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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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它可以阻止一切的进行。作为法律的保护者,它比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和制定法律的主权者都更为神圣而为人尊崇。这在罗马是显而易见的,总是鄙视整个人民的傲慢的贵族,被迫屈从于一个既非赞助人又非司法官的普通官员。
明智的不温不火的护民官制是对良好宪政的最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如果它的权力有一丝多于它应有的范围,它就会扰乱整个国家。在另一方面,软弱并不是它的本性,只要它还存在,它的状况就永远不会劣于其应有的状况。
当护民官员篡夺了它本应只是约束的行政权力,或是试图制定它本应只是保护的法律,护民官制堕落成暴政。五人监察院的巨大权力,在斯巴达还保持着它的道德时并没有什么危险,一旦其道德开始堕落,它加速了腐化的进行。这些篡位暴君谋杀阿吉斯(Agis)的血债,为他的继承人讨还。这两桩罪行和对五人监察院的惩罚,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在克里欧弥奈(Cleomenes)之后,斯巴达就不值一提了。罗马以同样的方式走向灭亡:保民官逐渐篡夺了过分的权力,最后在为自由而制定的法律协助下,成为帝国制消灭自由的的卫士。至于威尼斯的十人委员会,它是血腥的裁判所,为贵族平民同样地憎恨;它远不是崇高地保护法律而是把法律贬低,它只不过是没人敢承认的卑鄙的打击手段。
如同政府一样,护民官制随人数增加而变得软弱。当罗马人民的保民官试图把人数加倍,由原来的两人增加到后来的五人时,元老院予以支持,自信可以利用其中一些人去控制另一些人,不幸后来这都如其所愿地发生了。
尽管政府还没有发现,为防止如此可怕的机构篡权,最好方法是只让它周期性的存在,限定一定的间隔,其间机构解散。这些间隔不能隔开太长,以免滥权得以生根,它可以由法律固定下来,使其在需要的时候通过特殊命令将任期缩短。
据我看来,这样的安排没有什么不利,因为我已说过,护民官制不是宪政的一部分,可以将之暂停而不至于产生破坏。我看好象这样的安排也会卓有成效,因为新上任的官员不曾继承前任的权力,而只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译注1】tribunate,原是保民官制度的意思,在此翻成仲裁机构好象更切合原文,而且又能为现代人理解。这里的护民官制,不是美国三权分立的那种司法监督。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六章
独裁官制
法律的缺乏弹性,使它对具体事件难有圆通,在某些情形下这会极具危险,甚至在危机的时候导致国家的灭亡。法律手续的次序和考量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并不总是为条件所允许。现实会出现无数情形而立法者不曾写明条文;懂得他们不可能预见一切,这本身就是预见性的重要一部分。
因此不应该试图使政府机构太过强大,它们的运作应该可以暂时停止。就是斯巴达有时也停止过其法律的实施。
但是,只有在面对非常巨大的危险时,对它的权重才能超过公共秩序重组的危险,只有当国家面对生死存亡时,法律的神圣权力才应该被暂停行使。在此罕见而明显的情形下,可由一个特殊法案订出条款来提供公共安全的保护,就是把这一责任放在一个最可信赖的人手中。依危险的性质,这种责任可以用下述两种方式授权。
如果增加政府的活力足以对付危险,政府可以把权力集中在它的一两个成员手中。在此,不是法律的权威在改变,而是它们执行管理的形式在改变。但是,如果面邻的危险使法律成为有效行动的障碍,就应该指定最高领袖,使所有法律沉默,并暂时搁置主权权威;在此情形下,一般意志是相当清楚的,显然人民最关心的是不使国家灭亡。因此,立法权力的搁置并不是废除它,使法律沉默的官员并不能使它说话;他主导克制了立法权力而不能代表它;他可以为所欲为但不能制定法律。
第一种方式罗马元老院曾依据建立的规则使用过,它把共和国的安全责任放在两个执政官手里;第二种方法当两个执政官指定独裁官时使用过【原注1】,其使用始自阿尔巴·隆伽(AlbaLonga)。
