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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7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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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致力译事者所尊崇,引为楷模。严复学贯中西,被誉为“于西学中学皆为我国第一流人物”。他是近代中国系统地翻译介绍西方资产阶级学术思想的第一人。

  严复离开北洋水师学堂后,1900年曾开名学会于上海,讲演名学。又参加唐才常创立的“国会”,被推为副会长。1902年,他受聘为京师大学堂译局总办。1905年,参与创办复旦公学,并在次年一度任校长。1912年,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兼文科学长。同年,京师大学堂改名北京大学校,复被荐为首任校长。

  辛亥革命后,严复趋于保守。1913年,他参与发起孔教会,极力主张尊孔读经;1915年,又列名于拥护袁世凯复辟帝制的筹安会。此后,他还支持宣扬迷信的灵学会。1919 年五四运动中,还对青年学生的爱国行动加以诋毁,保守思想日趋严重。晚年衰病, 1921年10月27日卒于故里。

  参考书目

  王栻:《严复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论严复与严译名著》,商务印书馆,北京,1982。

  (王汝丰) 
 


    
严耕望
    严耕望

  (1916~  )  中国历史学家。号归田。安徽桐城人。以研究中国中古史、地方行政制度及历史地理而知名。武汉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转到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任职,并随钱穆、顾颉刚等研习历史。1945年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傅斯年自荐,得入该所工作,专心撰述《两汉太守刺史表》(1947)、《唐仆尚丞郎表》(1956)、《秦汉地方行政制度》(1961)、《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 (1963)等书。后两者为地方行政制度史的研究开拓门路,《唐仆尚丞郎表》考辨精细入微,是其中年以前的代表作。

  严耕望于1963年应聘到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任教,其间曾以访问学者的身分赴美国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作学术交流。1970年当选为台湾中央研究院院士。自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退休后,继续任该校中国文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及香港新亚研究所教授。在香港教学之余,又出版《唐史研究丛稿》(1969)、《治史经验谈》(1981)、《治史答问》(1985)及《唐代交通图考》等书。“治史”两书是他毕生治史经验的总汇,内容平实,最便初学。从两书中,可知其治学功夫扎实,对基本史料能进行精细研读,更能持之以恒,故能有所成就。《交通图考》是他中年以后的力作,从1946年起,便致力于此项研究,共用了四十多年的时间,至今仍未完成。该书从文献史料入手,兼参考考古发现,辨析入微,是近代考史的杰出著作,也是全面研究中国交通史的作品。

  (刘健明) 
 


    
严嵩
    严嵩

  (1480~1567)  明朝权臣。字惟中,一字介溪。江西分宜人。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授编修,旋病休归里,在分宜城南之钤山,读书八载,诗文峻洁,声名始著。正德十年(1515),奉旨还朝。久之,进侍讲,署南京翰林院事,召为国子祭酒。嘉靖七年(1528),迁南京礼部右侍郎,奉命祭告显陵,归而极言祥瑞,明世宗朱厚熜喜,迁其为吏部左侍郎,进南京礼部尚书,寻改吏部尚书。十二年,以贺“万寿节”至京师。时值廷议重修《宋吏》,遂留京以礼部尚书兼翰林院学士街主持其事。他善伺帝意,以醮祀青词,取得宠信,加为太子太保。二十一年八月,拜武英殿大学士,入直文渊阁,仍掌礼部事。后解部事,专直西苑,累进吏部尚书,谨身殿大学士、少傅兼太子太师、少师、华盖殿大学士。

