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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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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山东,从1903年的140所增至1907年的3424所),成为吸引社会名
流参与的新天地。地方取自商业的捐税大多避开县衙,“由士绅管理和不经
官吏之手”。①
地方名流的管理工作,伴随有大量的理论著作的出现。关注地方政府曾
经是19世纪60年代“中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当时中国面临随19世纪中期
叛乱而来的混乱与破坏。②省当局所作的努力,是采用加强传统的控制和宣教
机构以巩固地方税务和秩序的基础:整饬县政,振兴儒家教育,重建地方经
济。与此同时,有的人在寻求新的途径,认为只有找到一种新办法控制社会
名流的能量,帝国体制才能存在下去。争辩者(最有名的是冯桂芬)认为地
方名流多年来非正式的政治势力不是帝国控制的合适基础,需要进一步加强
县级及其以下的行政管理。清代末期的几十年,占主流地位的思想认为,中
国政治体制的复兴有赖于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新办法。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问题是,是否要通过吸收社会名流到地方自治机构中来,从而达到把他们的
力量用于国家的目的,或者,一个向下延伸到村级的更官僚化的控制系统,
是否更适合中国的政治传统。
① 伊懋可:《上海的行政,1905—1914年》,载伊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 间的中国城市》,第
240—250页。雪莉〓S。加勒特:《商会与基督教青年 会》,载同书,第218页。今堀诚二:《北平市民的
自治机构》,第23—24页。
② 《财政说明书》,20卷。刘善述:《自治财政论》,第25页。孔斐力:《中华民 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3集(1978—1979年),第 100—136页。
① 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第458—459页。 关于士绅卷入地方税收,
见孔斐力:《中华民国的地方税收与财政》。
② 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第9章,《长江下游的战后问题》,刘广京著。
19世纪90年代末,由国际压力突然引起的危机,使解决这个问题有了
新的紧迫感。社会名流对外国压迫者的义愤(和暗地里对不能保卫国家的满
族人统治政权的不满),导致要求扩大政治参与的范围。戊戌维新运动包含
一股值得注意的地方积极精神的潮流,它预示着利用好地方名流的力量将是
建成强大国家的唯一途径。像黄遵宪这样的改良派人士,在呼吁以地方自治
作为强国基础之时,心目中显然以日本作为榜样。黄遵宪断言,官方的控制
只能导致依赖和被动,而这正与全然觉醒的民众的素质背道而驰。①
戊戌维新运动的失败以及义和团运动的灾难,加强了要求立宪的呼声;
人们认为立宪的一个重要部份就是要求在地方政治方面实行改革。康有为在
1902年写道,地方自治对国家复兴来说是必须的。关键是动员民众的力量,
特别是动员地方名流的力量。只有在管理自己地方社区的策略方面长期研
究,才能使中国人适于在竞争的世界中生存。康有为在文章中吸收了顾炎武
在17世纪信奉的旧“封建”思想,地方人士对他们社会福利的关心远远超过
按照回避原则从别处调来的官吏。康有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动员民
众的力量,完全是那些国家的地方自治长期实践的结果。经济发展和国家强
盛必然会跟随地方政治力量的动员而来。可通过立宪制度把这些力量用于国
家,地方主义决不会减损国家的凝聚力。相反,康有为认为两者是非常紧密
地联系在一起的。②
在立宪派中间,康有为的弟子梁启超是地方自治这一新思想的最主要的
推动者。他认为自治将主要有益于中国的民气。自治绝不是一种分配权力的
方案,而是一条加强内部纪律、充实整个国家的途径。虽然没有官吏从“外
部”统治他们,但是民众会最终为一系列的社会法则激励,朝向他们共同的
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国家的团结和强盛。和康有为一样,梁启超相信自