在共和制早期,罗马人常常诉诸独裁官制因为国家还不曾稳固建立能够用其组成的力量维护自身。在此一时期流行的道德使许多后来不得不强加的慎重成为不必要,人们不怕独裁官会滥权或在任期后保有权力。相反,这一巨大的权力对那些执掌的人来说好象是一个负担,因为他们总是试图尽快放弃这一权力,好象取代法律于自己实有太多的困难和危险。
这种最高官职的不智使用在罗马共和制早期之所以为人诟病,不是因为其中权力被滥用的任何危险,而是因为这一官职变得廉价而轻易。因为,只要独裁官制随便地就能在选举、奉献、和纯粹的正常公事时使用,就有一种危险使它在需要的时候不那么可怕,而人们就会习惯地认为它只是用于空洞仪式中的空洞的头衔。
接近共和制的末期,罗马人变得更加小心,就象他们以前随便滥用独裁官制一样,几无理智地避免使用独裁官制。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恐惧是毫无根据的,当时罗马首都的虚弱使其不至于受到城里官僚的危害,在一些情形下独裁官可以保卫公共自由而不可能试图破坏这一自由,罗马的锁链是在它的军队中成形的,而非罗马自身打造;玛瑞乌斯(Marius)对舒拉(Sulla)、庞贝(Pompey)对凯撒的微弱抵抗,清楚地显示了在外部力量压迫下内部权威的可能做为。
这一误解使罗马人犯了巨大的错误,比如,举一个例子,在卡特莱恩【译注1】事件中不曾指定独裁官;因为只有城市自身,最多是意大利一省卷入,一个由法律授予无限大权的独裁官,就可轻易平定此一阴谋,而实际上,这一事件是因一系列人所难测的偶然事件幸运地得到解决。
元老院不是指定独裁官,而只是把自己的所有权力都转给了执政官。结果,西塞罗不得不在关键的时刻超越其权限以便有效行动,虽然他的行动一开始曾为人大声叫好,他后来却公正地被人指斥要为违法地使民众流血负责,这种责备对独裁官是不可能适用的。但是,执政官的雄辩一扫所有的反对呼声;作为罗马人的他,更爱自己的荣誉而非他的祖国,更关心自己得到所有应得的荣耀而不是寻找最确定而合法的方式来拯救国家【原注2】。因此,他被人公正地戴上罗马解放者的桂冠,也要公正地为其破坏法律而受罚。不论他从流放归来时拥有多么的辉煌,无疑,那是一种赦免。
但是,不论这一强大的职权是如何授权的,把其限制在不能延长的一段非常短的时期是极为重要的。在导致独裁官制的危机中,国家要么是很快被消灭要么是很快被拯救,在危机过后,独裁官如非暴政就是无用。在罗马,独裁官任命限期半年,他们大多在任期结束前自己辞职告退。如果任期再长,他们会试图延长任期,如有一年任期的十人委员会。独裁官的任期只要足够应付产生其任命的危机就行了,这使他没有时间考虑其他的计划。--------【原注1】提名是夜间秘密进行的,好象把个人放在法律之上是非常可耻的一件事。【原注2】如果他提议独裁官,他自己就不确定能否得到荣耀;他不敢提名自己做独裁官,也不确定他的同事会否提名他。【译注1】Catiline(公元前108-62年),罗马政治家阴谋家。他两次试图参选执政官,一次因被人误指玩忽职守而落败,第二次,他面对演说家西塞罗和保守党的全力阻抗而再次落败。他试图武装夺取执政官一职。西塞罗在得知阴谋后,不顾凯撒的请求,逮捕并处死了在罗马的阴谋同伙。卡特莱恩逃走后并不投降,一个月后,他在战争中败亡。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七章
督察官制
正如一般意志是由法律申明,公众评判也要由督察官来阐明;公众观念是一种由督察官监督的法律形式,象统治者一样,他只将之使用于特殊事件。
督察官员只是人民舆论的发言人,而远不是人民舆论的权威,一旦它偏离了人民舆论,它的决定也就失去了效用。
区分民族道德和尊敬对象是图劳的,因为两者都基于同一原则而不可分割。在世界上所有的人民中,不是天然而是其舆论决定了他们对快乐的选择。端正一个人的观念,其道德也就自然地得到净化。人总是热爱被崇拜的一切、或是他们自认为被崇拜的一切,但是既然他们在判断什么是可崇拜的对象时会出现错误,就必须对这种判断做出规范。对道德的评判就是对荣誉的评价,对荣誉的评价来自于观念的尺度。
人民的观念来自它的组成;虽然法律并不规定道德,立法却产生道德;当立法权力消沉时,道德也在败坏中,但是此时,督察官的评判已不能弥补法律力量的空白了。
从这一点可以推论,督察官制只对维持道德有用,而无助于道德的恢复。在法律还有其活力时才可设立督察官制,因为一旦法律失去活力,一切都失去了希望;当法律自身没有了力量,合法的一切权力也都失去了力量。