  严嵩无他才略,惟一意媚上,窃权罔利,专国政近二十年,同其子世蕃、义子赵文华等广结党羽,操纵国事。士大夫侧目屏息;不肖者奔走其门,行贿者络绎不绝。他利用世宗“果刑戮,颇护己短”的弱点,以事激怒世宗,戕害他人以成己私。大力排除异己,先后杀害首辅夏言、总督陕西三边军务曾铣,以及揭露其罪行的杨继盛等。他还吞没军饷,废弛边防,加剧了“北虏南倭”之患;招权纳贿,肆行贪污,进一步败坏吏治;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晚年,渐为世宗所疏远。御史邹应龙、林润等先后弹劾严氏父子罪行。四十一年五月罢职;四十四年三月,被削籍抄家,子世著及其党羽罗龙文等伏诛。两年后老病,寄食墓舍以死。著有《钤山堂集》四十卷。

  关于严嵩的评价,近年来有人提出严嵩不仅是颇有名气的诗人,而且能引用贤才,奖掖后进,对北虏南倭的政策正确,也无诬捏他人至死之事。因此称其为奸臣值得商榷。

  (彭云鹤) 
 


    
沿海贸易权
    沿海贸易权

  独立国家所固有的一项主权。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沿海贸易权逐步为列强所攫取。

  中英《南京条约》及《通商章程》并无允许外籍船舶参与沿海贸易的条款。中美《望厦条约》及中法《黄埔条约》规定,美、法船只装载洋货来华,可以进入根据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口岸的任何一口,如货物并未销售完毕,可以转运其他的开口岸销售,亦未允许外国商人和船只享有经营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利。但是,外国商人和外国船只并不遵守条约的规定,经常任意闯进中国沿海未经条约开放的口岸;外国海盗商人又在中国沿海放肆抢劫中国商船,迫使中国商船雇请外国武装船只护航,或雇佣外国船只载运土货,进行沿海贸易,遂造成外国船只经营土货沿海贸易的既成事实。

  1847年春,厦门地方当局警告中国商人不得用英船装运货物。英国公使德庇时出面干涉。两广总督耆英允许英国商船为华商运货,只是必须缴纳吨税,华商托运货物的税款由华商自行缴纳。这只是一项约外权利,并无条约依据。但外国侵略者却极力扩大中国土货沿海贸易的权益。1850~1860年间,从事中国沿岸土货贸易的外籍船舶,数量增加极快。如1850年大英轮船公司只有一艘轮船定期航行于上海、香港之间各口,三年以后,就增加到五艘。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尚无允许外商船只从事土货沿海贸易的条款。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只允许外船在通商口岸间贩运铜钱、米谷。牛庄、登州豆石本系禁止外船贩运,后因太平军进驻杭州、宁波,并有入海的动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于1862年(同治元年),奏请拟准外商船只装运豆石。

  对于外国侵略者所造成的既成事实以及清政府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而出卖的部分主权,当时掌握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赫德要求总理衙门予以承认并给以合法地位。总理衙门起初主张重税,以防止华商以外国船舶为护符,并阻止外商进入内地,后来和英、法公使交涉结果,规定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所运出口货物征收按税则规定的出口税,进入他口,按出口税率征收半额,称复进口半税。

  1861年9月8日(咸丰十一年八月初四),海关税务司赫德发布通令,凡外籍船舶从事土货沿岸贸易,在出口口岸缴纳出口税,在进口口岸缴纳半税。同年11月又补充规定,已纳复进口半税的土货,如果再欲运往他口,发给免重征执照,到他口时不再纳税;如果运往外国,以三月为期,发还已缴半税。1863年又把复出口期限延长为一年,对复出口往外国的土货,发给存票以代替发还现款。随后又规定复出口往其他口岸的土货,也发给存票,以代替过去的免重征执照。这实际上已不限于沿海口岸的转运贸易,而是发展到通商口岸间土货贸易。自长江三口(镇江、九江、汉口)开放以后,不仅海船可以直航长江,领有“江照”的外国船舶,还可以专门从事长江航运,关税待遇除缴纳方式外,基本上与沿海贸易相同。这样,外人在华沿海贸易的特权更加扩大。1863年中国与丹麦订立《天津条约》,又把上述权益订入约章,从此外国人和外国船只便享有经营任何土货沿海沿江贸易的特权,而且不得到外国侵略者的一致同意,中国政府不得改变进出口税率,也不能收回此项特权。

