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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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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的纲法行之最久。

  官督商销,即召商办课,由专商垄断盐引和引岸(见盐商)。商人向政府缴纳引税后领取盐引,买盐及销售均有地点限制。盐商中收盐者为场商,行盐者为运商。运商中又分引商、运商。引商均子孙世袭,称为“引窝”,垄断盐引购买权,大都脱离流通过程,靠出卖盐引,坐收“窝价”为生。运商活跃于流通领域,垄断盐的运输和销盐地区的引岸权。运商中又有总商和散商之别。散商即个别的盐商,总商即散商的首领。官府把散商隶总商名下,总商负督征盐课和查禁私盐之责,并将散商花名引数送盐政衙门备案,然后按所领引数行盐纳课。官督商销使专业盐商垄断了盐的收买、运输和销售,得以任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随着官府财政的需要,不断增引加课,雍正时又开“报效”之例,每遇军兴、庆典、营建,皆令盐商捐资。国家为奖励盐商,初则准其加价,继则准其加耗。加之官吏勒索成风,私盐盛行,盐法紊乱,商民皆受其害。于是从雍正时起,在一些地区陆续对盐法进行改革。或废引截商,官运官销,或将盐课摊入地丁,就场征税,听民运销。道光十一年(1831),遂在主要产盐区行票盐法。

  清两浙盐运道发给盐商江岫云的执照

  票盐法,即取消盐引私引商,设督销局,招贩行票,在局纳课,领票买盐,直赴运岸行销。票盐法废除了引商、运商对食盐的垄断,具有降低盐价、打开销路及增加盐税等作用。咸丰以后,百货抽匣亦及盐务,谓之“盐厘”,盐课收入,恃盐厘为大宗。厘金征收方法有包办和散收。包办即由会馆或同业公所向匣金局承纳包额,商民可免匣金局留难殊求;散收即各厘金局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同治三年(1864)整顿两淮票法,聚多数散商为少数整商。五年,李鸿章在淮南行循环票法,盐商只要能照章完纳盐匣,即可享受循环运盐之权,不准新商加入。从此,票商专利同于引商。光绪年间,因赔款、练兵、要政、海防、兴办铁路等名目而增收盐匣,数逾正课。自此盐价日贵,私盐日甚,引岸多废。省亦各自为政,或官运,或民运民销,或官运商销,制度不一,但仍以官督商销为主。盐商专利之弊,与清朝相始终。

  民国1913年,在中央的财政部设盐务署和稽核总所分管盐政和税收。盐务署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盐运使司,并有盐场设场知事,掌盐务行政、产制贮藏、仓坨盐警、盐督捆运、征收场课;销盐地区的榷运局主管收盐发盐。稽核总所的下属机构有产盐地区的稽核分所,销盐地区的稽征处、收税总局,主管收税放盐。时值袁世凯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了善后借款合同,以盐税为担保。按照合同规定,盐务稽征总所及其所属机构必须聘请外籍人员分掌盐务;征收的盐款不得存入银行团之外的银行,非经外籍任职人员签字不能提取,致使中国的盐政主权落入外人手中。1917年以后,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支付,1928年国民政府始将盐税存款改存中国银行,收回盐政主权。1932年和1935年政府曾对盐务机关进行改组,扩大盐务稽核总所职权。1937年再次改组盐务机关,盐务稽核总所改为盐务总局,直隶财政部,综理全国盐务,于产盐地区设盐务局、销盐地区设盐务办事处。撤销原盐务署,财政部设盐政司,专司指导与审核事宜。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省自为政,盐法紊乱较晚清为甚。其后逐渐建立盐法制度,规定非政府许可不得开采。政府于盐场适宜地点建立仓坨储盐,盐场所制之盐必须全部存于指定的仓坨,由政府检查质量,秤发出纳,就场以百担为单位征税。商人买盐须先向代理国库银行纳税,领取完税凭证后再至仓坨买盐。仓坨出售之盐,由场长召集全体制盐人代表,按等议价公布。盐商在产区缴纳之场税及中央附加税称正税,销区缴纳之岸税及中央附加税称销税。政府还建立盐警缉查私盐。其运销制度,在稽核总所成立初期,虽曾在一些地区取消票权,开放自由贸易,但难于在全国推行,不少地区仍然实行专商包运包销的引岸制。盐税税率,据30年代统计,约占盐价的四分之三。抗日战争爆发后,政府加强了对食盐的官运官收,以增加收入。内战爆发后,民国政府更是不断增加盐税,以挽救其财政崩溃。

