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人格-黑格尔 苏宁-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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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
我们看到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①黑格尔的方法是“从纯思维出发的”
,是“完全抽象的”
,他所讲的由简单到复杂的矛盾发展过程,是“纯概念”的自我发展过程,并且,最后人为的使矛盾调和。反之,马克思的方法是“从最顽强的事实出发”
,是彻底唯物主义的。只以物质的事定为根据的,概念是对客观的关系和矛盾的反映,而不是黑格尔的先验推演的产物。并且,马克思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把矛盾分析方法贯彻到底——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根本区别所在。
C。
黑格尔的辩证法不仅同马克思主义有着本质区别,而且自身,在《精神现象学》中和《逻辑学》中的辩证法也是有所不同的。在《逻辑学》中,辩证法的承担者是逻辑理念,而在《精神现象学》中,辩证法的承担者是劳动。这大概就是后来施密特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称为“劳动辩证法”
的由来。
这是因为,在现象学中,黑格尔的体系还未成熟,因而受体系的僵死的限制也就没有《逻辑学》中那么严重,换句话讲,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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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自由的学问56
在现象学中,黑格尔的辩证法还没有完全“背叛自己”去“迎合体系”。
“黑格尔逻辑学是概念辩证法,是概念的矛盾转化、矛盾发展的过程。
精神现象学中还不全是概念辩证法,逻辑学则是个分析概念的方法“
(贺麟)。
恩格斯说:“假如您在读黑格尔著作中陷入泥沼地,可不要因而止步……您会在这个泥沼地里发现一些支撑点,沿着这些支撑点将会顺利走向大道。”
①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支撑点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黑格尔逻辑学中叙述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对立面的相互渗透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正反合三段论成为黑格尔系统的骨骼经脉,这既使黑格尔体系更严密,也使它更机械;黑格尔认为矛盾即客观地存在于事物本身,而事物自身亦在不断地陷于矛盾、自己解除矛盾的过程中,自己否定自己的原则,乃是黑格尔辩证法中的新成分;黑格尔辩证法乃是文化历史发展之命脉,注重解释经验中的矛盾,因此,它是亦超越亦内在,亦理性亦经验的”。
黑格尔的辩证法接近唯物辩证法,但没有达到,是恩格斯说的:“一次巨大的流产。”
二、思维与存在的具体同一性
思维与存在同一说,是黑格尔哲学的基本命题,具体说来,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本命题。在《小逻辑》的“概念逻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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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学性质“部分,黑格尔用了大量篇幅加以论证。
黑格尔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具体的辩证的过程。
概括起来,思维与存在同一论就是:思维不断地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同自己相符合。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们的思维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二是凡是合理的思想,都一定会转化为存在。当然,黑格尔所指的思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思想,而是指“绝对理念”
,即存在于人脑之外的永恒的客观思想;黑格尔所讲的“存在”
,也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存在,而是“绝对理念”的“外壳”
,因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具体事物本身不是独立存在的,世界万物都以绝对理念为内在根据。
黑格尔的“具体同一”说是在批判康德二元论和不可知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康德把人的认识划分为三个环节:感性、知性、理性,康德认为,理性要掌握绝对的知识,它本身没有工具,只能借助“知性”范畴,然而“知性”范畴有其局限性,当理性用知性去规定自在之物时,就陷入谬误推理和自相矛盾之中,因此,康德得出结论: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本质,理性无法完成它自己提出的任务,世界本身在理论上是不可知的。
黑格尔针对康德的不可知论,提出思维存在“同一”说,指出康德陷入不可知论的要害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分裂。黑格尔把康德的那个仅仅存在于人的理性中的“理念”
客观化,称之为“绝对理念”
、“客观思想”
、“宇宙精神”
,同时又把康德所说的先天知性形式(范畴)客观化,作为绝对理念的内在环节。这样,“绝对理念”就成为一个有生命力的能动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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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分化自己,树立对立面,把自己异化为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物,然后又消溶自己的对立面,调解对立面走向统一,最后在人的知性中认识自己,回复到自身,从而使思维和存在同一。
黑格尔把认识分为感性和思维(逻辑)
两个基本过程,又把思维过程分成“知性”和“理性”两个环节。黑格尔的不同之处在于,他把理性分为:“否定的理性”和“肯定的理性”两个阶段。而要真正全面把握一个具体事物的本质,就必须从“知性”过渡到“理性”阶段,把抽象的同一性提升为具体同一性。理性的第一阶段是“否定的理性”阶段,否定的理性阶段必须向肯定的理性过渡,从而达到具体的统一,这种对立的统一就是具体的同一。
黑格尔说:“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的东西。”
这就揭示了具体同一性的内在差异和内在矛盾性。
黑格尔思维与存在同一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存在即思维
这就是说,存在即思维,没有思维以外的客观存在。黑格尔说:“唯物论以物质的本身为真实的客观世界。
但物质本身已经是一个抽象的东西,物质之为物质是无法知觉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没有物质这个东西,……自由的真义在于没有绝对的外物与我对立,而依赖一种‘内容’,这内容就是我自己。“在黑格尔看来,要么主张事物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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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可知论;要么主张事物的可知性,这就意味着存在即是思维,没有第三种看法。事实上,科学的唯物主义一方面主张客观物质存在于思维之外,一方面又主张人的思维可以反映客观物质存在。
二、思维是主,存在是从,二者可以相互转化