  赫德一手确定的洋船沿海贸易的征税制度是重征土货,轻税洋货。土货在出口时须缴纳5% 的出口税,在复进他口时须缴纳2。5%的复进口税,而洋货仅在进口时缴纳5% 的进口税,复进他口,并不重征。洋货在运入内地时,享受子口税的特权,而复进口土货则无此优惠。这样就大大便利了洋货的推销,阻碍了土货的流转。例如洋煤进口每吨纳税0。05两,土煤由此口运往彼口,须纳出口税每吨0。0672两,然后又须纳复进口税0。0334两,合计一两有奇,为洋煤进口税的二十倍,遂致土煤开采不旺。同样,在华南市场上,华北棉花的关税负担也高出印度棉花50%。这种重税土货,优待洋货的措施严重阻碍着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并加速了华商帆船航运业的衰落。

  参考书目

  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三册,中华书局,北京,1962。

  (姚贤镐) 
 


    
沿纳
    沿纳

  宋两税附加税名。源自唐末五代,是在两税以外临时加派的各项税目钱物逐渐固定下来而形成的。计有农具钱、桥道钱、盐钱(绸绢、绵、米)、■钱、加耗、斗面、脚钱、率分纸笔钱、铺衬芦茇、析生望户钱、军须钱、牛皮钱、甲料丝、鞋钱、公用钱米等等,各地名品烦细,其类不一,随夏秋两税送纳。宋朝统一后,废去一些,绝大多数沿袭下来,统称沿纳,又称沿征或杂变。明道二年(1033),曾下诏将沿纳物以类并合为一,悉除诸税名。可是直至宋末,有些税名仍然存留。唐末五代,江东西酿酒才纳■钱,食盐才输盐米,宋代则江南榷酒仍收■钱,民不得盐而入盐米,某些沿纳的征敛,比五代还要苛刻。

  参考书目

  周藤吉之:《南唐北宋■沿徵》,《宋代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2。

  (梁太济) 
 


    
盐法
    盐法

  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唐玄宗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密的时期。

  先秦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率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官运官销,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春秋战国时期,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唯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商鞅变法(见商鞅)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盐商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汉初开关梁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汉武帝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大司农,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见秦汉盐官)。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煮盐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官盐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领大司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见两汉平准)。汉宣帝时,贤良文学曾大力攻击盐铁官营,致有盐铁之议。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汉光武帝刘秀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盐税。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尚书张林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永和元年(公元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

  三国两晋南北朝 三国时期,战乱频仍,官府对食盐多行专卖,以敷军国之用。魏有司盐都尉、司盐监丞,并遣使监督盐官卖盐。魏明帝太和四年(230),还兴京兆、天水、南安盐池,以益军资。蜀有盐府校尉、司盐校尉主管盐政,盐铁之利,岁入甚多,有裨国用。吴设司盐校尉、司盐都尉管理盐政,亦主专卖。

  晋承魏制,仍实行食盐专卖。盐务隶于度支尚书,设司盐都尉、司盐监丞管理盐政,规定不得私自煮盐,犯者四岁刑。东晋迁居江左,军国所需,随其土地所出,以为征赋,对食盐实行征税制,历南朝的宋、齐、梁、陈,沿而不改。北魏继西晋对食盐实行专卖,又仿南朝征税制,屡兴屡废,乃无常制。534年,北魏分为东魏和西魏。西魏初行正税制,后改为官营专卖,禁百姓煮盐。北周继西魏之后,继续实行专卖。东魏和北齐则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对食盐实行官营专卖。

  隋唐隋初盐池盐井皆禁百姓开采,由官府专卖食盐。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开盐池盐井之禁,与百姓共之,废除官卖,并免于征税。至唐开元时期的一百三十年间,很少有征收盐税的记载,为中国食盐无税时期。

  唐玄宗开元初年,始议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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