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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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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地方永久定居,保持土壤肥力当作生存的首要条件的地区,这种现象也屡见不鲜。
    在这些情况下,改革者特别希望能够控制农民的耕作方法,特别是在土壤保持、轮种和休耕方面。他们知道,在比较先进的租赁制度中,地主进行这种控制,因此他们渴望实行这样的制度。试图用强制手段而不是通过教育来改进耕作方法在多大程度上是可取的,这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如果可行的话,依靠法律同设法在陌生的情况下推行十分先进的租赁契约制,一样可以办到。对土地耕种不好可以成为一种罪过,处以罚金或取消耕种资格;同时在每一地区可以设置农业官员或者法庭,规定耕种标准或者审理案件,就像地主所做的那样,但是(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做将更加知情和公正。同样,好的农民可以给予奖励,如发给奖金和津贴。
    土地由大分小通常是由继承制度造成的。根据这种制度,农民的每个子女,在他去世时可以得到一份土地。在分地时,为了公平合理,每个子女可得到几块土地,比如一块在河附近,一块远离河旁,一块沃土,一块只能用于放牧的草地,一块林地和一块不毛之地。这种制度延续几代人以后,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都成了几小块,各块土地可能相距甚远。分地造成几方面的浪费。大量的劳动时间浪费在从一块地到另一块地之间的奔波上。其次,远处的土地不如近处的土地易于照管。这些土地由于易于发生病虫害,缺乏照顾和庄稼容易被盗而产量较少。由于收成不多,对它们的照顾就越少。第三,设备、牛棚、水槽等设施,由于彼此之间距离较远,也许需要加倍投资。第四,如果地块太小,也许会难以犁地,难以防止邻近土地的杂草蔓延,难以进行邻居不喜欢的试验,至于用地挖井,建房和搞其他基本设施就更不切实际了。筑地界可能还要浪费许多土地。然而,最大的损失还是时间。因此,在劳动时间缺乏的地方,农民乐于交换地块,这样便于使每个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连成一块。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在多数农民表示愿意合并土地的地区,强迫交换地块。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充足的地方,比如在人口过密的国家,合并地块不会使产量增加多少,通常农民不愿意费心实施合并土地计划。
    不采用租赁使用权,也有可能防止分地。实行长子继承制,便不会有分地这种事情。就是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继承人共同管理他们继承的遗产而不将其分掉,也不会出现分地的现象。共同管理一个农场并不比管理一个店铺、一个制造厂或任何其他分掉不经济或者甚至不可能分管的遗产更为困难。如果把土地分掉,并且造成了巨大浪费,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未经有关农业法庭的批准,不得将农田分成小于规定的最小面积(如五英亩)的小块。在这个问题上,正如在其他问题上一样,如若限制农民对他的土地的权利是可取的话,建立公正的法庭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不必实行地主所有制。
    当农民负债十分沉重,致使他实际上为放债人劳动时,债务就会对产量产生不利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农民负债十分沉重,以致他们无法偿还每年的利息和到期的本金。于是放债人除了农民所必需的口粮以外,拿走了农民生产的一切。处于这种状况的农民,对于改进耕作毫无兴趣,因为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收益都会落入放债人的私囊。这种状况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十分普遍,政府可能不得不进行干预,把债务减少到可以偿还的程度,以便给农民以某种刺激。许多国家为此设立了法庭。但是,如果农民会迅速回复到以前的奴隶地位,仅仅减少债务是不够的。小农很容易陷入讨厌的债务,这主要是由于他们易受水灾、干旱、低价和流行病等等风险的影响。部分原因也是由于他们没有远见,但往往也是由于放债人故意采取的政策。倘若农民欠债无力偿还,他便受到剥削,放债人可能会迫使他通过放债人的代理人出售他所有可以上市的产品,或者在放债人的商店购买所有必需品,在这两种情况下价格对农民都是不利的。或者,放债人逼迫农民破产,廉价收购他们的土地,收取勒索性的租金。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农民借债是因为放债人蓄意使农民易于欠债,以便剥削他们。政府很可能认为有必要采取反措施,防止农民欠债。
