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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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当作全部收入的来源风险太大。多数人都想方设法受雇于他人,由后者提供实验室和发薪水,也许还能得到一份专利权税。他们可能同其他发明家共用实验室,各自研究自己的课题。他们研究什么课题也许要受到老板的限制。条件是有的自由研究,有的在一个小组内工作。为了取乐而从事发明的有闲之士,其人数是微不足道的(历来如此)。
小组研究越来越重要,为组织工作提出了种种新问题。这种研究是很费钱的,因此不是个别小厂家的财力负担得了的。
所以开拓这种研究工作都是规模最大的厂家,这反转来就给了他们胜过其中小型竞争对手的非常大的竞争优势。不过,要是研究同厂家的其他活动分割开来,为一批厂家或为整个行业集体进行,这种优势将被削弱。联合王国一直奉行这种发展方针。一方面,由政府给予一些资助,创建了大量合作性质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为那些志愿参加并提供赞助的厂家所拥有和控制。另一方面,还有若干完全由政府资助并受政府控制的政府研究机构,这些机构的发现和发明向一切人开放,如科学和工业研究处控制的研究机构。除了这些研究机构之外,政府还向私人研究机构,包括各大学的院系提供赠款,供它们从事专题研究;这是像农业研究委员会或医学研究委员会这类机构履行义务赋予它们的职责的主要方式。小组研究的这种分割状况并不全面,因为除了集体研究或在政府主持下完成的研究以外,大厂家继续资助它们自己的私人研究小组和实验室。
科学对技术知识的增长所发挥的另一方面的影响,是把这一过程分为三个各自独立的阶段,即:科学原理形成阶段,这些原理应用于某些技术问题的阶段,和技术发明发展到随时可以进行商业性应用的阶段。这三个阶段中的第一个阶段,促进纯科学的工作现在几乎完全依靠各个大学和非商业性机构去完成。有时某一工业厂家也可能允许一名科学家在它的实验室里从事对其技术问题并非直接有关的研究,但是这种情况很少见。第二阶段是,把已知的科学原理应用于解决商业问题的技术研究阶段,在这个阶段,发明家以及私人的、合作性质的和政府的发明家和工业研究小组从各大学把技术研究任务接过来(这种工作有些也是在大学和技术院校完成的,但是这对它们来说是次要工作)。这一阶段取得的工作成果是一种公式、蓝图或模型。其后就是把这种成果转化成为能以按标准质量大批量廉价制造的某种产品的问题。这种被称为研制阶段的生产问题,往往像以前经历过的任何事情一样困难和费钱。譬如,从想要制造一架喷气式飞机,到这种飞机首次飞行,其间需要经过好多年;选择能耐高温的金属,设计适应飞行速度的机身等问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研制阶段不能总是同技术研究截然区分开来,这既是因为有些研制问题是技术问题,也还因为从事研究和研制的是同一班人。不过,一条原则方针是能够制订的。
就研制阶段对工业结构的影响而言,它提出的问题同研究阶段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即在有些情况下,只有规模最大的厂家能够承担研制工作,这就使得它们具有胜过较小对手的优势。能不能用同样的方式,即用把研制同厂家的其他职责分割开来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呢?这样办的障碍在于,应不应该研制下去的决定实质上是一项商业决定,要根据对这种商品的潜在需求所作的估计来做出,而在以前各阶段做出的决定更多地具有科学决定的性质。纯科学的进步靠科学家的努力,他们多少是本着一切知识都有其自身的价值这一原则行事的,幸而这一原则得到这样一种信念的支持,那就是一切科学知识到时候总是有用的,但是这种支持仅是次要的支持。在技术研究阶段,决定并非清一色是科学方面的决定,在选择值得设法解决的问题时,需要作某种商业性的判断;同样,科学因素仍然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而且并不因为把这些决定分解而使由科学家和商界人士共同领导的研究机构增加多大重要性。在这一阶段花一些时间和金钱来表明存在的可能性比之事实上利用的可能性多得多是十分合适的。不过,一旦科学家们从研究的角度表明了什么是可能的,他们的作用大体上即告结束。这些可能性哪个是值得开拓的,哪个应不予理会,这样的决定是商业性的决定,要由在生产成本和销售前景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做出。
