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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部分

人类学--人及其文化研究-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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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至于谈到什么行为应该认为好,什么行为应当认为坏,研究者应当避免成语所说的
以已度人的错误。为了避免根据自己的新观念对处在其他文化阶段上的各民族的习惯做
出判决,研究者应当借助想象来唤起自己的认识,以便以各民族所从属的观点,按照从
各民族中所获得的结果来看它们的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说明,关于好和坏、关于正义
和非正义的准则,对于一切时代的一切人并不是一样的。为了用事例来说明这种情况,
我们看一看在各种不同的文明道路上,人们是如何对待他们的老人的。某些低级种族,
对老人关怀备至,甚至在老人陷入昏愚之后,对他们仍然几乎是细心照顾,常常是极力
服侍他们一直到死。当时由对活祖先的尊敬,转为把他作为祖先的精灵之一来崇拜。但
是在有些部族中,儿女们的爱过早地就终止了,如在巴西的蒙昧人中所看到的。他们用
棍棒击头来结束自己的病人和老人的生命,甚至把这些人吃掉,是发觉担心这些人是极
为重累的事情呢,还是实际上想到——正如他们所说的——这是一种结束既不能以战斗,
又不能用宴会,也不能用舞蹈来引起较多快乐生活的好办法。我们能够明显想象出流浪
部族中的事态。族群应当为了寻求禽兽而转移,不幸的身体衰弱的人不能支持长征,狩
猎的男人和负担沉重的妇女不能够带着他们,他们必须留在后面。许多旅行家都在荒野
里看见过这类令人伤心断肠的景象,例如,卡特林(Catlin)当他告别了白发苍苍,几
乎完全失明,瘦得只剩下皮包骨的老部族首领庞卡(Puncah)的时候,就看到了这种情
景:这位首领颤抖地依偎着几根树枝堆成的黄火,仅用一张水牛皮架在木棍上撑开作为
遮障,食物仅有一小碗水和几根半啃光的骨头。当部族出动去寻找新的狩猎地的时候,
这位老战士出乎自愿地被抛弃了,这就像在许多年前他自己——按照他的话说——留下
了自己父亲的死亡一样。当时他父亲已经变得什么也不中用了。当民族转向了农夫的定
居状态,并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富裕和居住的舒适的时候,就必须停止为杀害老人或不予
帮助地遗弃他们的行为进行辩护了。但是历史证明,这种习俗即使在欧洲也长期地被保
持了下来。停止上述辩护,一部分是由于人要结束这长期苦难的意愿,但更多的是因为
从较为残酷而粗野的时代所承继下来的那种习俗的体验。住在现在成为德国一部分地区
的文德人,保持了令人厌恶的杀害老人和病人的仪式,把他们煮着吃,就像希罗多德所
描写的古代马萨格特人所做的那样。在瑞典的教堂里保留着一些特别粗笨的木棒,称作
“家族棍”——有些一直保留到现在,在古代,亲属们用它们庄严地击毙年迈的老人和
救活无望的病人。在德国的证据中探索从这类古代的野蛮行为向较为温和的习俗的过渡
是很有兴味的。在这种温和的习俗下,虚弱的、年老的家庭长辈,把自己的财产分配给
孩子们,然后,应当受到他们的尊敬,坐在灶旁的“猫位”上。进步文明的标志之一,
就是提高了人类生命的尊严意识,甚至不管它有无益处和欢乐,并且在这种情感的影响
下,终于开始怀着恐怖来看用强力终止生存,即使是悲惨而痛苦的生存——而我们的祖
先却是问心无愧地采取这种强力终止的。
  也应当记住,古代的道德行为准则对于所有的人也不是一样的。一个人知道他对自
己邻居的义务,但不是一切人都是他的邻居。这一点可以从人类关于杀人行为和野蛮行
为的概念历史中明显地看出来。杀人行为未必被任何一个民族的法律都认为是本身犯罪;
相反,在一定的条件下,特别是在自卫、战争、复仇、死刑和牺牲的情况下,它被认为
是正当的或值得赞赏的行为。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族,不论它如何低级和残酷,会认
为人们能够不分青红皂白地彼此相杀,因为在这种无法无天的情况下,即使是荒野和林
丛中的蒙昧社会也早已瓦解了。因此,所有的人都承认,任何一种法律都“不许杀人”,
问题在于如何应用这种法律。看一看这种法律在那些残忍的部落中所起的作用是有益的,
这些部族把杀人行为单纯地赞许为勇敢的证明。例如,年轻的苏人部族的印第安人,在
他没有杀过人之前,不许帽子上插羽毛,不能带有勇士或战士的称号。在没有“谋得羽
毛”之前,他很难找到妻子。同样,加里曼丹岛的年轻的达雅克人,在他还没有砍下一
