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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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乃至感性的意识,是在直接的有的规定性之中的,正如精神作为表象的、
以及知觉的意识,是把自身从有提高到本质或反思阶段那样。不过这些具体
形态也和逻辑规定在自然中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这些形式会成为空间和时
间,尔后是充满了的空间和时间作为无机的自然,并且会成为有机的自然)
一样,与逻辑科学很少相干。同样,②在这里,概念也该被看作不是自我意识
的知什的行动,不是主观的知性,而是内在自为的概念。它构成既是自然义
是精神的一个阶段。生命或有机的自然是自然的一个阶段,概念就出现在这
个阶段上,但只是盲目的,并不会把握自已,即不是进行思维的概念;作为
进行思维概念那样的概念,只属于精神。那样的概念的逻辑形式,即不依赖
概念的前者非精神的形态,也不依赖后者精神的形态;关于这一点,导论中
已经作了必要的引言;这样一种意义不能在逻辑风内去论证,而是耍在逻辑
以前就把它弄清楚。
① 见商务印书馆蓝公武译《纯粹理性批判》,第223—241 页。——译者
② 参看第179 页。
但是,第二,现在不管在概念风前的形式怎样形成,而关键却在于关系,
概念是在对这些形式的关系之厂而被思维的。这种关系,无论是在普通心理
的表象中,或是在康德的先验哲学中,都被认为是这样的,即:经验的材料、
直观的杂多和夫象,最初都自为地实有,然后知性去到那里,在它之中带来
统一,并且通过抽象把它提高为普遍形式。知性以这种方式,便是一个本身
空洞的形式,这个形式一方面只有由于上述的现成的内容才获得实在,另一
方面又抽去了内容,这就是说,内容作为某种东西,不过对于概念用不着而
披去掉了。概念在以上两种活动中,都不是独立的,不是那先行材料的本质
的和真的东西,可是材料恻是自在自为的实在,它是不容从概念摘出的。
总之,①现在必须承认这样的概念还不完全,而必须把自身提高为理念,
理念才是概念和实在的统一,它必然以对概念本性的追索而自然发生。因为
概念对自身所给予的实在,不可被认为是一个外在的东西,而是必须按照科
学的要求从概念本身推导出来。但这诚然不是那个由直观和表象所给予的材
料,而材料却可以与概念对立,被主张为实在的东西。②当人们不仅把理念,
而且把在空间和时间上用手摸得到的感性实有当作某种比概念更优越的东西
而与概念对立时,人们就常常说,“这不过是概念而已”。于是抽象物就被
认为比具体物低微,因为据说从抽象物中丢掉了这样多的这类材料。在这种
意见看来,抽象所具有的意义,就是:只是为了主观的需要才从具体物取出
这种或那种特征,而对象的许多其他特性和状态并不以这样的被抛弃而丝毫
有损其价值和荣誉,它们仍旧是实在的、保有其全部价值的东西,。只下过
被放在一边而已;所以,不能容纳这样的丰富性而不得不满足于贫乏的抽象,
便只是知性的无能了。似是,假如现成的直观材料和表象的杂多,被认为是
实在的东西而与思维的东西和概念相对立,那末,摈弃这一种观点,不仅是
进行哲学思维的条件,而且早已为宗教的前提;假如感性的、个别的东西转
瞬消逝的、表面的现象都被当作真的东西,那怎么可能有宗教的需要和意义
呢?哲学对具备感性之有的实在性那种情况,提供概念的洞见;当感觉和直
观、感性意识等阶段在概念之变中成为条件时,哲学又把那些阶段安置在知
性之前,但其所以如此,只是因为概念从那些阶段的辩证法①和虚无性中出现
为它们的根据,而不是因为概念受到它们的实在性的制约。因此,进行抽象
的思维不应被看作是咸性材料简单地被放在一边,从而材料的实在性并未遭
到伤损;进行抽象的思维倒不如说是作为简单现象那样的成性材料之扬弃和
被归结为只在概念中显现的本质的东西。当然,假如那取自具体现象而纳入
概念的东西,只可用作标志或符号,那么,它总之也是对象的某一仅仅为感
性的、个别的规定,这种规定由于某种外在的兴趣,从其他规定中被选拔出
