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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社会契约论-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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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为了人而战。每一个人都向神祷告胜利,并用新的圣坛来作为报酬。在夺取一个城池前,罗马人要请求城池的神氏将之放弃。当他们允许塔仁坦人(Tarentine)保留其愤怒的神氏,那是因为他们认为这些神是自己神氏的从属,要被迫对自己的神效忠;他们让被征服的人民保持其神氏和法律。一个献给朱比特大神的花圈往往是他们要求的唯一贡献。
最后,随着帝国的扩张,当罗马人把他们的宗教和神氏们到处普及并时时吸收被征服者的神氏时,他们把城市的自由同时带给了人民和其神氏,大帝国的居民们慢慢地或多或少地在各地开始贡奉同一个多神教,从而,异教最终成为整个已知世界的单一宗教。
在这些条件下,耶稣来到世上要在人间建立一个精神的王国。通过把神权体制和政治体制相分离,他破坏了国家的统一,这引起的内部分裂一直在使基督教人民动荡不堪。异教徒实在弄不懂这另一世界的崭新观念,基督徒于是成了一伙在虚伪臣服的面具下反叛的一族,他们总是伺机阴谋独立并夺取权力,在自己虚弱时聪明地篡夺其冒充尊敬的权威。这就是对基督徒迫害的原因。
异教徒所担心的不幸都发生了。从此一切都换了面貌;虔卑的基督徒也换了一个腔调,原本是另一世界有着无形的统治者的精神王国,很快成了这个世界上最暴力的专制政府。
但是,既然总是存在着统治者和公民法律,这一双重权力就会不休地在基督教国家造成司法冲突,使基督教国家不能得到良好治理,没有人能成功地区分他是有义务遵守公民的权威还是教士的权威。
然而,若干人民,甚至在欧洲和附近地区,曾试图保存或恢复旧有体制;但他们没能成功,基督教精神彻底地成为了主导。神圣的宗教总是保持或重新得到其对主权者的独立,而它不必有任何政体上的关联。默汗墨德看得非常清楚:他把他的政治体制紧紧地绑附在一起;只要在他的继承人卡里夫(caliph)统治下政府还是继续存在,其政府就能保持完整,在此一意义上,政府状态良好。但是,当阿拉伯变得繁荣、有教养、优雅而柔顺,他们被野蛮人征服了,从此权力一分而二。在穆斯林中这比基督徒中要较不明显,但它总是存在着,特别是在阿里(Ali)治下,在有些国家如波斯,它可时时为人感觉到。
在我们当中,英格兰国王把自己立为教堂之首,沙皇也如法炮制;但他们的这一头衔与其说是使他们成为教堂的主子还不如说是其大臣;他们除了维持的权利外没得到太多改造它的权利。他们在其中不是立法者,只是王国管理者。当教士们形成集团实体【原注3】,它在自己世界里同时是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同时有了两个权力、两个主权者,不论是在英国还是在俄国,或任何其他地方。
在所有基督徒作家中,霍布士是唯一一个清楚看到此一罪恶并提出补救办法的哲学家,他大胆地提出重新把鹰的双头统一起来,把一切带回到政治统一,否则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能结构完善。但他一定也看出来,基督教的专横精神和他的政治体系并不相容,教士们的利益总是强于国家利益。他的政治理论之为人憎恶,并不是因为其虚假可怕的部分,而是因了其中公正而正确的部分【原注4】。
我相信,从此一立足点出发,通过对历史的回顾,我们可以轻易地拒绝拜尔(Bayle)和沃博顿(Warburton)的反对观点,他们一个说任何宗教对政体都一无所用,另一个说,不对,基督教是政体的最强大的支持。对第一个,可以对其证明没有宗教基础从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形成建立,而对第二个可以告诉他基督教法律对国家的宪政害远大于利。为使我的观点更清晰,我只需要更精确地谈一下总体上含糊但于我的课题相关的宗教观点。
宗教之于社会-无论是作为总体的人类社会还是特定的政治社会-都可分为两种形态:人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第一种,不必殿堂,圣坛,祭祀,纯粹出于内心的对圣神的虔诚,和履行对道德永恒的责任,是纯粹简单的福音书的宗教,这是真正的有神论,可以称之为神圣的自然法律。第二种,建立于特定的国家,拥有自己的保护神氏;有其教义、祭祀、和法定的外在朝拜;在其眼中一旦出其疆域则一切都成了不忠、异端和野蛮;它把人的权利和责任局限在其圣坛所及。这是人类社会初始的宗教形态。可以称之为公民或正式的宗教。