通过防止观念的腐蚀,用明智的使用保持观念的正直,有时甚至是在其不确定时将之决定,督察官制维护着道德。在决斗中助手的使用,一度在法兰西王国是热门的时尚,但后来被皇室诏书禁止如下:“至于那些胆怯得非要决斗助手的人…”这一判断和民众的判断相结合,舆论立刻就被决定下来。但是,同一个皇室诏书试图建立另一个观念,认为进行决斗是胆怯的行为-这本是正确的,但有违于世俗观点-公众嘲弄了此一宣布,因为他们已经对此事务形成了自己的评判。
我已在别处说了【原注1】,既然公众舆论没有任何限制,在代表舆论所立的法庭上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的痕迹。我们不能过分崇拜这种为罗马人使用过而斯巴达人更擅长的技巧,现代世界已完全地失去它。
从前有一个寡德的人向斯巴达议会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五人监察院(ephor)不予理睬,只是让另一个德高望众的公民重新提出同一建议。不必对任一方加一言赞美或责备,对一方这是多大的荣誉,而对另一方多大的羞辱啊!有些来自撒慕斯【原注2】的醉汉曾弄脏了五人监察院的法堂,第二天公众法令授予撒慕斯人可以肮脏的特权。实际上的惩罚也比这样的免罚来得轻微。当斯巴达宣告什么是正当或不正当,希腊人就不会再反驳它的评判。-------【原注1】在这一章中,我只是暗示了我在《给阿尔兰博特先生的信》中详细讨论的内容。【原注2】他们是来自另一个岛屿,我们语言的精致禁止我写出它的名称。(译者:这些岛屿是Chios,卢梭拒绝写出它,是因为它接近法文chier。)【译注1】督察官制(Censorship)在现代的含义是检查制度。因为卢梭讨论的是古希腊罗马的政治机构,我把它译成督察官制,对应督察官(censor)的翻译。
《社会契约论》第四册第八章
公民宗教
人类原本没有国王而只有神氏,没有政府而只有神权制度。他们的思维和卡里古拉相同,在那个时候,他们还不失其正确。只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情感和观念的败落腐蚀,人类才最终接受了他们中的一员作为自己的主人,并幻想从这一切当中获得好处。
从上帝被放在每一个政治社会的首脑这一单一事实,可以得出结论,神的数目和人民的数目是相同的。两个互异的民族,几乎总是互相敌对,他们不可能长期贡奉同一个主人:敌对的两支军队不会遵从同一个领袖。因此,民族的划分产生了多神制,于是有了神权和公民的不宽容,如以后会阐明的,两者在本质上相同。
希腊人有一个在野蛮人民中寻找自己神氏的幻想,这来自其另一个幻想:把自己认为是那些民族的天然统治者。但是在我们的时代,寻找各国神氏中的同一性是一种荒唐的学问;诸如墨拉克(Moloch)、撒旦和克隆诺斯(Chronos)可能是同一个神氏;再如菲尼斯人(Phoenician)的巴尔、希腊人的宙斯和拉丁人的朱比特也是同一个;好象在这些名称不同的幻想事物中,一切都有着相同性。
有人会问为什么在异教徒的时代,虽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偶像神氏,却没有宗教战争。我的回答是,这也正是因为每一个拥有自己宗教和政府的国家没有把神氏和法律区分开来这一事实。政治战争也是宗教战争:神氏们的省份,可以说是由民族的疆界来勾画。一个人民的神氏对另一个人民没有任何权利。异教徒的神并不嫉妒;他们自己就分享着对世界的统治。就是摩西和希伯莱人民有时也默认这一主张并开口称呼以色列的上帝。他们当然认为卡那奈特人的神氏毫无力量,卡那奈特人是一个命定灭亡的民族,其土地要收归以色列人领土;但是,看一下他们如何评说他们被禁止攻击的邻人的神氏!“你们不是已经拥有你们的神基抹所赏赐的土地吗?”耶夫塔对阿摩奈人说,“那麽,我们的主上帝赐给我们的领土也就应当属於我们的了。”【原注1】而这在我看来,清楚地承认了基抹和以色列的上帝间有着同样的相互权利。
但是当犹太人面对巴比伦国王和随后叙利亚国王的统治,而坚决地拒绝承认除自己上帝之外的任何神时,他们的坚拒,被认为是对征服者的反抗,从而带来了对他们的迫害,我们在他们的历史中频频读到,在基督教之前这是史无前例的【原注2】。
既然每个宗教都唯一地附属于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就只有通过征服才能改信宗教,征服者就是传教士;因为改信宗教的义务是由征服强加的,人民在传教之前就必须首先完成征服。不是人为了神而战;相反,例如荷马史诗,是神为了人而战。每一个人都向神祷告胜利,并用新的圣坛来作为报酬。在夺取一个城池前,罗马人要请求城池的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