  参考书目

  曾仰丰:《中国盐政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7。

  陈诗启:《明代的灶户和盐的生产》,《厦门大学学报》,第1期,1957。

  杨德泉:《清代前期两淮盐商资料初辑》,《江海学刊》第11期,1962。

  (贾大泉) 
 


    
盐商
    盐商

  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食盐运销经营特权的食盐专卖商人。他们借此特权而攫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成为清代显赫一时的豪商巨贾。

  清初盐法沿袭明制,基本上实行封建的引岸制度。盐商运销食盐,必须向盐运使衙门交纳盐课银,领取盐引(运销食盐的凭证),然后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贩往指定的行盐地区销售。但领取盐引则须凭引窝(又称窝根、根窝),即证明拥有运销食盐特权的凭据。盐商为了得到这种特权,须向政府主管部门认窝。认窝时,要交纳巨额银两。握有引窝的盐商就有了世袭的运销食盐的特权。

  清代盐商主要有窝商、运商、场商、总商等名目。他们在食盐流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其中以总商的势力为最大。

  窝商,亦称业商。清初,无窝商、运商之分。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以后,有引窝的盐商,因资本短缺,无力贩运,遂将引窝祖予无窝之商运销食盐,便有了窝商、运商之分。窝商并不经营盐业,而靠垄断引窝,坐收巨利。

  运商,亦称租商。运商认引贩盐,先向窝商租取引窝,缴付“窝价”。然后,赴盐运使衙门纳课请引,凭盐引到指定产盐区向场商买进食盐,贩往指定的销盐区(即“引岸”)销售。运商在食盐流通过程中起着食盐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

  场商,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转卖给运商的中间商人。场商具有收购盐场全部产盐的垄断特权,并采取不等价交换的手法,残酷剥削食盐生产者而攫取商业利润。

  总商,又名商总。清政府盐运使衙门在运商中选择家道殷实、资本雄厚者指名为总商。其主要任务是为盐运使衙门向盐商征收盐课。总商经济势力雄厚,与官府的关系最为密切,是盐商中的巨头。

  盐商垄断了全国食盐流通的全过程,肆意压低买价,抬高卖价,剥削灶户和消费者,获取巨额的商业垄断利润。他们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扬州的两淮盐商为甚。

  盐商与朝廷及各级官府的关系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历)屡次南巡时,长芦、两淮等地盐商承办差务,供亿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欢心。此外,康乾以来,清政府每遇重大军需、庆典、赈务、工程之时,盐商往往踊跃捐输巨额银两,多则数百万,少亦数十万。乾嘉年间,各地盐商报效捐输军需就达白银三千万两之巨,其中两淮盐商为支持清政府镇压川楚白莲教起义,从嘉庆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间,连续六次捐输,共达白银五百五十万两。对盐商的报效捐输,清政府在政治上奖给职衔,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经济上给予优恤,初则准其“加价”(提高官定售盐价格),继则准其“加耗”(增加每引捆盐斤数),甚至豁免积欠盐税。此外,遇到盐商缺乏资本,清政府又借给帑金,俾资周转,谓之“帑本”;盐商每年交纳息银,谓之“帑利”。盐商和政府之间这些政治和经济的联系,说明清代盐商是为封建政治、经济服务的商人资本集团。同时,盐商又将其所获的商业垄断利润购置土地,把这种利润转化为封建土地所有权,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乾嘉以来,盐商报效捐输渐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费,便日渐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盐商为了克服深重的危机,不断抬高盐价,加紧对消费者的搜刮,贫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结果私盐因官盐价高而盛行畅销,官盐壅积滞销,盐课欠额日多,直接影响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清政府为了增加盐课收入,对盐法进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两江总督陶澍改淮北引盐为票盐,三十年,两江总督陆建瀛又行票盐于淮南。以后,票盐法又逐渐推行于福建、两浙、长芦。在票盐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窝,无论官绅商民,只要纳税之后皆可承运,并且在销售区域之内,无论何县,都可随便销售。

  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为凑集军费,责令票商捐款,并且准其作为世业,以后不再招新商。从此以后,盐商仍是获有世袭垄断特权的专卖商人。辛亥革命以后,清政府被推翻,但盐商仍作为专卖商人而沿袭下来。

  (萧国亮) 
 