还有第三种奇怪的宗教形式,它通过给人以两套法律、两个统治者和两个祖国,把人们置于互为矛盾的责任中,使人们无法既当公民又作信徒。喇嘛教和日本的宗教如此,罗马天主教亦如此。可以称之为祭司的宗教。它产生了一种无以名状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法律系统。
从政治上考虑,这三种形式每一种都有其弊病。第三种显然是坏的系统,去证明其缺陷只会是浪费时间地娱乐自我。任何打破社会统一的东西都不值一钱。任何机构如果置人于自我矛盾之下也是毫无价值。
第二种宗教好在把对神的崇拜和对法的热爱统一为一体。通过把祖国变成公民崇拜的对象,教导公民为国家服务就是对保护神的服从。这是一种神权体制,除了统治者没有其他教主,除了官员没有其他祭司。为自己国家去死从而成为烈士,对法律的反抗成为亵渎,犯罪之人受公众憎恶是把他置于神的愤怒;sacerestod。
但是,这种宗教的坏处是,基于错误和虚构,它欺骗了人们,使人民轻信和迷信,它把神圣的崇拜流于空洞的仪式过场。它还坏在排外和暴虐,使人民嗜血不宽容,结果它的成员只是在呼吸着火和虐杀,当他们杀死任何不接受他们神氏的人时,却相信那是神圣的行为。这样的民族天然地和外族处于战争状态,这对其国家安全极端有害。
还有一种是人的宗教,或说基督教-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中的那种,那是极为不同的。通过这种神圣而精诚的宗教,人类同属于同一上帝的孩子并由此彼此成为兄弟,由此结成的社会超越了生死的间隔。
但是这种宗教,不和政体发生特别的关联,使法律只能从自身寻求力量而不为法律提供新的力量,于是乎,特定社会的纽带之一很难起什么效用。更糟的是,它引导民心淡默出世而不是把民心凝聚在国家政权上。恐怕没有什么比这更违背社会精神了。
有人告诉我们说真正的基督徒人民会形成可想象出来的最完美的社会。在这一假说里我只看到一个巨大的困难:真正的基督徒社会不会是人的社会。
我甚至还要说,这一假想中的社会,即便拥有那样的完美,它不会强大,亦不会长久。它的完美使社会失去凝聚,正是它这种完美成为它毁灭性的缺陷。
每个人都履行他的责任;人民会奉公守法,统治者会公正节制,官员会诚实廉洁,士兵会勇敢地蔑视死亡,不会有虚荣和奢侈。所有这一切都令人崇敬,但让我们再深看一层。
基督教是一种完全精神上的宗教,关心的只是天堂的事情:基督徒在这个世界上是没有祖国的。他履行他的责任义务,这是不错的,只不过这是出于深深的冷淡而毫不介意关注自己努力的成败。只要他无需自责,他根本不管从此发生的一切是好还是坏。如果国家兴旺,他也不敢去分享公众的快乐,害怕他的国家的光荣会使自己过分骄傲;如果国家没落了,他还是会祝福那毁灭了他国家的上帝的手。
如果在我们的假想社会中要保持和平及和谐,所有公民就必须要无一例外地成为同等的好的基督徒。但如果不幸其中有一个野心家,一个伪善者-比如,一个卡特莱恩或克隆威尔-他定会借助利用他虔诚的同胞,因为他们的基督徒的纯洁不许他们怀疑他人的邪恶。一旦他发现某种计谋来欺骗同胞并攫取一部分公权力,他就成了要人名流,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须得到尊敬;很快他成为大权独揽的人,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必须得到服从;如果他滥用这一权力,这可是上帝的意志他要成为对其孩子们的惩罚。公民不会愿意去做任何尝试来驱逐篡权者:那需要扰乱公共和平、使用暴力、和流血,所有这些都不容于基督精神的温顺。毕竟,在眼泪中是自由还是奴役有什么相干呢?最关键的是上天堂,听天由命是达此目的的最确定的方法。
如果对外战争暴发,公民们会准备好走上前线,谁也不会想到逃跑。他履行他的义务,但没有任何夺取胜利的热情;他只知道如何死亡,而不是如何征服。输赢对他有什么相干?命运不是比他们更知道什么对他们最好吗?想象一下一个骄傲、激情、精神焕发的敌人面对他们的坚韧克已时所占有的优势!让他们面对一个对国家和光荣充满了热爱的仁厚的人民;假设你的基督徒共和国在和斯巴达或罗马一战:虔诚的基督徒不是被鞭打、钉十字架,或不明所以就命陨魂飞,就是在他们敌人的轻蔑下成为奴隶。法比乌斯(Fabius)的战士们有一个誓言,我发现非常好:他们不是发誓征服或死亡,而是誓言要光荣地归来,他们也总是如其所愿。基督徒永远也不敢如此发誓,他们会觉得这是在试探上帝。
但是,我错谈了基督徒共和国:这两个字是互不相容的。基督徒宣传的是服从依赖。其精神太对暴君的胃口,他们总是对此善加利用。真正的基督徒是造出来当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但并不在乎;这个短暂的生命在他们眼里有着太少的价值。