治对个人性格并最终对群体起到改造作用。立宪派的主要对手章炳麟,作为
同盟会的发言人,带头抨击“封建”思想。中国数千年以前就脱离了封建时
代,它不同于西方国家——更不必说日本了。他认为,那种以为中国适合于
实行西方变体的代议制政府的观点是荒谬的;它只会在从政者中导致追求自
我利益和相互竞争,并在地方社会中导致无政府状态。(可能是作为革命的
后果)所需要的是一个肃清腐化、纪律严明的适应统一的民族国家各种需要
的官僚政体。①
晚清官方关于地方自治的观点,大部分是由袁世凯的活动和提议形成
的。袁世凯在1902年被任命为直隶总督后不久,即开始在天津建立现代化的
警察和教育制度。天津被列强视为它们通向京城的路线上的一个枢纽;在义
和团事件后,有效率的市政管理被认为是避免中外冲突一再爆发所必需的。
袁世凯的计划不仅包括现代的警察和学校,而且包括吸收和利用地方名流的
① 黄遵宪:《在南学会上的讲话》,载《湘报类纂》,第307页以下。对地方行政 的评论追溯到清初顾炎
武和黄宗羲的论著,在19世纪末,日本和中国学者都 研究这些论著。见乔舒亚〓A。福格尔:《政治与汉
学:内藤湖南(1866—1934 年)个案》,第182—190页。
② 闵斗基:《清代封建论之近代变形》,见《中国近代史研究》,第228—273页。 孔斐力:《民国统治
下的地方自治:控制、自治和动员问题》,载魏菲德和卡 罗林〓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与控制》,
第272—276页。
① 孔斐力:《晚清关于政体的种种见解》,《远东研究中心论文选》,第4集 (1979—1980年),第10—16
页。
措施。这要通过在天津府属各县实行代议制去做到。新的警察局首先在天津
县示范,进行居民普查,作为制定选民名单的基础。天津县议事会在1907
年选举产生,成为清政府建立名流代议机构的样板;清政府认为,这种代议
机构在对待地方自治权限范围的问题上,应恪守基本保守的观点。在采取这
一步骤走向以名流为基础的立宪制度的同时,袁世凯开始把新式警察系统扩
展至直隶的其他地区,从而把地方治安系统牢固地置于官府的控制下,加强
了知县的权力。②
义和团事件以后列强撤出,华北地区处于无政府状态,袁世凯以名流为
基础的民主制和官府控制结合起来的试验,可看成是他对所接管的这一混乱
局面作出的反应。在日本人的影响下,较为严厉的政府控制,将会在地方名
流的合作下建立起来。
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清廷自己对地方行政的看法上,1908年颁布的法令授
权逐步设置地方谘议局作为全国立宪制度的基础。朝廷认为地方自治只是传
统的绅…官关系的延伸;在自治中,地方名流能够做那些县政府不能执行的工
作:主要是在教育、公共救济和公共工程等固有士绅管理领域内。在官府密
切监督下,自治团体在地方政府中起纯粹的补充作用。当然,这里没有我们
先前在维新派分子的著作中见到的动员民众的热切呼唤。①中国地方政府的改
革将在以后的30年中摇摆于这两种概念之间:追求动员和追求控制。
议事会和“新政”
政府支持的宪政,尽管有种种局限性,但对地方政治的冲击还是巨大的。
一旦清廷本身开始承担起有限的制度改革,建立合法的机构加以实施,地方
名流固有的积极精神便大规模地发扬出来,这正是国家机构压倒之势的威信
的标志。庚子义和团运动带来的羞辱震撼了全国,导致朝廷支持的措施出台,
从而开创了地方名流参政的许多渠道。其中首要的是1901—1905年的教育改
革,首先是授权创立一套仿照日本的新式学校体制,采用西式课程。当1905
年传统的科举考试制度废除,新式学校成为社会流动的标准渠道的时候,随
之而来的是名流大量参与新体制的管理。地方政府经费与人员的不足,使得
新式学校系统主要成为地方名流的事业。1906年根据敕令在各县设立“劝学
所”通常安排地方名流任董事,他们立即埋头于全县范围的基金筹集和管理
工作。正如教育是为了地方的文人学士,官方新委办的商业公所是为了商人
和厂主。和新的学校系统一样,商业公所是一种非官方负责的系统,名流活
动家可借以在公共事务中发挥作用。①
然而,采取市议事会和县议事会形式的地方自治,是县名流进入政界的
最重要的渠道。它的机构的声望接近于官府,引人注目,而它介入政府事务
的能力,似乎就是对地方精英议程上的一些长期忌讳的问题发言。其中一个
① 地方志中有很多资料谈到地方名流进入县教育系统的情况。例如,见《完县新志》,1933年版,第3卷,
第8—9页,第4卷,第37页以下。另见路康乐:《中国的共和革命:广东个案,1895—1913年》,特别
是第4章。关于直隶,见理查德〓A。奥布:《晚清时的直隶书院及其他学堂:制度调查》,载柯文和石约
翰编:《19世纪中国之改革》,第231—240页。