    不使小农负债过重的唯一办法是,使小农难以举债,对农民赖以借债的抵押品取消法律保护。因此,在一些国家里,农民不得出卖土地抵债,因而土地不是一件可以买卖的抵押品,放债人就不会预先付款。另外一些国家对作物扣押权也不给予法律上的承认。例如,在乌干达,法律规定,非洲的棉花必须以不低于市场管理机构规定的价格,在特许的市场上出售;同时,在成交时就必须由买主把买棉的全部现金交给卖主。按此规定,事先把钱交给农民是危险的,除非你可以在集市日监督他,并在他出售棉花的时候从他身上拿走现金。博茨瓦纳保护国甚至走得更远,法庭不为商店老板向非洲人索还欠帐,所以商店老板也不向非洲农民赊销。
    但是,这还不足以防止农民向放款人借钱,因为农民对于贷款有着正当的需要。如要将私人放款人排除在外,就有必要设立其他机构来满足这种正当的需要。实际上,农民需要保险可能甚于贷款。很大一部分债务是由于统计上可以预见到的种种不幸,如疾病、婚丧开销、火灾、干旱,飓风或者牲畜发生事故所造成的。这类事件经常发生,实际上提供贷款未必合适,因为如果一位贫苦农民,为了支付患病的费用、或者補种在飓风中损失的庄稼而不得不借钱的话,他绝不可能从未来的收成中省出足够的产起来偿还债务。所有这类在统计上可以预见的事件应该靠保险来支付。而实现这一点的障碍是收取少量的钱来为许多人保险的代价太大。尽管如此,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计划,比如牙买加的飓风保险。凡在接受保险的农民都要冒同样风险的地方,承办这类保险的费用可以通过从对农民征收的一般税赋中多提取收入而降至最低限度,而无需对每个农民逐一作出估计。
    除了保险,农民还需要信贷。由于创建了乡村合作社,向小农贷款的费用已大大降低了。贷款的费用即为收集有关借债人信用地位的信息的费用,收集分歧付款的费用及监视他的动向的费用。如果一家商业银行贷款给农民,为数在50英镑以下,那么这笔贷款的费用可能很容易相当于年利20%。
    但是,对于村民来说,这笔费用是很低的。他们对于借债人的身世及其秉性了如指掌,他就在他们中间生活,所以他们能够监督他的一切财富,不管怎么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取乐,不论他是否借钱。因此,乡村合作社可以比它们的借款利率高5—8%的费用放款。这种合作社的规模不宜过大,在这个单位里,每个成员彼此了解,否则那种不用花钱便可获得情报的主要优势便化为乌有。它们通常还需要政府官员的某种监督,因为社员们往往没有足够的经验来管理一个组织的事务和照料财务。况且,当合作社与买卖农民的产品的机构连结在一起时,它便很少有呆帐,因为农民所欠款项可以用他的产起来自动抵债,所以拖欠债务和呆帐便可避免。
    在世界上大多数不发达国家里,信用合作社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它们把重点主要放在鼓励小农储蓄和为他们提供便宜的银行服务上面。但是,农民需要的资本要比他们能够储蓄的钱多得多。只要能够获得资金,不管是从向农民本身征税得来的还是从其他经济部门得来的,或是从外部来源得来的,信用合作社都是向小农贷款的极好渠道。向放款人借了许多债的农民的态度和由于建立农民自己帮助管理的信贷制度而使债务保持在能够偿还的限度内的农民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耕种的规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土地改革者们已进行过许多辩论。在一些国家,由领工资的农业工人指导耕种的大农场正在分解为小农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正在迫使小农把他们的土地合并成为大农场,作为集体农业单位来经营。
    如果采取机器耕种方法或大规模控制灌溉、种子、病害预防、加工和销售能够省钱省时,那么大规模的农业生产的效率要比小规模生产高,经济增长也比较迅速。几乎总是存在着某种有利于大规模耕种的差别——大规模的意思是指,比如可耕地面积不少于300英亩的单位或者拥有相当于300英亩可耕地的土地的单位(超过比如说1000英亩可耕地,管理上的不经济现象马上就会表现出来),但是差别的程度部分取决于作物和土地的性质,部分取决于围绕保持高效的小型农民服务机构做了多少组织工作。
