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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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一判断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作为概念的具体同一那样的普
遍性;概念的规定并没有自为的长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
以这个判断是选言判断。
3。选言判断①
在直言判断中,概念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并且是一外在的个别性。在假
言判断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现于这种外在性中;通过这个同一,概
念的各环节便获得了现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规定性,而它们在假言判断中却
是直接具有这种规定性。选言判断因此是客观普逼性,同时是在与形式的联
合中建立的。于是它第一包含在单纯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或类,作为主词;
但第二,这个具体普遍性或类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甲或是乙,
或是丙。这是概念的必然性,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两端无论在范畴、内
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
这样,形式使用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
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是内容,但这内容在
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类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
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属的特殊性和总体,成为
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
个普遍范围,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
就是较多逼的东西。
① 选言判断,就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
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特殊化,那么,第一,类就构成了属的实质的普
遍性;主词因此既是乙,又是丙;这个“既此又彼”标示着特殊和普遍的东
西肯定的同一;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获得了自己。第
二,诸属互相排除;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因为它们是普遍范围的规定了
的区别。这个“非此即彼”是诸属的否定关系。但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也和以
前在肯定关系中一样是同一的;类是它们作为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的统一。
——假如类象在实有判断中那样是一个抽象普遍性,那么,诸属便会认为仅
仅是差异的,彼此漠不相关的;但类不是那种外在的、仅仅由于比较和省略
而发生的普逼性,而是诸属的内在固有的和具体的普遍性。———个经验的
选言判断是没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为乙、丙、
丁等属是现成的;究竟不能够因此便说出一个“非此即彼”来,因为这样的
属仅仅构成某种主观的完整性;一个属虽然排除另一个属,但“非此即彼”
却排斥任何其他的属,并且在自身之内封闭了一个总体的领域,这个总体以
客观普遍的东西否定的统一为其必然性,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把个别的东西
消解在自身中,并把它作为内在固有的单纯的区别原则,诸属由此原则而规
定并相关。反之,经验的属则以某一偶然性为其区别,这种偶然性是一个外
在的原则,或者说,因此并不是诸属的原则,从而也不是类的内在固有的规
定性;因此诸属也并非按照其规定性而彼此相关。——但诸属又通过它们的
规定性的关系,构成了宾词的普遍性。——所谓相反的和矛盾的概念,本来
应该是在这里才找到它们的位置,因为本质的概念区别是在选舅判断中建立
的;但概念在这判断中同时也有了它们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东西本身
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区别的。当诸属仅仅是差异的,即它们通过类作
为它们的客观本性而具有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长在时,它们便是相反的:当
它们相互排除时,它们便是矛盾的。但这些规定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是片
面而没有真理的;在选言判断的“非此即彼”中,它们的统一建立为它们的
真理:那个独立的长在作为具体的普遍性,依照它们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
统一的原则,它们借这一原则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词和宾词依照否定的统一,便同一了;通过这个同一,类
在选言判断中便被规定为最近的类。这种说法最初是指一个普遍的东西,与
一个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规定较多或较少这样单纯的量的区
别。就此而论,究竟什么是最近的类,仍然是偶然的。但当类被认为是一个
单纯由省略规定而形成的普遍的东西之时,它毕竟不能形成选言判断;因为
是否在类中还剩下什么规定性来构成“非此即彼”原则,是偶然的事;类就
根本不会依照它在诸属中的规定性来表现,诸属也只能具有一个偶然的完整
例。在直言判断中,类最初只是以这种抽象的形式与主词对立,因此并不必
然地是主词的最近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类就是外在的。但当类作为具体的,
在本质上规定了的普遍性之时,那么,它作为单纯砚定性,就是概念环节的
统一,这些概念环节只是在那种单纯性中被杨弃了,似在诸属中却具有自己
的实在区别。因此,当一个属在一个类的本质规定性里有共属差,一般诸属
又在类的本性中有它们的区别规定作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就是那
个属的最近的类。
方才考察过的那个方面,构成了主词和宾词依照一般被规定之有的方面
之同一;这个被规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断建立的,假言判断的必然性是
直接的和差异的东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质上是作为否定的统一。分裂主词和
宾词的,根本就是这个否定的统一,但它现在本身也被建立为有区别的东西,
在主词中作为单纯规定性,在宾饲中作为总体。主词和宾词的那种分裂,就
是概念区别,但宾词中诸属的总体正因此便不能够是任何其他的区别。——
于是分离①的诸项的规定便相互由此而发生。这种规定归结为概念的区别:因
为只有这种区别才会分离自身,并以它的规定来启示它的否定的统一。此外,
“属”在这里只有就其单纯的概念规定性,而不是就它从理念出来而进入其
他独立实在那样的形态来考察;这个形忐总之是在类的单纯原则中丢掉了,
但本质的区别的进行却必须是概念的环节。在这里所考察的判断中,概念的
分离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进一步规定而建立的,即在概念那里作为它的自在
自为之有的规定那样的东西,结果却把它区别为规定了的诸概念①。——因为
概念现在是普逼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肯定的和否定的总体,所以它本身正
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离的诸项之一;但别的项则是这种普遍性消解为它的特
殊性,或说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规定性;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普遍性把自
身表现为总体。——假如一个类分离为属,还没有达到这种形式,那就证明