颗人头以前,也不可能找到妻子。那种颅骨或带发头皮也一样,阿萨姆的那加人战士把
它们带回家,就有权文身和跟那位或许整年地等待这种丑恶的结婚证明的妇女结婚。这
并非必定要从敌人那里获得这种战利品,也可以借助最卑劣的背叛行为去获得,只要牺
牲者不是杀人者本部族中的人就行。其实,这些苏人在自己的环境中认为杀人是犯罪;
除了近亲复仇的事件以外,达雅克人对杀人行为进行惩处。这种事态实际上毫不矛盾,
事实上全部解释就在于一个词:“部族”。部族制订自己的法律,不是根据杀人是好或
是坏的抽象原则,而是为了保存自己。它的存在决定于在跟邻近部族的生死斗争中保卫
自己。因此,它设立社会奖赏以证明战士在反抗敌人的战斗中的英勇精神,虽然在最后
的蜕化日子里,它允许用取得任何一个老太婆的头,或取得一个隐伏在丛林中的倒霉的
外部族人的头作为战利品,来卑鄙地履行这个手续。研究者在这种同部族人跟外部族人
的单纯对立中,找到了关于通过全部古代历史而逐渐过渡到观点较为广泛而高尚的正义
和非正义观念的关键。拉丁文hostis清楚地阐明了古代的事态;这个字的最初意义是
“外人”,后来十分自然地过渡到“敌人”的意义上去。不只是在公开的战争中杀死敌
人被认为是正义的,而且古代的法律还得出了这样的理论:杀死本部族的人和杀死外部
族的人是犯了性质完全不同的罪;同时,杀死奴隶仅仅是毁掉了私产。现在,殖民地的
居民事实上不允许杀死黑皮肤的人或黑人,杀死黑人同杀死白色的本国人一样。人类生
命神圣的观念,作为适用于一般人类的原则,在世界上传播得越来越广。
  关于盗窃和抢掠的概念的历史,大致是在同样方向中发展的。在低级文明社会中,
“不许偷盗”的法律是很著名的,但是这法律应用于同部族的人和朋友,而不应用于异
地人和敌人。谈到不列颠哥伦比亚的阿特人(Ahts)时,斯普罗特(Sproat)指出,交
给印第安人保存口头上的任何东西都将是十分安全的,因为在他们中间偷窃行为是通病。
问题多少涉及到其他部族或白人的财产。但是他说,认为蒙昧人中的偷窃行为跟我们中
间的这种行为是同样程度的犯罪,那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任何道德规范和社会法
律禁止对别的部族进行偷窃,而这种偷窃行为在许多世纪中已经成为习惯。例如,旅行
家们描述道,虽然非洲人在自己本部族范围内有关于财产的严格章程,但是不管什么样
的祖鲁人的军队,都可以偷偷地潜入远方村庄,杀死男人、妇女和儿童,留下被抢掠一
空的环形村庄在地平线上冒起熊熊烈焰;而他们则高高兴兴地带着掠夺来的财物回到家
中。古代尚武好战民族的法律,很好地表现在古代日耳曼人凯撒(Caesar)的名言中:
“每一团体范围内的抢掠行为,都不要认为是可耻的事情,而要作为一种操练青年和减
少惰性的手段来称颂。”即使在新的文明时代,宣战可能仍然要使社会回到抢夺和掠获
财物的早期阶段上去。但是在和平时期,财产的安全性也像生命一样越来越稳固可靠了。
由于引渡的公约,罪犯们失去了从前那种逃往国外的可能性,而现在将落入他们罪行所
在的那个国家的法官之手;引渡公约表明了现代把各个民族结合为承认其所有成员的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社会倾向。
  迄今为止,我们把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主要看作是人本身的道德感和舆论的
道德感的结果。但是,在任何时候,都承认那些检查人的行为的较为有力的手段是必要
的。在现代,遵守用罚款、监禁、鞭打甚至处死来惩罚罪犯的刑法的义务,被认为是普
通的文明义务之一。但是这种制度也是逐渐产生的,并且在历史上可以找到它是如何由
原始事态发展起来的明显痕迹。在原始事态时,没有任何职业法官,任何刽子手,但是
用自己的双手来进行审判和制裁,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审判和制裁的原则,就
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复仇。当野蛮生活中在疯狂的欲念影响下杀了人的时候,这种复仇权
也就付诸行动。行使这种作为一种伟大社会力量的权利,可以在澳大利亚人中间很好地
看到。正如乔治·格雷(Georye Grey)先生在他关于这件事的叙述中所说的,为最近的
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
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
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
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