黑格尔在肯定一切事物都是思维的前提下,又将事物区分为思维与存在两个方面。他不同意把“同一”看成单纯的等同。思维是存在的本质,存在是思维的内容。黑格尔说:“一切真实的事物,就它们之为真理而言,即是理念。”理念是概念和客观性的绝对统一,但二者不是平等并列的,思维是主,存在是从,思维是存在的创造主。这样一来,理念的“真实内容只是它自身的显现”思维一方面可以通过“外在化”的作用产生自己的对象——存在,一方面又可以克服自己和对象间的对立,“使之成为己有”
,即使存在或对象为自己的所有。
“外在化”和“同化”两个方面的作用,就构成思维和存在间的对立同一的全部过程。在这里,黑格尔看到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辩证法,看到了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看到了思维、精神的能动作用和创造作用,看到了劳动的本质在于精神克服物质,使物质“成为己有”。
然而,黑格尔所谓的存在或对象既然不是在思维之外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思维的“外在化”
,那末,它也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客观的存在或对象,而是“对象化了的自我意识”
而已。马克思指出了这种对象的“假象”
,进一步提出,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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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思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一个没有客观性的存在就是一个‘非存在’……是一个抽象的存在”。
三、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一个矛盾发展的过程
这是说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过程是由“自在”到“自为”
,由有限到无限,由相对到绝对,由直观的多样性到多样性的统一,由表面的现象到深刻的实质的过程,一句话,是思维把握存在、占有存在的过程。
黑格尔逻辑学所描绘的由“客观逻辑”到“主观逻辑”
,由“存在”到“概念”的全部概念发展过程,正是这样一种思维与存在的同一的过程。
黑格尔关于思维与存在同一性的辩证思想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改造,成为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范畴。
三、凡是合理的就是实在的,凡是实在的就是合理的
这是黑格尔的一个著名论断,是思维与存在同一说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个论断最初见于《法哲学原理》的《序言》,是用来为当时的德国国家制度辩护的。
黑格尔在《小逻辑》再版时,又提出这个论断,并作了具体的发挥和解释。
关于“凡是合理的就是实在的”
,“实在”是指真实的东西,必然的存在,是本质与现象的统一。黑格尔说:“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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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体而论,一部分是现象,仅有一部分是实在。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幻想、错误、罪恶以及一切坏东西,虽常有人随便叫做实在,不配享受实在的美名。“
实在是指真实的东西而非偶然的东西,所以才能说:“凡是实在的都是合理的。”黑格尔说:“就实在之有别于仅仅的现象而言,并就其本来的内外的统一而言,实在并不屑于与理性对立的地位,而乃是彻头彻尾地合理的。任何不合理的事物,即因其不合理,便不得认作实在。”
在黑格尔那里,概念不仅是主观的东西,它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因而它是“绝对能动并且绝对真实的”。黑格尔这个原理尽管是唯心论的,但也是含着合理的思想成分。因为按照这个原理,既然不是任何存在着的东西都是实在的,而只有真实的、必然的东西才是实在的,那末,当一件事物、一种政治制度失去了自己存在的必然性时,它也就不再是实在的,因而也就不再是合理的了。这样看来,这一论断具有辩证的因素。恩格斯指出:“根据黑格尔的意见,现实性决不是某种社会制度或政治制度在一切环境和一切时代所固有的属性。……在发展的进程中,以前的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自己必然性、自己存在的权利、自己的合理性;一种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的东西就会起来代替正在衰亡的现实的东西。这样一来,黑格尔的这个命题,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就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是现实的,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成为不合理的,因而按基本性来说已经是不合理的,一开始就包含着不合理性;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理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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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成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
四、“存在论”
、“本质论”
、“概念论”
黑格尔整个逻辑学所描绘的,是由“客观逻辑”到“主观逻辑”
,由“存在”到“概念”的全部概念发展过程。我们知道,这是一个有一定先后秩序的纯粹概念的系列,它的目录表就是按照这种先后秩序排列起来的。从最初的概念——“纯存在”
(纯有)到最后的概念——“理念”
,大体上是一个由存在到思维,由客观到主观的纯概念转化、发展的过程。
“存在论”和“本质论”为“客观逻辑”
,在逻辑学的前一部分;“概念论”为“主观逻辑”
,在客观逻辑之后。
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是逻辑学的前导。精神现象学描述的是人的具体意识由低级的感性认识一步一步到达“绝对知识”即概念的漫长过程;逻辑学描述的则是概念本身推移转化的过程。前者是“从经验的、感性的意识出发”
;后者是从前者的结论出发的,是“以作为纯知的理念为前提的”。所以说,逻辑学是以精神现象学的最后阶段作为开端的。
那么,逻辑学自身又是以什么为开端呢?黑格尔的回答是,以“纯存在”的概念为开端。
A。
黑格尔认为,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而在思维过程中,最初的碰到的就是“没有任何进一步规定的”
、“具有直接性的”
、“纯存在”
,“存在”是思维活动中最基本的东西。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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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预先假定别的东西作为前提。而如果以“有规定性的”
、“有中介的”亦即“有间接性的”具体物作为开端,它就需要其它物来说明,就不成其为开端。
“纯存在”这个概念又称为“有”
,以它为开端因为它“既是纯思,又是不确定的单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有任何间接之物,亦不能为可进一步予以规定之物”
(《小逻辑》)。因而这个“有”是一种直接性的、无确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确定性的直接性,最原始的无确定性。
按照黑格尔的规定,作为开端的“有”
,是纯粹无规定(即无内容)的抽象,或者是潜在的概念。他虚构出了一个永恒存在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