在私营企业经济中,作这种决定是个别厂家的事情,厂家必须做出自己的估计,得失则要看这些估计的正确还是错误而定。这种决定也可委托由有关行业的所有实业家组成的委员会去作,在这种情况下,由整个行业来决定哪些发明要开发,费用由整个行业负担。为这一目的给某一行业划定范围是个难题,除此之外,许多人认为这种做法的效果将是阻碍进步,因为行业活动是集体性的,因此也是垄断性质的,它要保护现有的投资不受技术改造的损害;要不然就是因为集体对新观念作出的判断往往是错误的,所以认为取得进步是靠能够不顾集体反对而坚持自己判断的个人的说法是可以争论的。这种决定也可委托为此目的而成立的,拨给开发新发明基金的政府委员会去作。这样的机构已在联合王国建立,但是它没有研制垄断权,只能就向它提出的发明作出决定。把作决定的垄断权给一个政府委员会看来从两方面来说是不利的:一方面是因为决定将不得不由集体来作,个人的主动性将受到压制;另一方面是因为决策者不用自己掏钱,所以他们就不会有金钱方面的动力来确保他们的决策在商业上是正确的。我们因此可得出如下的结论,任何认为一件发明将有所收获的人,如果能随意用他自己的资源或者用其他愿意分担风险的人提供的资源来支持这项发明,我们在研制阶段可能取得最佳成果。在研制费用非常高的地方,这将使那些掌握大量资源的人占有某种优势。如果为了避免这种有利于一部分人的优势而使研制工作成为集体的责任,那么其他不利情况就会随之而来。任何社会问题都没有十全十美的解决办法。总之,大规模组织在某些方面占优势是严酷的现实;不管我们作多大的努力,我们不是总能逃避这一现实的。
把发明过程分为纯科学、技术研究和研制三个阶段,有助于阐明专利权问题。纯科学的发现不能申请专利。纯科学的发现通常也不保密,这并非因为发现者有时候不能秘密应用他的发现来发财,而主要是因为这违背科学家对其发现保密的职业准则。科学的进步要求众多的科学家研究同样的问题,互相启发,取长补短,如果比较自由的思想交流受到重大限制,科学肯定要遭受损失。今天科学家出国参加国际讨论会和发表同国防密切有关领域的成果,都受到这类限制;这种限制目前仍然比较小,但是许多人还是怕这些限制,因为他们担心一旦自由交流思想的原则遭到破坏,那么限制范围可能扩大。由于科学概念不能变成私有财产,科学家不能靠出卖科学概念过日子。因此纯科学的进步主要靠公共基金来资助。
当我们转到技术研究阶段时,成果是能够申请专利的,因为技术研究主要是由那些指望从中谋利的人资助的,因此他们必须在从技术研究中得出的概念里获得私有财产。19世纪,当发明主要是由发明家单独来完成时,人们有时提出这样的论点:尽管概念不能成为私人财产,发明的流动不会大大减少,这是因为出于热爱事业而从事发明的发明家人数足以使发明保持适当的流动;否则就是因为对自己的发明保密并用发明谋利的发明家,可以从早期阶段的发明中赚取足够的独占利润,来补偿他本人为发明所支付的费用。这两种论点在19世纪都未为人们普遍接受,在今天为人们接受的机会甚至更少了。如果发明要得到私人利益集团的资助,它必须成为私人财产,如果技术研究用公共或非商业基金资助,主张成为私人财产的论点就会消失;于是发明就可供大家自由利用。不过,只要发明得到有关各方的资助,成果必然成为私人财产。专利制度在这一阶段的优点是,它不仅保护专利的所有者,而且还鼓励他公开他的发明,从而维护科学概念的自由交流。
然而我们的专利制度不仅把垄断权给了发明家,而且还给了研制者和后来的商业生产者。研制者要求得到两个垄断权;他要求得到研制垄断权和随后的生产垄断权。发明家可任意向研制者发许可证,他愿意发多少就发多少,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研制者只有在他们得到专有许可证时才会着手去研制。不过,垄断生产要比垄断研制更有理由一些。垄断生产基于同发明家的垄断权一样的论据,即由于研制工作很费钱,资助研制的人要求得到某种保证,研制问题一旦得到解决,他们能够用垄断生产的办法来使自己得到补偿。然而,这并不成为给予研制垄断权的理由,因为这正如所有的发明家在一场自由运用科学原理的竞争中谁第一个获得成功谁就获得发明专利权一样,许多发明研制者也可能开展一场竞争,谁先获得成功谁就获得生产垄断权。按照专利法目前所用的定义,如果研制产生了在可取得专利的过程,这种垄断权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但是保护范围也可扩大,将对一切新兴行业的保护包括在内,专利法本来就是打算这样做的(那些给予新兴行业以“开拓者地位”的不发达国家现在就是这样做的)。还有许多人争辩说,不管是研制还是生产都不需要保护。实质上他们是说,哪怕不予保护,担当风险的人也会由于从优先权中得到很大好处而适当流动。这肯定是若干行业的真实情况;但是同样真实的是,在其他行业,优先权同研制成本相比,并无什么好处可得,因此如果不给研制者以独占的权利,取得进展的速率可能降低。