对象。但是,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
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
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
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
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
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
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
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
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
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
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实际上,所有蒙昧人和野蛮人中的近亲复仇者,他一点
也没有意识到在他的暴烈疯狂之中,由于流血的事业而履行了自己的一份使自己的民族
免于灭亡的义务。不幸的是,那些把他的复仇指向无辜者的愚昧和谬误,常常损害复仇
的效用。那些属于许多蒙昧部族之中的澳大利亚人,他们可能不知道,如果他不杀害,
任何人也都能死亡,因此,他们就用下面的信念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然死亡:某个敌人
借助魔法用看不见的武器伤了死者,或者派病魔吃掉他的内脏,这样把死者杀害了。因
此,当一个人死的时候,他的亲属们就借助占卜来着手侦察使他死亡的凶恶巫师。当他
们说到了谁的时候,就把谁当做了暗藏的敌人,复仇者就去寻找他并把他杀死。当然,
这时随之而来的是另一方的复仇:于是就发生了祖传的敌对性。这是部族之间怨恨、仇
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蒙昧人处在经常的恐惧和不安的状态之中。
  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
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在现代,文明已经把它彻底灭绝了。例如,
以色列人的法律仍然允许近亲复仇,同时建筑城市,建立避难所,对于那种在道义上无
罪的杀人者,不应当看作是包藏祸心的人。在那些已经积聚了财富的民族中间,特别是
在人们到了用金钱来评价人的那个阶段的民族中,古代那种关于以血来复仇的疯狂呼声,
就转变为要求酬金。在阿拉伯至今还能够看到与这种发展相比邻的较早和最晚的阶段。
虽然沙漠上的游牧部族贝都英人,一代代地在继续进行野蛮的流血斗争;而城市居民们
则认识到,杀人者们在每条大街的角落里等候每个人,在生活中几乎没有可能,因此,
他们花血费并停止斗争。这种事态在下述这一方面来说,是可资借鉴的。在我们的早期
祖先中,事态是同样的,当时按照条顿人的法律,人仍然有为那种给他或地的亲属所造
成的伤害复仇的义务——只要他还没有进行金钱交易。用于这类和平交易的钱盎格鲁撒
克逊语为wer-gild,意思是“赎人钱”——赎一个自由人二百先令,赎低等人较少,赎
一个威尔士人(Welsh)比赎一个英国人少。其次,在那个复仇的常规仍然是要求以命抵
命的地方,受小辱也同样要以罗马的lex talionis的方式,或“同等法”的方式来报复;
我们英文的retaliation即“报复”,就是从这里来的。这一点由犹太人的法律:“以命
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伤还伤,以皮带抽打还打”,明确地固定下来了。在阿
比西尼亚,报复还仍然是法律。还在不久以前,那里有一位母亲追究一个孩子,因为这
个孩子偶然从果树上掉下来把她的小儿子砸死了。法官们判决她有权派她的另一个儿子
到树顶上去,让他从那里掉到那个并非有意砸死她的小儿子的孩子身上;但是,她不愿
意运用这样的权利。当然,报复开始逐渐温和而变成了罚金,例如,古代的英国法律保
障着,如果谁切下了另一个人的手或脚,那么这个肇事人就必须赔偿损失者整个人的半
价;一个大拇指赔偿一只手的半价,等等,直到一个小指赔偿五先令,一个小指的指甲
赔偿四便士。在现代,法权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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