是为宗周,今沣水之东、长安之南三十里、去酆二十五里镐池,即其故都也。”

  据近年考古材料所知,镐京遗址位于陕西长安西北,沣河中游东岸,北至洛水村,南至斗门镇,东到昆明池故址,西到鄗水故道,面积约四平方公里,可能相当一部分已为昆明池破坏。在洛水村北发现有建筑遗迹,在普渡村发现有西周墓葬群。

  镐京遗址

  因记有宗周的青铜器在周原出土,有的金文研究者怀疑宗周并非镐京而是岐邑。但金文作册■卣载公大史见服于宗周,“■四月既生霸庚午,王遣公大史,公大史在丰”,是公大史在一日之内由宗周到丰,两地临近。这与镐京的情形相符。

  周成王时,虽兴建了东都洛邑,即成周,而王仍常居宗周。如穆王居郑(今陕西华县东),懿王徙犬丘(今陕西兴平东南),都是暂时的。直到幽王覆灭,周都仍在宗周,故《诗·正月》云:“赫赫宗周,褒姒灭之。”

  周平王东迁后,也有沿袭西周旧称,把洛邑叫作宗周的,如《礼记·祭统》:“成公乃命庄叔随难于汉阳,即宫于宗周。”郑注:“周既去镐京,犹名王城为宗周也。”西晋初年汲冢发现的战国作品《穆天子传》,记穆王事迹,而所说宗周实际上是洛邑,即晚周时这种观念的反映。

  (李学勤) 
 


    
宗主督护
    宗主督护

  北魏前期地方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西晋末年以后,北方长期战乱,十六国时期,诸少数族政权频繁更迭,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实际已不复存在,各地豪强地主聚族而居,纷纷以宗族乡党的形式,占据有利地势筑坞立壁(见坞壁),割据一方,武装自卫,从事生产,维持生存。晋末,鄢陵(今河南鄢陵西北)人庾衮带领他的宗族乡党迁到禹山(今河南邓县西南),修筑坞堡,维持上下有礼,少长有仪的封建秩序。这些豪强地主称为宗主,坞堡里的农民实际上是坞堡主控制的依附程度不等的农民,向坞堡主交纳地租,承担劳役和兵役。

  魏道武帝拓跋珪建立北魏政权时,拓跋鲜卑处于农村公社继续解体,奴隶生产极不成熟的阶段。他们缺乏封建统治的经验,按照公社结构来认识这些宗族坞堡组织,为了取得各地宗主的支持,建立联合统治,承认“宗主”在地方上的势力和他们的政治经济权利,利用他们代替北魏政府“督护”地方。宗主为政府收纳地方租税,征发兵役、徭役。这一以宗族主为乡官的制度是北方的社会实际与拓跋统治者的需要相结合的产物。在魏孝文帝元宏改革以前,北魏政府在中原地区一直采用这一制度。赵郡(今河北赵县)李显甫集族人数千家于殷州西山(今河北隆尧东),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而居之,李显甫就是宗主,李鱼川就是一个宗主督护区域。在宗主督护制下,各地宗主实际分割了国家大量的劳动力,构成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基础。孝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于太和十年(486)实行三长制,取代了宗主督护制。

  (卢开万) 
 


    
总兵官
    总兵官

  明朝武职官名。明朝建立后,从京师至地方,皆立卫所(见都司卫所)。遇有征伐,则任命将领担任总兵官,调卫所军,由其统率,战事结束后,交回所佩将印,军队各回卫所。故总兵官属临时差遣,无品级,无定员,多由公、侯、伯、都督充任。正统(1436~1449)以后,边境战事时起,总兵官逐渐成为常设武职官员。其挂印称将军者,云南曰征南将军,大同曰征西前将军,湖广曰平蛮将军,两广曰征蛮将军,辽东曰征虏前将军,宣府曰镇朔将军,甘肃曰平羌将军,宁夏曰征西将军,交阯曰副将军,延绥曰镇西将军。但其在蓟镇、贵州、湖广、四川及儹运淮安者,不得称将军挂印。宣德年间(1426~1435),又设山西、陕西两总兵;嘉靖年间(1522~1566)分设广东、广西、贵州、湖广两总兵为四,改设福建、保定副总兵为总兵,又增设浙江总兵;万历年间(1573~1619)又增设于临洮、山海;天启年间(1621~1627),增设登莱;至崇祯时益纷不可纪。总兵所统之军称正兵,与副总兵分领之奇兵、游击分领之游兵、参将分领之援兵配合作战。明初至明中叶,文武并重,总兵官颇有权势。但明末以文制武,重文官,轻武职,总兵官地位显著下降。

  (王春瑜) 
 


    
总督
    总督

  明清地方军政大员之一。一名总制。明朝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专务总督有总督粮储、总督河道、总督漕运等名,各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但亦有带管某处专务者。正统六年(1441)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云南陇川西南),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除于谦、王骥先后以兵部尚书、南京兵部尚书总督京师、南京军务外,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但终非地方正式军政长官。其中比较重要的总督有: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1497)置;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1510)置;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德八年置;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1550)置;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置,等等。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以尚书、侍郎任者,亦加都察院正官(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职衔。专务总督除部院正官外有寺卿至其位者,加官如尚书、侍郎制。正德十四年,武宗自称“总督军务威武大将军总兵官太师镇国公”,遂改总督为总制。嘉靖三十年,又以“制”字非臣子所用,复名总督,但习惯上仍尊总督为制台。在明朝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巡抚、总兵官俱听节制,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王天有)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之长官,总管一省或二三省,位在巡抚之上,秩为正二品。清初总督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乾隆以后成为定制,全国设有八个总督官缺,计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陕甘总督、闽浙总督、两湖总督(即湖广总督)、两广总督、四川总督、云贵总督。总督一般均带兵部侍郎(或尚书)、右都御史衔,其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负责漕运及河工事宜。光绪三十二年(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单士魁) 
 