把发明过程分为纯科学、技术研究和研制三个阶段,对评价不同国家应把它们的重点放在哪里也是重要的。譬如,现在人们都这样说,联合王国同美国相比,在纯科学方面花了很多钱,但是在后来各阶段却落在后边了。由于人均发明英国少于美国,英国在技术研究阶段是否就落后了,这是值得怀疑的:恰恰相反,如果我们考虑到当今的技术进步——人造纤维、喷气发动机、电视等等,联合王国似乎已无可置疑地处在发明的最前列。它落后的地方在于把新发明转为大批商业性生产的程度。由此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足的地方绝不是在于研究或发明,而是在于利用新知识的动力;因此我们将在本章第二部分再论述英国的情况。
较贫穷的国家不同于发达国家之处在于它们实际上没有必要花大量的钱来促进纯科学的发展。它们大部分可把这一任务留给先进的工业国去完成,后者取得的成果可免费为各国所利用。可能有些例外情况,因为科学的某些部分比之科学的其他部分使它们更感兴趣,但是在纯科学领域中很难想到实例。总之,纯科学的发展有些像风一样,“风向听得到它的地方刮”,比较贫穷的国家是否能从它们为了影响新科学原理的发现而支出的经费中得到什么好处是令人怀疑的,科学研究则完全是另一码事。发达国家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发明,有很大一部分同样适用于不发达国家,并可全部引进。不过,发达国家已集中力量运用科学原理来解决它们自己的问题,这些问题同不发达国家的问题是不同的。譬如说,热力学原理已被用来找出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炭燃烧时利用的热量的办法,而不是木柴燃烧时利用的热量的办法,许多较为贫穷的国家煤炭短缺,而这些国家中的有些国家木柴却很多。遗传学的原理已被用来改良小麦品种,而不是用来改良薯类的品种。生理学原理已被用来设计温带地区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热带地区的生活方式等等。所以,不发达国家非常非常需要进行技术研究,对它们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状况的一切事情都要进行技术研究。最后,即使在技术研究成果可以应用的地方,研制问题也不一样。有些生产方法在那些煤炭、铁矿石、资本和熟练劳动力很多的国家是经济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采用则可能完全是不合算的,这些国家的问题是要想方设法,主要利用现有的非熟练剩余劳动力,和在当地能廉价买到的材料。
毫无疑问,不发达国家的主要缺点之一是它们在研究工作上,在开发适应它们情况的新工序和材料方面花钱不够。造成这种状况的部分原因是制度上的。在工业国家,私人企业家开支大量的钱来从事工业研究,因为他们希望这种研究有利可图。另一方面,不发达国家都是农业国。在它们的农业是将大商业公司包括在内的地方,这些公司已个别或者集体投资进行研究(如橡胶、香蕉、甘蔗),但是在它们的农业中并非在这一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部分(主要部分)里,没有私人利益集团资助研究。因此,这些国家所需要的研究经费(即不包括采矿和商业性农业)几乎不得不全部由国库开支。
而在工业国家,研究可被认为基本上是私人利益集团的事情,政府仅来填空补缺,在不发达国家,研究基本上是政府的事情,应是政府主要活动领域之一。
它们应当开支多少呢?这当然是一个无从回答的问题。联合王国目前用于工业研究和研制的经费,估计差一点不到工业收入的1%。美国的工业研究处于类似的水平上,而农业研究却占农业净产值的0.5%不到一点。在同样的基础上,如果不发达国家花在各类研究(技术、社会、卫生等等)上的费用相当于它们国民收入(不要与政府开支相混)的0.5%到1%之间,这并非是不合理的。这样一种建议并没有可靠的根据。同样,当前的经费没有达到这一水平的零头,显然是太低了。
迄今,我们主要论述了技术知识;现在必须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