来,并且和其余规定,就种类和性质说,是一样的。
① 参看第180 页。
② 参看第180—181 页。
① 此处的辩证法,是用康德所谓“假象逻辑”式“似是而作的逻辑”(LogILdESScheins)的意思,不是辩
证法的一般意义。——译者
①这里盛行一种主要的误解,即:在自然的发展中或在正在形成的个人的
历史中用来作出发点的自然原则或开端,似乎就是真的,并且在概念中也是
第一的东西。直观或有,就自然而论,固然是第一的东西,或对概念说,是
条件,但它们并不因此而是自在自为的无条件的东西,倒不如说,它们的实
在性在概念中扬弃了自身,从而同时扬弃了它们曾经具有的作为条件的实在
物那个假象。假如问题不在于真理,而在于观念中和现象思维中怎样发生的
历史,那么,当然便可以停留在叙述上面,即我们以感觉和直观开始,并且
知性从它们的杂多中抽出普遍性或抽象物,显而易见,这就必需在进行抽象
时具有仍然保持其全部实在什的那个基础,那个基础最初风实在性来表示自
己而停留于夫象之中。②但是哲学不应该是发生了什么东西的叙述,而是对其
中什么是真的东西的认识,它还应该进一步对那在叙述中出现为单纯发生的
东西,用真的东西来形成概念。
① 参看第182 页。
② 参看第182 页。
假如就关于什么是概念的肤浅观念说来,一切多样性都处于概念之外,
并且唯有抽象的普遍性或空洞的反思同一性那种形式,才属于概念,那末,
对此已经首换先以提醒一下,即使就一个概念的说明或定义而言,也明明耍
求对自身本来已不纯粹的抽象普遍性那样的类,加上专门的属的规定性③。只
耍用一点思考,思索一下这里所耍说的是什么,那就会很自然地把区别看作
是概念的一个同样重要的环节。康德内先天综合判断这一极其重要的思想而
引导到上边的看法。对于思辨的发展,这个原始的统觉综合是最深刻的原则
之一,它包含着真正把握概念本性的开始,并且与自身并非综合的那种空洞
的同一或抽象的普遍性相对立。——可是以后的发展却与这个开端很不相
应。——“综合”这个词,就已经容易重又引回到这样的表象,即本身分离
的东西的外在统一和简单联结。以后,康德哲学便仅仅停留在概念的心理反
映上面,并且又回到概念经常受到直观杂多物的制约这一主张来了。这个主
张之所以把知性认识和经验说成是现象的内容,并非因为范畴本身只是有限
的,而是出于①心理学的唯心主义的理由,因为范畴只是来源于自我意识的规
定。概念,尽管它据说先天就是综合,没有直观的杂多,它就是无内容的和
空洞的:这一点也属于以上所说的情况;当概念是这样的综合时,它在自身
中就具有规定性和区别。当综合是概念的规定性,从而是绝对的规定性,是
个别性之时,概念便是一切有限的规定性和多样性的根据和源泉。
③ 这是指普通逻辑下定义的方法,即对一概念用一较广的类加专门的属性。如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动物
即较广的类,制造工具即专门的属性。——译者
① 参看第182 页。
概念作为知性所保持的形式的立场,在康德对什么是理性的说明中,就
完成了。②在理性这一最高的思维阶段中,人们应该期待概念将失去它出现在
知性阶段时所在的那种有条件状态,并且达到完全的真理。但是这种期待落
空了。其所以如此,因为康德把理性对范畴的关系,规定为仅仅是辩证的③,
并且把这种辩证法的结果绝对只当作无限虚无来把握;这样,理性的无限统
一也甚至丧失了综合,从而丧失了一个思辨的、真正无限的概念的上述开端,
这种统一变成了习知的、完全形式的、系统的知性使用的单纯规整的①统一。
②逻辑据说只应该是判断法规,它如果被当是产生作客观洞见的工具,这就被
称为是一种滥用。人们一定会料想理性概念中有更高的力量初更深刻的内
容,而范畴还具有的构成的东西③,理性概念却一点也不再具有了;理性概念
仅仅是理念;使用它们,当然是完全可以允许的;全部真理本应当在这些理
智的事物④中完全启开的,但是以这些理智的事物而言,它们却只不过意谓着
假设;把自在自为的真理加在假设上,那会是极端的任性和疯狂的大胆,因
为在任何经验中也不可能遇到这些理智的事物。——难道可以设想;因为这
些理智的事物缺乏空间和时间的感性材料,于是哲学就否认其真理吗?