了这个类还没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规定性,并且不是从概念发生的。——
颜色不是紫、靛蓝、浅蓝、绿、黄、橘黄,就是红;——对于这样的分离,
必须立即看到它的经验的混杂不纯;从这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考察,已经需要
叫它是野蛮的。假如颜色作为光明与黑暗的具体统一而形成概念,那么,这
个类便在自身中具有这样的规定性,这规定性构成类特殊化为诸属这一原
则。但这些属中必须有一个属是全然单纯的颜色,这颜色所包含的对立物同
样浮现,被包括在这颜色的内含之中并且被否定了;和这颜色相比,光明与
黑暗的对比的对立,必须表现出来,因为这里涉及自然界的现象,还必须加
上对立的漠不相关的中和。——把混合的颜色如紫和橘黄、色度区别为靛蓝
和浅蓝,都当作属,其理由只能是处理时毫不思考,即使是对于经验主义说
来,这也是表明太不用脑筋了。——此外,这种分离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
因素中所表现而具有的相区别的和更详细规定的什么形式,这里却不须加以
阐释。
① 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
① 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
选言判断最初在它的宾词中具有分离的各项;但这个判断本身也同样分
离了,它的主词和宾词是分离的项,它们是概念环节,在它们的规定性中建
立起来,同时又被建立为同一的:1)在客观普遍性中,它们是同一的,这个
客观普遍性在主词中即作为单纯的类,在宾词中又作为普遍的范围及概念环
节的总体;2)在否定的统一中,即在发展的必然关联中,它们是同一的;按
照这种关联,主词中的单纯规定性,分离为备属的区别①,并且恰恰是在区别
中,这种规定性便是各属的本质关系和自身同一的东西。
① 即属差。——译者
两端由于它们的同一,便消融于这种统一之中,即这种判断的系词之中,
所以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本身,并且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于是单纯的必然判断
便把自身提高为概念判断。
丁、概念判断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雪是白的”之类的实有判断,这很难说
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还不如说更是命题;在必然判断中,对象
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写
概念的关系。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
“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
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
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
致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
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
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照这样看来,或然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
定是随意的或可能的;——突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即现实的;确
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
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
东西。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
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相混,外在反思当然
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似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
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
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
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
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或以对一个主观
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
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
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
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
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诚然是在其特殊化中变成完整的,
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
个别性。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
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
备端,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
直接个别的东西,尔后又建立为宾闹,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1。实然判断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
别的东两,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的现实关系、规定性或状态。(这
所房子是坏的,这种行为是好的。)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是某
物;它的普遍的本性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
而且由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和外在的存在
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
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它超出了普
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这一规定只是作为属的特殊化和作为类
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
然判断中的各端;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使它们相
关的统一。
所风判断才只是实然的;它的保证是一个主观的断言。某物之是好或坏、
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
在建立的,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或内在的,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
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是什么好的,但本身
也许(更‘多‘好‘书‘ 尽在‘ 福 ‘哇t‘x‘ t小‘说 下‘载‘站www 。F v a L。cn)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
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连系还没
有建立,或者说,这个连系只是外在的,系词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
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
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仅利。
——或者就其自身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它在这种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