① 见《剑桥中国史》,第11卷,第563页,M。巴斯蒂…布律吉埃所著;及同书, 第12卷,第721—825
页,白吉尔所著。
主要的议题是采取控制公共财政的某种措施,因为公共财政被看作地方官吏
和幕僚过高收益之源,对社会并没有什么益处。自19世纪90年代末以来,
地方自治一直是维新派的战斗口号,现在已是清廷1908年明令宣布的新宪政
纲领的正式组成部分。省谘议局代表选举法颁布后不久,清廷(在1908年8
月27日)宣布可以制订设治的城和非设治的镇乡的自治章程。1909年1月
18日,北京颁布了这些自治章程。②各级行政单位的自治也随之登台:1910
年2月6日,北京颁布府、厅、州、县的议事会章程。
建立议事会的过程首先是举行选区(1909年诏书规定的城和乡)的选民
普查,并向民众宣传地方自治。这些工作委托给县名流组成的新的自治事务
所和自治研究所。像公民权本身一样,两所管理人员限由有财产的或受过教
育的名流担任。考虑到这是崭新的事业,议事会的选举和召开如此之快是非
常惊人的。例如,在比较先进的东部省份,地方议事会在1911年秋开会。无
论对选举和议事会实质的理解多么模糊,很显然有一股参与地方政治的强大
动力。除上述行政单位建立议事会以外,县议会的选举也在1913年初举行,
这就是说,县选举与县城选举是不同的。是由20人组成的每一议会,选举出
参议会,由县知事任议长。此举看来为名流参与正式的地方政府工作奠定了
新的基础,它标志着与过去体制的根本决裂。①
不管地方士绅和商人多么热心自治,最初阶段的进展速度看来很可能取
决于官方的态度。江苏虽然以有积极参与和高度商业化的名流而闻名,但在
进程中由于南京两江总督迟疑不决,而明显地受到阻碍。
清廷“地方自治”纲领的理论基础,仍然是保护官方特权。正如立宪筹
备局指出,名流管理的地方性活动的范围,从未很清楚地与官方统治范围划
分开来。所以官方的软弱必然导致名流的越权,反之则处于无休止的争议之
中。明确划分“地方人士管理地方事务”的范围,有可能使地方名流的积极
参与和官方的压制都不至过分。地方自治必须限于“官方政府”不能执行的
职能,即官方系统无力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这纯粹是为官僚制国家——它
把地方权力委托出去——认为合法的一种辅助职能。②教育、公共卫生、道路
维修、公共救济,加上像电气化和供水系统之类的“改善”,均属“士绅”
传统关切的范围。如今这些职能由明确的授权划定了范围,并由选举出来的
地方社区代表来管理;在朝廷看来,对于国家官僚体制的权力是一种安全和
有用的附属物。很明显,这种办法保证公共服务职能得以执行而不冒官僚政
治受到太大的政治挑战的危险。
实际上,地方议会和议事会的事务范围与传统的名流事务范围相比,并
② 芬彻:《中国的民主》,第104页。宪法起草局有关地方自治的工作纪要,刊 载《大清光绪新法令〓宪
政》,第2卷,第44—62页。又见孔斐力:《民国统 治下的地方自治》,(见注8)。比较《剑桥中国
史》,第11卷,第7章,市吉宙三著。新志》,1933年版,第3卷,第8—9页,第4卷,第37页以下。
另见路康乐:《中国的共和革命:广东个案,1895—1913年》,特别是第4章。关于直隶,见理查德〓A。
奥布:《晚清时的直隶书院及其他学堂:制度调查》,载柯文和石约翰编:《19世纪中国之改革》,第231—240
页。① 肖邦齐所作的浙江个案研究,指出这类机构的发展在先进地区和落后地区的 差距:《中国名流与政治变
革:20世纪初期的浙江省》,第31—33页。关于山 东和江苏自治机构的详细情况,见张玉法和王树槐的
论文,载《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集(1977年6月),第159—184、313—328页。
② 《大清光绪新法令》,第45页。
没有很大的区别。诸如供水系统的维修、教育和公共救济之类传统的项目,
都列在它们的议事日程上。为这些组织的活动筹措基金,常为它们讨论的问
题。自治组织没有既定的地方收入基础,只有在正税边沿上筹集基金。特定
的商业课税(类似厘金),土地正税之上的附加税和有限的政府接济,它们
简直不能为充满活力的地方政治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名流参与地方政治的潜力,由登记条件放宽、选民数量迅速增多的现象
表现出来。1909年选民约170万人(其中约100万人实际投票),只构成全
国人口的0。42%。在1912年君主政体瓦解后,登记章程更为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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