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规则-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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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计时钟开动或继续运行 失误是可纠正的
死球 失误是可纠正的
活球 失误不再是可纠正的
在失误纠正之后,比赛应在为纠正失误而被停止处重新开始。应将球判给为纠正失误在比赛被停止的时间拥有球权的队。
举例:
在处罚规则(全队犯规)生效之前,B4对A4犯规。裁判员错误地判给A4 2次罚球。在最后一次罚球成功之后,比赛继续并且比赛计时钟开动。B5接到球,运球并得分。
失误被发现:
(a) 在A队队员在端线掷球入界可处理球之前。
(b) 在A队队员在端线掷球入界可处理球之后。
解释:
B5的中篮算得分。
在(a)中,任何罚球得分应被取消。失误仍然是可纠正的并且将球判给A队在为纠正失误比赛被中断的端线处掷球入界。在(b)中,失误不再是可纠正的并且比赛继续。
陈述2:
如果失误构成错误的队员执行了罚球,作为失误结果的罚球应被取消,并应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延长部分或者如果比赛已经开始则在比赛被中断的地点掷球入界。
如果裁判员觉察到错误的队员有执行罚球的意图,并且这一意图在第1次罚球或仅有一次的罚球可处理球之前被裁判员认清,他应立即以正确的罚球队员来替换,无需任何处罚。
举例:
B4对A4犯规,这是B队第6次全队犯规。A4被判给2次罚球。代替A4执行2次罚球的是A5并且都是成功的。失误被发现:
(a) 在A5第1次罚球可处理球之前。
(b) 在A5第1次罚球中篮之后。
解释:
在(a)中,失误应立即被纠正,并要求A4执行2次罚球,对A队无需任何处罚。在(b)中,2次罚球被取消,并由B队在罚球线延长部分以掷球入界重新开始比赛。
陈述3:
当失误被纠正时,比赛应在纠正失误的中断处重新开始,除非纠正包含判给应得的罚球并且:
(a) 如果自从失误以来球权没有改变,比赛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之后一样的重新开始。
(b) 如果自从失误以来球权没有改变并且同一队投篮得分,失误应被忽略并且比赛应如同任何正常投篮得分之后一样的重新开始。
举例1:
B4对A4犯规,这是B队第5次全队犯规。A4没有被判给2次罚球而是错误地被判给掷球入界。A5在界内控制球,此时B5从他的手上拍球出界。A队教练员请求暂停。在暂停期间,裁判员认识到这起可纠正的失误或者被提醒注意到A4应该判给2次罚球。
解释:
A4应被判给2次罚球并且比赛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之后一样的重新开始。
举例2:
B4对A4犯规,这是B队第5次全队犯规。A4没有被判给2次罚球而是错误地被判给掷球入界。在掷球入界之后,A5运球并试图投篮但被B4犯规,并且被判给2次罚球。在停表期间,裁判员认识到这起可纠正的失误。
解释:
A4应被判给2次罚球,队员不占位。然后A5应执行2次罚球,并且比赛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之后一样的重新开始。
举例3:
B4对A4犯规,并且这是B队第5次全队犯规。A4并没有被判给2次罚球而是错误地被判给掷球入界。在掷球入界之后,A5投篮并得到2/3分。在球再次成为活球前,裁判员认识到这起可纠正的失误。他们应如何处理?
解释:
失误应忽略并且比赛应如同任何正常的投篮得分之后一样的继续。
第46条 主裁判员:职责和权力
陈述1:
在一场正常的篮球比赛中,很有可能发生没有在国际篮联篮球规则和国际篮联官方解释中明确涵盖的事件或情况。在这类事件或情况中,主裁判员被授权根据他的个人判断,在公平比赛的精神和意图以及规则的宗旨之内作出决定。主裁判员有权对本规则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通常被称作主裁判员的“弹性权力”。
举例:
A队投篮得分后,球滚到远离球场的地方。
解释:
裁判员通常会鸣哨以停止比赛计时钟。这时比赛计时钟停止以及球成死球,双方均被允许暂停和替换。然而,这不适用于第4节的最后2分钟或每一决胜期的最后2分钟比赛的投篮得分后。如果此时一名裁判员鸣哨,将会置有权掷球入界的球队于不利,因为这会允许得分队替换或请求暂停。因此裁判员不应鸣哨,因为这样会造成比赛的中断。
陈述2:
主裁判员在他的决定或教练员的请求下,有权使用技术设备,以核实在一节结束时最后一次投篮是否在比赛时间内离手。他是唯一可以决定应不应该使用这种设备的人。
如果需要重放复审,这个复审应该由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和计时员来操作。主裁判员应作出最后决定。
使用重放设备的要求必须在下一节开始前或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签字前提出。
举例1:
A4在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投篮。投篮成功,裁判员判给A队得2分。B队教练员发表他的意见,认为最后一投中,A4是在比赛时间终了后球才离手,并要求使用重放设备。裁判员应该遵循怎么样的程序?
(a) 裁判员绝对地确信他们的决定。
(b) 裁判员在这一投是否在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之前离手问题上存在疑问或者分歧。
解释:
(a) 主裁判员拒绝B队教练员的请求。
(b) 主裁判员同意B队教练员的请求。
重放复审应在裁判员,技术代表(如果到场)和计时员面前进行。如果重放提供清晰直观的确证,球是在一节或比赛的比赛时间终了后出手,那么得分取消。如果重放确定球是在一节或比赛的比赛时间终了前出手,那么先前的结果应被确认。
举例2:
A队领先2分。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A4被判侵人犯规并给予B4 2次罚球。2次罚球均成功,因此结果是平局。在下一节或决胜期开始前,被冒犯的A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
解释:
技术设备只能用来确定在一节比赛时间终了前或后的最后一投是否有效(不是犯规的宣判)。A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举例3:
A队领先2分。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B4投篮并且得分,但裁判员判给的只是2分而不是3分。在下一节或决胜期开始前,或者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签字前,被冒犯的B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
解释:
技术设备只能用来确定在一节比赛时间终了前或后的最后一投是否有效(不是确定是2分还是3分投篮)。B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陈述3:
在比赛之前,主裁判员批准了技术设备,并且通知了双方教练员技术设备的存在。只有主裁判员批准的技术设备才能用来做重放复审。
举例:
A4在结束一节或比赛的信号响起时投篮。投篮成功。B队教练员要求使用重放设备,因为据他看来球是在比赛计时钟终了后才离手。比赛场地没有批准的技术设备,而B队领队提出比赛已经由该队摄像机从一个高位置拍摄下来,并且向裁判员提供视频材料用来复审。
解释:
B队教练员的请求应被拒绝。
附:新增加的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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