    让我们先谈谈机械化耕种。首先,机械化耕种是不经济的,除非是与资金相比缺乏劳动力。如果劳动力十分充裕,像在印度和中国那样,实行机械化的主要后果就是增加失业人数,为了进口机械设备及其燃料而不惜耗尽有限的外汇。在这样的情况下,经济政策的目标应是尽量提高每英亩土地的产量,而不是每个农业工人的产出。如果由于土地太硬,或者由于天气或气候的原因,时间太短而无法用人工完成耕种任务,而用机械则能使无法用人工耕种的土地得到耕种,在这种情况下机械化能增加产量。这是有价值的贡献,但是除此以外,手工耕种的亩产往往高于机械耕种,因为手工耕种比较仔细。机械耕种若能把本来要用于饲养牲畜的土地腾出来供人使用,在劳动力过剩的国家也是经济合算的。这一方面要看机械和燃料(可能也得进口)的费用多少,另一方面要看腾出来的土地上所种的庄稼的价值如何。这还取决于农民在不再需要牲畜进行耕作时实际上是否少养牲畜。这种算法在中国应用起来效果如何难以肯定。但是,在牛仍在宗教上起作用的印度,机械化目前在农业政策中的作用还很微小,这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土地十分充裕,如在西非的某些地区就是那样,在那里,政策的目标应是使每个劳动者而不是每亩土地的净产出达到最大限度。一般说来,经济增长在农业以外产生了对劳动力的新需求,减少可以腾出来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的比例。与此同时,机械化也减少了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的需求,增加了每名农业工人的产出,因为它使每名农业工人能够耕种更多的土地。在劳动力缺乏的地方,机械化是经济增长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劳动力充裕的地方,它只是稍稍起了一点作用而已。
    如果说由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相对缺乏而适合使用机械,机械化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土地和作物。机械耕作适合于平坦的、用于种植一年生作物的和不易发生涝灾的土地。山地不适于机械耕种,从这一观点出发,还是归小农所有为好。
    长期种草植树的土地也不需要机械耕种。天气酷热或雨量极多的国家用机械耕种是否明智,也是值得怀疑的。这些条件限制了应用机械耕种的地区。在这方面,如农田的面积使农民购置机械设备有利可图,那么经营这种农场才有好处。这就是说,在气候温和的条件下可耕田不到100英亩,看来是不利的,而耕种的农田为300或400英亩在西欧往往是最经济的。
    无论如何,如果机器为一个中心机构所拥有,并由这个机构有偿代农民耕田,由农民自己来种植、除草和收割的话,机械耕作是可以同小农相结合的。由拥有机器的中心机构代为耕种目前在世界上许多地区是行之有效的。取得成效的条件在于农田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比如在12—50英亩之间。
    如果农田太小,机器完成的工作大部分本来可由农民自己去完成,而且农民自己干活要比机耕费便宜。反之,如果农田很大,工作量也就很大,于是农民就有理由拥有自己的机器。
    农场需要机器时马上就能得到自己的机器特别方便,不必排长队去等待。这是妨碍农民联合拥有机器取得成功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民的困难在于商定由谁在什么时候得到机器。这种困难在像西欧那样天气变幻无常和难以捉摸的国家里,也许比世界上一些其他地区更为严重。许多国家的政府已经主动组织政府或集体所有的机器合营机构,或者鼓励拥有多余机器的私人企业家或大农场,以收费方式为小农场主提供机耕服务。在农场具有适当规模的地区,这种安排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但是,如果经营平原土地的农场大得足以拥有自己的机器,那么用机器耕作一大片平原沃土的费用,几乎总是比分成小农场时的机耕费用为低,不论人们把中心机耕机构的活动组织得多么有效。
    这一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销售,尽管实际上分散买卖要比分散机耕容易得多。因为总有中间人愿意从农场主手里购买少量农产品,然后把几家农场的产品汇集在一起,以便大规模地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和销售。尽管中间人时时都有,但是他们的服务到处受到指责和调查,理由是他们效率不高,人数太多或垄断。在中间人服务效率不高的地方,通常可以建立检查制度,譬如进行强制性评定等级时的检查制度,予以防止中间人过多通常是由于不完善的竞争造成的。过多的中间人也许能够在他们明里暗里同意不再减少的最低利润的掩护下存在下去。过多的中间人如果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领域——由债务、情感或法律规定的分区条例同他紧密地连结在一起的某一批农民——也能存在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最简单的补救办法通常是开展竞争,因此必须偿清债务、停止分区和禁止商定物价和销售份额的安排。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垄断组织确实比许多小中间人的竞争更加有效。比如,在大厂里进行最经济的加工。在这样的情况下,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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