有人告诉我们,基督徒的军队非常优秀,我否认这一点。就让他们找出一个基督徒军队给我看看。从我这方面看,我看不出会有什么基督徒军队。有人可以例举十字军来反驳我。我不为十字军的活力争论,我只想指出他们远不是基督徒军队,而是教士们的士兵和教堂的公民;他们为了他们的精神上的家园而战,虽然这一家园在某些方面只是他们暂时的栖息所。正确的讲,这起源于异神教;因为福音书并没有建立民族宗教,在基督徒中任何圣战都是不可能的。
在异教帝王手下,基督徒士兵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作家都这样写到,我也相信他们:这只是在异教徒军队中互相争夺荣誉。一旦帝王成为基督徒后这种竞争也就烟消云散,当十字架驱走了鹰,罗马的所有活力也都消失了。
但让我们先不做这些政治上的考虑,而回到权利的角度以在此重要的问题上建立起我们的基本准则。社会公约给予的主权者对臣民的权利不能超出公共用途的范畴【原注5】,如我已说过的那样。因此,只有当臣民的观点对社会有其重要,他们才应在观念上对主权者负责。对国家而言让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宗教以使其热爱自己责任是相当重要的;但是,除了有关道德及对所有教友都有效的对他人的责任外,这种宗教的教义和国家及成员都不相关。在此之外,每个人可以拥有他选择的任何观念,主权者无权知道这些观念的内容。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没有司法评判;于是,无论臣民在下一个世界中的命运如何,都与主权者无关,只要他们是这一世界上的良好公民。
因此,有一个纯粹的公民的信仰,其内容要由主权者决定,它并非作为宗教的精确教义,而是作为易于接近的社交情感,没有此社会性的情感,不可能有好的公民或忠诚的臣民【原注6】。虽然不能强制任何人去相信,主权者可以从国家中驱逐任何不信此信仰的人;它并不是为了其不虔诚而驱逐他,而是因为他是反社会的动物,不能真诚地热爱法律正义,不能在需要的时候为其责任奉献生命。如有人在公开场合承认那些信仰之后,而行动间好象他从不相信它们,他应该被处死;他犯了所有罪行之首恶:在法律面前谎言忠诚。
公民宗教的教义应该简单,条目很少,用词准确而不必任何解释或注释。一个强大、智慧、慈善、高瞻远瞩和深思熟虑的神的存在,来世的生命,正直之人的幸福,邪恶之人的惩罚,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神圣-这些是正面的教义。至于负面的教义,我只把它们局限在一点:不应该有任何不宽容,我们把这些不宽容从各种宗教中排除出去。
依我的理念,把公民的不宽容区别于宗教的不宽容的看法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不可分割的。一个人不可能和一个他认为被诅咒的人民和平相处;爱他们就是在恨惩罚他们的上帝;他们只能或是被救赎或是被折磨。不论何时,当宗教的不宽容为人接受,它必然地要产生某种社会结果【原注7】,而此一结果一旦产生,主权者也就不成为主权者,哪怕是在暂时的统治下。从那时起,教士们是真正的主子,而国王只是其仆役。
既然不再有,也不能再有排他的民族宗教,只要其教义中没有任何违背公民的责任,所有能够彼此宽容的宗教就都必须被人容纳。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说,“除了教堂外,世上没有救赎。”他应该被从国家中驱逐出去,除非国家就是教堂而统治者就是教宗。这种教条只有在神权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下,它是致命的。传说的亨利四世拥抱罗马宗教的原因应该使它为任何诚实的人所抛弃,特别是那些还懂得思考的统治者。-------【原注1】‘NonneeaquaepossidetChamosdeustuus,tibijuredebentur?’这是拉丁文圣经原文。神父Carriere的法文译文,“你们难道不相信你们有权占有你们的神基抹所拥有的土地吗?”我不知道希伯莱文的含义,但我发现在拉丁文圣经里,耶夫塔正面地承认了神基抹的权利,而法文译文弱化了这一承认,加入了拉丁文中没有的“据你的说法”。【原注2】非常明白,被称为“圣战”的Phocian战争并不是宗教战争。它的目的是惩罚亵渎行为,而不是征服非基督徒。【原注3】应该注意,教士不是由正式集会而是由教堂的共同信仰结成一体。共同信仰和逐出教会是教士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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