    
总管府
    总管府

  北周开始设置的区域性军事管理机构。魏晋以来,逐渐形成一些军事指挥区域,即都督区。其长官称都督,都督例兼所驻某州的刺史,兼治军民。大区都督常兼管数州,称为“都督诸州军事”。东晋王敦为江州刺史,镇武昌,都督江、扬、荆、襄、交、广六州军事,即以长江中游为中心,直至岭南地区均归其指挥。南北朝承魏晋之制,均有都督之设。如北魏有都督中外军事、都督府州诸军事、都督三州诸军事等。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始改都督诸州军事(疑为都督州诸军事)为总管,总管兼任所驻州刺史,并统辖邻近各州。诸州都督府改称总管府。偶有以一般总管身分辖数州总管之例。北周总管府大部分置于武帝时。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于北齐旧地增置一批总管府。总管府的设置,或在都会之地,或处守御之要。北周总管府中,洛州、并州、相州最重要。北周武帝平齐后,于相、并两州总管府各置行宫及六府官,即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府,取代北齐之大行台(见行台)。后废并州六府。大象元年(579),移相州六府于洛州,称东京六府。河阳、幽、相、豫、兖、青、徐七总管,皆受东京六府统辖。

  隋代总管府分上、中、下三等置于诸州。其中统辖数州及至数十州的俗称大总管,如秦王杨俊为并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后改授汉王杨谅。杨俊转任扬州总管,镇广陵,管四十四州军事。蜀王杨秀为益州总管,管二十四州诸军事。大业元年(605),鉴于汉王杨谅以并州总管起兵,炀帝下诏废除诸州总管。唐初于缘边及襟要地区的一些州治置总管府,领军出征者为行军总管或大总管。武德七年(624)改称都督府,而行军总管及大总管不变。

  (王仲荦刘统)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晚清主管外交事务、派出驻外国使节,并兼管通商、海防、关税、路矿、邮电、军工、同文馆、派遣留学生等事务的中央机构。初称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总署或译署。1860年(咸丰十年)清政府与英、法等国签订《北京条约》后,对外交涉事务增多。次年1月,恭亲王奕䜣、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请为“通商夷务全局”,在京师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接管以往礼部和理藩院所执掌的对外事务。旋经咸丰帝正式批准,该机构于1862年3月(同治元年二月)成立。

  总理衙门由王大臣或军机大臣兼领,并仿军机处体例,设大臣、章京两级职官。有总理大臣(特简,或由军机大臣兼任,无定额)、总理大臣上行走(特简)、总理大臣上学习行走、办事大臣。初设时,奕䜣、桂良、文祥三人为大臣,此后人数略有增加,从七八人至十多人不等,其中奕䜣任职时间长达二十八年之久。大臣下设总办章京(满汉各两人)、帮办章京(满汉各一人)、章京(满汉各十人)、额外章京(满汉各八人)。以下设司员、供事等若干人,帮助办理文案。

  总理衙门的编制设置分:英国股(主办与英国、奥地利交涉事务,兼办与各国通商及各关税务等事)、法国股(主办与法国、荷兰、西班牙、巴西交涉事务,兼办管理保护民教及招工等事)、俄国股(主办与俄国、日本交涉事务,兼办陆路通商、边防疆界、外交礼仪、本衙门官员的考试任免、经费开支等事)、美国股(主办与美国、德国、秘鲁、意大利、瑞典、挪威、比利时、丹麦、葡萄牙交涉事务,兼管设埔保工等事)、海防股(主办南北洋海防,包括长江水师、北洋海军、沿海炮台、船厂以及购置轮船、枪械、制造机器和置办电线、铁路、矿务等事务。中日甲午战争后改名日本股)、司务厅(主管收发文件、呈递折件等秘书性质的事务工作)、清档房(主管缮写文件及保管档案等工作)、电报处(主管翻译电报等工作)、银库。此外,直属总理衙门的机构还有同文馆和海关总税务司署。

  总理衙门三大臣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时,又在其下设三口通商大臣,驻天津,管理天津、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三口与外通商事务。1870年改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约今河北)、山东、奉天三省对外通商、交涉事务,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另外,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设立的五口通商大臣(曾驻广州、上海,管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对外通商、交涉事务),1861年也列于总理衙门之下,并逐渐扩大职权,增管东南沿海及长江沿岸各口岸,兼办海防和其他洋务,实际成为南洋通商大臣。但是,北洋通商大臣、南洋通商大臣与总理衙门在业务上的关系是平行的,只是在遇到疑难问题时,可与总理衙门咨商,由总理衙门备顾问和代奏朝廷。

  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北京被八国联军攻占,次年清政府与列强签订《辛丑条约》,并依约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列为六部之首,分设四司(和会司、考工司、算司、庶务司)、一厅(司务厅)、五处(俄国处、德国处、法国处、英国处、日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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