② 参看第182 页。
③ 这里的“辩证的”,也是引用康德的意思,见本卷第254 页注①。——译者
① 康德所谓“规整的”regulativ,指没有直观与其相应。——译者
② 参看第182—183 页。stitutives 指其有相应的直观。——译者
④ 理智的事物即指理念。——译者
这里直接连系着一种观点,概念和一般的逻辑规定也要照顾到这种观点
来考察,它在康德哲学中也以和普通方式同样地被采用,这就是:概念及其
科学对真理本身的关系,我们在上面曾经从庚德的范畴演绎,引用过这一点,
即:依照这种演绎,当直观的杂多在客体中联合起来时,客体唯有通过自我
意识的统一,才是这样的统一。⑤在这里明确说出了思维的客观性,概念和事
物的同一,它就是真理。用同样的方式,也一般地承认了:当思维据有一个
现成的对象时,对象因此便遭受了变化,并且从一个咸性的对象变成了被思
维的对象;但这种变化不仅丝毫不改变它的本质性,而且对象倒是在它的概
念中才是在它的真理中;但对象若是在直接性中,便只是现象和偶然;形成
对象概念那种关于对象的认识,就会是关于怎样是自在自为的对象那种认
识,概念也就会是自己的客观性本身。①但另一方面,却又仍然主张:我们终
究不能认识自在自为之物是怎样的,真理是认识的理性所达不到的;真理在
于客体和概念的统一,而那个真理却只是现象,其理由又一次是因为内容仅
仅是直观的杂多。关于这点,已经讲过:假如说这种多样性属于直观,与概
念对立,那么,它倒不如说恰恰是在概念中将被扬弃,而对象也会通过概念
回到自己的非偶然的本质性中去;本质性在现象中出现,所以现象恰恰不单
纯是无本质的东西,而是本质的显现。但那完全变成了自由的对象的表现,
就是概念。——这里所提到一些命题之所以不是武断的主张,是因为这些命
题都是从本质的全部发展通过它们本身所发生的结果。这个发展引导到现在
的立场,这个立场是:比有和本质更高的绝对物形式,就是概念。在其他的
出发点那里,感觉和直觉及表象也属于有和本质,而有和本质又表现为概念
的先行条件;——假如就上述那个方面②说,概念曾使有和本质从属于它,那
末,现在就还剩下第二个方面,本书第三编就是研讨它的,这就是耍说明概
念怎样在自身内外形成了曾消失于它之中的那个实在。因此,总之承认了:
仅仅停留在纯粹象这样的概念上的认识,还是不完全的,才不过达到了抽象
的真理。但是这种认识的不完全,并不在于它缺少那种呈现在感觉和直观中
的想当然的实在,而在于概念还没有给自身以自己特有的、由自己本身产生
的实在。概念的绝对性是对经验材料和在经验材料中证明了的,更确切地说,
也是在它的范畴和反恩规定里证明了的,这种绝对性在于:经验材料当它在
概念之外和以前,并不具有真理,而唯有在它的观念性中,或说在它与概念
的同一中,才具有真理。把实在物从概念引伸出来,假如愿意把这叫做引伸
的话,首先本质上就在于:概念在其形式的抽象中,表明了自身是不完全的;
概念之通过以概念本身为根据的辩证法而过渡为实在,是这样的,即:概念
从自身产生出实在,但这并不是说,概念重又回到它所面临的现成的实在里,
也不采用某种已表现为现象的非本质的东西作它的避难所,因为它在周围寻
觅更好的东西以后,它还是找不到那样的东西。——①有一点是永远值得惊讶
的:康德哲学怎么会既然认识到它所停留于其上的那种思维对威性实有的关
系,只是简单现象的相对关系,并且根乐于承认和宣称两者的更高统一是在
一般理念中,例如在直观知性的理念市,而又终究停留在那种相对的关系和
这样的主张上,即,概念与实在是、并且始终是完全脱离的。——于是,那
个被康德哲学说成是有限认识的东西,被认为是真理②;而这个被它作为真理
而认识的,并从而提出了明确概念的东西,却又被宣称为过份的、不可容许
的和想象的事物③。
⑤ 参看第183 页。
① 参看第l84 页。
② 上述方面,指概念高于有和本质。——译者
① 参看第184 页。
② 指床德哲学的“现象界”。——译者
③ 指康德哲学的“本体界”。——译者
由于这里所谈的与真理的关系,首先是逻辑的,而不是一科般学的,所
以还必须承认:逻辑作为形式的科学,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含成为哲学其他
部门、即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内容的那种实在。当然,这些具体科学比逻
辑更突出了理念的较实在的形式,但它们这样做,却并非又转向那个被意识
超出现象而提高到科学时放弃了的实在,或是又回到那些在逻辑中已说明其
有限和不真的范畴和反思规定等形式的使用。倒不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