    
盐税
    盐税

  民国时期政府对盐的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是历届政府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又称“盐课”。1913年,北洋政府与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团签订善后借款,以盐税抵押,于是帝国主义开始干涉中国的盐务,中国政府仅能使用盐税收入抵债后的余款(即盐余)。北洋政府为增加盐税收入,乃筹议改良,而盐商群起阻挠,广行贿赂,使盐制积弊日深。1913年12月,北洋政府颁布《盐税条例》,规定每百斤征税二点五元(后改为三元),此外不得以他种名目征税。从此各种不同之税率得以逐渐趋于划一。据盐务稽核所统计,1914年全国盐税之收入为六千六百八十六万元,至1919年增为八千七百五十万元。嗣后内战频兴,各省军需浩繁,遂相继截留盐税,并纷起增加盐税附加,盐政之积弊更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着手改革盐政,1931年5月公布的《新盐法》,以“就场征税,任人民自由买卖”为原则,规定每百公斤征税五元,渔盐征税零点三元,工业、农业用盐一律免税。此立法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但由于专商暗中阻挠,加之财政当局深恐改革后税收短少,迟迟不予实施。直至1934年12月国民党五中全会决定,限于1936年底完全施行。后因格于时势以及抗日战争爆发,新盐法仍未实行。然而盐税收入已很可观。据统计,1927年全国盐税收入为八千五百二十四万元;到1937年全国(东北未在内)已达二亿二千八百六十三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2。9%。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为了筹措军费,于1942年1月1日起停征盐税,实行食盐专卖,后因成绩不佳,于1945年又改专卖为征税。

  (齐福霖) 
 


    
《盐铁论》
    《盐铁论》

  根据盐铁之议记录写成的重要史籍。西汉桓宽撰。宽字次公,汉宣帝时举为郎,官至庐江太守丞。昭帝始元六年(前81),下诏把各郡国推举的贤良文学召集到京师,询问民间疾苦所在。贤良文学提出盐铁官营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是民间疾苦的原因,要求废除盐铁、酒榷、均输官。这一主张受到御史大夫桑弘羊的反对,双方对为政得失展开了一场全面的辩论,此为著名的盐铁之议。贤良文学服膺儒家,桑弘羊信奉法家,双方对民间疾苦的根源、同匈奴的和战政策、治国的方针和理论等重大问题申述了不同的见解。当时辩论有记录,桓宽根据记录进行“推衍”和“增广”,写成《盐铁论》一书,成为研究西汉中期历史和桑弘羊其人的重要历史材料。书分六十篇,各标题目,内容前后连贯。桓宽曾治《公羊春秋》,与贤良文学思想相一致。因此,书中流露出对贤良文学的赞同和对桑弘羊的不满。参加盐铁之议的有贤良文学六十亲人和御史大夫桑弘羊、丞相田千秋,以及桑弘羊和田千秋的僚属。书中对各方问答的记述,虽笔墨不多,却比较生动地刻画出各自不同的情态,再现了盐铁之议的辩论情况。明弘治涂祯刊本是现存较早、较好的版本。今人郭沫若有《盐铁论读本》,王利器有《盐铁论校注》。

  《盐铁论》(清刻本)

  (吴树平) 
 


    
盐铁使
    盐铁使

  唐代后期主管盐、铁、茶专卖及征税的使职。盐指食盐的生产及专卖;铁泛指矿冶(包括银、铜、铁、锡等)的征税;茶在唐代认为是山泽之利,故其征税亦由盐铁使主管。盐铁使后与转运使合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

  唐初不重盐利,玄宗开元元年(713),姜师度始奏请于安邑(今山西运城)盐池置盐屯,大获其利。同年,左拾遗刘彤上表请收山泽之利,玄宗遂令姜师度、强循等俱摄御史中丞出使,检查全国盐铁之课。当时设置盐屯,仿照屯田制度,征发人民充当屯丁,或出租给有力之家经营,按定额征税。盐屯由地方官管理。安史之乱起,军用浩繁,肃宗乾元元年(758),第五琦以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为诸道盐铁使,这是盐铁置使之始。第五琦立盐铁法,于产盐处招民为亭户,专业煮盐,盐以每斗十钱之价,尽数交纳给官府。由官府加价至一百一十钱出售,各地置监院管理,严禁私人盗煮及贩卖。从此,征税变为专卖,政府收入大增,上元元年(760),刘晏继为盐铁使,又改进专卖制度。按新办法,官府将贱值收购亭户的盐高价卖给盐商,随其所至贩卖,禁过境州县征税以保证官盐畅销。江南、岭外诸州距产地遥远,盐商少到,则于其地置常平盐仓,商人不至而盐贵时,平价售与平民。江淮要冲及产地置四场、十监以储盐、售盐,又置十三巡院以主持盐务,查禁私盐。在他初任盐铁使时,盐利只有四十余万缗,到建中元年(780)他离职时,盐利增加到六百余万缗,约占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半数。从此,盐利为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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